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市場交易成本及其控制
佚名
(四)市場競爭狀況
根據產業組織的SCP范式理論,市場結構(Structure)決定行為(Conduction),企業行為又決定績效(Performance)。根據該理論,競爭性的市場比壟斷性的市場更有利于提高經濟績效。因此,提高保險市場的競爭性有利于降低保險市場交易成本。其機理在于,由于市場競爭不斷加劇,保險公司必須通過提高服務的效率、簡化服務的程序以及開發功能多樣化而又容易識別的產品以降低投保人的交易成本,增強自己對客戶的吸引力,從而改善公司的經營績效。
此外,競爭的加劇還會使信息傳遞加快、信息流量加大,著名經濟學家諾思為此指出:“信息費用由于買者和賣者的大量存在而降低”。保險公司也會努力加大其產品和服務宣傳以及保險知識宣傳的力度,在客觀上降低了信息搜尋的成本。
(五)保險監管
諾思認為,國家(政府)的存在是經濟增長的關鍵,同時又是經濟衰退的根源。其原因是政府在維持制度的效率方面具有雙重效應,即既具有維持高效率、低交易成本的產權制度的功能,同時又具有維持低效率、高交易成本的產權制度的功能,這就是“諾思悖論”。在保險監管方面,“諾思悖論”同樣存在,即保險監管在降低了交易成本的同時又增加了交易成本。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政府從事保險監管的目的在于通過實施監管,規范保險市場和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使保險公司在經營風險的過程中避免風險,確保其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從這層意義上講,保險監管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這也是保險監管效應的主要方面。但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問題、法制環境的不健全以及監管模式轉換等,在一定條件下也有可能市場交易成本,這種效應主要基于在保險產品與服務創新不斷加快、新型交易不斷涌現以及保險業重組與兼并不斷的情況下,保險的相對穩定性與保險業發展的不斷創新產生了矛盾,表現為保險法律及其規章制度滯后于保險實踐,導致部分保險交易行為的發展因缺乏相應的規范而不能健康發展。同時,在正式的交易制度不能及時制定并實施的條件下,非正式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行為就會產生,保險市場部分交易出現失控。
(六)保險從業人員的努力程度
保險從業人員是保險交易的直接參與者,在各種交易過程中,保險從業人員降低交易成本的動機和努力程度對保險交易成本水平有著重要影響。影響保險從業人員努力程度的因素主要有市場競爭程度、企業文化的作用,現有崗位的競爭程度以及企業剩余收益分配制度等。由于這些影響因素非常復雜,而且保險從業人員是其人力資本的直接所有者,其自主性和積極性的發揮與努力程度難以觀察。如果保險從業人員在交易過程中自覺地發揮并挖掘自身人力資本的潛力,努力為交易提供最大的便利,保險市場交易成本就會降低,反之交易成本就高。
三、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的控制
控制和降低交易成本不僅具有改善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一般意義,而且具有適應保險業發展以促使自己成長壯大的特殊意義。因為根據大數定律法則,保險公司只有大量接觸風險事件、進行廣泛承保才能提高對風險的預測和駕馭能力,實現其不斷成長壯大的目標,而這些都需要保險公司努力降低交易成本,需要為保險公司提供寬松的環境。
當前,控制我國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的思路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優化制度設計
1.完善保險法規體系。結合保險市場的現狀與發展趨勢,圍繞新頒布的《保險法》,制定、修改與之配套的保險法規和制度,對保險市場行為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和信息披露、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管理等進行明確規定。
2.進一步完善保險合同的制定與爭議處理制度。從易于保險合同的簽訂與執行的角度出發,對保險合同的樣式、結構與不斷完善,使保險合同既容易理解,又易于執行。同時建立保險合同爭議處理機制,大力發展保險仲裁。
3.建立保險市場信息發布與溝通制度。以保險公司改制和爭取進入資本市場以及實施償付能力監管為契機,建立保險公司市場信息發布與溝通制度,擴大信息發布與溝通渠道,要求保險公司接受咨詢與投訴。
(二)強化保險監管
1.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力度。通過優化監管指標設計,對保險公司實施分級、動態監管,將各保險公司機構增設、業務開拓、資金運用的調整等與償付能力掛鉤。同時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行為,確保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
2.完善審批制度。控制審批范圍,能通過市場調節的盡量不審批;能通過較低層級和效力審批解決問題的盡量采用較低層級和效力的審批形式。同時,不斷優化審批的程序,簡化審批手續,使審批效率不斷提高。
3.進一步提高監管透明度。貫徹保險監管公開原則,不斷擴大保險監管信息公布的范圍,增加信息公布的渠道,將重要保險信息和重大保險事件的處理及時向社會公布,保證保險公司和社會公眾能更快地獲得保險監管信息。
4.對保險市場的交易行為實施重點監管。通過各種信息渠道和技術手段,對保險市場進行動態監控,對容易產生重大問題的交易行為實施重點監管,以規范保險市場的交易行為,凈化市場環境。
(三)大力發展保險中介
1.拓寬保險中介的發展空間。加大保險公司體制改革和機制轉換的力度,從有利于發揮保險公司自身的專業化經營的優勢出發,將適宜保險中介承辦的業務剝離出來委托給保險中介,為保險中介提供相應的發展空間。
2.提高保險中介機構人員的素質。人員整體素質低下是制約保險中介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險中介機構要以提高人員素質作為實現進一步發展的契機。
3.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行為。通過加強監管、實施信用評級、建立黑名單制度等對保險中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控,確保保險中介誠實守信、依法合規經營,防止保險中介偏袒保險交易的任何一方,防止保險中介借助于壟斷性的優勢要挾保險公司和消費者。
(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哈耶克認為市場經濟制度使人類合作秩序得以自由擴展和自發演變,因此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有利于促進交易雙方的合作,增強交易雙方的誠信約束,減少交易摩擦。降低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無疑也需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1.減少對保險公司的直接干預。在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的過程中,保險監管機構要繼續依法對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同時減少對保險公司的直接干預,確保保險公司在費率厘訂、產品開發、營銷渠道的開拓等方面的自主經營管理能力的充分發揮。此外,應不斷完善保險稅收政策、投資政策等,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寬松的政策環境。
2.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建設。按照加入WTO承諾的要求,進一步打破不合時宜的保險經營地區限制,沖破地方保護主義的障礙,建立統一的國內保險市場,促進信息和資源的充分流動,發揮市場機制在保險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3.積極推進保險創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創新是節約交易成本的根本,是制度變遷的動力,市場機制更有利于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主要原因也就在于市場機制更能激發市場主體通過創新不斷降低各種成本的積極性。因此,保險公司要在推進經營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過程中,不斷運用新技術和新手段在產品開發、承保理賠制度、服務手段、人力資源開發、營銷渠道開拓等多方面進行創新,以降低交易成本,增強公司的核心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