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民商法學:學說創見與立法貢獻
王利明 姚輝
作為新中國成立后最早設立的專門從事民法教學和研究的機構,人民大學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自1950年成立以來(現稱民商法教研室),長期立足于中國的法制發展實踐,致力于中國民商事法學理論的構建與完善,全程、深度參與并見證了新中國民商事法律法典化活動[2],并成為該歷史進程的重要推動力量。60年發展史向我們展示,人民大學民商法學科始終與新中國民法學理論和新中國民商事立法同呼吸、共命運,其不但是新中國民商法學理論創建的主導力量,而且是新中國民商事立法體系化和法典化的重要學界推動力量。
值人民大學法學院喜迎60華誕之際,我們簡要回顧人民大學民法學科發展軌跡,[3]從一個側面展示新中國民商法發展進程,以期與法學界廣大同仁一道,助推中國民商法學理論和法制建設的發展與繁榮。
一、新中國現代民法學的思想起源:商品關系說
早在1954年冬天,中國人就開始勾勒中國民法典的藍圖。但作為一種根植于特定歷史時期、特定土壤的文化,法律必然受制于計劃經濟體制的強烈影響,我國當時并不存在以市場為導向的民商法及民商法學。直到改革開放后佟柔教授提出“商品關系說”,新中國現代民法學才得以誕生。
1978年改革開放后,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給中國民法學帶來了孕育和成長機遇。但當時經濟體制處于逐步轉軌和變革中,調整相應經濟活動的法制建設和法學理論也處于摸索和論爭中。對于如何建設與社會政治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法律體系和框架,民法學者倡導制定民法典,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經濟法學者則以當時的文件和領導人講話中關于加強經濟立法的提法,以蘇聯經濟法學理論為基礎,倡導把經濟法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隨之而來的便是長達七年的“民法與經濟法關系”大論戰。[4]其核心問題就是民法與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分問題。該論戰不僅涉及到民法的調整對象和制度構建問題,更涉及到中國民法學的科學發展和理論構建。
中國人民大學的民法學者[5]深入參與了此次關鍵的學術大討論,并提出了對本次論爭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學術主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當屬佟柔教授,其當時提出的“商品關系說”最后得到了學術界的普遍認同,并成為新中國民法學理論的奠基石。
1979年8月7日—8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組織的“民法與經濟法問題學術座談會”是民法學者與經濟法學者就調整對象問題的第一次正面理論交鋒。會上,佟柔教授作了題為《我國民法的對象及民法與經濟法規的關系》的主題發言,并提出了著名的“商品關系說”。他提出,盡管民法“內容包羅甚廣,但在本質上是調整當時社會中商品關系的”。[6]社會主義中國存在著商品關系……就要有一個民事立法,而這個民事立法必以調整商品關系為主導。……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商品生產關系存在于哪些范圍,存在多長時間,在它存在的范圍、地點、時間內,我們的民法就在這個范圍、地點、時間之內起作用。基于“商品關系說”,佟柔提出了由“權利主體制度、所有權制度、債和合同制度”構成的三位一體新中國民法體系。
1981年,佟柔教授主編的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學系統教科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原理》(上下冊)由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該書以“商品經濟說”為基礎,對中國民法學的理論體系和具體原理作了系統闡述。該書一經出版即成為中國各大高等法律院校民法學教學的主要用書,其所構建的理論體系奠定了新中國現代民法學的理論基礎。[7]佟柔教授在市場經濟道路尚未確立的年代提出的該理論,后成為奠定新中國現代民法學基礎體系的重要論斷,并成為《民法通則》第2條的立法基礎。[8]
二、新中國民法法典化的全程推動和理論貢獻
自1954年第一次民法法典化運動以來,雖然我國先后四次啟動民法法典化工作,但受經濟體制變動的影響和法典化研究水平的限制,四次法典化運動都無果而終。直到2002年全國人大決定采用“分階段、分步驟”的法典化道路,新中國民法法典化之路才獲得了較為清楚的發展方向。在理論界,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始終是這一進程的積極倡導者、全程參與者和大力推動者。其構建的中國民法法典化的理論體系,為立法機關的法典化活動提供了最直接、最全面、最權威的立法資訊和參考資料。可以說,中國民法法典化進程深深地打上了人民大學幾代民法學人的烙印。
(一)全程深度參與四次新中國民法法典化運動
1954年,新中國民法法典化首次被提上議事日程。鄭立教授等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之邀請參與起草研討活動,掀開了人民大學法學院民法學人60年來深度參與中國民法法典化進程的序幕。
1962年,民法法典化再次啟動,人民大學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佟柔教授和趙中孚教授深入參加了這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人民大學民法學人對民法學展開了深入的研究,為法典化工作提供了積極理論支撐。[9]
1978年11月,隨著改革開放政策和商品經濟戰略的提出,民主法制建設也被提上議事日程。與商品經濟相適應,第三次民法法典化運動啟動。佟柔教授等人應邀參與起草民法典。但因遭遇了“民法法典化活動時機尚不成熟”的質疑,立法機關決定先制定一批社會急需、條件又比較成熟的單行法規,暫不制定民法典。基于該計劃,《民法通則》于1986年誕生。在《民法通則》制定過程中,佟柔教授等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就其中諸多重大疑難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大量立法建議。佟柔教授此前形成的商品經濟背景下的民法學說為《民法通則》提供了重要理論支撐,其提出的“商品關系說”直接被《民法通則》第2條所采納。
1998年,我國第四次民法法典化工作啟動。當年1月1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邀請五位民法學者[10]座談民法典起草,與會學者一致認為起草民法典的條件已經具備,王漢斌副委員長遂決定恢復民法典起草,并委托由九位學者[11]組成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組,負責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新一代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仍然是本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的重要力量之一。第四次《民法典草案》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常委會并未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國人大表決通過,而是決定采用分階段、分步驟的方式先制定民法典的各個部分,然后制定統一的民法典。
除四次民法法典化和《民法通則》外,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同樣是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權法》和2009年《侵權責任法》的重要推動力量。在合同立法中,王利明教授等新一代人民大學民商法學者繼續全程參與國家立法。例如,王利明教授對合同的概念作了精辟論述,對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尤其是鼓勵交易原則)作了深入分析,并對我國合同法“不能采納德國法上的履行不能、瑕疵擔保制度”的主張作了可行性論證。這些都為合同立法提供了直接的理論支撐。[12]在《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制定過程中,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為從編撰學者建議稿、參加起草論證活動、組織國際國內高端學術會議等方面向立法機關提供了全方位的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持。《物權法》歷經10余年起草論證和8次草案方得以頒布,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伴隨著走過了每一次艱辛歷程。典型的如,物權立法于 2006年進入攻堅階段,但物權法上的平等保護原則等理念和制度設計卻遭到了違反憲法的質疑和批評,人民大學民商法學者對所涉問題展開了深入論證,對此種質疑作了有效地回應[13],并最終推動了物權立法的成功。
(二)全面構建中國民法典的理論體系
比較法上法典化的經驗表明,一個科學合理的民法體系或者民法典體系,離不開一個民法體系化和法典化理論體系的背后支撐。在法典化正式完成之前,是否存在一個民法典理論體系,理論體系是否科學合理具有決定性意義。就新中國的民法體系化和法典化而言,應當說,中國民法學理論界已經提供了充分的理論準備,已經為民法法典化提供了強大的理論參考體系。
在該理論體系的構建進程中,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無疑是最為重要力量之一。除了幾代人民大學民法學人長期以來為中國民法體系化和法典化提供的理論積淀外,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14]結合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和現實國情,編撰了《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系列叢書,對我國未來民法典的體系構建和制度設計做了深入研究和詳細說明。該系列叢書是對王利明教授組織起草的《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的深入說明和精辟詮釋,共有5本,涵蓋建議稿的八篇全部內容,包括總則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物權編、債法總則編、合同編以及侵權行為法編。本套書集權威見解、前沿理論、翔實資料、完整體系于一體,已經受到了廣大法學界人和國家立法機關的廣泛參考和借鑒。[15]
在起草學者建議稿同時,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還就我國民法體系化和法典化的重大疑難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從民法法典化的價值理念到立法模式、從框架結構到具體制度,推出了一系列研究成果,[16]成為我國立法機關的重要立法參考資料。例如,“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是20世紀以來商法理論中最為重要和基礎的問題之一,[17]也是我國民法法典化運動面臨的難題。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對此進行了系統研究,從商法的起源、民法與商法的功能與角色、市場經濟背景下的交往模式和比較法的發展趨勢等角度做了深入考察,并提出我國應采民商合一的觀點。[18]此種主張在我國理論界和立法界已經日益獲得了更為普遍的認同。
(三)大力推進“分階段、分步驟”模式下的法典化進程
在“分階段、分步驟”法典化進程中,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一如既往地深度參與、大力推動立法進程。無論是中國物權立法,還是侵權責任立法,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典型的有三:
一是根據立法進程編撰立法專家建議稿。除《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外,人民大學民法學人還根據物權法立法需要,組織編撰了專門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并出版了《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19]。該作品成為我國物權立法進程中的重要參考資料,并榮獲第四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法學類一等獎。在侵權責任立法進程中,人民大學民法學人再度建言獻策,組織中外學者先后編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專家建議稿》[20]、《中國侵權責任法:學者建議稿及其立法理由》[21],再次對我國侵權責任立法提出了系統的立法建議,很多直接被立法所采納。在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后,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根據制定司法解釋的需要,及時編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草案建議稿(草案)》,對《侵權責任法》提出了系統的解釋方案。[22]
在向立法機關提供學者建議稿同時,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圍繞立法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展開深入研究,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權威期刊上發表了大量論著,為立法進程提供了大量理論準備。僅以侵權責任立法為例,自2007年侵權責任法立法工作啟動以來,人民大學法學院民法學人先后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兩個刊物上發表了近10篇學術論文,就侵權責任法的體系構建、侵權責任法的比較法借鑒方法、侵權責任法一般條款、受害人救助機制、醫療侵權責任制度、死亡賠償責任制度等重大疑難問題作了系統研究,[23]為我國侵權責任立法提供了前沿參考。
二是參加國家立法機關的法律草案起草和論證活動。無論是1986年《民法通則》、1999年《合同法》,還是新世紀的2007年《物權法》、2009年《侵權責任法》,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一直是國家立法機關的重要智囊團體,幾乎應邀參加了全國人大法工委等立法部門組織召開的每一次重大法律草案起草和論證活動,為法律草案的擬定和修改提出建設性建議。如前所述,在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等法律的制定和修訂過程中,葉林教授、董安生教授等人大民商法學人也是積極參與者和大力推動者。
三是針對立法中的疑難問題適時舉辦高端國際學術研討會。在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制定過程中,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與全國人大等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和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等學術組織聯合召開了一系列高端立法研討會,邀請全球范圍內的權威學者參與我國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制定工作的研討活動,圍繞立法草案及其重大疑難問題深入討論,為立法活動提供前沿的理論資訊。[24]
(四)民法法典化進程中的理論貢獻
自佟柔教授提出“民法商品關系說”這一新中國開創性民法學理論以來,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長期致力于新中國民法學理論的全面創建,著力增強民法學理論的中國元素,奠定了新中國民法法典化(包括分步驟立法)的理論基石。個中內容,難以一一列舉,現筆者試舉數例,簡要回顧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在新世紀前后提出的部分創見[25]:
1. “中心軸”民法體系化理論。王利明教授提出,民法法典化和體系化需要圍繞某一“中心軸”邏輯地展開,民法典必須圍繞“中心軸”追求體系的邏輯性和嚴謹性,應當以法律關系為中心軸構建自身體系。[26]
2. 債法小總則[27]、侵權責任法[28]、人格權法[29]獨立成編法典化理論。侵權責任法獨立成編理論已經為立法所接受,債法小總則、人格權法獨立成編理論已經獲得了廣泛認可。
3.民事法律行為論。董安生教授是我國首位系統研究民事法律行為這一民法基本理論問題的學者,其在系統分析和借鑒中外法律行為理論及立法成果的基礎上,聯系我國的司法實踐,對法律行為制度的適用范圍、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法律行為的概念、法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意思表示原理、法律行為控制中的強行法與推定法等問題,進行了較為全面、深入和富于創造性的研究和探討。[30]
4.“物格”物權客體理論。楊立新教授提出,要區分為不同物的物格,確定對不同物格的物的不同法律地位,確定民事主體對不同物格的物具有不同的支配力和保護方法。脫離人體的人體器官、組織,動物尤其是野生動物和寵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為第一格,即生命格;抽象的物,例如網絡空間和網絡虛擬貨幣、有價證券等,為第二格,即抽象格;其他一般物為第三格,即一般格。[31]
5. 物權平等保護論。針對物權法平等對待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違反憲法的責難,中國民法學界予以了理論證成。王利明教授當數論述得最為徹底、最為深刻的學者[32],倡導物權法應當堅持各種物權之間的平等保護原則,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物權立法進程。《物權法》最終采納了該理論,并獲得了廣泛認可。
6. 合同法“鼓勵交易基本原則”。王利明教授在統一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首倡該原則,要求嚴格區分合同無效與可撤銷,盡可能減少合同無效情形;嚴格區分合同無效與效力待定、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應將合同形式要件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證據,而不作為決定合同成立的標準;應確定合同的解釋制度和漏洞填補制度,使更多欠缺部分條款的合同能夠最終得以彌補。其中大都被合同法所采納。[33]
7.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體系論。王利明教授是國內最早系統研究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的學者,其首次系統地提出了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理論,推動了我國學界對該問題的研究,其提出的理論最終被《侵權責任法》廣為接受。[34]
8.侵權責任形態理論。楊立新首次系統研究侵權責任形態,即侵權責任在不同的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表現形式。其提出,《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十種責任形態,包括自己責任、對人的替代責任、連帶責任、按份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相應責任、分擔責任、適當責任、墊付責任。[35]
9.侵權死亡賠償“物質生活水平維持說”。張新寶教授首倡,死亡賠償金只能是對死者近親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救濟,在制度上則體現為對死者近親屬相關財產損失的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以及對被扶養人合理生活費的賠償和死亡賠償金。應以“維持被扶養人或者近親屬一定的物質生活水平(物質生活水平維持說)”修正“扶養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作為被扶養人生活費和死亡賠償金的理論基礎。[36]
10.民法價值判斷的實體性論證規則理論。王軼教授首倡,民法學者討論價值判斷問題,唯有以實體性的論證規則為前提,遵循作為程序性技術的論證規則和形式,運用妥當的論證方法,方可達致相互理解,也才有可能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就具體的價值判斷問題形成價值共識:在沒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當堅持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在沒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得主張限制民事主體的自由。[37] (五)商法學的興起與發展
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我國商事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適應這一趨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趙中孚、葉林、董安生、郭鋒、黎建飛、邢海寶、賈林青等積極投身于商法學基礎理論和制度研究,推動中國商法學的發展和繁榮。在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等法律的制定和修訂過程中,葉林、董安生、郭鋒等都積極參與并建言獻策。例如,董安生教授參與了20世紀90年代關于商法學獨立性的深入討論,并提出了系統的觀點[38]。再如,葉林教授參與了2005年《中國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議稿》的撰寫,隨后又參加了國務院法制辦的公司法修改專家顧問組,其積極倡導公司折中資本制度,主張兼顧債權人利益和其它多方利益。其提出,公司治理外部關系而言,公司治理主要包括公司權力的內部分配和制衡,在此意義上,公司機關設置規則就成為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就外部關系來說,公司治理不僅要界定企業與公司的關系,還要調整公司與所有的利益關系集團之間的關系。[39]
三、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理論的開創與發展
在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的發展史上,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同樣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1950年《婚姻法》及最初的婚姻法學理論主要源于對蘇聯模式的簡單繼受。自1950年《婚姻法》頒布以來,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結合中國文化傳統和實際國情,開創了新中國自己的婚姻家庭法學理論,成為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制發展與完善的主要理論貢獻者。
在立法中,1978年,中央政法小組修改婚姻法領導小組以1950年《婚姻法》為藍本,起草新的婚姻法。楊大文教授應邀參加修法小組,并負責執筆起草條文,先后草擬出六稿。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94年,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再度決定修改婚姻法。1996年,修改婚姻法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成立。楊大文教授應邀作為六位專家組成員,全程參與了修改稿的起草和論證工作。龍翼飛教授應邀參加修訂活動并提出了諸多建設性意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通過了修改稿草案。
在理論上,鑒于簡單繼受而成的1950年《婚姻法》及其法學理論的明顯缺陷,人大法律系的學者積極致力于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婚姻家庭法理論,編撰了新中國最早的婚姻家庭法學教材《婚姻家庭制度講義》(鉛印本),奠定了我國婚姻法學理論發展的基礎。1958年楊大文、劉素萍等編寫的校內本科生教材《婚姻法基本問題》和1963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家庭制度講義》便是教材中的典型代表。這些教材在回顧婚姻家庭制度發展演變歷史基礎上,闡述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任務、作用、基本原則,重點論述了婚姻法所確立的結婚制度、家庭關系以及離婚制度,基本上奠定了我國婚姻家庭教科書體系,該體系延續至20世紀80年代。[40]
改革開放以后,楊大文教授、龍翼飛教授、孫若軍副教授等人大民商法學人充分考察中國的文化傳統和風土習俗,對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理論予以了大力完善。其提出的結婚年齡、婚姻效力、離婚條件等具體理論直接為后來法律修訂活動、司法解釋和婚姻法司法適用采納。以離婚條件為例,我國1950年婚姻法沒有規定。楊大文教授等在“感情論”與“理由論”之爭中積極論證采用“感情論”的合理性,在幾個草案稿中都規定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后詳細闡述了這一法定離婚實質條件。[41]隨著婚姻家庭法學的進一步發展,離婚法定標準又面臨“感情破裂說”還是“婚姻關系破裂說”之爭,其于90年代末達到高潮。楊大文教授對“婚姻關系破裂說”作了深入闡述,后被于2001年被《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部分采納,且已經得到了學界的廣泛接受。[42]
四、新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學的開創與繁榮
從關懷教授參與建國后第一部《勞動法》(1956)的起草工作開始[43],人民大學兩代民商法學人長期活躍在新中國勞動法理論戰線上,開創了中國勞動法學理論體系,推動了新中國社會保障法學的發展,并長期大力襄助國家立法和法律修訂工作。
從1956年至1979年勞動部第二次起草《勞動法》之前,關懷教授、王益英教授、李景森教授等人大民商法學人對勞動法的概念、勞動權、集體合同法律制度、勞動爭議糾紛解決機制作了開創性研究,奠定了新中國勞動法學的理論基石。例如,關懷教授首次系統論證了勞動權,先后在《教學與研究》、《政法研究》上發表了“新中國是真正自由勞動的國家”、“論我國公民的勞動權”等論著,前者被《新華月報》列為本月重要論文索刊之中。[44]關于勞動爭議糾紛解決機制,關懷教授積極倡導摒棄“以群眾來信、來訪的方式處理勞動爭議”的模式,呼吁恢復勞動爭議處理制度,通過以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及法院審判三道程序解決勞動爭議。粉碎“四人幫”以后,關懷教授積極參與1987年《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1983年《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勞動法》的制定工作,其主張最終被立法部門所采納。[45]
1979年,關懷教授應勞動部之邀參加《勞動法》起草活動。經過10余次修改的《勞動法草案》于1984年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但因分歧較大再次擱淺。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后,我國先后制定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并正致力于社會保險法等社會保障法的發展。從立法層面上看,關懷教授繼續深入參與了1990年第三次《勞動法》起草和論證工作。該法于1995年1月1日勞動法開始實施,成為新中國成立后第一部綜合性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
進入新世紀,我國不但制定了《勞動合同法》(2007),而且還大力開展社會保障法制建設。林嘉教授、黎建飛教授、鄭愛青副教授等新一代人大民商法學人全程參與了新世紀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起草論證工作,就中國勞動法學的完善、中國社會保障法學的構建作了大量開創性研究,并受到理論界和立法機關的廣泛認可。
關于勞動法學理論的研究范式,林嘉提出,最近三十年來在勞動法的價值觀念、立法策略、利益衡量、學科定位等多種因素的共振下,我國勞動法不斷被賦予新的時代意義,最終實現了范式的轉變:在調整方式上實現了從政策調整到法律調整的轉變,在價值觀念上確立和深化了傾斜保護勞動者和保護勞動者基本權利的原則,在勞動法定位上實現了從國家本位到社會本位的轉變,在調整模式上實現了從單一模式到個體自治、團體自治和國家強制三種模式共存的轉變。關于我國社會保障法制發展的指導思想,林嘉提出,應該以公平優先、兼顧效率作為中國社會保障立法的指導思想,社會保障法首先應當以社會公平為其價值追求,在公平的前提下兼顧效率。中國的社會保障立法首先要實現一個全覆蓋、低水平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存權這一基本人權,這充分體現出公平優先。在這一水平之上,可以構建多層次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現出兼顧效率。
黎建飛教授對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必要性和具體路徑做了深入研究。關于制定社會保險法的必要性,黎建飛教授形象地指出,[46]其肩負著直接的、與民之生活關系密切的保障任務。社會保險法的歷史啟示在于:社會保障是社會成員所必需的,它是社會成員生存、生活和保持人格尊嚴必不可少的。黎建飛教授同時對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具體模式和路徑做了深入分析。[47]關于農村社會保障問題,黎建飛倡導,我國農民社會保障囿于城鄉分離的二元社會結構,城鄉社會保障存在差距,解決農村養老的有效方法是要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依靠社會的力量和長時期的養老基金積累,保障農村的老人安度晚年。[48]
60年來,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始終走在中國民商法學理論建設的前沿陣地,始終秉艱苦奮斗、求真務實、團結協作之精神,始終以國家法制建設和社會進步為己任,長期致力于中國民商事立法的體系化和法典化。尤其是老一輩法學家在異常艱苦的社會環境中淡泊名利、潛心治學、無私襄助國家法制建設之精神,是人民大學中青年民法學人的精神財富。新世紀的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將進一步傳承和發揚60年來的光榮傳統。[49]
民法法典化是幾代中國人的夢想。雖然我國現代意義上的民商事法制建設道路還不長,但是,我們已經在60年,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的短暫30年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相繼頒布,一部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可謂呼之欲出。60年的法制建設經驗告訴我們,中國人有能力在新世紀打造一部充滿中國元素的《民法典》,藉此推動和繁榮世界民事法律文化。
面向未來,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希望與全國法學同仁一道,憧憬中國民商法理論體系的新高度,迎接一部中國特色當代民法典的誕生,期待中國民商事法律體系化的新境界。我們也相信,在新中國民法典誕生之際,中國民商法學又將迎來法學方法論的新時代。[50]
注釋: [1]本文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教研室編撰的《民商法學科史》為基礎,系經教研室集體討論而成,具體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熊丙萬參與執筆。筆者在搜集和整理60年光輝發展史的過程中,深為大量歷史人物和事件所震撼,但要真正做一個全面回顧與總結,筆者甚感困難,只能是挑選歷史中的部分人物、事件和思想予以展示。如有遺漏之處,還請各位海涵。 [2] 此處所稱民商事法律制度“法典化”不限于獨立的民法典,還包括《婚姻家庭法》、《勞動法》等各類民商事法律的法典化。 [3]本文所稱民商法學包括傳統民法、商法和勞動與社會保障法,主要以人民大學民商法學教研室所包括的研究方向為考察對象。考慮到我國婚姻家庭法制及其理論的特殊發展歷史、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社會法特征,本文先介紹傳統民法學,然后再分別介紹婚姻家庭法學、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學。 [4] 1986年《民法通則》的頒布終止了本次大討論。 [5] 佟柔、趙中孚、王利明等都參與了本次學術大討論。 [6] 佟柔教授在提出“商品關系說”之后對其予以了進一步發展。其代表性論文如,《我國民法科學在新時期的歷史任務》、《我國民法調整對象問題研究》、《論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及與經濟法的關系》都分析了民法調整對象。另外,在《民法概論》(佟柔、趙中孚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統編教材《民法原理》(佟柔主編、趙中孚、金平副主編,高等學校法學試用教材,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中,“商品關系說”得到了系統深入的闡述。 [7] 除《民法原理》外,佟柔教授后來還組織編撰了大量民法學教科書,對民法學理論予以了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成為后生民法學人傳承和發展的理論起點。如1982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民法概論》、1982年法律出版社高等學校民法試用教材《民法原理》、1984年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1985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疑難問題解答》第一輯、1989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中國法律年鑒·民法學》、199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國法學四十年》中的《民法學》與《民法通則要論》(張友漁主編)。 [8] 參見江平:《江平文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588頁。 [9]例如,佟柔教授對計劃經濟背景下合同的功能和定位作了深入研究,后成為當時計劃經濟背景下民法學界的主流觀點,開創了這一時期的民法學學說。參見佟柔、胡金書:“鞏固合同紀律,為實現國民經濟計劃而斗爭”,載《政法研究》1956年第1期。 [10] 五位民法學者分別是:江平、王家福、梁慧星、王保樹、王利明。 [11] 九位成員分別是:江平、王家福、魏振瀛、王保樹、梁慧星、王利明、肖峋、魏耀榮、費宗祎。 [12]參見王利明:“統一合同法制訂中的若干疑難問題的探討(上)”載《政法論壇》,1996(4);“統一合同法制訂中的若干疑難問題探討(下)”,載《政法論壇》,1996(5);王利明:“合同法的目標與鼓勵交易”,載《法學研究》1996(5) [13] “物權法對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實行平等保護原則”即為其中爭議最為激烈的問題之一。對此,僅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利明教授其先后就“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發表論文10余篇,積極倡導社會各界準確認識該原則。例如,王利明:《論物權的平等保護原則》,《中國法律》2006年第6期;《論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06年第3期;《平等保護原則:中國物權法的鮮明特色》,載《法學家》2007(1);“為什么說平等保護是完全符合憲法的”載《光明日報》2007年1月22日。 [14]在世紀之交,國家大力推動法學研究活動,先后在全國范圍內設置了9個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法學類)。鑒于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學科長期以來在國家民商法學教學和研究中的重要影響,1999年9月,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落戶人民大學法學院,依托原民商法教研室掛牌成立,王利明教授和楊立新教授先后擔任中心主任。自成立以來,中心極大地推動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的教學研究,日益成為中國民商法學理論研究和民商法學人才培養的重鎮。中心先后兩次在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評估中被評為“優秀”,于2007年獲得“教育部先進集體”榮譽稱號,于2009年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評估中取得了在百所重點基地中排名第六、法學研究基地中排名第一的優異成績。 [15] 需要指出的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梁慧星教授也同期主持編撰了《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同樣是我國民法法典化進程中的重要理論和立法參考。 [16] 例如,王利明:《我國民法典重大疑難問題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該作品入選新聞出版總署第一屆“三個一百”原創圖書出版工程;《民法典體系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王利明:《論中國民法典的制訂》,《政法論壇》 1998年第5期;王利明:《中國民法典的體系》,《現代法學》2001年第4期;王利明:《關于我國民法典體系構建的幾個問題》,《法學》2003年第 1期;王利明:《試論我國民法典體系》,《政法論壇》2003年第1期;王利明:《中國民事立法體系化之路徑》,《法學研究》2008年第6期。 [17] 參見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頁。 [18] 王利明:《民法典體系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頁。值得注意的是,人民大學民商法學科邢海寶教授就此提出了不同主張,倡導建立制定一個商法總則,進而制定一部商事法典,以宣揚商法精神或商人精神。 [19] 王利明主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0]楊立新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1] [德]布呂格邁耶爾、朱巖:《中國侵權責任法學者建議稿及其立法理由》,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22] 楊立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草案建議稿(草案)》,載中國民商法律網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9876,2010年7月10日訪問。 [23]參見王利明:“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體系構建——以救濟法為中心的思考”,《中國法學》2008年第4期;王利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濟機制”,《中國法學》2009年第4期;楊立新:“我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對國外立法經驗的借鑒”,《中國法學》2009年第5期;楊立新:“中國醫療損害責任制度改革”,《法學研究》2009(4);張新寶:“侵權死亡賠償研究”,《法學研究》2008年第4期;張新寶:“《侵權責任法》死亡賠償責任制度解讀”,《中國法學》2009年第3期;朱巖:“風險社會與現代侵權責任法體系”,《法學研究》2009年第5期;朱巖:“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立法模式研究”,《中國法學》2009年第3期。此外,人民大學民商法學人還在各類核心期刊上發表了關于侵權責任法立法的論文達100余篇。 [24]例如,在侵權責任法立法過程中,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先后組織召開了近10次國際學術研討會,邀請了來自法國、德國、奧地利、日本、美國、英國、我國臺灣地區、香港地區等十余個國家和地區的五十余個一流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學者出席會議并參與深入討論,其中多次研討會系與全國人大法工委聯合召開,直接為最高級立法機構提供了前沿參考信息。例如,侵權法高層論壇(北京,2008.11)、“侵權責任法立法建議”研討會(北京,2009.01)、侵權責任法國際研討會(北京,2009.05)、“海峽侵權法立法學術研討會”(成都,2009.06)、中美侵權法國際研討會(北京,2009.07)、中美侵權法草案研討會(北京,2009.11)、中日侵權責任法研討會(蘇州,2009.11)、《侵權責任法》實施問題國際研討會(成都,2010.07)。關于2005年6月1日以后的國際會議信息,可參見林嘉主編:《人大法學》網絡版,http://www.law.ruc.edu.cn/rdfx/。 [25] 需要說明的是,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科教學研究人員的理論創見遠不限于此。 [26] 王利明:《民法典體系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頁以下。 [27]王利明:《民法典體系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579頁以下。 [28]例如,王利明教授早在1997年就提出了侵權責任法獨立成編構想。王利明:《合久必分:侵權法在債法中的地位》,載《法學前沿》第一輯,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04頁。 [29]王利明、楊立新著:《人格權與新聞侵權》,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該書對人格權的相對獨立性進行了專門論證,明確主張“民法應當單獨設立人格權制度,對各項人格權作出具體規定”。 [30]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該書許多觀點為國內理論研究中首次提出。 [31] 楊立新著:《民法物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楊立新、曹艷春:“脫離人體的器官或組織的法律屬性及其支配規則”,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1期;楊立新、朱呈義:“動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論動物之法律物格”,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5期。 [32]參見王利明:“關于中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上、下),載《中國法律》2001(3)、2001(4);王利明:《論物權的平等保護原則》,《中國法律》2006年第6期;王利明:《試論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03;王利明:“物權法平等保護原則之探析”,載《法學雜志》2006年第3期;王利明:“試論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載《中國法律》2006年第3期;王利明:《物權法草案對平等保護原則的體現》,建設部《城鄉建設》2006年第 5期;王利明:《論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06年第3期;王利明:《平等保護原則:中國物權法的鮮明特色》,載《法學家》 2007(1);王利明:“為什么說平等保護是完全符合憲法的”載《光明日報》2007年1月22日;王利明:《物權法平等保護原則之探析》,《理論參考》,2007/06。 [33]王利明:“合同法的目標與鼓勵交易”,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 [34] 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35] 楊立新:“法官適用《侵權責任法》應當著重把握的幾個問題”,載《法律適用》2010年第Z1期。 [36] 張新寶:“《侵權責任法》死亡賠償制度解讀”,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3期;“論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載《法學研究》2008年第4期。 [37]王軼:《民法價值判斷問題的實體性論證規則》,載《中國社會科學》2004年第6期。 [38] 參見董安生、王文欽、王艷萍編著:《中國商法總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9] 參見葉林:《公司法研究》,中國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0] 參見馬憶南《二十世紀之中的中國婚姻家庭法學》,載《中外法學》1998年第2期。 [41]20世紀80年代末,“感情破裂”標準遭到流行的“婚姻關系破裂”論的挑戰。楊大文教授對此予以了反思,傾向于采用“婚姻關系破裂論”。參見楊大文:“完善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的婚姻家庭制度”,載《中國法學》1989年第2期;陳甦 《當代中國法學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59頁。 [42]專家主持編寫的幾個版本的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均采“婚姻關系破裂說”來設計裁判離婚理由的法律條文。例如,王利明:《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及說明》第433條、第434條。 [43] 1956年勞動部主持起草《勞動法》,關懷作為勞動法學專家積極參與了起草工作。然而,此后政治運動迭起,勞動法起草工作因此夭折。 [44] 參見“為了勞動者的權益——記勞動法學家關懷教授”,載《人權》2007年第6期。 [45]參見 “當代中國法學名家——關懷”,載《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網》,http://www.cnlsslaw.com/list.asp?Unid=3973,2010年7月4日訪問 [46] 黎建飛:《雪中送炭,還是錦上添花:﹙社會保險法﹚制定中的疑惑》,載《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2005年第5期。 [47] 黎建飛:《社會保險立法的時機、模式與難點》,《中國法學》2009年第6期。 [48] 黎建飛:《農村養老:期待由家庭走向社會》,載《人民日報》2005年12月11日。 [49] 由于本文側重于對人民大學民商法學科學說創造與立法參與的敘述,所以尚不涉及對人民大學民商法學教研室60年法學教育的介紹。事實上,人民大學民商法教研室也是新中國民商法學教育的重鎮,編撰了新中國第一步民法學教材、培養了新中國首位民法學博士(王利明)及兩位全國優秀博士論文獲得者(吳漢東1999、易軍2006)。以案例教學法為重要方法的民法學課程(王利明、龍翼飛和姚輝教授主持,2003)被評為國家級精品課程,案例教學改革與創新實驗獲得國家教學成果獎(王利明主持,2009)。 [50]在民法法典化和體系化任務基本完成之后,民商法學人需要加強對法哲學和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從比較法上的經驗來看,民商法、刑法學科是法哲學和法學方法論最重要的生長點,因為民刑傳統學科具有抽象和提煉法學方法論所需的最直接和最豐富的素材。而近幾十年來,我國民商法學界少有涉足法哲學和法學方法論者。當然,一個主要原因還在于近幾十年民法立法論和體系化研究任務過重。不過,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利明教授、楊立新教授、張新寶教授、王軼教授等已經從不同角度對法哲學和法學方法論展開了研究,且推出了不少成果,有代表性的如:王利明:《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楊立新:《民事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張新寶:“ 侵權責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載《中國法學》2009年第4期;王軼:《民法原理與民法學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