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對資產管理公司的完整業績考核
佚名
而業績考核反過來又是實現目標的手段,通過這種內在的機制,四公司沙里淘金(現金)所得將會有較大的上升空間:變現率增長1個百分點,就可以多淘出現金140億元,相比之下,獎勵政策的成本要低得多,效益是巨大的,換言之,減少的不良資產損失是十分可觀的,可見正確的政策就是財富。
一、確認總體回收目標與激勵的關系
西方管者指出:的業績管理就是向員工明確以下四個問題:一是我們的目標是什么;二是需要我們做什么;三是我們需要以什么技能來完成任務;四是目標實現后,對員工的好處是什么。盡管資產管理公司是承擔特殊使命的企業,但由于其初生,我們仍有可能較好地明確上述四點,而不能回避設定目標的責任,讓“特殊使命”成為模糊空洞的一團,最終喪失辦“好公司”、實現價值最大化的機會。
初評估在目標問題的解決中就能扮演重要角色,國家安排公司做初評估,出發點一是要彌補賬面價格收購的缺陷,二是給出一個“好公司”的基礎,要將公司辦成“好公司”,這兩點無疑是正確的。但從2001年的經營實踐來看,初評估并沒有發揮其應有作用,這是因為很多人士擔心出現初評估結果被濫用的情況。事實上,初評估價值有其明確的含義,不會因為自身的原因被濫用、亂用。
第一,初評估是國家將處置任務委托給公司時,對不良貸款的一次“總定價”,并不代表具體一筆、一批貸款的真實價值。
第二,資產管理公司不會把初評估價值當處置定價依據,而是要努力提高某些較好資產的回收價值,以彌補較差資產回收的不足,以最終實現總的回收目標。只有在總目標遲遲不明確的情況下,資產管理公司才有可能亂定價、定低價去處置資產。
第三,初評估作為對總目標初次設定,它也是可調整的,事實呆賬的確認就是對它的有益調整。
所以,初評估的作用并不局限于據此調整不良貸款在公司的賬面數據,而是可以在業績管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它是國家對公司總回收目標的認定。
二、對資產管理公司的完整業績考核
,財政部已經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考核辦法(試行)》,這一考核辦法的優點一是考核直接,激勵性很強。二是扣除了包括當期的處置費用和資本性支出等在內的所有現金流出項目,體現了降低處置成本、控制非經營投資的要求,對業績的考核客觀合理。三是體現了鼓勵盡快處置、盡快變現的要求。
其不足之處是它完全沒有涉及不良資產的資源成本,單論結果,不論投入,因而是不全面的。
本文認為對資產管理公司的業績考核應把握以下要點:
一、目標具體
所謂目標具體,就是要避免出現“處置到哪里算哪里”的局面,具體而言,就是要明確在多長時間(時間也代表成本)內,以多高代價,處置多少、什么樣的不良資產,應取得什么樣的成果。
二、速度與效益兼顧
對公司的考核要點一是處置進度,二是處置效益。
(一)進度
資產管理公司處置過程具有復雜性,存在一般處置和最終處置的差別。很顯然,一般處置只是取得階段性處置成果,公司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關系雖然終結了,但是公司的任務并沒有結束,所以不應該入公司的處置進度里。如果計算入進度,就會出現重復計算,公司的總的處置任務就會因重復計算而“加大”。處置進度也會“放大”,導致虛增業績。
所以只能以最終處置論進度,也就是公司所有待處置資產年(期)初余額減去年(期)末余額,下文中的處置資產指的就是最終處置。
(二)效益
判斷公司的處置效益也有一定的復雜性,這是因為處置是由易到難的,回收的相對水平(以“資產變現率”為例)在大規模處置的最初兩、三年將保持較高水平,隨后將快速下降。變現率的前高后低,決定了變現率應連續起來衡量,只衡量考核一個年份的變現率沒有實際意義。
此外,公司的不良貸款一般由呆賬貸款、事實呆賬貸款和呆滯貸款組成,由于折現率的原因,集中處置呆賬貸款的時期資產變現率會較高,集中處置呆滯貸款的時期資產變現率會較低,同樣說明應連續地考核公司資產變現率,甚至可以在公司購入資產處置全面結束時,再統一地評價各公司的資產變現率。
以上兩個方面的考核重點相結合,就可以使公司的目標具體化為:在預定的年限內,處置完購入的不良資產XX億元(初評估價值),回收XX億元現金,扣除處置成本后,凈回收XX億元現金。
由于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業務存在上述特點,進度指標與效益指標在業績考核中的作用不同,進度目標主要體現在年度計劃上,適宜年度考核。效益指標適用于長效考核,主要用于處置任務結束后,應采取事后的、超額的獎勵政策。平時國家可以就進度與效益對公司進行監測。
以下就資產管理公司業績考核的具體一一進行分析:
年度考核:
國家對公司處置進度的年度考核可以體現在現金獎勵上,即就是按凈現金流的一定比率計算的獎勵。這就是因為它從處置結果手入,鼓勵快收多獎,對加快處置進度有很直接的推動作用。
監測與監管
值得指出的是,根據業績目標的監測評價的結果落實對的檢查監督才是財政部、人民銀行和監事會等監管機關的監管重點所在,結合效益開展監管才能把握好國家辦資產管理公司的大局和大利益。
超額獎勵
超額獎勵的原則一是重獎到人,二是應放在處置期滿落實,但政策需要事先明確。“超額”的含義有兩個方面:
1.超過要求進度,就是節省處置年限,也就是節省公司運轉所需要的固定成本,獎勵比例可以是節約固定成本的20-30%。
2.總回收現金超出初評估值,即變現率大于100%。獎勵比例可以是超額回收金額的30-50%。
綜上所述,國家對公司的年度考核(現金獎勵)、監測和超額獎勵構成了完整的業績考核,其完整性體現在三個明確上:一是明確公司的目標,二是明確公司需要做什么,怎樣保證目標實現,三是目標實現后,公司應得到什么獎勵,目標未實現,國家應怎樣及時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