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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完善流動人口管理法律制度的構想

佚名

「關鍵詞」流動人口 管理 法律制度

一、我國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現有法律法規與我國當代社會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我國有關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2)公安部印發的《關于城鎮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規定》。(3)公安部公布實施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4)公安部公布實施的《暫住證申領辦法》。(5)部分省、市(區)、省轄市、較大市、經濟特區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暫住(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規定(條例)。這些法規、條例主要形成于計劃經濟,主要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當時正處于流動人口大量增加、社會壓力巨大、違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動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際,立法帶有濃厚的管理部門痕跡,其核心主要體現了政府部門管理的利益,而引導人口合理流動、為流動人口服務、確立流動人口權利與義務,特別是流動人口權益保障方面的不多甚至沒有,流動人口參與管理的積極性不高,這些法規多是一些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其內容多以限制性規定為主,與社會法治建設的要求不相適應。2003年初以來,國家對出租屋和流動人口管理的相關政策作了較大調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動人口治安管理收費和租賃房屋的審核登記,廢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給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動人口管理模式、管理帶來了極大沖擊,國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費之后,相關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時跟上,給管理工作帶來了更大困難。

(二)、缺乏必要的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在流動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居多,缺乏全國統一的管理標準。我國現行的涉及流動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規,除對流動人口必須攜帶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的規定有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予以規范外,流動人口的其他管理規定或者是由公安、勞動與計劃生育等部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如公安部的《暫住證申領辦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來發布,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北京市政府據此分別就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住房租賃、務工經商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這樣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地方與地方之間對流動人口管理規定存在地方性差異,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標準,無法統一起來。

(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動人口的法律規定。

缺乏城市外出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規定。就目前 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規定,對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則沒有相應的管理的法律規定。在筆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規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動人口管理規定》中明確界定了流動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兩種人口,不過整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流入人口的。其實,今天的流動人口中雖然大部分來自,但是來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動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應的規定,導致這部分的法律空缺。

面對目前流動人口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面對傳統體制造成的流動人口與常住人口的法律地位的差異,只有抓住機遇,重新構造相關法律,才能以縮小與憲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差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從根本上解決流動人口管理的難題。

二 、完善我國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構想

依法治國是指導流動人口管理基本方針,是從行政管理轉向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徑,流動人口長效管理的一個重要內涵就是法制化管理。流動人口的增加是的必然,并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會出現日益增多的趨勢。就我國目前的情況看,以后的一段時間內流動人口會繼續增加,因而加強其管理的法制建設也勢在必行。對此,筆者提出以下構想:

(一)健全必要的全國性流動人口管理法規。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公民權利實現的最后一道防線。目前,流動人口管理法規繁雜,且不同效力等級的法規在處罰種類、幅度有矛盾之處,不便執行。為了使流動人口的管理人員有法可依,增強他們的執法信心和決心;必須由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制定一部統一的《流動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動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層次,規范管理行為。對流動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會治安管理、計劃生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問題明確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加強管理同時突出對流動人口權利的維護,制定《流動人口流管理法》時要結合戶籍改革立法, 對流動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權益保障、計劃生育、社會治安和享有權利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使流動人口正確行使個人權利,履行個人義務。嚴禁從本地區、本部門利益出發,制定出臺對流動人口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帶有限制性、歧視性政策,使流動人口能真正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種權利。要對各地針對流動人口的政策和法規進行清理,及時廢除過時的法規,取消帶有歧視性的政策。人口的管理必須要從形式上實現統一。從1985年公安部的暫行條例規定以后,一直沒有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管理法律出臺,導致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紛紛出臺。但地方法規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對形成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管理體制是非常不利的。不過,在流動人口這一問題上,由于各地的情況有相當大的差別,因此,目前要制定全國統一的法律還有困難,但是筆者認為應當開始如何制定全國外來人口管理法律規定,以便在合適的時機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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