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構思——基于獨立董事選拔機制的視角
佚名
摘要:近幾年的實踐表明獨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硬性植入我國以來,一直沒能擺脫“淮南為橘,淮北為枳”的命運。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眾多歸根結底都與獨立董事獨立性在我國大打折扣有關,而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諸多因素中,獨立董事的選拔機制不健全最為關鍵。文章綜合國內關于構建獨立董事選拔機制的三大基本模式及其利弊,結合我國具體實際,提出分兩個階段逐步健全獨立董事選拔機制,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構思。
關鍵詞: 獨立董事 選拔機制 累積投票制
一、引言
根據證監發[2001]102號,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由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而產生。而實際操作中,上市公司已有的獨立董事在資格認定和聘任程序上隨意性和伸縮性很大,絕大多數均由大股東或董事會推薦并以簡單的選舉方式通過,這樣產生的獨立董事往往成為高層管理者或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工具。如果我們想用由這種方式產生的獨立董事來對目前大股東俱樂部的董事會進行必要制約,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實際上是不可能的。
二、國內構建獨立董事選拔機制的基本模式及利弊
獨立董事自選拔之時就喪失獨立人格引起了國內學者的廣泛關注,紛紛就完善我國獨立董事選拔機制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一)國內構建獨立董事選拔機制的基本模式
綜合目前國內各學者關于構建獨立董事選拔機制的諸多構思,概括為以下三種模式:
模式1:國內不少學者提出成立統一受證監會指導、監督和考核,由各行各業專家組成的全國性或區域性的“獨立董事協會”,統一向上市公司推薦和管理獨立董事候選人。
模式2:國內另有相關學者認為成立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指導的“獨立董事選聘機構”,負責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選聘、監督與考核。
模式3:目前國內絕大多數學者主張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即在董事會下設提名委員會,完成獨立董事的提名,再經股東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獨立董事。
(二)國內構建獨立董事選拔機制基本模式的利弊分析
對于目前國內的上述三種關于構建獨立董事選拔機制模式,文章認為各有利弊,具體說來:
模式1最大的優點是能夠有效地避免獨立董事在產生時受公司高層管理者或大股東所左右,確保其人格的獨立性。但是這一構思也有很明顯的不足,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由該模式產生的獨立董事所具備的獨立性是完全脫離公司的絕對的獨立,它可以擺脫高層管理者或大股東的左右,但是又將獨立董事置于信息的完全劣勢狀態,這與獨立董事相對的獨立性是相悖的;另一方面,這種構思依靠中國證監會這支行政力量主導獨立董事制度的運作,與獨立董事制度依托市場文化、依靠市場的基礎配置作用是背道而馳的,而這也正是這種構思最致命的不足。
模式2相比模式1最可取之處在于:由中國證券協會代替中國證監會,能有效克服行政干預破壞市場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適應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其次,在我國目前公司治理不完善的背景下,中國證券協會予以適當的指導是必要的而且是可取的。同時,該模式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其一:獨立董事的相對獨立性仍然沒把握準,依舊存在模式一中獨立董事絕對地獨立于公司,易淪為公司事務局外人的不足;其二:存在成本的外部化問題,違背經濟學的資源最優配置原理。上市公司必須支付除獨立董事的勞務工資以外的各種費用,補償協會進行監管耗費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維系“獨立董事選聘機構”的生存;其次是證券協會能否合理把握監管力度的問題,一旦產生監管不足或過度甚至是監管權濫用等,將嚴重破壞市場機制的運作。所有這些開支將大大地提高成本,這與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是相矛盾的,當然這也與設置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相悖的。
模式3能很好地克服了模式1中的行政參與引起的非市場配置的不足,以及模式2中的獨立董事遠離企業之信息絕對劣勢與成本外部化帶來的資源配置次優化狀態。但是必須承認西方國家成功的獨立董事選聘機制是有其成熟與完善的公司的治理結構為前提,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目前公司產權結構和治理結構等方面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就連作為企業組織結構典范的上市公司,其董事會下面也很少設有規范的提名委員會,在這樣的背景下 “一刀切”地照搬西方的做法,本文認為有死搬硬套之謙和操之過急之勢。但是總的說來,無論從經濟學的角度還是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獨立董事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產生,是獨立董事制度走向成熟的必然趨勢和重要標志。
三、現階段我國獨立董事制度選拔機制的構建
基于前文對獨立董事選拔機制目前的三大模式及利弊的分析,以及我國公司治理不完善,資本市場不成熟,獨立董事運行不規范的背景,本文認為應當以市場配置資源作為建立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宗旨,建立一支綜合素質優良的獨立董事隊伍,完善我國獨立董事人才選拔機制為目標,從由法規強制要求、中國證券協會引導的獨立董事外生選拔機制逐步過渡到完全按市場機制運作、由上市公司自覺建立的有效的、健全的獨立董事內生選拔機制,分兩個階段逐步完成。
(一) 獨立董事選拔機制的外生化階段
當前階段,我國公司治理不完善和獨立董事運行混亂,建立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調控和指導,由各行業專家組成的“獨立董事選聘機構”,負責向上市公司提名獨立董事。建立與此同時,公司法、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等予以配合。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適當地扭轉我國獨立董事選聘混亂,“關聯董事”屢見不鮮的局面,快速地構建較為完善的獨立董事選拔機制。其具體操作程序建議為:
1、中國證券業協會引導建立的“獨立董事選聘機構”,申請人提交加入選聘機構的申請和相關資料。一方面,證券交易所在每個公司上市時收取一筆費用(已上市的一次性補繳),交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代管,并且建立一個由若干等分構成的“獨立董事基金”,同時吸收若干私人資本(民營資本)加入(補充機構運作經費和避免中國證券業協會過多參與),組成 “兩合公司”,其中私人資本負責該機構的運作,并承擔無限責任,中國證券業協會代表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基金”投入部分承擔有限責任,不參加機構的運作。由每份獨立董事基金成立一個個“獨立董事選聘機構”,該機構面向社會招收各行業的專家學者,組建成一個個的獨立董事隊伍①;另一方面為加速獨立董事選拔機制規范化的進程,需借助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只有加入了“獨立董事選聘機構”的各界專家、學者才能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而且為進入“獨立董事選聘機構”,必須由申請人申請,因為只有本人認為自己有資格、時間、興趣及能力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才有可能勤勉盡責,做好獨立董事工作。提交申請時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主要包括:證明申請人專業知識和工作經歷的資料、信用記錄、通過的相關或考核的資料等等,中國證券業協會按《公司法》及獨立董事選聘機構資格標準等就申請人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審定其是否具備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2、 上市公司向選聘機構提出要約,選聘機構向其提供合適的獨立董事候選人。獨立董事選聘時,各上市公司可直接向任何一個“獨立董事選聘機構”提出聘請需求,被要約機構根據所掌握獨立董事情況向該公司推薦最適合人選,同時報獨立董事管理委員會審查,上市公司將候選人進行告示,廣泛征求股東意見,通過投票產生獨立董事。年終“獨立董事選拔機構”聘請上各種權威的中介機構對獨立董事的業績進行考核與評估,并據此向各聘任獨立董事的公司收取獨立董事應得的報酬,再轉交被聘的獨立董事。在該過程中各個“獨立董事選聘機構”充當著連接獨立董事與公司之間橋梁的角色,一方面把本機構獨立董事待選人的基本資料傳給各上市公司;另一方面要及時向獨立董事傳遞公司經營運作等信息,輔助獨立董事及時了解的動態。
3、證券業協會成立獨立董事管理委員會,對“獨立董事選聘機構”進行宏觀調控和適度的監督。基于獨立董事市場不完善,中國證券業協會應成立獨立董事管理委員會,在整個獨立董事選拔過程中,對各“獨立董事選聘機構”予以宏觀調控和適度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權限體現在:一方面,定期安排獨立董事專業職能培訓和再培訓,并對其進行相關職業道德規范,促進獨立董事職業能力和綜合素質的提高;另一方面要對“獨立董事選聘機構”進行適度的監督,首先要隨時注意各機構與有業務往來的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關聯,其次要觀察上市公司推薦獨立董事是否合法(主要是審查候選人與公司是否存在關聯),再次審查上市公司提供給獨立董事的報酬等。這樣就可以從宏觀的角度對“獨立董事選聘機構”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及時糾正其不正當做法,以免損害獨立董事選聘工作的正常運行。同時,隨著獨立董事選聘機構運行逐步進入正常軌道,獨立董事管理委員會應減少其監督力度,以便過渡到自由競爭的獨立董事選聘機制運行模式。
(二)獨立董事選拔機制的內生化階段。
隨著我國股權結構的合理化,高級管理層人才市場的成熟,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第一階段獨立董事市場基本規范,獨立董事選拔應轉為由各上市公司內部自主設立獨立董事選拔機制階段,完成獨立董事的提名與選聘。如果說第一階段存在成本外部化的,那么第二階段就完全由公司內部組織,是獨立董事選拔機制內生化的階段。在這一過程中,中國證券業協會以在非常必要時予以宏觀指導和調整為宗旨,放手各上市公司自行完成獨立董事的選拔,建立起以市場配置為主的獨立董事選拔機制。其具體操作建議為:
1、 在董事會下設獨立董事提名委員會,負責向股東大會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該階段主要是借鑒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并且通過或規則要求每個上市公司在其董事會下設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提名委員會,全權行使獨立董事提名權,向股東大會提名候選人和提交相應的候選人資料。上市公司再將提名候選人基本資料向股東告示,由股東大會通過選舉產生正式的獨立董事,其中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可實行差額投票選舉或借鑒累積投票制(側重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以保證其獨立于公司大股東和高層管理者。當然對于剛剛上市,尚未設立過獨立董事的公司而言,可以參照證監發[2001]102號,其第一屆獨立董事的提名權可由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股東1%以上的股東行使。
2、在董事會下設立多種職能機構,加強對獨立董事選拔機制的監督管理。在公司董事會下設立像公司治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類似的職能機構,輔助獨立董事選拔的有效運行。其主要職責體現在以下方面:首先,公司治理委員會主要是考核提名選拔的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主要包括考核其身份是否獨立,以及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和時間參與公司調研和決策;其次,審計委員會主要是督促公司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獨立董事提供相關信息,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扭轉獨立董事處于信息劣勢的狀態;再后薪酬委員會是對獨立董事業績進行考核,配合相應的獎勵和懲罰,促使獨立董事誠實勤勉完成其職責,最大化其工作效率。
四、結束語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獨立董事制度的靈魂和運行的前提,因此,構建一個有效運行的獨立董事選拔機制,自源頭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地位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在綜合國內學者對獨立董事選拔構思的基礎之上,結合當前獨立董事制度賴以生存的公司治理環境和獨立董事都不成熟的實際,提出了分兩個階段逐步完善我國獨立董事的選拔機制,期待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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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 閻達五、譚勁松.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缺陷與改進(一個基于制度分析的研究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