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土地征用的若干問題及對策
劉長虹 桑圣錦
論文關鍵詞:土地征用 補償
論文摘要:本文對我國目前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略作探討,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逐一提出立法建議,并找到了解決問題的對策。
我國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對于保證國家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個制度的缺陷日益凸現,主要存在如下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一、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這些規定都強調了征用的前提必須是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哪些項目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而事實上,為實施城市規劃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體的建設項目來使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是誰申請使用,就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出讓或劃撥給誰使用。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難把握。
二、土地征用的補償問題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這種補償標準雖在原來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難以正確體現地塊的區位差異及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等等,進而難以維持農民現有的生活水平。導致農民對征地的不滿:政府低價獲得土地所有權、高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難以為農民所接受。
三、土地征用權的行使問題
在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土地,但《土地管理法》則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即凡是不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用地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須請求政府動用征地權,從而滿足其用地的需要。我國自實行土地有償制度以來,各級地方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對征地權的行使樂此不疲。有的地方往往通過建立開發區、科技園等向投資單位提供優惠政策,而土地使用費往往作為其優惠的條件之一。盡管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審批權由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行使,但地方政府仍擁有一定的權力,加之監督機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報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弄虛作假的行為。
四,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問題
土地征用過程中,土地收益為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收益,因此這部分收益應該在失去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的產權主體之間進行分配,即在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個人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實際中,一些縣、鄉鎮政府也參與補償收益的分配,從而導致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個人獲取的補償收益減少,據有關部門統計數據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補償收益的大部分,而農民作為集體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經營者,在補償中往往處于劣勢,掌握在集體經濟組織手中的征地補償費也往往被少數村干部侵吞。
以上問題的存在,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盡快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 (一)嚴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圍,土地征用權只能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據我國實際,我們認為,“公共利益”應嚴格限定在以下幾類:①軍事用地;②國家機關及公益性事業研究單位用地:③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礦、道路、等:④公共設施用地,如水、電、氣等管道、站場用地;⑤國家重點工程用地,如三峽工程、儲備糧庫等;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確保土地征用權只能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它非公益性用地,主要依靠盤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場以及開放農村非農建設用地市場來解決。
(二)以農用地市場價格作為確定土地征用費的基本依據
現行《土地管理法》盡管提高了根據土地產值補償的倍數,但還遠未清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狀況。耕地的常年產量因為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積等影響土地價格的經濟因素,也不能反映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資水平下出現產量差別的真實價值,目前世界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將土地市場價格作為征地補償依據。在計劃經濟年代,土地沒有價格,征地補償依其常年產量未嘗不可。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繼續這樣作就不利于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利益。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建立我國完善的土地市場,征地補償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格為依據,實行公平補償。
(三)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補償收益,明確界定產權是實現征地補償費合理分配的關鍵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農民享有本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這些權利可以通過土地登記,并發放相應的土地權利證書,從而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確認和保護。在權利證書中應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權利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或地籍調查查清各項權利主體的土地邊界、面積、位置、四至等基本情況,使權利的行使能夠對應特定的物,從而防止權利的虛化,使其不被他人侵害,從而真正享有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集體土地對農民而言是生產保障資料。土地征用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永久性轉移,農民將永遠失去土地的經營權,失去生活的可靠來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補償中應考慮這一特殊性,使補償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農民,并指導他們合理使用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業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總之,土地補償收益必須進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真正體現農民的利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產權工作的經濟利益。
此外,我國土地征用制度,其他相關措施也要跟上,才能使其順利地通行。一是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可以真正實現政府壟斷城市土地一級市場,城市公益性用地可以通過征用農地解決,其它非公益性用地則主要通過土地儲備機構在城市存量土地市場上采取“回收、收購、置換、整理”方式取得的土地來解決。二是縮小征地范圍,實行依價補償,為土地市場的正常運轉提供基本前提條件。三是加快我國農用地定級估價的步伐,以促進農用地市場迅速發育并使之逐步成熟,為改革我國土地征用制度做出貢獻。四是應盡快出臺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盡快建立以法律機制和經濟機制為紐帶的土地征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