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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法治視野中信訪聽證制度研究

佚名

[關鍵詞]:信訪問題 信訪聽證 制度設計 源頭治理

最近,中央紀委副書記張惠新同志公開要求各級紀委大力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他要求:“針對部分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復雜、疑難信訪問題,采用信訪聽證會的辦法解決,推動信訪工作運行機制改革,搭建有效解決信訪問題的新平臺。”①在某些地方,群眾反映的問題有時得不到及時解決,有的問題雖得到處理,但群眾仍然不滿意,重復上訪、無限申訴、集體訪、越級訪層出不窮,嚴重了國家權威,其示范效應又促使上訪愈演愈烈,乃至影響到和諧和國家機關權威。實踐證明,這些現象的出現一部分是由于有關部門信訪工作不透明、不公開,對信訪工作缺乏有效監督。紀委定期召開信訪聽證會,與新聞媒體聯手,實行“陽光作業”,使社會各界尤其是信訪人對信訪工作能夠進行有效監督,促進信訪問題的解決,得到人民群眾的支持,實現停訪息訴,促進社會和諧。為使信訪聽證制度更加完善,本文用的眼光從九個方面來信訪聽證制度。

一、信訪聽證概念之界定與把握

筆者認為信訪聽證是指處理信訪問題的機關在作出影響信訪人和被反映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采取聽證會的形式,由信訪人、被反映人(即利害關系人)就特定信訪事項向處理信訪問題的國家機關表達意見、提供(出示)證據、陳述申辯、質證,以及國家機關聽取意見、核實并接納證據并據此作出決定的一種制度。須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界定信訪聽證:一是信訪聽證的直接目的在于弄清事實、發現真相,給予當事人就重要的事實、證據提供質證的機會,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信訪聽證的價值在于規范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的程序和信訪人的信訪行為,最終實現依法處理信訪問題;三是信訪聽證的本質在于是公民運用法定權利抵抗有關機關可能的不當公權行為,縮小 “弱勢群體”與國家機關之間因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四是保證處理決定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信訪事項。實現事先、事中監督,促進有關國家機關自我監督、自我改正②。

二、聽證制度在我國之演變及前景展望

至今為止,我國有四部法律明確規定了聽證制度。1996年出臺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引入“聽證制度”,其“破冰之旅”的意義不言而喻。該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1998年施行的《價格法》開創了我國行政決策領域引入聽證制度的先河。2000年出臺的《立法法》規定以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立法,立法聽證為收集全體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的立法智慧提供了一個有益的渠道。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舉行聽證。2005年5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信訪條例》第31條第2款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聽證制度被我國法律確認九個年頭,五部重要法律法規尤其是《立法法》予以規定。原因在于聽證制度是民主的產物。由此可推斷:聽證制度順應潮流,得到廣大民眾認可。讓信訪與聽證親密接觸,讓傳統的信訪制度通過制度創新煥發出新的生機活力,應當是信訪改革的大勢所趨和必由之路。

三、信訪聽證制度的作用和價值

客觀地講,傳統的封閉式辦理模式存在如下缺陷:一是調查方與審理方難以形成實質意義上的制約關系,案件質量難以保證;二是不利于全面客觀地看待和考慮問題,難以避免主觀片面性;三是自由裁量權可能存在對黨員干部處理不公的現象;四是由于操作程序封閉運行,容易造成彼此的誤解,難以達到信訪人停訪息訴,被反映人誠心接受處理的效果;五是黨員干部的知情權、申辯權得不到有效保障,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

與上述五個缺陷相比,信訪聽證具有如下作用和價值:

(一)給當事人提供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③:一是給當事人提供自由陳述意見、辯論、反駁、質證的機會,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有關問題可以當面對案件進行對質,這對于澄清案件事實,防止國家機關偏聽偏信、主觀臆斷,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克服書面審理的局限性和背靠背調查取證的缺陷,可及時、迅速地查清事實,明確爭議的焦點,及時、合法作出決定或裁決。

(二)聽證制度的實行,得到了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群眾親歷處理過程,看到了公開透明、依法處理信訪問題的辦事程序,體會黨和政府以人為本和保護信訪人、被反映人合法權益的誠意,必將受到廣大民眾的理解和支持。

(三)信訪聽證搭建公民與國家機關平等對話、多方參與的平臺,可最終實現信訪處理決定民主化、公開化、公正化、化乃至法治化。信訪聽證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公開黨紀國法等處理依據(使聽證會參與各方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認知更加清楚,理解更加準確,界定更加公允),公平、公正地評議信訪問題,把問題擺在明處,把理由亮在桌面,還“參與各方”一個明白;信訪聽證使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增強依法處理信訪問題的法治觀念;聽證制度的設立,使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侵犯,同時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處于被監督的范圍內,可防止其專權和武斷,最大限度的限制了公權力的濫用,在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找到了一個最佳平衡點④。

(四)雖然信訪聽證會在某種程度上會增加執法成本,但無論如何,都是“收益”遠大于“成本”的⑤。最大的收益有三點:一是利害關系人和公共參與使得有關國家機關在做出處理決定的過程中以尊重民意和追求民主的姿態出現,“程序公正”來實現實體上處理決定的正當性。二是“因為人們一旦參加程序,那么就很難抗拒程序所能帶來的后果,除非程序的進行明顯不公;公正的程序在相當程度上強化了法律的內在化、社會化效果。”三是它有利于維持民眾與國家之間的信任以及良好關系,減少二者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增加處理決定的社會可接受性,最大限度地提高辦事效率。

(五)信訪聽證使信訪人知情權、申訴權得到充分尊重,滿足了信訪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訪人真心感受到信訪權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同時,由于邀請了上級有關部門和社會人士參與聽證,進行集體評議和現場監督,可以有力地促使信訪人息訪息訴、避免因被處分人申訴而產生新的上訪。

(六)信訪聽證充分體現利害關系人和公眾參與、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精神,公平、公開、公正地處理信訪問題,有利于增強國家權威,提高國家機關的社會公信力,最終達到息訴息訪的效果。

(七)彰顯制度創新的潛在價值⑥。由于聽證會的程序嚴謹、旁聽人員較多、氣勢威嚴,上訪人一般不敢在大庭廣眾之下胡攪蠻纏,往往可以收到較好的效果。另外,公開聽證后及時予以公開報道,產生的效應將對那些無理上訪者產生極大的心理壓力,使其改變自己的無理要求,息訪息訴。聽證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成為了聯系黨委、政府、社會和公民之間的良好紐帶。

四、信訪聽證制度的原則

有人認為信訪聽證應遵循以下原則⑦: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重證據,講事實原則;合理合法原則;尊重“訪”與“被訪”雙方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如證人)人身財產權利、合法權益原則;聽證、息訪統一原則;雙向規范原則。對這些原則,筆者持贊同態度。信訪聽證實踐中,對公開、公平原則理解有偏差,公開、公平運用不到位:如不能當場宣布結果,不允許反映人或被反映人查閱有關案件材料,對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既不考慮又不采納,不能真正理解信訪聽證制度的精神與理念。筆者著重論述公開原則和公平原則的理解和運用。

(一)關于公開原則。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信訪聽證實踐中常見的問題有四個:事前告知不充分、不完整;案卷不公開;聽證過程公開不徹底;聽證結果公開范圍狹窄。這四個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聽證的效果。筆者認為信訪聽證公開應做到:

1、事前告知。即有關機關在舉行聽證前,應當告知“聽證會參與各方”所涉及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聽證的時間、地點,以確保有效行使辯論權。

2、案卷公開。即自聽證通知之日起至聽證終結,當事人可以向組織信訪聽證的國家機關請求查閱有關該案的證據資料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所做的相關調查材料。

3、聽證過程公開。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其他有礙公開利益的情形,聽證過程應允許群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道。

4、聽證結果公開。即聽證的結論應公開,而且闡明作出聽證結論的理由,包括事實和黨紀、法律兩方面,亦應公開。筆者認為以下四類案件聽證結果應公開:一是久訪不息的案件;二是本地有影響的大要案;三是政策性較強的案件;四是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案件。以下四類案件聽證結果不能公開或不能完全公開:即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案件不公開;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商業秘密的案件不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其他不宜公開辦理的案件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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