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權外交及有關爭論
佚名
人權外交可以界定為以促進人權為基本目標的外交政策,也可以理解為以人權為借口來進行外交斗爭。前者為美國人所推崇,也是他們盡力樹立的自我形象,而后者則是許多發展中國家對它的譴責。我們認為,美國在當代,特別是在冷戰以后加緊推行其人權外交,無疑是為建立世界霸權的總目標服務的,而且它時常運用雙重標準來干涉別國內政。然而,歷史上試圖建立某種霸業的國家,如西班牙、英國、法國、德國、俄羅斯、日本等,都沒有把在全世界促進人權,或者廣而言之推行某種道德理想作為工具,唯獨美國是如此,而且人權外交已正式成為其冷戰后的全球戰略的組成部分。
翻開一部西方外交史,能夠被很少有爭議地看作是理想主義外交政策的典型事例,恐怕也只能在美國找到。這樣看來,僅僅指出人權外交是美國的政策工具、借口和幌子,尚不足以解釋美國人權外交的深層原因和社會背景,在這些方面還需作一些更深入的探討。本文試圖論述美國人權外交的演變過程及在冷戰后的新特點,并進行一些初步的理論分析。
一、冷戰時代美國人權外交的產生和發展
美國人權外交及有關爭論美國研究人權概念被引進美國外交領域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而 1976 年上臺的卡特政府大張旗鼓地推行人權外交可以說是美國人權外交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從這時起,人權外交開始成為美國對外政策的一個重要特征。
除了美國的歷史經驗之外,卡特開始倡導人權外交,應主要歸因于是他上任前一個時期的國內環境。美國國內一些重大事件——民權運動、水門事件、國會立法以及美國深陷其中的越南戰爭和由此造成的美國國內輿論的強烈反應,都促成了卡特時期人權外交的產生。上述事件把美國的外交推向同一個方向,即更加注重人權: 60 年代中期達到高潮的民權運動使公民基本權利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水門事件使公眾了解到當權者有可能濫用權力,侵犯公民的權利,因而應當受到制約;越南戰爭則一方面使美國人民驚異地看到自己號稱民主的國家如何侵犯一個萬里之外的小國,殘酷地殺戮那里的無辜百姓,并把自己的士兵派到戰場上去送死。越南戰爭引發了關于美國對外行動目的的討論,并導致了大量有關立法的產生。
國會中的反戰者最初也是從美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出發來檢驗美國是否在卷入越南戰爭方面走得太遠,資源的花費同所追求的目的是不是不成比例,但不久在民權運動的影響下,就變為攻擊它與美國人的某些價值觀念相沖突,認為它不僅是一個軍事問題,而且是一個道德問題。于是,美國反對越南戰爭的國會力量在 70 年代成倍地通過了與美國外交相關的法案,這些法案開始用人權標準來制約美國的外援政策。迄今影響美國對外援助政策的三項基本法律都是在這一時期通過的,它們是: 502B 條款,涉及所有的安全援助,規定不得向任何一個其政府參與持續地、全面地侵犯國際上公認人權的國家提供安全援助〔 1 〕; 116 條款,它涉及所有的雙邊經濟援助,第一次提出外援要根據一個國家的人權記錄,它聲明“不得向下述任何國家提供援助,這些國家的政府參與不斷地、大量地侵犯國際上承認的人權,包括拷打或給予殘酷的、非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不經起訴延長拘留,或其他公然否認人的生命、自由、安全權利的做法,……除非這樣的援助將直接使這些國家中的貧困人民受益”〔 2 〕; 701 條款,它把影響雙邊經濟援助的條件擴大到主要的國際銀行,這一條款授意財政部指示美國駐這些銀行的代表投票反對向上述國家貸款,但同時又一次設了一個類似的保留〔 3 〕。此外還有關于貿易的 1974 年貿易法(杰克遜修正案),它對美國給予最惠國待遇的人權方面作了規定。
國會還對總統緊急狀態下的權力進行了限制。 1973 年國會通過了戰爭權力決議,它是國會試圖限制行政部門在國外卷入敵對行動的第一個重要步驟,它要求國會在“可能的情況下”參與關于美國在國外采取軍事行動的協商。關于對外出售武器的行政協議,若成交額超過若干數額,必須經參議院批準〔 4 〕。
由于上述原因,卡特總統上臺后美國開始奉行人權外交便不是偶然的,特別是由于許多在 70 年代積極參與民權運動的國會議員以后進入了卡特政府。此外,由一個民主黨總統首先倡導人權外交,在美國歷史上似乎也順理成章,因為民主黨較之共和黨更傾向于推行理想主義的外交政策,被當作是理想主義典型的美國外交政策就產生于民主黨的威爾遜總統時期。
在卡特任職期間,從 1977 年初到 1978 年底,美國政府以人權為名反對向 16 個國家提供 52 項貸款。新的政策也擴展到進出口銀行和海外私人投資公司( OPIC )。由于推行人權政策,在 1977 和 1978 的兩年中,美國政府改變了向 12 個國家轉讓武器的計劃,其中一些被取消〔 5 〕。
除援助項目之外,美國的其他外交行動包括各種層次的外交對話,公開表明美國支持受到鎮壓的反對派的立場,以人權為由改變文化交流項目,對非民主國家的政治提出公開批評,把人權標準作為同有嚴重侵犯人權記錄的國家進行雙邊討論重要議題。卡特總統在推行人權外交方面引起全世界注目的一個事件,是他在上臺一周后即親自寫信給蘇聯的持不同政見者薩哈羅夫,表示支持他在人權問題上的立場。在多邊舞臺上,美國政府所采取的第一個步驟是在主要的國際人權協議上簽字,包括《美洲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社會權利國際公約》,表明美國想要履行它的國際人權責任〔 6 〕。
此外還有兩個用來影響其他國家政府人權實踐的方法,一是逐年發表“人權狀況報告”,這是國會 1976 年的法令所要求的;二是采取措施在其他國家鼓勵發展“民主體制和實踐”。卡特政府通過外交渠道來對某些政府施加壓力促使它們走向民主化,例如菲律賓、洪都拉斯、巴西、秘魯、玻利維亞和智利〔 7 〕。
卡特總統的人權外交在他任期的后兩年明顯地減弱下來,這是由于他在國內招致了許多批評,說他在外交政策上過分重視人權目標而忽視了國家利益,指責他在冷戰中出賣了友好盟國,其中最有爭議的是對于美國來說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的伊朗。親美國的巴列維國王統治的垮臺和對美國持敵對態度的宗教領袖霍梅尼上臺執掌政權,被批評者說成是卡特在國際上倡導人權和批評巴列維國王在國內破壞人權的結果。里根政府認為:“人權是美國外交政策的中心,因為它是美國自我概念的中心……。人權不是某種被加到我們外交政策上的東西,而是外交政策的最終目的:在全世界維持和促進自由……。人權是把外交同美國人民的傳統聯系在一起的具有關鍵重要性的問題。”〔 8 〕但是在里根政府看來,“在促進美國的地緣政治利益和人權之間存在著協調性”,“蘇聯是壓倒一切的問題”,“共產主義國家是侵犯人權的同義語”〔 9 〕。里根說他將直接關注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權,他的做法正是如此。里根政府信奉的是“在美國的權利政策面前首當其沖的不是獨裁政權,而應是共產主義獨裁政權”〔 10 〕。因此,在里根政府看來沒有任何事情比保衛美國的盟國不受蘇聯的挑戰更重要。 1982 年里根對英國議會作了一次演講,贊成在全球爭取民主的運動。而撒切爾夫人則更為明確地指出,這個講話是反對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斗爭的一部分。
第一屆里根政府期間美國政府雖然繼續倡導人權外交,但其人權政策基本的特征是執行上的雙重人權標準,根據這種標準,共產黨國家受到批評甚至懲罰,而友好的盟國即使有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也漠然視之,甚至對其政權加以扶植〔 11 〕。美國政府官員用所謂的“悄悄的外交”來對待友好的獨裁政權,即只是勸告它們做出改進,南非即是一例。在聯合國里,里根政府幾乎把注意力集中于古巴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權問題。一個不會講英語的古巴裔人竟被提名為美國駐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代表團團長。
美國政府也放棄了把在多邊發展銀行( MDBs )中的投票作為推行人權政策手段的做法,在這些銀行中,美國只以人權為由反對它認為不友好的左派政府。它不再反對向那些與美國利益有關的右派政府貸款,無論它們侵犯人權的程度有多大。 1981 年 2 月,美國駐國際金融機構( IFIs )的代表接到指示不再以人權為理由反對向阿根廷、智利、烏拉圭、巴拉圭貸款。雖然這些國家仍然被普遍認為在嚴重地侵犯人權,但美國政府聲明,它們的人權狀況已經得到了“引人注目的改善”。美國還改變了原先對國際金融機構向菲律賓、危地馬拉、南非、韓國、薩爾瓦多提供援助的否定立場。而同時,它并沒有放棄使用國際金融機構的援助作為工具向安哥拉、敘利亞、貝寧、南也門、老撾和越南這些得到蘇聯支持的國家施加壓力。在國際金融機構成立的頭三年,美國所反對的貸款額在被看作“左派”國家的總價值中占 31% ,在右派政權中則僅占 3% 〔 12 〕。
在 1985 年前 9 個月中,里根政府至少支持給予八個嚴重侵犯人權的國家貸款,所有這些國家都是美國的盟友。它反對給予援助的僅有的三個國家都是在“左派”統治之下:安哥拉、敘利亞、南也門。從 1984 年 10 月到 1985 年 3 月,美國反對過向五個國家貸款,其中只有一個屬于美國政治營壘,即智利。同一時期,它支持了 31 項向 8 個對它友好的右翼政府的貸款,雖然它們按美國的標準都有很糟糕的人權記錄〔 13 〕。除此之外,美國政府還采取了一些直接針對蘇聯的措施,例如 1981 年底以蘇聯支持波蘭政府軍管為由對它實行經濟制裁,包括限制高技術的出口,推遲出售糧食的談判,停止蘇聯航空公司的飛機飛往美國等〔 14 〕。通過這些事例我們可以看出,雖然美國政府在處理對外關系時口不離人權,但此時考慮的卻只是冷戰問題,而不是人權狀況,人權僅僅被利用來作為冷戰的工具。
第二屆里根政府略微改變了對一些國家的人權政策,其中的原因是復雜的。首先,其班子中的許多人被更實用主義的人所接替。其次,這些實用主義者,尤其是舒爾茨( Shultz )和許多外交部的官員認為,一些國家中的反共獨裁者實際上有害于美國長遠的安全利益,例如菲律賓。這樣,美國改變了以前歷屆政府對菲律賓馬科斯總統獨裁統治的支持政策,并運用其影響力于 1986 年幫助結束了馬科斯的統治。在海地右翼專制者讓-克勞德·杜瓦利埃 (J ean-Claude Duvalier) 的垮臺中里根政府也起了作用〔 15 〕。在智利,美國擔心,如果安古斯托·皮諾切特( Angusto Pinochet )擔任總統太久,會導致極左派重新出現。于是,舒爾茨和其他人如美國駐智利大使哈里·巴恩斯( Harry Barnes )努力使皮諾切特離開總統職位。雖然第一屆里根政府曾在聯合國為皮諾切特辯護,但他的第二屆政府卻幫助起草和聯合發起了一項批評智利人權記錄的決議,同時根據人權記錄否決過對智利和烏干達的貸款。對智利貸款的否決是里根政府把 701 條款應用于右翼政府以來的第一例〔 16 〕。上述變化產生于對美國長期安全利益的重新估價。第二屆里根政府的對外政策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更注重人權,因而在國家利益和人權兩方面之間取得了一些平衡,但其基本考慮仍然是美國的國家利益〔 17 〕。
由于里根政府不把經濟和社會權利列入人權范圍內,因此在它的報告中并沒有包括各國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狀況”的部分。
總的來說,里根時期美國政府的人權外交更明顯地服務于冷戰這個更大的戰略目標,因此其人權外交中的雙重標準問題十分突出。
二、冷戰后美國的人權外交
1990 年冷戰結束以后,美國的人權外交至少從形式上看不再同意識形態的斗爭交織在一起。美國政府不再特別強調人權考慮在外交政策制定中的重要地位,這是因為實際上人權因素已同美國外交政策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特別是經過從冷戰時代向后冷戰時代過渡的布什政府再到克林頓政府,美國政府似乎找到了人權在外交政策中確切的和恰當的位置,即把人權列為三大外交政策目標之一。它既不像卡特政府的前期那樣過分追求人權目標,表現出占壓倒優勢的理想主義;又不像在里根政府時期那樣,為了同共產主義進行意識形態的斗爭而推行雙重的人權標準,過分明顯地把人權外交作為冷戰工具;也不像在布什政府時期那樣保留但又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人權意識。這反映出美國政府試圖在外交政策中的現實主義和理想主義之間找到平衡點(更可能是不自覺地)。然而,要達到平衡并非容易,越是試圖維持兩者之間的平衡,其結果就越可能是在兩者之間搖擺不定。不過,從卡特政府的人權外交高峰后退,并不意味著美國外交政策的特征向尼克松—基辛格時期的現實主義回復,因為人權考慮已經成為美國外交政策決策中的一個不可分割的因素。
由于布什政府正好處于世界從冷戰時代向后冷戰時代過渡的時期,世界舞臺上發生的一些重大變化所帶來的挑戰,如冷戰的結束,蘇聯的解體,東德的統一,使它應接不暇。布什政府的迫切任務是忙于應付和處理突如其來的重大轉變時期所面臨的一系列復雜的國際事變。雖然布什曾提出“建立世界新秩序”的象征性目標,在這個新秩序中人權將特別受到保護,但事后證明它不過是一個沒有實際內容的空洞的口號。從里根政府到布什政府存在著基本外交政策的延續〔 18 〕,但布什比卡特和里根都較少道德主義〔 19 〕。有評論說,布什本人是明顯的實用主義者,“不在意識形態上信奉民主和人權的理想”。《紐約時報》上刊登的羅森塔爾 (A.M. Rosenthal) 的文章批評他“不懂得美國的權力和美國的民主理想必須結合起來,才能創造美國的效率。兩者不可或缺。”〔 20 〕由于這個原因,人權雖然在布什政府的外交政策中占有一席位置,但同里根政府相比,布什政府的外交政策帶有更弱的人權色彩。
布什政府時期美國人權外交是以一系列所謂的“人道主義”干預為特征。美國政府最初在 1991 年春南斯拉夫發生危機時無所作為,而波斯尼亞 1992 年 2 月 29 日宣布獨立釀成了歐洲自希特勒以來最嚴重的種族危機。直到 1992 年 12 月 21 日,布什才傳達給米洛舍維奇 (Slobodan Milosevic) 一個明確的警告,如果塞族侵犯科索沃或馬其頓,美國將進行直接報復〔 21 〕。 1989 年 12 月 20 日入侵巴拿馬是布什政府所進行的第一場軍事干預。美國政府此前一直譴責諾列加 (Manuel Noriega) 政權卷入販毒、支持游擊活動、大量濫用資金和騷擾美國在巴拿馬運河區的駐軍。 1987 年美國停止了對其政府的經濟和軍事援助, 1988 年 2 月他被佛羅里達的大陪審團指控為從事毒品交易。美國凍結了巴拿馬存放在美國銀行中的資產,并要求在巴拿馬國內舉行自由選舉。 1989 年當美國認為巴拿馬的民主選舉遭到諾列加的破壞時,于 12 月 20 日對巴拿馬發動了直接軍事入侵,投入了 26000 人的兵力。諾列加在軍事失敗后向梵蒂岡使館尋求避難但遭到拒絕,后被美軍扣押,爾后被美國緝毒署官員正式逮捕。隨后, 5 月份在大選中宣布獲勝的反對派領導人恩達拉出任巴拿馬新總統。
雖然美國此次入侵巴拿馬的借口是諾列加參與了國際販毒,損害了美國的利益,根據美國的法律要把他捉拿歸案,藉此恢復巴拿馬的民選政府,但它的入侵行為在國際上引起了是否有權干預他國主權的激烈爭論。人們幾乎難以想象,一個國家的元首要由另一個國家以販毒的罪名派軍隊進入這個國家加以逮捕,并由那個國家的法庭根據它的法律來進行審判〔 22 〕,這在國際上很難找到先例。而且,有理由認為,美國的真實目的是維護其在巴拿馬運河區的安全利益。〔 23 〕
如果說在入侵巴拿馬的問題上布什政府尚能以恢復民主政治為由,那么海灣戰爭前后布什政府在這一地區的政策則明顯不過地表明了其現實主義態度。 1990 年 8 月以前,薩達姆·侯塞因被看作是遏制伊朗宗教領袖阿亞圖拉·霍梅尼影響的有用盟友。當美國國會 1990 年春夏打算以人權為由減少同伊拉克的貿易時,布什政府堅決反對,然而在伊拉克當年 8 月入侵科威特之后,布什政府的態度發生了 180 度的轉彎,開始發動對薩達姆的譴責,把他描述為不僅是西方盟國石油供給線的威脅,而且是希特勒的化身。美國政府用了最聳人聽聞的詞句來指責薩達姆的對科威特和伊朗政策,以此來動員美國公眾對沙漠風暴行動的支持。美國政府態度發生變化的根本原因是,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行動嚴重威脅了美國的石油供應線,有可能危及美國的經濟穩定。 8 月 7 日布什宣布在沙特阿拉伯的沙漠部署軍隊。在以后的 4 個月里,美國向海灣地區派遣了 5 萬人的軍隊,這是越南戰爭以來最大的一次出兵。海灣戰爭爆發于 1991 年 1 月 7 日,六個星期后以美國軍隊的全面軍事勝利而告結束。然而,從人權的角度來看,布什政府在海灣戰爭之后并沒有對沙特阿拉伯施加壓力促使其民主化。沙特畢竟是美國軍事行動的主要基地,而且對于西方的經濟來說至關重要。由此看來,美國對波斯灣人權問題的關注依賴于華盛頓對自身利益的權衡,特別是在石油供應和遏制伊朗的問題上。
當不存在威脅現實國家利益的問題時,布什在人權問題上表現得比較果斷。 1992 年秋季當索馬里發生普遍饑荒和嚴重的內亂時,布什決定把 28000 名美國士兵部署在索馬里以維持治安,并向索馬里運送了大量的人道主義救援物資。這一行動在美國國內很有感召力,在國際上也頗得人心,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成功地制止了饑荒和派別戰爭。〔 24 〕布什簽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并把它交給參議院批準。布什的政策同里根的政策的差別在于他不再強調意識形態,因此在對待右翼政府的態度上,他不再像里根政府那樣主要以意識形態來決定政策。在對南非的政策上,他接受了國會的表決,執行禁運,對白人政權施加了更大的壓力。他對納爾遜·曼德拉 (Nelson Mandela)1990 年對美國的訪問表示了歡迎〔 25 〕,并加大了對薩爾瓦多政府的壓力,要求對死刑隊和其他侵犯人權的機構實行更多的制約。
完全在后冷戰時期上臺的克林頓是遵循卡特的傳統進行競選的,他批評共和黨的在任者拋棄了處理世界事務的人道基礎。 1992 年,克林頓反復批評布什不注重中國和海地等國家的人權。他許諾,他將使民主,即更廣泛的人權觀念成為外交政策的主要議題。他任命克里斯托弗 (Warren Christopher) 為國務卿,后者有在卡特政府工作的經驗;任命沙特克 (John Shattuck) 為人權和人道事務助理國務卿,部分原因是因為他曾為美國市民自由聯盟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工作過。他的國防部長阿斯平 (Les Aspin ) 也主張五角大樓應更多地關注民主和人道事務。許多克林頓任命的官員都有在私人人權組織中工作的經驗。總統國家安全顧問萊克 (Anthony Lake) 在卡特政府期間曾是國務院政策計劃司司長,他的副手伯杰( Samuel R. Berger )也曾經是這個計劃組的成員。一位捷克政治避難者的女兒,具有強烈人權主張的奧爾布賴特( Madeleine Albright )被任命為美國駐聯合國大使,在克林頓的第二個任期又被任命為國務卿。冷戰時期,美蘇之間的競爭是最緊迫的問題,任何干預都是可能造成雙方斗爭的潛在危險。然而在冷戰結束后的 90 年代,波黑、索馬里和海地的情況已有所不同。 1991 年海地塞德拉斯( Raul Cedras )將軍領導的一次軍事政變推翻了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阿里斯蒂德的政府,后者被迫流亡美國。如果這一事件發生于冷戰時期,美國政府很可能會因塞德拉斯將軍的反共立場而承認他的政權,但是布什政府毫不含糊地譴責了海地軍政府,支持安理會作出的一系列對海地實行經濟制裁的決議,并歡迎加利的私人代表卡普托( Dante Caputo )與塞德拉斯談判恢復阿里斯蒂德的權力。讓聯合國的官員進入西方勢力范圍可以說是一個前所未有的舉動,這在冷戰時期是不可想象的。 9 月 19 日美國對海地發動直接軍事入侵,使阿里斯蒂德得以重返海地擔任總統。在這次軍事行動的前夕,克林頓在一次全國講話中解釋了行動理由,他提出的推翻塞德拉斯政權的四條理由中的第一條就是,“海地的軍人統治嚴重侵犯人權”〔 26 〕。
在索馬里,當 1993 年 3 月饑荒明顯消除后,克林頓政府強烈支持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幫助重建索馬里的“國家和地區體制以及平民政府”。
克林頓在中國問題上表現得搖擺不定。他從來沒有停止過指責中國的人權狀況,在他當政的第一年,他通過行政命令把中國的貿易最惠國待遇同中國改善人權狀況聯系在一起。但是到 1994 年 6 月,克林頓宣布切斷這一聯系,這是因為美國在中國有持久的經濟利益,在亞太地區同中國有共同的安全利益,它也需要中國在核不擴散等全球問題上的合作。
克林頓像卡特一樣贊同國際人權標準,許諾推動有關兒童、經濟和社會權利的人權公約。在克林頓的支持下, 1994 年秋季參議院外交關系委員會建議美國批準聯合國反對歧視婦女的條約。在 1993 年聯合國維也納人權大會上,美國政府接受了把發展權作為人權的組成部分的觀念,這一觀念長期以來受到貧困國家的支持,但一直遭到美國的拒絕。雖然克林頓對如何對前南斯拉夫的戰爭做出反應態度曖昧,但他還是向聯合國設立的戰爭罪行法庭提供了相當大的外交和財政支持。
然而,冷戰結束以后,美國國內的孤立主義開始增長,把注意力放在國內的要求更加強烈,在對外關系上更加注重經濟利益和低代價的對外介入。當 1993 年 10 月美國的 8 名軍事人員在索馬里被殺害時,許多國會議員和大部分公眾輿論認為,結束索馬里饑荒的努力不值得以美國人的生命為代價。當 1994 年盧旺達的種族滅絕和內戰奪走了大約 5 萬人民的生命時,美國國內幾乎沒有什么壓力迫使克林頓介入盧旺達。美國政治文化中美國第一的傾向和美國的孤立主義在長達 40 年的冷戰之后成為國內的主要力量,克林頓強調的重點常常是經濟以及城市、犯罪和教育等一系列國內問題〔 27 〕。
三、關于美國人權外交的爭論問題
美國關于人權的法律和它近年來的人權外交引起了許多爭論,這些爭論涉及到一些理論問題,例如什么是人權?人權是否僅僅屬于主權的管轄范圍?如果是,那么一國或多國政府是否有權干涉屬于他國主權范圍內的人權事務?人權意識和主權意識可能在什么背景下發生沖突?等等。篇幅所限,這里不可能對這些理論問題逐一討論,只打算指明關于人權外交的兩個方面:
一方面,現行的以主權國家為主體的世界法律體系建立在各國平等和國家間條約具有神圣法律效力的觀點之上,建立在對以純國家制度為基礎的地緣政治的認識上。它認為不應有一個全球事務的強制者,國家之間應相互尊重各自的主權,在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世界中,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排斥了任何使命的要求,包括為了人道的目的進行干預。
這樣,國家主權的思想不僅同帝國主義的行為相對立,也同干涉一國國內事務(無論在什么情況下)的主張相對立。遭受過殖民統治的經歷使第三世界國家對于大國干預其內部事務非常敏感,而且一般來說,只有持帝國主義態度的大國才有意志和能力來對違反人權的現象采取國際行動,然而,正是這些國家常常用所謂人權干涉來作為其反對其他不同文化和意識形態的國家的工具。人權干涉的歷史記錄證明這些大國并不是全球人權的真正保護者。關于這一點,文森特( John Vincent )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他認為,以不干涉為道德的理論所遇到的難題是,“一國內出現了令人不能容忍的行為”(如納粹對猶太人的迫害和種族隔離制度對黑人的虐待)。但是沒有足夠的理由認為干涉者一定是公正的,并且有理由假設干涉的結果會超出糾正所意識到的罪惡的范圍之外。事實上,即使承認一些特殊的情況可以為干涉辯護,也并不足以造成一個先例,使其他可能的干涉者起而效法。〔 28 〕
另一方面,與主權觀念在世界范圍內加強的同時,另一種新的觀念也在逐漸形成,這就是超國家的全球觀念。根據這種觀念,建立在主權國家基礎上的國際關系沒有能力處理人權的問題,應當對此進行改革,把更高的標準應用于每一個國家。從這種觀點來看,世界上存在著許多問題,發生了許多濫用國家權力和侵犯國內人權的事情,雖然有許多侵犯人權的情況不能通過國際干預得到糾正,但也有一些是可以糾正的。如果一個強大國家的政府承擔起促進人權的責任,即使它是出于自身安全考慮,也會同時給世界帶來一些好處。即如自由社( Freedom House )的文件所說:“民主國家必須關心其他國家的內部事務。干涉不總是錯的……。”〔 29 〕
國際干預也可以求助于某些國際組織,但在其中大國的作用仍為關鍵。然而這種看法有三個關鍵的弱點,首先它暗含一個假定:西方民主國家是尊重人權的典范,因而在這些國家中一般不存在侵犯人權的現象。干預只是發生于非西方民主國家的事情。這樣,持這種觀點的人在提到國際干預時,便沒有考慮是否其他國家的政府也可能有權以促進人權為名干涉西方民主國家的內部事務,例如以美國印第安人或其他少數種族的權利受到侵犯為由來干涉美國的國內事務。
其次,根據主權觀念,民族自決被看作是至關重要的人權,其重要性高于個人權利。但是如果一個國家喪失了主權,它的內部事務因此由另一國政府和另一個種族或民族所決定,那么這個國家的人民哪里還有什么自由、平等可言?
第三,西方的人權標準是以西方現行民主制度為樣板,但是如果指的是包括經濟范疇在內的人權,那么一個國家的政府就有必要承擔保障全體人民最起碼的生存權利的責任,這樣就發展中國家來說,就必須選擇能為經濟發展創造前提條件的政治模式,而這在歷史、文化、民族、觀念和發展環境特點不同的發展中國家,將有別于西方國家。于是,如果用同一的標準來衡量政治制度狀況,尤其是處于轉型階段的政治制度狀況,其結果可能不僅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建設,也更不利于保障人權。
最后,人權主要不是抽象的法律或道德,對它的關注在國際斗爭中常常同其他利益交織在一起,冷戰時代它可能成為西方國家意識形態斗爭的工具,后冷戰時代它可能成為強國在世界推行政治、經濟和文化統治的工具。因此令人可以理解的是,反對這種統治的斗爭也常常會以駁斥甚至抵制西方人權觀念的形式出現。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似乎沖突的中心是人權問題,但實際上卻往往是涉及國家主權或經濟利益的斗爭。正因如此,它常常不是在一個理論范圍內所能解決的問題。然而,盡管如此,我們也應同時看到,世界普遍的人權觀念正在逐漸形成,人權保護已進入國際領域。各國至少已形成了如下一致看法:如果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威脅到臨近國家的安全與和平,或者超出了大多數國家所能容忍的程度,國際社會便有責任采取集體制裁和人權保護措施,這些情況包括:侵略與擴張行為、種族隔離制度、制造或驅趕難民〔 30 〕。
具體到美國的情況來講,美國的人權外交中還存在著另一個問題:其外交政策中國家利益和道德考慮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矛盾。現實主義和理想主義之所以被看作是相互對立的外交政策思想,就是因為長期以來人們在理論上傾向于一個看法,即注重實際的國家安全與公民的經濟和社會福利的外交政策,與反映像自由和公正這樣的價值的外交政策之間存在著不可避免的沖突。關于美國的外交政策有人說,“在我們根據美國的經濟、政治和安全利益和根據我們的人權利益而傳統地界定的外交政策之間將始終存在著沖突。”〔 31 〕
我們這里的重點不在于討論哪一種外交政策更恰當,而在于指出,由于上述沖突,一國政府無論怎樣信奉道德原則,它在制定外交政策時都不可能忽略國家利益而完全依照道德原則行事。冷戰時代這一現象非常突出,當美國把最高的國家利益看作是在冷戰中取勝,從意識形態的角度把社會主義看作是對人權的最嚴重的侵犯時,人權外交往往服從于冷戰的需要。當然這樣說也并不排除美國的決策者時而有在全世界追求人權的真誠愿望,但是從實際例子來看,顯然,一旦這種愿望同國家利益發生沖突,那么置于優先地位的就只可能是國家利益。美國外交政策中國家利益和道德考慮的矛盾體現在許多方面,其中一個最明顯的例證就是國會立法中的但書,它明確規定如果武器出售和對外援助符合國家利益,那么有關的侵犯人權的國家就可以被當作例外。這常常是美國行政部門違反其道德原則的藉口。這樣,即使是在卡特政府下人權外交達到高峰的時期,這個政府也在大量場合下利用這一但書對侵犯人權的國家進行援助。例如對巴拉圭的貸款,理由是幫助貧困人口;對土耳其的援助,理由是出于安全的考慮。
按理講,依照美國的法律規定,一旦發現一個國家不斷大量侵犯人權,就應取消對這個國家的援助和武器出售,然而這些法律允許有例外。關于安全援助,國會要求國務院報告繼續向該國提供援助的“特殊”環境說明,以及是否“根據所有的事實提供這樣的援助是符合國家利益的”。但是國會從未闡明什么是特殊的環境,或什么應當被看作是國家利益。實際上,如何看待“貧困人口”、“特殊環境”和“國家安全利益”這些問題,無疑帶有很大的主觀性,如果目的不同,所作的解釋就可能完全不同。而且,由于安全援助從來都是基于國家利益的考慮,所以幾乎所有的例子都可以構成例外。
關于經濟援助,在大多數情況下,可能更不容易判斷援助是否直接有利于貧困者。許多美國的雙邊援助和大多數通過國際金融機構管理的援助都是為了交通和工業基礎建設,雖然這些援助有助于一個國家的發展,但這些發展所帶來的好處卻不能直接達到最貧困的人口。這些援助的理論基礎是,援助一個不發達國家的最適當的方法是幫助它實現工業化、技術現代化,否則它便不能加入到世界經濟中來。這樣做的效果將是潛移默化的,它最終會使其公民富裕起來。但另一個可能產生的問題是,許多不發達國家貧富之間的差別往往在國家發展的時候相應擴大,而上述效應卻非常緩慢或不易察覺。但是如果援助項目僅僅給予貧困者,它并無助于一國經濟的發展,這個國家在未來可能仍然貧窮,因而從長期來看對該國人口并不利。
從實際情況看,美國從未對對于它來說有重要戰略意義的非民主國家運用過人權外交,三個典型的例子是菲律賓、韓國和伊朗,這些國家都曾有令人發指的鎮壓人權運動的記錄,但它們又都是美國對外援助或安全援助的主要接受國(伊朗的情況從宗教領袖霍梅尼 1980 年執掌權力后發生了變化)。從美國的角度來看,維持這些國家的政權穩定對于美國的利益來說是生命攸關的,這意味著美國不可能利用援助手段來對它們施加影響,也意味著它更容易對一些戰略上不重要的小國象征性地采取這樣的措施。 四、未來美國外交政策中的人權因素
從美國政府人權外交的發展來看,卡特政府時期是它的開端,自布什政府之后趨于平穩。今后美國政府的人權外交會向什么方向發展?它對于國際關系,特別是中美關系會有什么影響,這些都是非常值得關注的問題。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關于美國的人權外交有三個要點需要強調指出:
首先,我們知道,在美國外交戰略中始終存在著孤立主義與擴張主義的矛盾、現實主義與理想主義的矛盾;后冷戰時期美國外交目標方面存在的爭論是,在其三大外交政策目標經濟、安全和人權中究竟應以哪一個為重。上述這兩個判斷都同美國的人權外交有著直接的聯系。因為現實主義與理想主義對立的另一種表達就是國家利益優先還是道德優先,而在經濟、安全和人權三大目標中,前兩者代表了對國家利益的考慮,即現實主義,后者則代表了道德考慮,即理想主義。正如美國學者莫沃爾( A.Glenn Mower )所說:“給予人權什么樣的優先考慮的問題,實際上是一個‘現實主義’和‘理想主義’之間舊有爭論的當代表達,即在現實主義和理想主義之間,究竟哪一個應當成為外交政策的主導思想”〔 32 〕。因此,人權外交雖然是當代國際社會的新現象,但在美國的對外關系史上卻始終以不同的形式而存在。
在一些中國分析者的觀念中,美國的人權外交主要產生于其 70 年代后期對外戰略調整的需要,以往發表不少論著也都持此種觀點。然而,我們不應忘記外交是國內政治的延續這一公認的命題,尤其是像美國這樣一個國家,其外交政策決策程序完全不同于許多政治權力集中化的第三世界國家,甚至不同于一些西方民主國家,其外交政策的制定是行政部門、國會、利益集團、輿論等眾多因素相互平衡的結果。因此,美國人權外交的首要推動力是其國內政治的發展,是 60 年代中期的一系列國內政治運動和政治事件,包括民權運動和反越戰運動,而不是冷戰中為同蘇聯爭霸而調整國際戰略的需要,這一點在前文談到的卡特上臺前后美國人權外交產生的國內背景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如果沒有這些國內因素的推動,美國外交政策在卡特政府時期打出人權外交的旗號就是不可能的(卡特是打著人權外交的旗幟進行競選并以此而當選的),卡特之后歷屆政府在不同程度上繼續推行人權外交,也是不可能的。是美國政府為了推行人權外交,以要求或授意國會通過有關立法作為準備,還是正相反,國會在國內政治潮流的推動下,通過立法來限制政府的外交行為,要求政府在對外援助中把人權作為考慮因素之一?關于這一點,美國歷史學家小施萊辛格的一句話講得很確切,他說, 70 年代中期,“國會著手把人權問題強加于最高行政當局,國會運用立法權禁止和限制對‘嚴重侵犯國際公認的人權’各國提供經濟和軍事援助。”〔 33 〕
關于美國政府和國會在外交決策方面的制衡關系,中國國內的研究者在經歷了近年來中美關系中發生的一系列事件后恐怕已經很熟悉了。專注于美國人權外交研究的福賽思( Forsythe )也認為,“卡特政府對人權問題關注的根源主要在于國內政治,而不是純粹對在國外運用道德的關注。無論卡特的個人道德和他在大選中對吸引人的辭藻的設計起了什么作用,他的政府相信把注意力集中于人權為建立關于外交政策的輿論提供了一個基礎。卡特和民主黨的領導人都認為,一攬子反共產主義的舊有基石已不再能作為調動國內支持的辭藻起作用了。……所有關于人權的辭藻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國內,當萬斯說‘我們開始認識到美國在世界上是最強大的,既然它的人民的價值觀是最強大的’,他正是暗示了美國外交政策的這一國內基礎和道德傳統。”〔 34 〕這些觀點都表明美國的國內輿論和國會的壓力傾向是美國人權外交的主要動因。
第二,美國的歷史學家和政治學家都承認,美國外交政策具有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兩種傳統,這兩種傳統在歷史上交替地起主導作用。在中國的學者中,也已有人接受了這一觀點并對之做過詳細論述。例如王緝思的文章《美國外交傳統與對華政策》強調“美國外交思想中存在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的矛盾”〔 35 〕,并對它們各自的主張和表現形式作了詳盡分析;元簡的《冷戰后理想主義思潮的發展及其對美國外交政策的影響》在談到理想主義對卡特外交政策的影響時寫到:“民主黨有重視理想主義的傳統;卡特本人被認為是威爾遜之后最提倡理想主義的總統”。〔 36 〕
說美國外交政策在某一時期受理想主義的主導,或“美國的人權外交是美國理想主義外交傳統的當代表現形式”,并不是在美化美國的外交,在國際關系理論中以及在我們對美國外交政策的分析中,現實主義和理想主義這兩個概念都不帶有任何價值判斷,正如我們在分析美國的國內政策時,保守主義和自由主義兩個概念不帶有任何價值判斷一樣。追求道德理想的外交政策可能導致在世界上強制推行民主和人權,用各種手段,包括經濟制裁和軍事干預,來對不同制度的國家施加壓力,使其發生制度上的根本變化,美國政府近年來在外交方面不乏這樣的事例,例如在推行人權外交時期,美國國會于 1992 年通過了“古巴民主法”, 1996 年又通過了“赫爾姆斯-伯頓法”,規定要對古巴、利比亞和伊朗進行貿易的外國公司進行制裁。對于古巴更是把它的“民主化”列為對它取消全面經濟制裁的條件。另一方面,注重國家利益的外交政策則可能導致在冷戰中不計較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方面的根本差別,而把戰勝冷戰對手當作主要目標,同時與主要對手的對手結成某種戰略關系。這正是美國在冷戰結束以前對中國所做的,那時,出于冷戰的需要,美國并不把中國的人權問題當作雙方發展關系的嚴重障礙。況且,從理論上說,理想主義與現實主義可能在某一點上走到一起,那就是,當美國認為民主國家之間無戰爭,對美國和西方的最大戰爭威脅來自那些非民主國家,從而把在全世界推行民主和人權當作最大的國家利益之時,它們之間的界限就可能變得模糊了。這也可以從相反的方向來得到證明:人所共知的美國現實主義外交政策的代表人物之一基辛格,就把他的現實主義政策解釋為也是理想主義的,他說,“追求美國的實力就是符合道德的,因為它旨在使所有自由的人們最終得到安全和維持均勢。”他的一個典型辯解方式是向美國駐聯合國代表團提出這樣的問題:“如果我們危害了自己的安全(通過諸如保護人權的行為),就服務于道德目的了嗎?”〔 37 〕
第三,非西方國家的人或非美國人常常很難理解和相信,在大多數美國民眾看來,他們和他們的國家在全世界追求民主和人權是出于真誠的動機。這正如許多西方或美國民眾不能理解,為什么第三世界的國家,包括中國,把生存權和發展權當作基本人權,而且可能是優先的人權一樣。這些僅僅用資本主義國家統治階級的欺騙是不能解釋的,更深層的原因是兩者多方面的差異,既有經濟發展水平方面的,也有基本的文化和觀念方面的。美國的政治文化帶有一個甚至不同于其他西方國家的獨特特征,即美國人把自己看作是上帝的選民,有責任在全世界追求自由,并認為美國外交政策應當反映這一形象,〔 38 〕
美國式的民主制度應當推廣到全世界。美國人的這種傾向雖然不是時時在其外交政策中表現出來,但它卻是形成美國理想主義外交傳統的基礎。也正是由于存在著產生于國內的來自“美國例外論”的要求,美國的外交政策才比任何一個其他西方國家都表現出了更多的理想主義色彩和人權要求色彩。只有了解美利堅民族看待世界的這一獨特方式(無論它有時多么討嫌,或給其他國家和民族帶來多么不可接受的后果),我們才可能理解美國外交政策中的理想主義傳統,從而進一步理解美國今日的人權外交。唯有如此,我們才可能對需要應付美國的人權外交有一個長期的心理準備(美國人權外交不是簡單地經過對外戰略的調整就能放棄的),也才可能有的放矢地采取適當的對策。從目前存在的一些情況來看,美國的人權外交不會逆轉,這是由以下情況所決定的:
1. 人權是美國人的基本價值觀念。 1776 年的美國《獨立宣言》就已提出了人民權利的觀念,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革命成功之后,這些權利首先在各州的憲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以后又在聯邦憲法中以憲法前十條修正案形式規定下來(即著名的權利法案)。 60 年代蓬勃高漲的美國民權運動推進了不同種族間的權利平等,并使權利思想更加深入人心。權利觀念或人權觀念在美國人心目中已根深蒂固,不可動搖。另一方面,正如美國中國問題專家奧克森伯格( Michel Oksenberg ) 1996 年 9 月 2 日在美中教育交流中心回答提問時所說,美國是一個多種族和民族組成的社會,這個社會需要有一種共同的東西把不同的人凝聚在一起,這就是統一的價值,人權就是這樣的價值,因此它是美國立國之本。〔 39 〕再加上上文所提到的以“美國例外論”為基礎的對外政策上的理想主義,今后“人權注定將保留在美國的外交議事日程上,美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選擇的余地,美國將來不會放棄人權外交”。〔 40 〕
2. 美國政府的人權外交被認為是有成效的。美國政府對其人權外交或人道干預的自我估計很高,它把許多拉美國家和亞洲國家走上民主化的道路歸功于此。蘇聯的解體和東歐社會主義陣營的瓦解,更被它看作是美國在全世界追求人權和民主的成果。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在提到 70 年代開始出現的世界第三次民主化浪潮時,所列舉的兩個國際因素之一就是美國通過人權外交來促進世界各國的民主化。他在發表于 1991 年的文章中說,“ 70 年代和 80 年代美國是民主的主要促進力量。”〔 41 〕
3. 美國政府的人權外交已經制度化。從卡特政府開始,政府設立了一些把人權考慮納入外交決策過程的機構和制度,如國務院下新設立了一個司——人權和人道事務司,其司長被授予助理國務卿的頭銜,由此提高了該職位在國務院中的地位。自 1976 年起,政府根據國會立法逐年發表各國人權狀況報告,這個報告受到高度重視。
此外,人權已不僅是某一個政黨關注的問題,而是自卡特政府以來兩大政黨,包括兩屆民主黨、兩屆共和黨政府在不同程度上正式承擔的責任。這表明了人權作為外交政策因素的持久性。而且,政府對外雙邊和多邊經濟援助和安全援助都要受到以促進人權為目標的法律條款的限制。
4. 意識形態的公開斗爭隨著冷戰的結束而結束,美國人權外交的雙重標準問題不再十分突出。在冷戰的國際背景下,美國人權外交中存在著不斷受到國內和國際輿論批評的雙重標準問題,即對不同意識形態和不同冷戰陣營的國家采取不同的人權標準,把人權外交作為意識形態和冷戰的工具。這個問題隨著冷戰的結束,變得不再突出,雖然美國政府毫無疑問仍然會繼續使其人權外交服從于其全球戰略,但它外交政策目標的自相矛盾將會減少。
5. 隨著許多亞、非、拉美軍事獨裁國家開始走上民主化的道路,美國外交政策中國家利益和道德考慮之間的沖突逐漸減少。與上一個情況相關的是,自 80 年代以來,全世界大量非民主國家開始走上民主化的道路,與美國戰略利益相關的一些發展中國家近年來都在向民主制轉變,其人權狀況有了很大的改善。這減輕了美國外交決策中國家利益和道德考慮之間的沖突,更易于促使美國從人權的角度去作出外交決策。
6. 美國國內輿論和國會對美國外交政策的影響有所加強。美國國內輿論越來越重視國際人權,特別是在美國國內基督教右翼勢力復活和爭取少數群體權利運動取得有限成功的背景下。同時,國內輿論對外交的影響有所加強。這表現在任何美國重要的政府官員在國際公開場合都必須談論人權,表明美國對人權問題的立場,否則就會受到國內輿論的強烈批評。一項表明美國在人權問題上強硬立場的對外政策容易得到美國國內輿論的同情,反之則容易招致指責。美國的政治官員都非常重視輿論傾向,因為這關系到他們在民意測驗中的得分和下一次當選的機會,因此美國外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要受輿論的左右。另一個影響因素是,美國國會在外交政策方面的發言權自 70 年代以來明顯提高,而國會作為立法部門歷來比行政部門在國家利益和道德考慮兩者之間更傾向于后者。此外,重視人權不僅是國會的傾向,而且還有許多制度保障:國會的下屬委員會負責監督國會頒布的大量與國際人權有關的立法的執行情況,政府也必須逐年向它提交關于各國人權狀況的報告。
7. 與不同政治制度的國家進行斗爭仍將是美國的一個長期目標。雖然冷戰已經結束,公開的、激烈的國際意識形態斗爭已經不復存在,但是兩種政治制度的斗爭并沒有消失,雖然是以以往不同的形式。在共產黨國家中推進民主和人權就是當前的一種形式,因為這些國家都被指責為非民主國家,嚴重侵犯人權,并被看作是對民主國家的潛在威脅。
然而,盡管存在著上述因素,美國的外交政策不會被導向完全的理想主義,因為“美國例外論”只是美國政治文化的一個方面。實用主義而不是道德主義、物質主義而不是深刻的思想、安全而不是倫理,也全都是美國遺產的一部分。引用小施萊辛格的話說就是:“美國外交政策的后果充滿了自相矛盾”。“美國外交政策的概念是經驗和命運之間舊有爭論的反映——美國被看作是許多國家中的一個,像其他國家一樣有天使的沖動和掠奪的欲望的傾向;還是被看作是上帝所選擇的救世主來拯救墮落的世界。每一種看法都孕育出其思想類型。第一種產生于歷史和對待世界事務的經驗方法上的爭論問題。第二種產生于神學和神學世俗化中的問題。這兩種方法之間的沖突表現在美國人靈魂的分裂上:信奉經驗和遵從教條。”〔 42 〕
換句話說,現實主義、注重國家利益的傳統也會同時在美國的外交政策中起重要作用。而且,近年來美國國內政治上的保守主義、國際關系上的孤立主義正在同時滋長,它們也會成為一種抵銷因素。
注釋:〔 1 〕 David P. Forsythe, Human Rights and US Foreign Policy, (Gainesville: University of Florida Press, 1988), p.175. 〔 2 〕 ibid., p.180. 〔 3 〕 ibid., p.183. 〔 4 〕李道揆:《美國政府和美國政治》,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424 - 426 頁。〔 5 〕 Mark L. Shneider, "A New Administration's New Policy: the Rise to Power o f H uman Rights," in Peter G. Brown and Douglas MacLean ed., Human Rights and US Fo reign Policy,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s (Lexington: D.C. Heath and Compa ny, 1979), p.12. 〔 6 〕參見 ibid. 〔 7 〕 ibid., p.114. 〔 8 〕 US Department of State,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 for 1982: Report Summitted to the Committee of Foreign Affairs, Ho use of Representative s and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Relations, US Senate (Washington, D.C.: U 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83), p.7. 〔 9 〕 Brown and Maclean ed., Human Rights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Pr inciples and Applications, p.26. 〔 10 〕 David P. Forsythe, "Human Rights and US Foreign Policy: Two Levels, Two Worlds in Political Studies", in Political Studies, Vol.43, Sp ec ial Issue 1995, Policitics and Human Rights, Edited by David B eetham, p.120. 〔 11 〕 A. Gleen Mower, JR., Human Rights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the Carter and Reagan Experiences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1987), p.109. 〔 12 〕 ibid., p.110. 〔 13 〕 ibid., p.116. 〔 14 〕熊志勇:《美國的人權外交與其全球戰略》,《美國研究》 1991 年第 4 期,第 50 頁。〔 15 〕 Mower, op.cit., p.116. 〔 16 〕 ibid., p.116. 〔 17 〕 David P. Forsythe, Human Rights and Peace (Lincoln NE: Unive rsity of Neebraska Press, 1993), ch.5. 〔 18 〕 Dilys M. Hill and Phil Williams ed., The Bush Presidency, Triumphs and Adversities (New York: The Macmillan Press LTD, 1994), p.164. 〔 19 〕 Foresythe, “ Human Rights and US Foreign Policy, ” p.124. 〔 20 〕 Charles-Philippe David, “ Who was the Real George Bush? Foreign Policy D e cision-Making Under the Bush Administration, ” Diplomacy Statecraft[WTBZ ], Vol.17, March 1996, No.1, p.217. 〔 21 〕 ibid., p.217. 〔 22 〕 1991 年 5 月 9 日,美國佛羅里達州邁阿密聯邦法院開始對諾列加進行審訊。 1992 年 7 月,該法院以“參與國際毒品走私”等 8 項罪名判處諾列加 40 年徒刑。見徐世澄主編:《美國和拉丁美洲關系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77 頁。〔 23 〕美國入侵巴拿馬的真實目的,及其如何視其在巴拿馬運河地區的安全利益,可參見 Ric hard A. Melanso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Since the Vietnam War, the Searc h for Consensus From Nixson to Clinton (Armonk, New York: M.E.Sharpe, 1996), p.2 76 ;《美國和拉丁美洲關系史》,第 276 頁。〔 24 〕 David, “ Who was the Real George Bush? ” p.178. 〔 25 〕 Hill and Williams ed., op.cit., p.167. 〔 26 〕 Melanson, op.cit., p.264. 〔 27 〕 Forsythe, “ Human Rights and US Foreign Policy, ” p.128. 〔 28 〕〔 29 〕 Richard Falk , Human Rights and State Sovereignty (New York: Holms Meier Publishers, Inc., 1987), p.37; p.2. 〔 30 〕參見孫紀成:《人權初論》,云南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92 頁。〔 31 〕〔 32 〕 Mower, op.cit., p.37; p.27. 〔 33 〕小施萊辛格:《人權和美國傳統》,《現代外國哲學社會科學文摘》, 1980 年第 2 期,第 29 頁。〔 34 〕 David P. Forsythe, Human Rights and World Politics (Lincoln & London: 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 1983), p.99. 〔 35 〕王緝思:《美國外交思想傳統與對華政策》,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中華美國學會編:《中美關系十年》,商務印書館, 1989 年版,第 132 頁。〔 36 〕元簡:《冷戰后理想主義思潮的發展及其對美國外交政策的影響》,《國際問題研究》 1997 年第 2 期,第 13 頁。〔 37 〕 A. Glenn Mower, JR.,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1987), p.8. 〔 38 〕 Forsythe, Human Rights and US Foreign Policy, p.124. 〔 39 〕奧克森伯格 1996 年 9 月 2 日在美中教育交流中心的講話。〔 40 〕 Forsythe, Human Rights and US Foreign Policy, p.127. 〔 41 〕 Samuel P. Huntington, "A New Era in Democracy, Democracy's Third Wave," Current, 1991, Sep. No. 335, p.28. 以及亨廷頓教授在哈佛大學開設“現代民主”課程時的講座。〔 42 〕 Authur M. Schlesinger, Jr. the Cycles of American History (B 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86), p.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