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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我國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問題研究

許春林

論文關鍵詞: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法治化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的高校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我國各個高校同學生之間的相互關系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從而出現了更多的新情況與新問題。因此,如何利用我國現有法律對大學生和學校間的關系進行有效的分析和了解,怎樣讓學校的大學生管理活動走上法制化的大路,進而為我國高校的正常運行以及在校大學生的健康成長創建出一個良好的環境與有力的保障,就成為了我們所要探討和研究的重大問題。

要實現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法制化,就要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對高校的學生進行合理、合法的管理,就要在法律、法規的指導下建立起完善的制度體系,并創建出合理的組織管理結構和相關的制約機制。從而限制各高校對學生管理權力的無限運用,最終實現高校學生管理的規范化和有效化,逐步地實現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制化。

一、學生管理法治化存在的主要問題

1.管理難度增大導致高校規章制度違法。自1999年以來,隨著我國各高等院校連續不斷的擴招,導致了我國高等學校生源素質不斷地下降,致使了我國各高校學生管理工作難度逐年地增加。為了解決這種現象,我國多所高校都提出了“從嚴治校、嚴教嚴管”的高校學生管理指導方針,同時也制定出了許多的學生管理相應辦法。如“考試作弊開除”或者是“將學位證和英語四級掛鉤”或者是“男女同居開除”等。這些學校的管理辦法雖然方便了學校對學生的管理,但是卻置法律于不顧,置學生的尊嚴和權力于不顧。這些高校自己制定的土辦法普遍地輕視,甚至無視了學生的權利。

2.侵犯學生受教育權。首先在高校入學的方面,我國的高等院校錄取學生時,普遍都存在著不公正和不公平的現象。在考生體檢方面上存在著非必要性的限制。雖然如今我國的很多高校都會在其招生的時侯會對考生的身體健康程度方面進行限制(尤其是特殊專業),可這些限制是必要的,例如在播音專業的招考中要求考生具有氣質和音質方面的優勢等。但是若對沒有任何特定要求專業進行限制,就沒有必要了,如深有殘疾的考生不予錄取或是錄取之后取消入學資格等。

在退學的方面,各高校主要的表現就是違法地對學生進行處分,尤為嚴重的是學校在開除學生學籍方面普遍存在違法的現象。2004年的9月,成都的某所高校當中一對男女同學就因為在教室之中擁抱接吻,并被監控器攝錄了下來,所以這所學校以“非法性行為”的理由勒令他們退學。盡管這個案例已經被法院以“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裁定為駁回起訴,可是學校因為戀愛而開除兩名學生,就顯得十分荒唐了。雖然學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這種管理規定沒有法律依據,而學校的處分也明顯地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3.侵犯學生公正評價權。高校學生的學業成績是我國高等教育機構對學生在某一時期內,在本機構中學習情況的評價。其中包括兩部分:其一是學生的知識結構水平、考試成績記錄以及日常學習情況等;其二是學生品行方面包括政治、道德和勞動等方面的評價。高校學生不僅擁有要求獲得學業和品行方面公正評價的權利,而且還有權要求對學校更正對自己各種失真的評價。

4.違反程序性原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第56條規定:“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第58條規定:“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因此,高校學生對自己的處分擁有被告知權、申辯權、申訴權以及訴訟權。可是,目前我國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中,學校顯然忽視了對學生自身程序性權利的維護,其具體表現為:首先,各高校在學生違紀處理的條例中違紀處理的程序內容,措辭概括而模糊,操作性極差。其次,在進行處分的過程當中,不重調查,只是高校管理者意志的單方面體現,不給學生申辯的機會。最后,學生申訴不能有效地行使,由于相關部門相互推諉,學生申訴無門,學生訴訟權也得不到保障。

二、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實踐對策

1.完善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完善我國高等院校中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律體系,是我國高校學生法制化管理的基礎。國外在這個方面的立法要將我們遠遠地落在后面。如:在英國,其教育管理的體制當中對于學生權利與義務方面都有明確的法律和法規;在法國,教育司法系統的建設也相當完善,一般的學生在同學校進行糾紛之后,都能通過這套系統內的司法程序或是系統外的訴訟程序進行解決。此外,國外有的高校還專門制定出了大學的法規,如《牛津大學法》和《倫敦大學法》等。可反觀國內,目前在我國的高校中,對在校學生的管理法律體制還十分不健全,因此,完善我國高等院校在學生管理工作的相關法律和法規也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2.堅持以學生為本而不是以管理權力為中心。胡錦濤說:“既要堅持教育人、引導人、鼓舞人、鞭策人,又要做到尊重人、理解人、關心人、幫助人。”我們高等院校在學生的管理上一定要做到以生為本的原則,這也是由我國高校學生管理的特點所決定的。學校的本質就是培養人才,高校的教職員工都是在學校領導的管理下展開對學生的培養和教學活動的。因此,無論是學校領導還是教職員工,他們對學生的管理,最終都是對人的管理。

3.完善學生權利救濟的制度與程序。如今,在我國高校學生的管理工作當中,我國高校和在校的大學生都還處在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地位之上,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活動中在校大學生還處在一個較弱的地位之上,我國各高校中對于學生在權益救濟方面的制度也十分有限。雖然在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對學生權利和義務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引入了“正當程序”這個高校學生權利救濟的概念,增強了高校學生在程序性權利方面的保護,可是在實際的學生管理工作過程中,各高校對于學生在權利救濟方面依然停留在行政層面上。因此,為了進一步地完善我國高等院校依法治校以及建立和諧校園的長遠目標,我們在進行學生管理時,就要充分地尊重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盡量完善大學生的權利救濟制度,建立多元化的大學生權利申訴制度。

4.提高學校管理階層的法律意識。加強學校管理階層法律的意識是我國高等院校中學生管理的法制化基礎。當今我國的高等院校之中在校的大學生在法律方面的意識正逐步地加強。有越來越多的在校大學生能夠利用法律上的標準來對學校中學生的管理工作進行衡量,這就使得我國高校的管理者們,必須努力地提高自身法律素養。只有擁有強烈法律意識的高校管理階層,才能正確理解出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的法制化本質,從而在日常的實際管理工作中,用相關的法律法規解決具體的人和事,最終把全部的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納入到法制的程序當中。

總結:

目前,依法治校是我國高等院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的部分,但是由于各種原因要實現我國高等學校在學生管理方面的法制化。在今后的很長一段時期內,我們還增強對高校同政府、社會、教師以及學生關系的研究,擴大學生管理法制化方面的投入和支持,加快相關立法和機制的建立,以使我國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法制化進程能夠盡快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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