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博弈角度看會計誠信的缺失及其治理
佚名
「摘要」本文從博弈論的角度出發,通過對準則的制定過程及所有者與經營者、經營者與投資者之間的博弈,探討了我國會計誠信缺失的原因,并提出喚回會計誠信,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對策。
關鍵詞:博弈誠信會計信息
真實性一向被視為會計信息最重要的質量特征。然而目前,我國會計界卻面臨著普遍的信用危機,虛假會計信息大量存在,會計誠信的缺失擺在了每個會計人員面前。本文擬從的博弈論角度出發,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一、會計制度的制定過程缺乏博弈
首先,從博弈時間而言。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目前尚處于準則制定的起步階段,市場經濟的快速以及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使得準則的制定面臨著量多且時間緊迫的巨大壓力。這就從制定背景決定了我國的會計制度無法經歷一個“充分程序”(Dueprocess),即很難做到制定過程向完全公開,使之成為各利益集團反復討價還價的產物。1993年,財政部在《關于具體會計準則制定工作的總說明》中便明確提出,制定會計準則的總目標是“從1993年起,用3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形成以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為的中國會計準則體系”。在這一政策目標的指導下,具體會計準則的制定周期必然較短,如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準則從發布征求意見稿(1995年9月)到最終正式發布(1997年5月)前后只有20個月,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準則的制定周期為32個月(1995年7月至1998年3月),現金流量表準則的制定周期為35個月(1995年4月至1998年3月)。比較而言,在美國會計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中,每一具體會計準則從立項到發布實施基本經歷了5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博弈時間的相對寬裕使得“充分程序”的遵循成為可能。
其次,從博弈空間而言。我國《會計法》明確規定財政部是全國會計事務的最高管理機構,會計準則的制定由財政部會計司負責。作為一個政府職能部門,會計司在準則的制定過程中必然要較多的考慮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在政策傾向上更多的體現國家整體利益。由于政府與其他利益主體的地位不完全對等,政府主體在力度的對比和資源配置權力上處于優勢地位,它的制度供給能力和意愿成為決定制度變遷的方向、深度、廣度和形式的主導因素;并且,準則一旦制定,政府可以利用行政手段使這些準則得到實施,這就使得等利益主體在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博弈空間較小。因此,當博弈環境發生變化而沒有新的有效的會計準則加以規范時,博弈的其他方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必然要踐踏會計誠信,通過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來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會計準則的執行過程存在博弈
由于信息不對稱,在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時,相關利益主體在會計準則的執行過程中必然選擇包括丟棄會計誠信在內的博弈策略,以此最大限度的滿足自身利益。從參與者的角度來看,會計信息的不對稱包括企業內部的不對稱和企業內外部之間的不對稱。內部不對稱性是指經營者和會計人員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會計人員由于實際參加會計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過程,因此,他們對企業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會計信息的了解往往在時間上和內容上優于經營者。所謂內外部之間的不對稱性,是指所有者、債權人、投資者等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由于不親自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因此,他們對相關會計信息的掌握往往不及經營者和會計人員。會計信息的內部不對稱而導致的會計誠信缺失,主要指有關會計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故意以欺詐、舞弊等手段歪曲會計信息,以達到挪用公款、中飽私囊等不正當目的。然而,無論是通過對我國目前會計信息失真的個案分析,還是從會計人員的收益——風險角度考慮,會計人員自身的敗德行為并不構成誠信缺失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文將重點討論由于內外部之間的會計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所有者與經營者、經營者與投資者之間的博弈,以及由此產生的會計誠信缺失問題。
1、會計合作博弈:經營者與所有者之間的博弈。在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后,股東作為企業凈資產的所有者,其根本目標是企業財富最大化。他們雖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日常管理活動,但通過董事會擁有經理等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免權并決定其相應的報酬,從而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產生了委托——代理關系。經營者也是最大合理效用的追求者,其具體行為目標與委托人存在著差異,他們更多關注的是自身的薪金報酬,在存在著股票期權的條件下,他們也會從自身利益出發,關注企業的盈利水平及股票的市價等。假設董事會與經理人員每年年末簽約一次,董事會將根據其年度內的經營績效決定其報酬及是否與其續約,根據對我國職業經理人的薪金報酬比例分析,我們可以得到這樣一個簡單的博弈模型:
┌─┬────┬─────────┐
│││董事會│
├─┼────┼────┬────┤
│經│ \│續約(C) │解聘(F) │
│營├────┼────┼────┤
│者│誠實(H) │20,80 │10,75 │
│├────┼────┼────┤
││歪曲(D) │40,60 │30,70 │
└─┴────┴────┴────┘
年末經理人員面臨著誠實和歪曲會計信息以謀求自身利益的兩種選擇,董事會則面臨著續約和解聘兩種決策。在不存在著內部審計和經理人市場時,經營者的決策和董事會的決策可以看作兩個完全獨立的活動:(1)當經營者預計董事會選擇C(Continue toemploy)時,他們推斷出選擇D(Distort)更明智,因為不存在內部審計,所以不必擔心被發現舞弊,這時他們獲得40的效用。(2)當經營者預計董事會選擇F(Fire)時,他們仍將選擇D,通過歪曲會計信息在離任前大撈一把,此時其所獲得的效用由于即將解雇而降為30,董事會則由于重新尋找合適的經營者而增加了成本支出,其收益降為75.(3)當董事會認為經營者是誠實可信H(Honest)的,他們將選擇C,收益為80.(4)當董事會認為經營者是歪曲會計信息時,他們將毫不猶豫的選擇F(Fire),以避免收益進一步下降至60的最低水平。不難看出,FD成為惟一能在給定其他局中人的戰略選擇時每個局中人都能對自己的戰略選擇滿意的一個戰略組合,這一組合在博弈論中稱為“納什均衡”。當不存在內部審計和相應的監督機制、懲罰機制時,從短期來看,歪曲會計信息以謀求個體利益最大化將是經理人員的最優選擇,即產生了“逆向選擇”問題。如果雙方在第一次簽約時便已明確經理人員的任期為N年,毫無疑問在第N年經理人員將選擇D,他們清楚的認識到合約即將到期,自己將面臨被解聘的境地;而在前面的N-1年任期中,他們明白只要自己不犯太大的錯誤就不會被解職,因此經營者就會利用自身占有的信息優勢進行敗德行為,即產生了“道德風險”。
2、非合作博弈:投資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博弈。無論對于現實的投資者還是潛在的投資者,他們都希望獲得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以及收益能力、能力方面詳細而可靠的會計信息,據此或進行投資決策,或評價自己的投資成果,決定是否繼續投資。而投資者是否進行投資,則直接關系到股價的高低和經營者的報酬。假定有一個項目需要通過發行股票來籌資,在會計信息市場不存在監督者、中介機構和相關咨詢機構時,可以將投資者與經營者的決策視為兩個獨立的活動。如圖所示:
┌─┬────┬────────────┐
│││投資者│
├─┼────┼─────┬──────┤
│經│\ │ 購買(B)│拒絕購買(R) │
│營├────┼─────┼──────┤
│者│誠實(H) │50,10 │0,0 │
│├────┼─────┼──────┤
││歪曲(D) │70,-10│0,0 │
└─┴────┴─────┴──────┘
在這一博弈過程中:(1)對經營者而言,如果他們認為投資者將做出購買決策B(Buy),則D將是其最優選擇,他們可以獲得效用水平為70.(2)當然,如果投資者做出拒絕購買公司股票的決策R(Refuse),則經營者的決策H和D之間不存在效用差異,企業收益為0.(3)對投資者而言,如果他們預期經營者選擇H,則其最優策略為購買B,從而獲得10個單位的效用水平。(4)如果投資者認為經營者將選擇決策歪曲會計信息D,則其最優策略無疑是選擇拒絕購買R,此時雙方的效用水平由于沒有交易的發生而均為0.這樣,在一次博弈中,DR即經營者歪曲會計信息,投資者拒絕購買將形成納什均衡。從上而言,只要博弈的次數是有限的,經營者就會選擇歪曲會計信息,進行欺騙。這是因為,假定博弈重復N次,并且博弈各方對博弈次數都有著明確的認識,那么第N次將如同一次博弈一樣,經營者將進行欺騙,而不必擔心在下次的博弈中遭到對方的報復;在第N-1時,由于第N次的決策與第N-1次無關,經營者仍將選擇歪曲會計信息。如此下來,經營者將在第一次博弈時便進行歪曲。當然,在現實生活中,經營者出于對長遠利益的考慮,以及由于監管機構、中介機構及相關法規的存在,這樣的極端一般不會產生。然而無論如何,這一僵局的形成,對發展顯然具有極大的消極作用,它將造成財務造假盛行,人們對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持普遍的懷疑態度,從而導致資本市場的萎縮和經濟的長期低水平發展甚至停滯不前。
三、治理會計誠信缺失的對策1、加強會計準則制定者的廣泛代表性。雖然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在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中,博弈時間的急促和空間的狹小使得準則的公開性、透明度存在著先天的不足,政府主導型準則制定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這并不意味著準則的制定無需多方參與。從我國會計準則制定的實際過程來看,雖然有關組織者吸收了政府官員、高校教師及相關部門代表,并且聘請了一些國際專家作為咨詢顧問,但真正執行會計準則的職業界代表卻不多見。而會計準則執行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制定者的廣泛代表性,在我國準則制定過程存在先天不足的條件下,這一點顯得尤為重要。
2、產權制度的改革。當前,我國絕大部分的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成的,國家股“一股獨大”,經理人員不是由董事會在經理市場上根據其經營能力和職業道德選聘,而是由政府或主管部門任命。當經營者感到自己的任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時,就不可避免的產生了操縱盈余的潛在利益沖動。
3、健全經理人市場,建立針對經理人的激勵——監督機制和聲譽評價體系。聲譽作為經理人的無形資產,其好壞決定了經理人能否在經理市場上獲得長期發展,也使得經理人員有可能由于一次出于利己動機的欺騙行為而被永久淘汰出局。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合理的經理人聲譽評價體系,由相對獨立的第三方定期根據其經營業績及職業道德,對其進行評定、考核,并將結果記錄在案,從而迫使經理人放棄短期行為,轉而追求長期利益。
4、加強各級審計機構的監督作用,通過企業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政府審計及時發現虛假會計信息。當前這一審計鏈中最薄弱的環節是注冊會計師審計。從“中天勤”等一系列事件不難看出,加強以注冊會計師為核心的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對治理現階段的會計信息失真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5、加大對造假者的處罰力度,建立民事追究制度和股東集體訴訟制度。《會計法》、《刑法》對會計造假雖有給予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規定,但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監管、執法的主體和手段不夠明確,處罰比較寬松。而凡是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對經濟領域的造假違規行為都是重民事責任,輕行政和刑事責任。惟有加大懲處力度,使“失信成本”遠高于“違約收益”,才能有效的打擊財務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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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劉峰:《會計準則變遷》,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
2、趙西卜:《中國會計準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3、蔣義宏等:《會計信息失真的現狀成因與對策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
4、涂平、李其、張維迎:《北大工商管理論叢》,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5、楊雄勝:《會計誠信的理性思考》,《會計研究》2002年第3期。
6、張維迎:《產權、政府與信譽》,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