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下民事訴訟與信訪制度的銜接
劉程軍
信訪,顧名思義“來信來訪”。信訪制度是由中國特色的創造性制度,然而在我國信訪制度實踐中,公眾高漲的上訪熱情以及執政者對信訪的強烈渲染使我國現有的信訪制度承受了不可承受之重,而信訪制度似乎背離了其設立的初衷,不再是化解糾紛民怨的方式反而是民怨產生和國家權威削弱之處。因此,在多元化糾紛解決視野下,信訪回歸民意上通下達的本意也顯然是難以適應當代中國社會轉型現狀的,將信訪制度納入糾紛解決機制中進行制度設計應當是當前信訪制度困境化解之選。
到目前為止, 我國的信訪仍處于以化解糾紛、實現救濟為主要功能的安定團結型信訪, 信訪制度也因其具有強大的化解糾紛、權利救濟功能而具備了存在的合理性。除此之外, 涉訴信訪制度可以反映社會安全程度, 可以調節社會矛盾, 可以實現社會控制, 可以及時緩沖政府所面臨的社會壓力, 可以起到政府與民眾之間的信息溝通作用等。信訪制度的這些功能無疑有利于社會安定與和諧發展的實現,但實際上,國家設置信訪制度, 把處理涉訴信訪的能力作為衡量司法能力強弱的標準, 以此來引導司法資源的較大投入, 民眾的涉訴案件通過信訪渠道得到解決, 民眾對涉訴案件的上訪進一步增加, 國家繼續引導解決, 民眾部分拋棄尋求正常司法解決的途徑, 涉訴上訪積極性進一步被調動, 信訪壓力進一步增大, 直至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涉訴信訪的化解糾紛、權利救濟、溝通、調節、控制等制度性功能嚴重缺失。這樣的局面不得不使我們對涉訴信訪制度的功能產生懷疑。
眾所周知,社會轉型期也是矛盾凸顯期, 社會矛盾的急劇增加和民眾權利意識的覺醒使公眾對糾紛解決機制的需求激增, 涉訴信訪制度作為非常規糾紛解決機制,對社會矛盾尤其是常規機制無法或者說暫時不能解決的矛盾的化解也推動了信訪案件數量上的膨脹。法制環境不夠優化和公共信任危機的出現而導致的公眾對司法和其他常規糾紛解決機制的不信任感與傳統文化中的清官意識交織, 加劇了涉訴信訪的規模化發展。社會轉型大環境下, 基于利益分配不均衡而產生的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問題得不到解決也是涉訴信訪數量增加、越級上訪、暴力上訪、組織化上訪、隨意化上訪的重要原因。
法院獨立司法的制度環境缺失, 對司法多元化監督所產生的負效應也是導致涉訴上訪案件增加的重要原因。司法缺乏內部以及外部獨立的環境, 過多的且不合理的監督使監督演化成隨意干預, 由此產生因裁判和執行問題引發的涉訴上訪案件也不在少數, 很顯然, 將這些信訪案件的問題歸咎于法院本身是很不合理的, 應當從社會制度環境出發尋找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的方法。
信訪人不正確的心態也是導致執行信訪增加的一個誘因。面對法院已經判決生效的裁判文書,信訪人由于僥幸心理作怪, 仍意欲通過信訪渠道來改變其敗訴的現狀; 極少數信訪人認為政府以穩定為大局, 相信大鬧大解決, 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手段在實踐中屢試不爽, 并為更多的信訪人所效仿, 帶來社會負面效應。
基于以上所述轉型期社會矛盾加劇與糾紛解決機制缺乏和公信力缺失導致的涉訴信訪方面的問題。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整合民事訴訟與信訪制度的銜接,完善涉訴信訪制度。 一、應大力倡導和推進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成熟與完善, 強化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對糾紛解決的
公信力, 通過調解、仲裁、和解等民間性、非強制糾紛解決機制分流法院的糾紛解決壓力, 減少由于國家權力介入私權利所導致的當事人雙方矛盾向當事人之間以及其與國家權力之間的三方矛盾的演化, 盡量化解社會矛盾。
二、積極推進國家的法制化建設, 優化法制環境, 增強政府和法院的公信力, 強化當事人的法制意識, 推動社會崇尚法治意識的發展, 將糾紛解決引導和規范到法制軌道上來, 消除非制度化糾紛解決機制生存的土壤。減少外部力量對司法的干涉, 實現法院內部在糾紛解決問題上的獨立的裁判權, 確保司法獨立, 消除裁判不公引發涉訴上訪的制度性因素, 從而解決涉訴上訪問題。在全社會范圍內努力營造糾紛訴訟最終解決、合法上訪、合理上訪的環境, 法院在處理涉訴信訪案件時既要堅持有錯就改, 又不能因信訪者采取鬧訪、暴力威脅等方式而隨意更改正確的生效裁判, 避免帶來負效應。
三、嚴把法院入口, 把政治合格、專業素質過硬、作風正派的優秀人才吸收到法官隊伍中來,同時加強對法官的培養和管理, 嚴厲懲處違法辦案人員, 保障當事人權利, 增強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度, 減少涉訴信訪。
四、信訪案件處理過程中還可以移入律師的法律援助制度, 從制度和情感上都對信訪人以人性化的對待, 一方面可以減緩法院在解決涉訴信訪案件上的壓力, 另一方面, 律師的介入也可提高信訪者對糾紛解決機制的認同度, 以此推動糾紛的合理解決。
五、實行信訪終結制。對于經過聽證核實等手段或者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 確定為無理上訪的, 或者已有處理結果進入再審程序的, 應當制作相關材料報經上級法院備案, 并在適當時候研究決定終結案件。通過法院司法程序已經終結的無理信訪、上訪老戶, 就不能再定位于法院的審判工作, 而應當納入社會綜合統籌管理, 通過地方黨委、人大、政府、當事人單位等社會各界力量形成的合力, 進行綜合治理。
總而言之,社會矛盾的化解關系到社會建設大局的宏觀工程,應當服務于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矛盾化解不僅僅是一種糾紛解決的善后和救濟性措施,同時也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和保障力量。信訪制度憑借其合理性和不可或缺性,它在化解社會矛盾、解決沖突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雖然現在中國信訪制度存在很多漏洞,需要去彌補,而將其納入糾紛解決機制予以變革,深化與完善乃至重塑信訪制度, 使其真正成為收集民意、糾紛引導、權力監督及特定救濟的通道, 實現權力運作的協調與糾紛解決機制的互恰,更好地實現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下民事訴訟與信訪制度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