試析法律保障下的市場經濟發展分析
黃珊珊
: 論文摘要: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勢頭迅猛,但是要讓經濟長久穩定的增長是需要法律保障的。畢竟市場是多元化的發展,是比較自由的。最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場的行為準則。盲目的追求利益必然會使得市場經濟次序受到消極的影響。所以法律平衡了市場自由化。在法律的保障下市場有了政府的干預,這樣在自由市場和宏觀調控之中找到了一個折中。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律;宏觀調控;自由貿易
一、政府在經濟法中扮演的角色
不論是資本主義社會還是社會主義社會,在對于經濟干預的政策中都有宏觀調控手段的。“政府在經濟中應該是什么角色”這是值得我們深入研究的問題。
“圈地運動”和殖民侵略給世界帶來了資本的原始積累,進入資本主義發展階段后,“政府是什么”、“政府在經濟中應該是什么角色”的問題也沖進了思想家的心里。當雅克.讓.盧梭提出契約論后,民眾覺醒了。明白了政府是何處而來的,又開始關注政府往何處去的問題。總得來說,政府較之于經濟是第二位的(僅限有自由的市場經濟的環境中),是派生的,她的權力源自與民眾把自己的權力的部分或者某些權力的“轉讓”。
慢慢的到資本主義的鼎盛時期后,市場變得日益強大。市場經濟也走入經濟學家們的著作中來。那么對于政府的角色的問題自然是不可回避的。早期的流行學說是,政府應該是“守夜人”,她應該做的是對國防、治安等最基本的職能事件,而對于經濟是不可插手的;但等到美國發生經濟危機后,市場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大蕭條時,政府在經濟中的角色又跟著凱恩斯的學說變成了,政府需要適度的干預經濟,也就是“干預經濟學說”的時代到來,更是經濟監督法產生的經濟基礎。
總得來看,政府在經濟中的角色是經歷了左和“右”的倆個時期的,而且是先出現左,后出現“右”的。(這一點由于我國的國情是相反的)但進入二十一世紀后,學者們發現,需要一個介于左和“右”之間的平衡臨界點,才是定義政府在經濟中角色的理論支撐。這也是經濟監管法最終從繁雜的法系中有了自己獨立存在的一個契機。
二、政府確定角色的原則
任何與人有關的或者來自于人的創造的東西都必須去順應時代,同樣政府亦然。
(一)裁定政府在經濟中的角色,不能從意思形態的角度出發。因為在沒有那么多種意識形態共存的世界里時,經濟和政府就在糾結著相互之間尺度的大小。如果研究學術問題夾雜意識形態的化那么做出的理論成果的適用范圍則會十分的有限。
(二)經濟規律有國別性和歷史性,同樣政府的角色也是如此。每個國家做過的經濟歷史是不同的,從而導致他們自身使用的經濟規律也是不同的。那么在不同的本國經濟中,政府的角色也同樣不會是一模一樣的。存在著差異的政府角色是十分真實的不同經濟規律的表現。
三、我國需要什么樣的政府角色
關注我國的政府角色不得不分析我國的經濟,也同樣不得不討論我國的法律中的政府關系。我國是人民的國家,必然有人民的政府。那么制定的法律也必然是人民的法律,所以可以說,我國的政府在經濟中充當的角色,無論是如何的都是法律賦予她干預的。
下面對我國政府的角色扮演進行細化:
(一)有限的政府
有限的政府其實就是政府在經濟中、市場中的角色既不是游戲規則的制定者(當然也不可能做到),也不是游戲的參與者,而是游戲的裁判者。
在市場中,政府作為游戲的裁判者,應該做的是監管市場的運行,而不是干擾市場的應有秩序,更不是限制市場主體的活動。經濟監管法的存在最大動力并不是告訴市場主體應該怎么做,而是向市場主體展示,政府不能怎么做。
(二)民主的政府
“人人平等”不僅僅體現在日常的領域,同樣也存在與經濟中,政府一旦一定程度上變成市場的參與者是她也應該是一個民主的參與者,而不是憑借強制力的參與者。深刻的延伸“平等”對我國的市場監管法的進一步完善很有幫助。同時,政府在行使干預市場職能時,也不能一味的只是按照自身的經濟計劃來進行,應當對普通的市場主體給予充分的利益考慮。
(三)責任的政府
權力和義務是對等的法律詞語。政府在實行政府干預職能時,對自己依照法律義務所作出的干預行為要有一顆“勇敢地心”去承擔可能會產生的干預不當。不能僅僅是為了干預而干預,更不能是只要干預力度不看干預后果。執法為民,同樣要為民承責,這樣的政府才是有責任的政府,才是政府的市場中最合適的角色。更開闊的看,經濟監管法里并沒有對政府干預不當或者失敗時如何讓普通市場參與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進行相關規定,這也會導致對政府可能會以“無法可依”為由來逃避自己做出干預的不良后果的結果。 四、政府的經濟干預權
(一)政府的經濟干預權的授予者:經濟法
此處在文章前部已詳細敘述,此處不多敘述。
(二)政府干預至少產生三個方面的負效應:
1、政府干預導致企業在市場經濟中主體地位的失落。在一定程度上就不得不依賴于國家權力對資源的分配。在市場失靈時,政府干預企業或者是行業的程度是和此條負面效應有很大關系的。
整體的說:政府進入干預此行業的程度的多少與行業對自然基礎資源的依賴程度的深淺成正比。這有時候不僅僅表現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有時在政府過度干預是同樣存在。因為市場失靈和政府干預失靈都是市場經濟的詬病。經濟監管法把它的法律著眼點放在這二者上才是最合適的。
2、政府干預是以行政當局經濟政策的頒行和實施為主要表象,但經濟政策客觀上又具有易變性的特質,所以我們需要責任政府,不對她的經濟政策“朝令夕改”;需要民主政府,不是“一意孤行”地橫加干預。 (下轉第207頁)(上接第86頁)
3、政府干預是與經濟自由主義政策相悖的。從市場經濟的發展來看,它的蓬勃期確實是在政府沒有進入到市場時產生的,但是這并不代表,政府就永遠不應該出現在市場中、經濟中。什么是經濟自由主義?什么又是自由主義?眾所周知的事實是,自由是相對于約束而存在的。所以,政府應該是在自由過了約束的范圍的時候開始干預,并且在回歸約束范圍的時候結束。適度干預原則,這才是對政府干預是與經濟自由主義政策相悖矛盾的軟處理。
五、政府失靈的出現要求政府的干預必須適度、有效
市場失靈為政府干預提供了基本依據,但是,政府干預也非萬能,同樣存在著“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的可能性,用林德布洛姆的話說就是政府“識有粗大的拇指,而無其他手指”。政府失靈有倆個方面的表現:
(一)表現為政府的無效干預,即政府宏觀調控的范圍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選擇失當,不能夠彌補“市場失靈”所產生的不良后果。比如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不力.缺乏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和措施,對基礎設施、公共產品投資不足,政策工具選擇上失當,不能正確運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結果也就不能彌補和糾正市場失靈;
(二)表現為政府的過度干預,即政府干預的范圍和力度,超過了彌補“市場失靈”和維持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預的方向不對路,形式不當,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規章制度過多過細,公共產品生產的比重過大,公共設施超前過度;對各種政策工具選擇及搭配不適當,過多地運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預市場內部運行秩序,結果非但不能糾正市場失靈,反而抑制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
由于政府的干預也存在著失靈的情況,假設在市場已經失靈的情況下,政府的干預又出現失靈的話,那無異于“雪上加霜”。可以列這樣一個公式:在市場失靈的時候我們可以尋求政府干預來尋找“出路”;那么這個公式的末端是,政府同時也干預失靈時,我們那什么區救濟這樣一種局面那?
六、法律(經濟監管法)是最后的救命稻草
假若真的像上段提到的那樣,市場先失靈,政府的干預隨后也失靈的時候。唯一可以去救濟的途徑只有存在經濟中的法律。經濟監管法存在的合理性和實際作用最應該再此時體現出來。作為人類社會發展的頂端范疇的法律,是任何無法借助其他途徑、手段解決的問題的“殺手锏”。
法律的救助不同于其他一些方面的救助,例如行政重新決策、民意統計等。在法律真正介入市場和政府干預先后雙重失靈時,法律仍然是一個公平的“旁觀者”,并以冷靜的眼光,不帶偏袒的去解決“爛攤子”。法律所有的特性也必然可以優于其他任何一種救助途徑。
由此可以看出,無論是從法律在市場失靈,政府進行干預(適當、良好的)時進行了行為的約束和行動的指導,而且法律同樣也最為一個終局的“裁判”,在雙重失靈的情況下,介入到市場經濟領域里。這兩段時期的介入,很好的體現了經濟監管法在市場失靈后的政府干預的問題上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