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信息保密的立法精神比較及其思考
佚名
同國外保密法相比較,我國的《保密法》及其他配套法規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無論是在保密法的指導思想和立法精神上,還是保密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方面,我國保密法都體現了我國的歷史淵源與現實國情。
然而,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特別是隨著我國入世以來,面對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激烈競爭的大通時代,要想保持與增強我國在政治、經濟、科學、技術、國防及文化等各方面的優勢,就必須使我國的信息保密立法進一步科學化、完善化,只有這樣,才能爭取主動,立于不敗之地。本文對中外信息保密的立法精神進行了橫向的比較,以期在把握共性的前提下,分析其各自的特點,取長補短,為新時期我國信息保密立法體系的建立提供充足的科學依據。
1秘密信息的法律保護及其特點
秘密信息,是個人、集團、國家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為保護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隱蔽、保護、限制,不讓外界客體知悉的事項的總稱。中外對秘密信息的法律保護首先都是針對國家秘密信息的。這主要是因為國家秘密直接關系到國家的安全與利益,而對商業秘密信息、個人隱私的法律保護則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民主政治的到來,社會經濟的繁榮與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而逐漸開始的。
至今各國對秘密信息的法律保護仍存在著較大的區別,但歸納起來有如下特點:
1)保守國家秘密信息是世界各國所共有的一種社會現象。對國家秘密信息的法律保護同其他法律一樣并不是自古以來就有的,而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以及人類文明的提高,在國家形成的同時而出現的一種社會現象。由于保守國家秘密是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所以歷來為各國政府所重視。
2)在英美判例法國家,成文法保護秘密信息的比例越來越大。美國在信息保密領域頒布了不少的成文法律,如《美國統一保密條例》、《美國國家安全法》、《美國信息保密計劃執行條例》、《美國情報人員身份保護法》、《美國信息公開法》、《美國陽光法》、《美國獲取機密資料程序法》、《美國秘密情報程序法》等等。英國也頒布了《英國保密法》、《英國1989年官方保密條例》等,加拿大頒布了《加拿大國家保密法》、《加拿大個人隱私法》、《加拿大信息獲取法》等。
3)絕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個人隱私及商業秘密信息等予以相應的保護。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是現代民主政治建設的內在要求。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計算機及其網絡的廣泛應用,政府搜集、儲存和傳播信息的能力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個人隱私所面臨的威脅超過了以往任何時代。
為了解決日益突出的個人隱私權保護問題,個人隱私權保護法首先在美國誕生。1974年美國制定了《隱私權法》,其目的在于,一方面保證行政機關為了合法執行權力而可以取得并保存個人信息;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護個人的隱私權。這部法律的核心思想在于處理好這兩種利益關系的平衡。
另外,許多國家也都有相關的法律法規:1954年德國最高法院在其新《憲法》中確認了隱私權屬于受《民法典》保護的絕對權利;1970年法國修改后的《民法典》第9條規定了保護公民隱私權的內容;1984年英國出臺了《數據保護法》,保護關于個人的信息并且實施一套關于處理這類信息的標準;1995年歐盟正式通過了《數據保護規章》,使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實現了區域化。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隱私權的保護也應運而生:1998年美國出臺了《網上兒童隱私權保護法》;1999年日本通過了《保護個人信息條例》;2001年加拿大實施了《個人信息保護和檔案文件法案》等等。
商業秘密信息的專門法律制度是工業革命和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產物。以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國家,早在18世紀就形成了對商業秘密判例的特殊部門法律。20世紀90年代以后,商業秘密保護趨于區域化和國際化。1994年,商業秘密保護被獨立寫入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中,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公布的反不正當競爭示范條款中包含了保護商業秘密的規定?!侗泵雷杂少Q易協定》、《安第斯條約》及歐盟都制定了保護商業秘密法令的計劃。
4)以美國為代表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信息保密立法與信息公開立法并重。國家保密法的制定根據和目的,涉及到國家事物中信息保密與公開的價值目標平衡問題。因此,不少國家在制定保密法律的同時頒布實施了信息公開法,以便在實踐中能恰當地處理信息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
2信息保密的立法精神比較
2.1信息保密的觀念比較
哪些秘密信息能夠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目前國內外主要存在兩種觀念:
1)大保密觀。所謂“大保密觀”,是指政府對國家秘密、政府和公共服務機構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又稱個人數據)統一進行管理。持這種觀念的政府以德國和荷蘭為代表。
其具體做法是,國家指定法律法規,規范政府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保護的對象是政府及受政府委托的機構產生的國家秘密;政府在宏觀經濟管理活動中所掌握的企業的商業秘密;政府機關和公共服務機構在實施社會管理活動中所掌握的個人隱私,即政府并不代替企業和公民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進行保護,而是在企業保護自身商業秘密及公民保護個人隱私的基礎上,保護那些企業和公民在與政府和公共機構打交道的過程中為政府和公共機構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因為政府要對自己的活動負責,如果政府公共機構所掌握的企業秘密信息和公民個人隱私得不到保護,企業和公民將不再愿意向政府提供必要的信息,政府將無法有效地進行經濟和社會管理。
從國外保密法律法規的內容看,保密法所規范的領域主要包括國家安全領域、信息及政府公務活動領域。對個人隱私及商業秘密等的法律保護絕大多數是資本主義國家。
2)小保密觀。所謂“小保密觀”,指信息保密的法律制度,僅是一個國家為保護其國家安全與利益而建立的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之一,在法治的原則下,這一制度建立在一定的法律關系之上,其保護對象是國家秘密。
我國及發展中國家的現行信息保密法律體系大多屬于此類。
3)兩種信息保密觀念的特點?!按蟊C苡^”認為,信息公開與信息保密是一對既對立又統一的矛盾,如果將政府信息作為一個恒量,那么,公開的信息越多,保密的信息就越少;反之,公開的信息越少,保密的信息就越多。信息公開法制建設是強化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也是加強監督、防止腐敗的需要。
“小保密觀”認為,信息保密法律體系的建設是一個國家整個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一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社會經濟結構密切相關,具有階段性。在一定歷史階段中,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是其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務,即保密法的主要調整對象是國家秘密。
2.2信息保密立法的指導思想比較
鑒于不同的信息保密觀念,各國信息保密的立法指導思想也有所不同。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共性。
1)控制源頭。國家秘密的源頭無非就是“物”(國家秘密載體)和“人”(涉密人員)兩個方面,從邏輯上講,只要確保國家秘密載體的安全和涉密人員忠誠可靠,國家秘密的安全就能夠得到保證。在控制源頭的方法上,又分“物、人”雙控(雙審制)、控物或控人(單控制)。
德國是雙審制的主要代表國家,始終堅持圍繞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和涉密人員的安全審查這兩個方面,制定信息保密法律法規。德國聯邦政府內政部1994年制定的《密件的物質保護與組織保護的普遍管理規定》,具體規定了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辦法,其立法目的是對秘密信息載體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德國議會1994年公布的《安全審查法》,規定了如何對涉密人員進行安全審查以及涉密人員如何接觸秘密信息的有關制度,立法的目的是確保涉密人員安全可靠。德國在保密方面的其他法規,都是以上述兩部法律為基礎而派生出來的。
美國是“控人”為主的信息保密制度的代表。美國的信息保密工作的內容包括3個方面:即定密、秘密信息的保護以及追究泄密人員的法律責任。圍繞這3項工作,美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信息保密制度。如定密官制度,將定密視為一種權力,通過法律或行政授權的方式獲得,并由專人負責定密;在保密措施方面,管人與管物并重,但以管人為主,即將管理重點放在加強涉密人員管理環節,確保接觸國家秘密的人員忠誠可靠、意志堅強,能有效保護國家秘密的安全;懲罰制度,即對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人予以各種制裁。
我國是“控物”為主的信息保密制度的代表。我國對信息保密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在《保密法》中具體地規定了國家秘密載體管理的基本方式、管理環節以及各項文件資料的保密制度,如秘密文件印制;起草過程中的草稿及重要的修改稿、印刷清樣的登記管理;秘密文件的閱讀、傳遞、銷毀等制度。但在對涉密人員的管理方面不夠完善,主要體現在對于涉密人員的行為缺乏規范化管理,以及對涉密人員違反保密義務的責任及其懲罰方面不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