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新媒體時代媒介監督與司法審判的良性互動
佚名
:【摘要】新聞媒體本應對司法有不可替代的輿論監督功能,但是“媒介審判”卻扭曲了這種監督功能。當前媒體常常利用自身優勢,對案件事實加以夸大,激發公眾的非理性情緒,左右社會輿論。在互聯網時代,由于網絡的匿名性、自由性以及非理性等特征,使得媒體監督更容易異化成為媒介審判。文章認為,要形成媒體與司法的良性互動,必須完善媒體監督準則,完善司法公開措施,堅持媒體監督司法的法治化。
【關鍵詞】媒介審判新媒體時代司法獨立
【中圖分類號】D6 【文獻標識碼】A
新媒體時代是信息化的時代,它是指建立在科學技術發展尤其是數字技術發展的基礎上,信息的傳播方式、傳播特征與傳統媒體有著本質區別的各種新型媒體的總稱,具有信息海量性、傳播便捷性和主體自主性的特點。媒體與司法存在監督關系,但是近年來媒體對司法入侵的現象隨著許多重大影響性案件的發生而成為社會與司法無法回避的問題。在現代政治中,新聞媒體無疑是一種不可忽視的社會力量,隨著信息傳播方式與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變革,媒體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作為一種權力的媒體,在西方政治學中,它主要作為一種政治溝通工具出現,而媒體權力的政治功能之一就是影響輿論,“媒體,特別是電視、網絡等現代媒體,通過信息轟炸和影像刺激,很容易制造出即刻的公眾情緒和公眾壓力,形成社會輿論,對政治產生影響,在這種媒體制造的即刻公眾輿論面前,決策者往往缺少思考時間和空間,極易作出錯誤的決策”①。而媒介審判就是媒體權力政治功能在司法領域的一種異化表現,表現為媒體對司法的監督超出了其應有的范圍,不恰當地干預了司法作為一種公權力的獨立性。
媒介審判的概念考察
“媒介審判”一詞源于西方,英文是“trial by media”,最初是西方新聞傳播倫理中的一個術語,“意指新聞媒介報道正在審理中的案件時超越法律規定,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侵犯人權的現象”②,也指新聞媒體在法庭作出判決之前就先于司法程序對涉案人員作出定性、定罪等結論的現象。因此,按照傳統界定,媒介審判被認為主要發生在普通法系國家,那里存在媒介審判的基礎——陪審員制度,而在大陸法系的國家,法官主要由精英人士組成,不容易受輿論所左右。然而,在中國語境下,司法制度與新聞制度都與西方不同,司法獨立并不是“三權分立”式的獨立,各級法院檢察院都由同級人大產生并受它監督,受同級黨委的政法委員會的領導。新聞媒介則直接或間接屬于各級黨政機關,媒介的意見很容易就被認為是一些黨政部門的意見,也很容易影響有權過問司法的領導干部以及人大代表,如果后者輕信不全面的報道,對司法施加實質性的影響,法官就很難抗衡,間接地影響了司法進程。
媒介審判影響司法公正,容易造成誤判或錯判,新聞媒體是媒介審判的載體,其背后代表的是強大的輿論力量,公眾輿論遵照自身的“審判模式”,依照自身的思維方式,直接或間接地通過擁有公權力的黨政機關影響審判進程。其最大的特點在于媒介職能的越位,在媒介審判中,媒體往往超出自身的監督職能,將自己定位為媒介審判者,使自身置于與司法機關對立的位置,將監督異化為介入,從而激化了媒體與司法機關的對抗性。媒介審判多數是發生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這是一種新聞媒體依靠其影響輿論的功能干預司法獨立,將新聞置于司法之上的現實性悲劇。
司法獨立的內涵
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以及司法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涉法性案件的專門活動。而司法獨立一般包含兩個方面含義:一是法官獨立,司法獨立的價值在審判自由,即法官在個案的審理過程中,在遵循其法律和職業規范的前提下,進行理性的自主判斷而不會受到外界的干預和影響。二是法院獨立,這是指法院作為一個機構的獨立。首先是指法院獨立于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之外,不受二者的干涉和制約,是一種“國家權力的結構原則”;其次是指法院在司法審判中,可以自由地依據法律作出判決,而不受外在的先決的條件束縛,也即“技術性的司法規則”。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具有“立法權”、“決定權”、“監督權”、“任免權”等權力,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不論審判機關還是檢察機關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在中國,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兩院是全部司法機構中行使審判權和法律監督權的機關。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所謂干涉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干擾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如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權代法,強令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服從,或以行賄、請客送禮等非法手段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施加影響,而非正常的批評、建議和意見。”③這使得司法得以獨立于行政,也即我國憲法中的司法獨立原則。司法獨立,是國際公認的基本法治原則,其作用在于保證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能夠保持客觀、獨立、廉潔。司法獨立的目的在于保證每個人都能夠獲得公平公正公開審判的基本權利,司法獨立對于中國的依法治國政策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來說,更具有現實和長遠的重要意義,司法獨立原則也日益獲得更高程度的認同。
媒介監督在新媒體時代的新表現
在傳統媒體引導輿論的時代,媒介監督通常由傳統媒體發起,輿論跟進,同時引導網絡媒體與網絡輿論的方向,而如今,媒介監督通常由網絡媒體發起,傳統媒體跟進。當下“自媒體”的廣泛興起更使媒介信息傳播方式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也使當今的媒介監督現象向多方位發展,有愈演愈烈之勢。
發源主體不同。與傳統媒體的新聞媒體對外發布,公眾只能被動接受的傳播方式不同,新媒體時代的輿論來源是網絡,“網絡媒介”時代更多強調的是全民參與性。網絡的便捷自由、低門檻并且廣泛聯通的特點決定了每一個會上網的公民都可以成為輿論的發源點。公眾由被動接受變為主動參與,“自媒體”的興起使每一個人都擁有話語權,網民成為輿論的主體,而不再單單只是媒體的報道。
產生作用的方式不同。以網絡媒體為主要陣地的媒介監督表現的是網絡民意風向,主要在于形成強大的輿論向司法機關施壓,而不是如傳統媒體以黨政部門的官方態度或是機關領導的意見批示為手段干預司法。在媒介參與的案件中,當事人身份往往特殊,容易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案件內容多牽涉公眾關注的社會的公平正義問題或是與時下公眾關注熱點相關,進而激起全社會的論辯甚至產生對抗,產生巨大的輿論效果,進而影響傳統媒體,形成一邊倒的輿論壓力,通過民意的方式對司法機關產生影響。
更易誘發非理性的社會輿論。在互聯網上每個人都擁有話語權,“由于網絡輿論具有自由性、雙向性、匿名性、非理性及隨意性等特質,使網民個體的輿論表達更容易發生變化甚至扭曲。”④而網絡缺乏必要的把關人,部分有影響的個人在不擁有偵查手段且缺乏相關專業知識,難以掌握案情的全部事實并判斷真偽的情況下,輕率表態,一旦發生重大司法案件,更易使輿論監督“異化”,從而直接產生“網絡媒介審判”。
構建媒體監督與司法審判的良性互動機制
“媒介審判”現象的存在,暗示著二者之間存在的天然矛盾,只有在二者中找到一個適當的平衡點,才能將二者互動的效果最大化,將處在社會轉型期的中國法治帶上一個新的高度。新聞媒體本應對司法存在不可替代的輿論監督功能,但是“媒介審判”卻扭曲了這種監督功能。媒體常常利用自身優勢,對案件事實加以夸大,激發公眾的非理性情緒,引導社會輿論。在互聯網時代下,由于網絡的匿名性、自由性以及非理性等特征,使得媒體監督更容易異化成為媒介審判。媒體對司法有著一種“柔性監督”的力量,媒體對司法的審判報道和評論是代表公眾行使監督權,有利于使司法接受民眾的監督,保障司法公正,但是,同時也必須承認,不當的傳媒干擾會影響司法獨立,造成媒介審判,使得二者之間本應相互促進的關系惡化,媒體與司法相互沖突對立。要實現媒體監督與司法之間的平衡,需要司法機關和新聞媒體共同合作,不僅是媒體,司法機關也應當加快改革進程。因此要形成媒體與司法的良性互動,必須完善媒體監督準則,完善司法公開措施,堅持媒體監督司法的法治化。
完善司法公開措施,提高法官素質。司法公開是媒體監督的前提。媒體只有充分了解司法程序信息,知曉司法機關如何認定事實、適用哪些法律、依照什么程序進行,監督才能有序、理性地進行。雖然2009年12月,最高法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但是我國司法整體仍處在發展轉型之中,在司法公開方面還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司法機關應當進一步增加司法活動透明度與公開度,滿足公眾的知情訴求,為媒體監督創造更加有力的途徑和條件。例如,在制度上,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依法主動披露案件相關內容,建立與媒體溝通的有效渠道;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允許媒體的采訪和報道,依法公開的相關法律文書也應當允許媒體進行查閱,不為媒體設置障礙;建立完善的判決說明制度,避免因信息產生誤解而導致媒體監督異化。
法官在司法獨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必須要保證法官的獨立,一方面要提升法官自身的素質,法官是專業化的隊伍,法官群體應當是一個經過良好訓練、只為法律和事實服務的職業隊伍,法官應當對自主作出的裁判有足夠確信力,能夠分辨新聞事實和案件事實。在我國,法官處于案件審判中的主導地位,法官素質的高低與案件是否會受到媒體報道影響或是媒介審判密切相關。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自身抗干擾的能力,在遇到外界施加的各種壓力時,能夠很好地進行自我調節,以一種理性、沉著的態度去處理和應對當前的問題,這樣不僅可以讓自己以一種中立的身份進行公平的審判,還能夠取得公眾對法官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水平。
完備媒體監督準則,合理引導網絡輿論。媒體對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監督應當保持在一定的范圍之內,明確媒體監督的原則。媒體對司法的監督,應該表現為媒體將司法權力作為一種公權力,對其審判程序運行之中的合法性進行監督,而不是預設某種審判結果進而試圖影響審判。“媒體監督司法審判的總體原則,應為監督不能侵犯司法獨立,不能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不得侵犯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⑤在此基礎之上,媒體對司法的監督應該體現在媒體對司法機關審判過程中的合法性監督:一是對司法機關人員是否有受賄等違法現象的監督;二是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礎上監督程序上是否違法;三是對司法機制的監督;四是對是否有外力影響司法的監督等。面對案件報道,應當堅持準確權威、專業規范、合法受德、不妄發評論等原則。同時,在完善媒體監督原則的基礎之上,還應加強對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的培養,新聞工作者應秉承新聞報道的原則,在監督過程中嚴格規范自身行為,做獨立、公正的旁觀者,保持足夠的冷靜,不妄下論斷,不為奪噱頭作出片面報道。
隨著新媒體時代的到來,信息傳播的快捷性和互動性明顯增強,公開透明成為權力運行的新方式,但由于司法透明度缺失,在這個人人都是自媒體的時代,公民獲得信息的渠道越來越多,如果司法部門不及時公開有關信息,就會很容易引起公眾的質疑,進而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對司法過程形成巨大壓力。面對網絡媒介審判,司法部門應當主動出擊,積極面對,有效整合手中各種媒體的資源,建立相關法律宣傳網站,增強司法宣傳的影響力,提高權威法院網站公信力,善于收集碎片信息,利用多種網絡平臺,及時發布信息,通過官方與民間互動報道,使公眾對事件能夠獲得較為全面認知,引導輿論走向客觀,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沖突和矛盾。
媒體監督司法的法治化,公開審判的制度化。在眾多西方國家中,除了英美兩國,大部分國家都以法律形式對媒體設定了權利,也明確了媒體責任。與其他大陸法系的國家一樣,我國是實行成文法的國家,社會問題的解決有賴于法律的制定和監督,媒體對司法的監督同樣需要法律的指引與監督。將新聞媒體的監督功能納入法律法規的框架之內,實現二者的相互制約,互相促進,有利于促進我國司法與媒體二者之間的平衡。對于媒體報道司法、司法限制媒體的各方面,我國目前并沒有專門的、普通適用的法律,被限制的媒體的報道也沒有可以申訴的途徑。這不但容易造成媒介審判,同時也容易造成司法權的濫用。在其他國家,其現代媒體與司法獨立發展較早,其問題也更早涌現出來,并在多年的經驗中形成了一些較為成熟的規制與典范,對此我們可以做一些有益的借鑒。
公開審判并不意味著司法事務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向公眾披露,但是究竟哪些信息是可以披露的,哪些信息不能披露,這需要法律的規定與指導。同樣,哪些案件屬于不公開審理,法律中同樣應當有明確的規定,以實現公開審判的制度化和科學化,這樣便于媒體和司法機關更容易把握二者之間的界限。為了尊重和保證每一個人都應當享有的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就必須適度地對新聞媒介的介入加以限制,這是現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公理。反觀我國目前實際情況,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都正處于建立和發展之中,這方面的經驗和法規都相對空白,這要求我們必須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加快相關方面的改革進程,早日實現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的良性互動機制。
總之,要實現新媒體時代下媒介審判與司法獨立的良性互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恰巧是一項巨大工程,這需要多方的努力與協調。在互聯網時代下,由于網絡的匿名性、自由性以及非理性等特征,使得媒體監督更容易異化成為媒介審判。我們只有先認清新媒體時代下媒介審判與司法獨立的良性互動的重要性,深刻了解網絡催生下的新媒體時代特點和司法的獨立性,具體分析二者的密切聯系性和獨立性,才能真正施行一系列推動新媒體時代下媒介審判與司法獨立的良性互動的政策措施,切實形成媒體與司法的良性互動,遵循媒體監督準則,完善司法公開措施,堅持媒體監督司法的法治化。(來源:人民論壇;文/魏金輝;編選:免費論文下載中心)
【注釋】
①楊光斌:《政治學導論》(第三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23~224頁。
②魏永征:《新聞傳播法教程》(第二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11頁。
③譚世貴:《司法獨立問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06~112頁。
④黃茜:“我國‘網絡媒介審判’現象的分析及防范策略”,《今傳媒》,2012年第2期,第31~33頁。
⑤李贊:《論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的沖突與平衡》,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