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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知產法院“稱‘微信’商標無不良影響 求撤銷不予核準注冊裁定”案

佚名

:主持人:網上直播庭審,公開審判過程,展現法官風采,普及法律知識。歡迎大家關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網絡直播。

各位網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審直播的主持人陳志興,很高興與大家一起參與網上直播庭審活動。

我們將在北京市高級法院的支持下,通過北京法院網、中國法院網對“稱‘微信’商標無不良影響求撤銷不予核準注冊裁定”一案進行網絡直播,期待大家關注參與!

本案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陳錦川擔任審判長,會同審判第一庭姜庶偉法官和周麗婷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

接下來我為大家介紹一下案件的主要情況。

原告某科技(山東)有限公司訴稱,2010年11月12日,原告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微信”商標,并于2011年8月27日通過初步審定,指定使用在第38類信息傳送、電話業務等服務上。在法定異議期內,張某河(本案第三人)針對“微信”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局經審理,認為“微信”是騰訊公司推出的一款手機聊天軟件,原告在第38類信息傳送、電話業務等服務上申請注冊“微信”商標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并導致不良的社會影響,故裁定不予核準注冊。原告不服上述裁定,向被告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商評委經審理,認定“微信”商標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禁止的情形,故裁定不予核準注冊。

原告認為,“微信”商標本身不存在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商評委作出的裁定。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審馬上開始。

庭審現在開始,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

法官助理:現在核對當事人身份。首先由各方當事人分別陳述自己單位的正式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和代理權限。請原告陳述。

原告:創博亞太科技(山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高新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候萬春,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許國*,男,1976年5月出生,創博亞太科技(山東)有限公司職員,住山東省濟南市。(到庭)

委托代理人張珂*,女,1978年2月出生,創博亞太科技(山東)有限公司職員,住山東省濟南市。(到庭)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法官助理:請被告陳述。

被告: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法定代表人何訓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貴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到庭)

委托代理人胡釗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到庭)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法官助理:請第三人陳述。

第三人:第三人張*河,男,1984年5月出生,漢族,住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

委托代理人景燦,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

委托代理人侯玉靜,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

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法官助理:各方當事人對其他兩方當事人的身份有無異議?

原告、被告、第三人均無異議。

法官助理:經審查,各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資格符合法律規定,準予參加本案訴訟。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盡的訴訟義務在本院依法先期送達的當事人訴訟須知中已經予以明示,各方當事人是否清楚?

原告、被告、第三人都表示清楚。

法官助理:各方當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訴訟文件和證據已于庭前交換完畢,法官助理已于2015年3月9日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庭前談話和初步舉證質證工作,今天還有沒有新的證據提交?

原告、被告、第三人都表示沒有。

法官助理:庭前準備到此結束。案件將開庭審理。

全體起立,請合議庭成員入庭。

請坐。報告審判長,各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資格符合法律規定。經告知,各方當事人已清楚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庭前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可以開庭。

審判長:好的。(敲槌)現在開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今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2014)京知行初字第67號原告創博亞太科技(山東)有限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會,第三人張某河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本法庭由審判員陳錦川擔任審判長,會同本院審判員姜庶偉、審判員周麗婷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本案由陳志興擔任法官助理,由劉海璇擔任書記員。詢問各方當事人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及書記員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被告、第三人均不申請回避。

審判長:下面開始法庭調查。本案系原告不服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2014〕第67139號異議復審裁定提起的行政訴訟,所以首先請被告簡要概述與本案爭議相關的被訴裁定的主要理由和結論。

被告:被告認為訴爭商標已構成修改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禁止的情形,應不予核準注冊。

審判長:下面由原告陳述提起本案的訴訟請求,并歸納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事實和理由:我國商標注冊體系采用的是申請在先原則,訴爭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應當被核準注冊。1、被訴裁定在判斷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使用法律錯誤。2、被告在裁定中使用了申請商標之后的證據,適用法律錯誤。3、被訴商標應予核準注冊。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就原告的起訴進行答辯。

被告: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予以維持。針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認定,應該根據社會的發展和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予以判斷,直至2010年7月微信的使用用戶已經達到4億。被異議商標應不予核準注冊。

審判長:現在由第三人陳述意見。

第三人:同意被告在被訴裁定中的認定,請求法院依法維持被訴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裁定被異議商標“微信”不予核準注冊,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尤其從“其他不良影響”的立法目的出發,準確把握了判定“其他不良影響”應考量的因素,秉承實質正義的價值取向和“實質性解決糾紛”的思路,兼顧了對法律條文的正確解讀和法律適用的社會效果,應予維持。

審判長: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合議庭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是否屬于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從而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各方當事人是否同意法庭的歸納?

原告、被告、第三人均表示同意。

審判長: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庭前助理已經主持當事人進行了初步舉證質證工作。

現在合議庭根據質證的情況,合議庭對質證的環節進行歸納:被告向本院提交了4份證據,證據1為訴爭商標商標檔案,用于證明訴爭商標的基本情況;證據2、3分別為原告和第三人在評審程序中提交的異議復審申請書、答辯理由書及證據,用于證明被訴裁定是針對雙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請求作出的;證據4為答辯通知書、證據交換通知書,用于證明被訴裁定的作出程序合法。對于被告提交的證據,原告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關聯性。第三人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各方當事人,合議庭對被告證據的歸納是否確認?

原告、被告、第三人均確認。

審判長:第三人在本案中提交了7份證據,包括2011年初至2014年底全國各大報紙對“微信”的相關報道的復印材料及證明、檢索報告等材料,以證明騰訊公司的“微信”服務的市場使用情況。對于第三人提交的證據,原告認可其真實性和合法性,但不認可其關聯性;被告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各方當事人,合議庭對第三人的證據及證明目的的歸納是否確認?

原告、被告、第三人均確認。

審判長:各方當事人對本案的事實部分還有沒有新的意見陳述?

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沒有。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請各方當事人圍繞法庭歸納的焦點問題,分別陳述你方的法律意見。

原告:首先根據我們訴求中的三點內容,根據我們出示的證據,我們在2010年商標注冊前后就已經研發了創博的微信系統,并且和山東聯通合作這個項目。我們可以看一下被訴裁定的情況,《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這一條款的立法本意要根據商標的本身是否具有不良影響,而不是根據商標的使用來判斷不良影響。我們看一下被訴裁文的第三頁中,被告已經歪曲解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理解,對于這樣一個簡單的商標申請的案件,因為牽扯到一個比較有影響的企業就曲解法律條文,在我們倡導依法治國的今天,被告沒有秉公執法,且被告沒有考慮任何我們的微信系統的使用證據。我們的意見發表完畢。

被告:首先,對于原告說的2010年已經研發微信軟件,但是根據在案的證據來看,雖然可以證明已經研發了微信商標,但是并沒有證據證明已經推廣,且不是使用的微信商標。第二,考慮商標是否構成不良影響,在案證據中,騰訊公司的使用用戶已經達到4億多用戶,我們認為已經構成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如果本案的被異議商標核準注冊,會給4億的用戶帶來不便。且被異議商標的微信用戶和騰訊公司的微信用戶產生混淆,綜合考慮相關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才做出裁定,并不是因為騰訊是大公司就作出裁定。

第三人:在針對原告上述幾點起訴理由進行答辯之前,第三人提請合議庭關注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關于商標法適用的價值取向。第三人認為,商標法適用的終極目標是實體問題的解決和公平正義的實現,商標司法應更多關注個案的差異性,裁判的結果應該是最大限度地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包括商標法在內的民事法律,在法律適用講求更大的彈性,法律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依照習慣,沒有習慣的,依照法理,民法在法律適用上,允許類推。而相對來說,刑法講究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刑法條文的解讀,必須嚴絲合縫并具有穩定性,不允許彈性解讀,不允許類推。商標法法律適用的原則和方法與刑事司法顯然具有鮮明的不同。商標法司法應該以裁判結果為導向,裁判的結果應該首先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具有優位性,其次應該有利于實體問題的解決和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為此目的,甚至應該改變、突破常規性的審判思路。涉及《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其他不良影響”條款的法律適用,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確有從嚴把握的傾向;但是,本案的實際情況是,除了“其他不良影響”條款,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可以阻止被異議商標的注冊,而被異議商標一旦獲得注冊,將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造成負面的、消極的影響,而且這種不良影響的嚴重性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本案需要改變常規性審判思路,更加彈性、更加靈活地掌握《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法律適用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核準被異議商標“微信”注冊是否公平,如何衡量和取舍商標申請人原告創博公司和以第三人張新河為代表的廣大社會公眾兩方面的利益。如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將會產生兩個層面的不良影響:第一,給微信用戶群體以及微信公共服務平臺的受眾群體帶來極大不便乃至損失,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從而給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帶來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第二,“微信”已經成為公眾熟知的即時通訊工具的名稱,公眾對“微信”的技術特征、產品性能、服務模式等特點已經有了一個明確的認識,社會公眾一看到“微信”就能馬上和前述特點聯系起來,原告將“微信”指定使用在第38類“信息傳送、電話業務”等服務項目上,就會導致“微信”商標所包含、展示的信息與指定服務產生“錯位”,也就是實質性差異,容易使消費者對創博公司提供的“微信”服務的性質和內容產生誤認,從而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微信已經被普通公眾和法院、政府、銀行等普遍使用,已經深入到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層面。微信全方位的影響著至少8億用戶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習慣。

綜上,在商標申請人和社會公眾兩方利益存在矛盾和沖突的情況下,應該本著公共利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進行衡量和取舍。首先,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具有優位性,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是選定裁判思路的首要考量因素。其次,從公平角度出發,“微信”商標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有廣泛、深遠的影響,商業價值無法估量,但這個商業價值并不是原告創造的,原告只不過是提了一個商標申請,將“微信”商標授予原告不符合“付出與收獲對等”的公平原則;更重要的是,廣大公眾的利益、消費者的權益遠遠大于只申請、未使用的商標申請人原告創博公司的利益,讓原告以微小代價攫取影響8億中國人的“微信”商標,更有失公平原則。

第三人意見陳述完畢。

審判長:原告是否還有新的辯論意見發表?

原告:還有補充辯論意見發表。

首先,根據第三人的邏輯,商標法的存在基本沒有意義。第二,針對我們的商標申請,2010年第三人開始提出的異議,那個時候騰訊公司的微信服務還沒有多少用戶,甚至有的時候還比我們的用戶少。我們知道商標法是申請先原則,對于使用的證據我們也已經提交。而且,被告對于這么簡單的一個案件,四年多才做出這么一個裁定,裁定的理由是使用4年之后的證據進行評判,我們認為是違法的。

申請在先原則,作為商標法基本原則之一,不能因為一個案件而改變商標法的本意,這樣會導致商標秩序的混亂,被告為了保護案外人的利益,以在后的證據來裁定本案的商標,這樣違反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一下被告和第三人的答辯狀中,其都承認可以以決定日作為時間基點,被告對商標原則的篡改,導致商標秩序損害,損害的是廣大公眾的利益。本案的被告和第三人連最基本的申請在先得原則都違背,完全是藐視法律本身的存在。再補充一點,按照被告和第三人的說法,被告所說的公共利益,也是騰訊公司在違法的前提下進行推廣的。無論其使用的廣泛程度,但是都不能違反商標法的基本原則。

審判長:被告是否還有新的辯論意見發表?

被告:補充一下。首先,對于原告說的我方審理案件達4年之久,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請是2013年7月1日,我們做出的時間是2014年7月,。除去證據交換的時間,我們沒有故意拖延審查時間。第二,本案的焦點不是損害騰訊公司的權利,而是被異議商標是否損害了相關公眾的利益。

審判長:第三人是否還有新的辯論意見發表?

第三人:有補充意見。第一、原告說在后的微信侵犯了原告在先申請的問題,因為原告的是申請商標,必然要公告;其公告日到期日是2011年11月27日,但是微信到2011年11月27日之前已經超過五千萬,所以說微信的成長是自然的事實,不是基于騰訊惡意使用的事實,而是根據科技進步的事實。其次,微信商標使用的時候,原告的商標還沒有公告。原告說審理時間長問題,這個是商標申請正常流程。第三、原告說商標混淆的問題,微信在現代社會造成的影響,是一種生活方式和生活習慣,被異議商標如果核準注冊,基于原來的微信影響,這樣才會對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第四、原告說的時間基點的問題。本案中不是時間點的問題,是利益取舍的問題,本案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是完全正確的。

審判長:法庭辯論結束。下面請各方當事人進行最后陳述,請直接明確是否堅持訴訟請求或答辯意見。

原告堅持訴訟請求;被告堅持答辯意見;第三人堅持意見陳述。

審判長:合議庭將休庭對本案進行評議,請當事人在法庭等候。我宣布,現在休庭。(敲槌)

法官助理:全體起立,請合議庭成員退庭。

法官助理:全體起立,請合議庭成員入庭。

審判長:(敲槌)繼續開庭。現在就本案進行口頭宣判,判決內容以判決書為準。合議庭經評議認為:先申請原則是商標注冊的一般原則,但同時,商標注冊核準與否還應當考慮公共利益,當商標申請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作出合理的利益平衡。同時還有尊重市場的客觀實際。本案中,雖然訴爭商標申請在先,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訴爭商標已經持續、大量投入商業使用,并形成一定數量的消費群體。然而,“微信”作為騰訊公司的即時通訊服務應用程序,在2013年7月就已擁有4億用戶,且有多地政府機關、銀行、學校推出微信公共服務,廣大用戶已經將“微信”與騰訊公司的上述服務密切聯系起來。如果核準訴爭商標注冊,將會給廣大微信用戶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不便甚至損失,即對公共利益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因此,訴爭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應予以核準注冊。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維持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商評字〔2014〕第67139號關于第8840949號“微信”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審判長陳錦川,審判員姜庶偉,審判員周麗婷,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法官助理陳志興,書記員劉海璇。

現在閉庭。(敲槌)

法官助理:請合議庭成員退庭。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院于十日內向各方當事人送達文書。各方當事人是選擇郵寄送達還是當庭宣判?

原告、被告、第三人均選擇郵寄送達。

法官助理: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詢問一下各方當事人是否上訴?

原告:需征詢當事人意見。

被告、第三人均表示不上訴。

法官助理:各方當事人閱筆錄無誤后簽字。

主持人:今天的庭審就直播到這里,感謝您的關注,同時感謝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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