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氣行業改革的內容及政策建議
未知
為保證能源安全和石油天然氣的可持續供應,下一步必須在阻礙石油天然氣改革的難點領域有所突破。應該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加大市場化改革的力度,實現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打破行政壟斷,引入市場競爭,營造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加快投融資體制和價格體制改革,為我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改革創造一個良好的內外部環境。
(一)完善政府管理體制
石油天然氣是關系國家經濟命脈的行業,政府無疑必須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要集中分散在各政府部門的職能,將仍保留在企業中的行政職能分離出來,建立綜合的能源政府管理部門,并根據行業發展的要求建立相應的監管機構,將政府的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管職能逐步分開,按照依法監管的原則建立現代監管制度,逐漸淡化行政審批等行政管理職能,在進行經濟監管的同時,增強技術、安全、環保等社會監管手段。根據我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所處發展階段、資源狀況和市場特征,政府的職能應主要體現在:制定宏觀發展政策;在建立國家能源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實行石油戰略管理;針對石油天然氣行業制定有關促進競爭和反壟斷的政策和法規,保證市場的公平有序競爭,使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根據上下游各環節的技術經濟特點,采取不同的監管機制,在競爭性環節放開競爭,進行市場準入和價格管制等,在自然壟斷環節實行政府管制;發揮規范、協調企業行為和督促企業自律的作用;進行市場預測和提供信息服務等。
(二)打破行政壟斷和市場分割,培育有效市場競爭
石油天然氣行業應深化市場化改革,引入競爭機制,建立與健全市場機制。 主要包括放松市場準入,逐步放開終端銷售市場;打破地域壟斷,積極培養市場主體;從開放、完善和規范市場入手,制定市場規則,形成合理的、有序的競爭格局;鼓勵其它社會資金進入流通領域,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充分運用市場經濟手段,如建立國內石油現貨和期貨交易市場,以達到發現價格、規避風險、跟蹤供求、調控市場的目的,合理引導石油天然氣的生產、經營和消費。
應根據行業發展階段和上下游各環節的技術經濟特點,在我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有序引入競爭。具體來說,上游石油天然氣資源開采環節在實行許可證制度的基礎上,引入競爭,這樣有利于打破資源的區域性壟斷,促進企業增加勘探投入,增加石油天然氣資源儲量,提高開采效率;下游銷售環節,特別是加油站是競爭性市場,應加大放開競爭的步伐,并通過安全、技術和環保標準等手段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從管道運輸環節來看,天然氣管道運輸環節具有一定的自然壟斷性,特別是我國的天然氣產業還處在發展初期,管網非常薄弱,大部分生產者和用戶之間都是單線聯系,而且需求規模有限,還不具備歐美國家那樣廣泛引入競爭的條件,應該逐步引入競爭,可首先實行管道運輸特許經營權的公開招標制度,引入市場競爭;同時,實行運輸與銷售分離,加強對管道運輸定價的監管。石油管道運輸與天然氣管道運輸有所不同,石油管道可與其他運輸工具平行競爭,其壟斷性要比天然氣管道弱,但由于我國所處發展階段及石油戰略的重要地位,且管道建設仍非常不足,國家仍有必要加強對管道建設的投入和監管。
(三)劃分自然壟斷業務與競爭性業務
石油天然氣行業是由開發勘探、管道運輸和終端銷售等多個環節組成,各環節的性質不盡相同。總的來說,除管道運輸因其網絡特征而具有自然壟斷性質外,其它各環節從經濟學角度來說應該是競爭性的。而我國的現狀是這兩種業務混合在一起參與市場競爭,這對于形成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極其不利。一方面,企業會憑借優勢地位將壟斷延伸到競爭性環節;另一方面,會導致“交叉補貼”的長期存在。
從國際經驗看,為在具有自然壟斷業務的行業改革時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各國都在改革之初嚴格界定石油天然氣行業的非自然壟斷環節和自然壟斷性環節,并將這兩種業務根據改革的進程逐步分離。如美國的天然氣行業改革就是從分離銷售與管道開始的。首先,聯邦能源規制委員會要求管道公司把天然氣運輸與其他各種服務(主要是銷售)分離,規定消費者可以從任一生產者處購買天然氣,生產者也可以直接向最終用戶和批發商賣氣,生產者之間展開爭奪用戶的競爭。其次,要求管道公司公平地提供管道服務。盡管天然氣產業上下游已經形成了競爭市場,但是,由于管道運輸具有一定的自然壟斷特性,聯邦能源規制委員會要求管道公司對所有的市場參與者提供非歧視性的管道運輸服務。
應借鑒國外改革的經驗,根據我國行業特征和發展階段,逐步將自然壟斷性業務從競爭性業務中分離出去,競爭性業務放開市場準入,建立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形成多元化發展的格局;而在自然壟斷性環節加強監管,防止濫用壟斷優勢,確保管道運輸的安全和穩定,保證對第三方提供非歧視性管道接入,保證整個市場的公平競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引入一定程度的競爭,如可由兩家國有企業競爭經營,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壟斷造成的效益損失。在嚴格區分自然壟斷業務與競爭業務的基礎上,應該對不能獲得正常經營利潤,具有普遍服務性質的環節形成合理的財政補貼機制,避免因行業內的交叉補貼而擴大壟斷的范圍。
(四)投融資體制改革
我國石油天然氣還處在發展階段,需要大量資金投入,而石油天然氣行業又具有投入周期長,見效慢,風險大等特點。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投融資體制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石油天然氣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因此,完善投融資體制,建立投資風險機制,形成包括外資和民間資本積極參與的多元化發展格局,對于我國能源安全保障和可持續供應具有重要意義。
要改變過去由政府決定和主導投資的方式,政府在投資領域的角色應是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公布投資信息,協調國家級的投資項目;對關系到國計民生重大項目適當進行投資,但這些項目的投資決策應充分科學化和民主化,且不一定由國有企業獨資經營;同時,抓緊制定和規范我國天然氣企業境外投資監管制度。至于具體的投資活動應由企業自主決策,鼓勵多渠道,包括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的方式,加大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管道運輸的投資;鼓勵各種資本通過參股、控股、合資、合作等形式參加我國石油天然氣建設,逐步推行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能夠發揮我國比較優勢的石油天然氣企業對外投資,支持具有競爭力的天然氣企業跨國經營,并在信貸、保險等方面予以幫助。
(五)價格體制改革
價格的市場化改革往往是各行業改革的攻堅環節,它要求市場競爭的局面初步形成,有相應的體制環境和配套條件,如在自然壟斷領域就要求有發達的管網作保證,而這些在我國現階段基本不具備,因此不能操之過急,應根據我國石油天然氣行業的發展階段和行業特點制定相應的價格市場化道路。
1.完善與國際價格接軌的辦法,促進石油價格機制的形成
從長遠看,國內石油價格改革的最終目標是放開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但在競爭性市場結構尚未建立,市場競爭還不充分的條件下,完全放開價格不現實。近期改革的重點應是進一步完善石油價格接軌,接軌的原則是:一是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價格的確定要反映市場供求變化;二是適應加入WTO后市場逐步開放的要求,堅持與國際市場接軌;三是以企業為主體,國家適度管理;四是多種機制減少價格波動。石油價格的市場化改革可先在成品油環節突破,并帶動其它環節的價格市場化進程。
2.以供求關系為基礎,兼顧能源比價,形成合理的天然氣價格機制
天然氣定價機制改革應按照發展階段和行業特點,循序推進市場化進程,保障投資者的合理回報。改革初期,政府應確定管輸價格,可以采取社會平均回報率或略高的投資回報率,以吸引多種資金進入,擴大管網規模;逐步放松對天然氣行業其它環節的價格的管制,鼓勵供求雙方制定包括“照付不議”條款在內的長期供氣合同;還應與可替代能源(如燃料油、柴油、LNG等)價格和物價指數掛鉤,以鼓勵天然氣消費。改革后期,應逐漸在上游引入競爭,允許第三方進入天然氣管輸網絡,創造競爭的市場環境,在條件成熟時政府不再監管天然氣井口價,但對管輸價格仍然嚴格監管。
(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
石油天然氣行業國有企業改革與重組應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實現責權利相統一和所有權與經營權徹底分離,完善經營機制,提高核心競爭力。同時,建立有效的激勵和懲罰機制,特別是在投融資領域,實行法人負責制,研究出臺一系列優惠政策,支持并推動企業減員增效,處理不良資產。
由于國有經濟在石油天然氣行業中占主導地位,為推動改革的順利進行,必須探索國有資本的多種實現形式,實現產權多元化。其中,股份制是優化國有經濟的有效方式之一。國有資本通過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組織更多的社會資本,從而放大國有資本的功能,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并促進產權多元化的形成和市場化改革進程。
二、政策建議
(一)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應從法律保障我國能源安全角度出發,制定國家層面涵蓋整個國民經濟的《能源法》;抓緊制定和修訂《反壟斷法》、《反傾銷反補貼條例》、《保障措施條例》等維護公平競爭、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法規;加快制定《石油法》和《天然氣法》;為促進節能,應根據需要完善《節能法》,并加快制定《節能法》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引導和規范全社會用能行為,其重點是制定《節約石油管理辦法》、《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等。為保證法律法規的落實,應加強執法,完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健全執法體系,加強監督檢查,依法實施管理。
(二)制定綜合發展戰略
石油天然氣不僅與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發展休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