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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中國封建社會工商管理思想的變遷

未知

【內容提要】春秋戰國時期,中國社會中的私營工商業基本取自由發展的態勢,山澤魚鹽之利采取放任私人經營、官取其稅是此時期發展的主線。自漢武帝實行鹽鐵官營制度之后形成的國家控制工商業的理論——輕重論,成為其后歷代封建王朝制定工商管理政策的理論基礎。唐、宋時期,劉晏、王安石等繼承傳統的輕重論并有所發展,對傳統的工商管理政策進行修改,使之繼續發揮了鞏固專制集權統治的作用。明、清時期,隨著中國社會中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場作用的擴大,輕重論受到前所未有的作用.

自漢武帝鹽鐵官營之后,國家控制工商業成為歷代封建王朝奉行不逾的宗旨,官營工商業由此成為社會經濟中的主導。在此后的近兩千年中,隨著商品經濟的逐漸發展和官營工商業的弊端叢生,國家控制工商業的理論——輕重論逐漸發生歧變,最后終于被主張工商業私營的理論所取代。本文試圖在論述重論嬗變及其它經濟理論興起的同時,分析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從而對今天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啟示。 一、西漢輕重論的產生 春秋初期,隨著“工商食官”論的瓦解,山川魚鹽資源得到進一步開發,私營工商業逐漸獲得發展。雖然這時有齊國管仲的專山海政策和戰國時秦國的政府控制工商業,但都為時較短和僅局限于某些個別地區,因此,對山澤之利采取放任私人經營、官取其稅是此時期發展的主線。秦統一后,繼續實行工商官營政策,對東方私人工商業者進行了嚴厲的打擊,富商大賈們被沒收財富,遷離本土。由于秦始皇在統一后仍頻繁調動兵馬,大興土木,造成賦役繁苛、刑罰嚴酷,從而被農民起義所推翻。秦祚的短促使秦政權只摧毀了東方的私營工商業,但并未建立適合封建大一統需要的工商業機構和經濟理論,因而在經濟結構上并沒有真正完成從私營到官營的轉型。 西漢建立后,對秦亡的經驗教訓進行了總結,陸賈的“居馬上得天下”而不可“以馬上治之”的話,集中反映了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因而,漢王朝的當務之急是政策的根本轉變,即變秦王朝的“舉措暴眾”為無為而治,通過清靜無為來恢復殘破凋敝的社會經濟。劉邦為恢復經濟采取了一些重農抑商政策,重農措施取得了成效,抑商卻僅流于形式。如他規定不準商人衣絲乘馬、不準商人子弟做官等,只是壓低商人社會地位的賤商措施,在經濟上對商人并無多大限制。到惠帝和呂后時,“弛商賈之律”,除仍不許商人子弟做官外,其他抑末措施暫緩施行,實際上放棄了劉邦制定的賤商政策。其后,漢王朝又實行“開關梁,弛山澤之禁”的工商自由經營政策,造成“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流之物莫不通”的局面。那些在秦代遭到打擊的工商業者隨著商品經濟的活躍迅速暴富起來,其勢力的發展竟遠遠超過了戰國時期,《漢書·食貨志》所謂“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就客觀地反映了當時的社會現實狀況。 經過漢初幾十年的休養生息,經濟恢復,人民富足,國力強大,封建大一統的各種規章制度也逐漸確立,在這種情況下,漢王朝的理論指導就開始從“無為”向“有為”轉化。此時私營工商業者雖然擁有巨大的經濟實力,但并不支持封建政權,在國家急需財政支援時袖手旁觀,《史記·平準書》記載他們“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國家之急。”七國之亂時,漢軍中的一些列侯、封君為出征向商人借債,長安的大商人除無鹽氏外,均拒絕貸給。當漢武帝內外興作,耗費巨大,發生嚴重財政困難時,富商大賈仍然不予支援。雄才大略的漢武帝想完成名垂青史的功業,單憑農業經濟的收入是難以支撐的,而過度征斂又會導致秦朝速亡之覆轍,于是掌握財富的私營工商業者就成為與漢王朝爭奪經濟控制權,妨礙封建政權鞏固和發展的主要威脅。因此,漢武帝對其采取了毀滅性的打擊,實行鹽鐵官營,建立了一系列適應封建專制集權的官營工商業機構。這樣,從春秋開始的工商業自由經營的主流到漢武帝時終于讓位給國家控制工商業,這也是封建大一統王朝高度集權的必然結果,只是因為秦王朝二世而亡而有所推遲罷了。 在漢武帝由政府直接經營工商業的大規模行動之后,到西漢末年,隨著認識的深化和實踐的積累,形成了以匯集《管子》作為國家控制工商業的理論即輕重論的理論總結。所謂“輕重”,是先秦時期人們用來說明貨幣方面問題的概念,到西漢時逐漸被用以研究商品流通領域中的貨幣和商品的比價問題,以達到國家操縱這種比價變化的目的。輕重論包括輕重之勢、輕重之學和輕重之術三部分,三者中以輕重之勢最為重要。所謂輕重之勢,指封建國家對經濟活動直接參與以控制和壟斷社會財富和資源,只允許百姓在國家嚴格控制的經濟領域內活動,從而把對百姓的予、奪、貧、富主動權全部掌握在政府手中。以這種地位和威勢“御天下”,就不需要用暴力進行掠奪和驅使,民眾在政府的控制下既無法逃避稅收,又不會太貧窮以至鋌而走險,更不讓其太富而看不起國家的賞賜和俸祿,從而使他們安心地為政府出力和效命。 輕重論作為封建大一統王朝較為成熟的經濟思想,雖然僅限于工商業領域并過分強調商品貨幣經濟在社會中的作用,突出流通領域而不重視生產,但對打擊與封建國家離心離德的富商大賈和地方分裂勢力,解決中央集權所需要的龐大財政開支,戰勝匈奴的外來威脅等起了巨大作用,因而基本上被后世所繼承,成為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王朝維持統治的主要經濟思想。 二、唐宋輕重論的嬗變 從漢武帝到唐前期,鹽鐵官營一直是封建統治者始終不逾的既定國策,其間除了東漢時期由于豪強專權而略有放松外,其他王朝都把國家控制工商業作為維持統治的重要法寶。唐前期的鹽鐵管理采取以官營為主、民營輔之的政策,此即《唐六典》卷30所謂“官不采者”,“聽百姓私采”,然后征收課稅。從唐高宗時開始,隨著土地買賣的加劇,均田制逐漸破壞,以丁身為依據的租庸調日益減少,不課口的數量和政府的開支卻日益增加。安史之亂后這種狀況更加嚴重,當時承擔賦役的人口只占總數的13%,唐王朝面臨著嚴重的財政危機。在經濟結構變化的情況下,唐政府為擴大稅源,只有增加間接稅的征收,于是唐前期對民營鹽鐵的征稅制就變成了唐后期的鹽鐵禁榷專賣制。唐廷急于求成,派第五琦負責榷鹽法的推行,實行官運官銷制,此法使生產者和銷售者均無積極性可言,弊端早在漢武帝時即已顯現,因此收效甚微。其后,劉晏臨危受命,負責唐政府的理財工作,他不但廣泛靈活地運用了輕重之術,而且在某些方面有所創新,使輕重論有了進一步發展。如在榷鹽方面,他將官運官銷變為政府批發、商人運銷零售,把一部分鹽利分給商人,以增加商人的銷售熱情,并減少國家機構直接經營生產和流通的弊端。這樣就把商人由原來的打擊對象變為在一定程度上推行輕重政策的助手。當然,為了限制商人居奇謀利,劉晏又設常平倉,防止邊地商人壟斷市利,使商品流通中“無甚貴賤而物常平”,以把輕重之勢掌握在封建國家手中。 劉晏理財有和漢代輕重論者一樣的目的,即擴大財源和增加統治力量,做到“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貴”。但劉晏比前人進了一步,即既考慮增加國家稅收,還要有利于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像他設立的鹽政機構不但征收鹽稅,還對生產進行檢查、指導,由此起到了增加財政收入和促進經濟恢復與發展的作用。劉晏還以增加物質待遇來刺激經濟活動效率和質量的提高,如運漕糧時以雇工代替徭役勞動,在造漕船時加大造價以保證質量,以高價招募傳遞經濟信息的“急足”等。劉晏的理財取得了較大成效,扭轉了唐王朝入不敷出的財政狀況,使唐中央實際控制戶口由不足200萬增加到300余萬,鹽稅由60萬緡增加到600萬緡, 為唐后期王朝的延續打下了穩固的基礎。劉晏在理財中重視發揮商人的作用,又用部分雇傭勞動代替徭役勞動的創新思想,反映了唐中葉后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封建人身依附關系有所削弱的新趨向,對后世經濟思想的發展產生了較大影響。 唐中期之后募兵制取代府兵制,國家財政要撥出大部分經費養兵的現實促使封建社會的經濟結構發生巨大變化。承繼唐制的宋王朝為了維持龐大的中央禁軍,不得不相對放松國家對工商業的控制,活躍商品經濟以擴大稅收,因而宋代的社會經濟呈現了與前代不同的繁榮景象,鹽、茶、酒、商稅、市舶、礦冶等工商收入約占總收入的70%,其中北宋商稅年平均征收約1000萬貫錢,占總收入的10%。工商業收入的大量增加使得宋政府更加需要國家進入商品流通領域的輕重論,只是應用的方法有所改變而已。這其中以王安石的工商思想最具有代表性。王安石并不否認封建國家控制工商業的必要性,他繼承劉晏的經濟思想,變僵硬死板的官府全面控制為官商分利,干涉與放任兼而有之,視各行業的具體條件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如食鹽嚴格實行分區專賣以獲取厚利,但少數地區仍可以實行民營。茶葉禁榷嚴厲效果不好后改由大商人包銷,但他們分取茶利太多,王安石又將之改為官收茶稅由私人自行販運。酒的專賣收入與商稅不相上下,每年約有1000萬貫,宋中期前官府控制較多,之后則采取了由私商包銷的辦法使酒稅更加擴大。在礦冶業方面,由于官府礦業效率底下,得不償失,因而采取鼓勵民營礦業發展的政策,對金銀銅鐵等實行“二八抽分”稅率,其余自由販賣,宋代民營礦業由此得到較大的發展。王安石在宋代商品經濟較為發展時期,將輕重論靈活運用,當國家專營的某一行業效益不好時,就將之改為民營以稅之;當大商人包銷分利太多時就適當控制,總之,減少管理弊端、提高效率,傾向于增加民間經營以稅之是王安石適應時代潮流的思想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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