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公安機關有效執法監督模式研討
管曉靜
摘要:有效的執法監督模式必須是一個全流程、全時段、全方位的立體化監督體系;是一個集案(事)件事前預警、源頭把關、過程跟蹤、環節審核、事后倒查、過錯追究一體化的機制;是一個內外監督形成合力,法制部門和多警種、多部門聯動的系統化規程;是一個堅持抓早、抓小、抓平時,能夠對執法問題早預防、早發現、早處置的實用化程序。這個監督模式包括預警監督、源頭監督、過程監督、現場監督、結果監督五個組成部分,同時必須具備監督主體合理配置、監督標準量化統一、監督方式科學超前、監督過程透明公正、監督結果運用嚴謹等必要條件。 關鍵詞:執法監督標準化必要條件模式構想
前言 公安執法監督,是指法律授權的機關以及公民和社會組織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活動和遵守紀律情況所實施的監督。加強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有效監督是提升公安機關執法水平的重要保障。它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執法實踐中的問題,防止產生執法過錯,確保公安機關嚴格、公正、文明、高效執法。有效的執法監督模式應包括五個基本要件: 第一是執法預警監督。由監督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定期研究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研究當地易發、多發性案(事)件,及時發布執法預警通報,督促基層執法單位抓好防范。具體要求:一是要針對本單位的突出執法問題、疑難復雜案件和執法經驗教訓進行分析研究,供領導決策參考和民警學習借鑒,不斷規范執法行為。二是要邀請檢察機關對重大案件提前介入進行監督,及時提醒執法民警,使執法監督工作由亡羊補牢向防微杜漸轉變。三是要全面掌握當地多發性案(事)件特點,及時提醒辦案單位和民警注意規范自己特定的執法行為。四是要邀請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等單位分管審判、批捕、公訴、偵查監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同志召開聯席會議,通過以案釋法、個案點評等方式,就如何提高執法質量、加強協作配合進行交流探討。五是要推行執法單位負責人及執法民警聽審制度和應訴制度,增強辦案人員的證據意識、程序意識。 第二是執法源頭監督。要杜絕執法問題的發生,就必須積極探索從源頭上規范執法行為的新思路。要從執法行為的初始階段實施監督,緊緊抓住接處警這一源頭,從接處警環節進行監督,避免因接處警不規范引發問題。具體方法是將所有的報警、求助、投訴納入監督范疇,發現問題及時更正,有效解決接而不出、出而不處、不破不立、立案不實等問題。一是要對出警不及時、處警不規范的行為給予提醒,并加強指導。二是要將無處置結果的報警、求助、投訴案(事)件以及受而未立的案件進行催辦。三是監督部門根據提醒有重點地進行跟蹤督辦。四是對已經發生的執法問題,監督部門要向責任單位及民警發送限期糾正的通知,責令立即改正。通過以上四個步驟的措施,使源頭性的不規范執法行為或違法違紀行為得到及早發現、及早糾正。 第三是執法過程監督。一是必須制定詳盡的監督管理職責,將執法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置于監督之下,形成接警人員及部門負責人、辦案人員及部門負責人、辦案部門專職法制員、各級分管主管領導、法制部門等多層次監督的制約機制,做到全程化、精細化、規范化。二是監督部門要制定執法督察工作規范,完善各類案件的審核制度,制定審核工作規定和審核人員工作制度,明確各類案件和辦案環節的審核要求。三是要進行個案跟蹤督辦,對每一起案(事)件都要進行督導。要監督指導執法民警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按規定形成接處警臺賬、行政處理臺賬以及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臺賬等,做到規范清晰、一目了然;要由專人對是否立案、撤案以及刑事案件不立案、刑拘逮捕直接釋放或轉取保、刑事案件轉行政處理等“向下走”案件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對人員處理后的執行情況,要將刑事拘留、逮捕未執行人員、未上網追逃人員、行政處罰未執行人員、罰款未執行人員以列表形式進行催辦提醒,直至辦結;對有時效的案(事)件,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案件,要及時向責任民警發送催辦提醒信息,催辦提醒信息每天都要重復發出,直至流程扭轉停止。四是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執法民警發送執法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補充偵查意見書,并限期糾正,執法民警整改后要向監督部門反饋情況。五是要建立辦案民警、審核人員及審批領導責任終身制。 第四是執法現場監督。監督部門要制定專門的制度,并派專人或使用電子信息傳輸手段,對民警的執法行為進行全程監督,力求使民警的每一個執法行為都置于監督之下。重點是對接處警、巡邏盤查、接待群眾、辦牌辦證、立案撤案、傳喚訊(詢)問、現場勘查、繼續盤問、抓捕押解、扣押返還財物、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交通違法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處置和群體性事件處置以及武器警械使用等環節進行現場監督。對監所、候問室、訊問室、詢問室、調解室、信息采集室、物證室、檔案室等特定的執法場所、羈押場所,要借助視頻監控系統進行實時監控,發現現場執法問題,可根據情況適時終止執法行為,及時糾正后繼續實施。 第五是執法結果監督。基層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要承擔所有案件的最終審核把關職能,統一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移送起訴、提請復議復核。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采取強制措施適當。要建立執法辦案隨機回訪、現場回訪和集中回訪制度,由監督部門負責,通過各種渠道對案事件辦理情況進行回訪,重點了解出警是否及時、方法是否得當、問題是否處理、群眾是否滿意。組織辦案單位對違法犯罪嫌疑人、行政管理相對人、涉法信訪投訴人和案件舉報人等進行隨機走訪,了解當事人對公安執法的需求和評價,掌握基層執法現狀。要制定執法巡視工作規定,每年要抽調專門人員組成執法巡視組,針對容易出現執法問題的環節和執法問題較多的單位,組織開展案件評查,及時發現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機制、制度建設,有效解決當前的執法突出問題,促進基層執法單位執法規范化水平的提高。 一、轉變執法監督觀念,發掘監督隊伍潛力是實現有效監督的首要條件。 有效的執法監督模式必須建立在一個先進的執法監督理念之上。為此,所有監督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只有切實轉變監督理念,改進監督方式,才能有效強化和提升監督效能。一是要變事后監督為事前、事中監督,變結果性監督為日常、全流程監督;二是要變案(事)件整體監督為執法環節和執法實體質量監督;三是要變全案審核、案卷考評為跟蹤督辦、糾錯追責;四是要變單一部門專門監督為多部門、多渠道聯合協調監督,變內部監督為內外結合的透明監督。 有了正確牢固的監督理念,還要在執法監督實踐中不斷發掘整合內部監督潛力,壯大監督隊伍,合理配置監督力量。具體要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首先是要強力推進法制督導員隊伍建設。基層所隊是公安機關執法任務的主要承擔者,保證規范執法重點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為確保監督到位,必須全面加強和改進法制督導員制度,將執法監督觸角向最基層的執法實戰單位延伸。具體辦法可根據當地實際來制定,但必須要明確規定并嚴格落實法制督導員的執法監督職能,明確聘任條件和程序、工作職權責任及管理與考核等內容。其次是要在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普遍建立法制督導員制度,抽調一些具有豐富執法經驗的同志作為法制督導員,加強對執法工作的監督。同時要建立信訪督查專員制度,著力化解信訪案件。第三是要進一步理順法制監督、紀委督察和其它各種內部監督部門的關系,合理配置內部監督力量。要形成法制、督察、紀檢、審計、信訪、政工等部門協同作戰局面。要研究建立一套集警務督察、系統審計、糾錯問責、獎優罰錯為一體的監督制約機制,形成強有力的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