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司法過程中社會穩定風險的管理與應對
黃燕
論文摘要 建立和推行辦案風險評估機制,是在人民內部矛盾凸現、刑事犯罪高發、涉法信訪嚴峻形勢下,是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自我加壓、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源頭化解矛盾糾紛的探索之旅、創新之舉。
論文關鍵詞 審判 涉訴信訪 社會穩定 涉訴信訪是社會矛盾的集中反映,而妥善處理信訪案件,是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任務。針對當前涉訴信訪居高不下的嚴峻形勢,本文試圖從司法過程中的社會穩定風險的管理與應對入手,一方面,主動延伸審判職能作用,加強社會穩定的風險評估和提示,積極為黨委、政府有效處理敏感、重大的信訪事件提供決策參考,從源頭上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另一方面,加強法院工作的穩定風險評估和提示,在立案、審判、執行及信訪階段,根據已掌握的動態信息,對當事人是否存在影響社會穩定的潛在危險進行先期預測、先期研判、先期提示,為先期介入、先期化解提供科學依據,通過審判與信訪的良性互動,實現執法辦案與化解矛盾有機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隨著全球化運動的加劇和中國社會自身的進步與發展,中國社會遭遇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同的問題——風險社會的形成。社會風險的不斷涌現。在司法過程中,確立和構建社會風險評估預警機制,既是從源頭上防范社會風險、樹立司法權威的有效舉措,更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治本之策。
一、風險管理理論在司法過程中的導入
(一)風險管理理論概述 風險管理是一門新興的管理學科,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是指如何在一個肯定有風險的環境里把風險減至最低的管理過程。 (二)在司法過程中導入風險管理理論的進路 當前,我國學界和司法界對社會穩定風險管理的研究還不夠深入,關于司法過程中社會穩定的風險管理在國內還沒有系統的調研和論證。此外,在實踐方面雖然有部分地區的法院已經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制定了相關的地域性規范文件,但是顯然這種制度嘗試還只是局限于某些地方以及某些“重大案件”,尚未有普遍性的制度規范形成。那么,構建司法過程中社會穩定風險管理的理論進路究竟體現在哪些方面呢?筆者認為: 首先,在法院工作中,審判過程中的社會風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社會風險僅指辦案過程和辦案結果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廣義的社會風險則包括除狹義風險之外的對外部環境和內部工作機制造成不當干擾最終產生社會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因此應當全面分析和準確把握辦案風險的可能形式及其發生的概率。 其次,應當對導致審判過程中社會穩定風險的各因素進行類型化和區別化分析。從審判過程中和法院內部建設的過程中,對社會穩定風險的來源進行深入探討,將其與審判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探討在辦案中降低風險,在辦案中防止風險的再次出現的路徑。 最后,審判過程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構建思路和制度設計。一方面,對具體案件的風險分級認定和處理,可依據現實危害程度、性質和影響進行綜合評估,分別擬定風險等級和處置標準。另一方面,評估機制的評估組織和工作程序進行詳盡的設計。 (三)在司法進程中導入風險管理理論的價值基礎 建立健全審判過程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提示機制的必要性有三方面:司法環境的客觀需要、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的需要、審判工作管理科學化的需要。 由此,筆者認為,建立健全審判過程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實踐意義有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有利于三項重點工作的推動,是實現人民法院審判管理科學化的重要形式。 第二,有利于推動人民法院管理工作的進步,更好地貫徹效能、風險等科學管理理念,實現法院工作的科學化。 第三,有利于提高執法風險的評估水平,不斷提高執法能力,也是法院工作規范化操作與提高效能的保障。 第四,著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可以防止因司法不當引發涉法涉訴信訪特別是群體性事件和突發性事件。
二、構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提示機制的淵源和原則
(一)社會風險評估預警機制的淵源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源于上個世紀經濟發達國家對經濟安全的評估預警的思潮。經濟安全評估預警機制的建立,為相關領域風險評估機制的建立提出了理論、方法和技術手段。 當前,我國既處于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等社會問題仍然突出,影響和制約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不斷增多,社會管理面臨的潛在壓力和風險不斷加大。因此,為防患于未然,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把風險控制到最低程度,研究建立審判過程中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有著重要的政策和現實意義。 (二)構建社會風險評估預警機制的原則 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提示機制的建立中,風險的發現是預防的關鍵,風險的評估是化解的前提,風險的化解是評估的目的。爭取在風險控制上的主動權。具體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事前預防源頭控制原則。必須和審判、執行工作管理密切結合,風險防控工作應當貫穿于訴前、訴中、判后執行和信訪全過程,使審判、執行的各個環節形成防控合力,形成系統的工作機制。自立案之初就要全面收集排查影響社會穩定的相關信息資料,分級評估案件的風險,根據實際確定風險防控措施,定期對各業務庭室在審執過程中是否全面收集排查辦案風險、準確評定風險等級、合理確定防控措施、認真落實防控措施等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2.整體聯動全程防控原則。從立案環節開始,直至案件審理、執行完畢,所有環節的承辦人隨時排查、收集可能導致社會不穩定事件的因素,逐項登記于《辦案風險評估信息登記表》,分別制定相應的防控措施,并將防控措施及落實情況登記于《辦案風險防控措施報告表》,隨卷宗材料流轉,本環節確實難以化解不穩定隱患的,由下一環節承辦人繼續實施,辦案風險隱患以層層分解的方式得以化解。
3.各方配合長效治理原則。辦案風險防控,關鍵在于對各種矛盾隱患的早發現、早解決。要著眼于社會矛盾化解機制的創新,著眼于社會關系的長期和諧穩定,堅持黨委領導,形成以政法委為領導,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信訪、街道社區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案件社會穩定風險防控網絡。各有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能分工負責,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共同化解辦案風險。 4.能動司法以人為本原則。把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建立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與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相結合,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大決策及程序,逐步形成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權益保障的長效機制。堅持能動司法,以確保社會穩定為著力點、以高效化解矛盾糾紛為切入點,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總體目標,積極參與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全面履行法院職能,堅持為黨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務、為社會和諧穩定服務,及時分析歸納社會公共管理領域中遇到的共性問題,通過審判白皮書、司法建議等有效形式,及時向黨委、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有價值的建議,預警社會風險,堵塞社會管理漏洞,提高社會管理水平。
三、構建司法過程中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預警機制的路徑選擇
(一)范圍、內容以及信息收集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提示機制,是指法院在受理訴訟(信訪)案件后,在立案、審判、執行及信訪階段,根據已掌握的動態信息,對當事人是否存在影響社會穩定的潛在危險進行先期預測、先期研判、先期提示,為先期介入、先期化解提供科學依據,以便更好地實現公正司法,為民司法,實現案結事了。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提示的的內容包括:案件的處理是否符合“案結事了”的要求;案件當事人是否存在越級訪或群體訪的風險;案件的處理是否存在問題或瑕疵,能否通過法律途徑得到解決;案件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訴求是否得以解決,不合理的訴求能否通過法律釋明和釋法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案件當事人是否存在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困難,有無解決的可能;有可能引發不穩定的其他方面。 涉訴案件的信訪風險信息可來源于各種有效途徑。包括各類會議、庭審、來信、接訪、反映、交轉辦案件、法院內網、外部網絡等獲取的信息。獲取信訪風險信息的部門和人員都有責任及時提供相關信息內容。評估責任主體應及時甄別信息來源的真實性,及時對有效信息予以信訪風險評估;提示責任主體按規定予以提示。 (二)責任主體的確定 在立案、審(執)階段,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提示的責任主體是案件承辦部門和承辦人。涉訴信訪案件,無信訪包案責任人的案件,由最終作出裁判(或執行)的部門為責任部門,承辦人為責任人;因客觀原因不能確定承辦人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評估責任主體,或指定具體責任人。有信訪包案責任人的案件,包案部門和責任人為評估責任主體。 (三)風險預警等級劃分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提示等級按信訪風險程度由低到高分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對應為白色、藍色、黃色、橙色、紅色五色)。其中一級、二級為一般信訪風險,三級、四級為重大信訪風險,五級為嚴重信訪風險。 (四)風險評估預警的程序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分為一般評估和重點評估。一般評估,適用于評估責任主體認為信訪風險等級為二級以下的案件。重點評估,適用于評估責任主體認為信訪風險等級為三級以上的案件。評估責任人提出評估意見,提交審判組織研究;適用獨任程序的案件,提請庭務會議研究;合議庭或庭務會議對涉訴信訪風險評估進行全面匯總和分析論證,對風險大小作出評價,對案件的處理提出建議;制定工作預案,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報本法院分管院領導、信訪管理職能部門。評估等級確立與變更實行分級審批制。第一、二級由責任人確定,第三、四級報業務庭主要負責人審批確定,第五級報分管院領導審批確定。 (五)社會風險的化解途徑 提示的評估等級最高為五級,或本程序評估等級為三級時,部門主要負責人參與化解;本程序評估等級為四級以上時,部門負責人應報請分管院領導參與化解,必要時,報請本法院院長參與化解。風險評估等級為二級以下的,評估責任人應向部門主要負責人匯報化解進度和化解結果。風險評估等級為三級的,評估責任人通過部門負責人,向分管院領導書面匯報化解進度和化解結果。風險評估等級為四級的,評估責任人通過部門負責人,向分管院領導、院長書面匯報化解進度和化解結果。風險評估等級為五級的,評估責任人通過部門負責人,向本法院全體院領導書面匯報化解進度和化解結果。 (六)考核制度與責任追究 嚴格落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提示工作責任。評估責任主體、提示責任主體應按本規定要求,切實做好評估和提示的各項工作,確保運轉規范、銜接有序。因工作不負責任、不認真執行本規定,導致當事人信訪或者重訪不止,發生嚴重后果的,將實行責任倒查,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結語
人民法院在司法進程中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提示機制,是從源頭上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治本之策,人民法院通過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提示機制,加強對各類訴訟案件情況的綜合調查研究,廣泛收集第一手資料,建立審判信息評估分析制度,深入分析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反映在司法領域的各種情況和問題,完善對社會問題審判信息預警工作機制,為黨委、人大、政府依法決策提供前瞻性、有價值的參考。特別是在審理矛盾比較尖銳的重大敏感案件,通過及時的風險評估與提示,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研究司法對策,針對可能發生的問題制定工作預案,不斷提高社會管理的針對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