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價”降不了--《藥品流通環節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李忠玉
第一,《辦法》出臺的目的并不是為了降藥價?!掇k法》的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點明了目的:為規范藥品市場交易價格行為。維護患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藥品流通行業結構調整。因此,《辦法》的出臺并不是要象“安徽模式”一樣以遏制藥價為目的。
第二,我們縱觀《辦法》全文可以發現,基本上是以2010年08月18日廣東物價局發布的《關于對藥品價格實施“三控”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廣東藥品“三控”》)為藍本而出臺的。《廣東藥品“三控”》的目的確實是為了“切實降低醫藥費用,減輕百姓負擔”。為達到這個目的,對藥品實施“三控”:即控出廠價、控流通加價率、控最高零售價。但事實表明,“三控”沒有起到“降價、控價”的效果。而《辦法》對藥價的控制力度比《廣東藥品“三控”》還要弱。其一,《辦法》只是控流通加價率及最高零售價,并沒有對出廠(口岸)價進行限制。這就給整個供應鏈提供了價格“調劑空間”來應對《辦法》對流通加價率的控制。其二,對出廠(口岸)單價40元以下的藥品,兩個文件不管是對藥品批發環節還是醫療機構的零售環節的加價率(額)的限制力度是一樣的。但對于單價在40元以上的藥品,《辦法》的限制相對還寬松一些。因此,以限價、控價為目的《廣東藥品“三控”》沒有達成的使命,《辦法》也很難達到。
第三,高藥價的根源在于藥價形成的“兩頭”,即藥品價格形成的審批環節及零售需求環節(尤其是醫院、醫生更鐘情高藥價),而不是流通環節。業界一直認為,醫改不改“醫”,盡折騰藥,控藥價不抓源頭,盡擠壓流通環節,其結果只能是椽木求魚,無功而返。
因此,《藥品流通環節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實施,對降藥價的作用基本不大,但有兩個影響是肯定的。其一,可能會引起藥品營銷模式的變革,因為流通環節的空間已被“限死”,只有在產業鏈上的各層級、各成員進行成本與利潤的調劑才能達到利益平衡。目前行業所通用的底價招商的利潤分享模式將會被顛覆。其二,直接推高產業鏈上的成本,尤其是增值稅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