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晚清輪船招商局的對外投資
朱蔭貴
在研究晚清中國新式工商企業時,有一個現象引人注目,這就是十九世紀八十年代以后出現的紡織、銀行、煤礦、鐵政、鐵路等新式企業,絕大部分都有輪船招商局和電報局的投資在內,而這又都是盛宣懷以督辦身份于1885年入主招商局后出現的現象。對此,當時人即有種種評論。如謝家福認為這是資本不豐的"空心大老"盛宣懷為個人謀利的手段,徐潤認為這是"心敏手辣"的盛宣懷玩弄的"無本生涯"。經元善的看法更為典型,他認為盛宣懷是利用投資進而獨攬輪船、電報、鐵路、煤礦和紡織諸大政,達到"一只手撈十六顆夜明珠"的目的。此后,在對此現象進行的研究中,從盛宣懷個人品質和野心進行分析的也為數不少。
近年來,國內學術界中有人從另一個角度,即針對招商局投資對其它洋務企業興辦的積極作用出發,對此現象給予了較為肯定的評價。筆者認為,晚清社會是一個變動劇烈的社會,各種矛盾錯綜復雜。在探討招商局對外投資這種現象出現的原因時,決不能忽略當時社會諸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因為,招商局向其它企業大量投資,客觀上雖對其它企業的創辦或發展有積極作用,但這絕非是招商局向外投資的原始驅動力。在此過程中雖有盛宣懷個人的因素發揮作用,但當時各種社會因素對盛宣懷的左右和制約,也應當給予相當的重視。也就是說,筆者認為,招商局向外大量投資這種現象的出現,有著更為深層和復雜的原因,實際是當時中國社會中諸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而分析此現象,不僅可加深對當時中國社會諸種特點的了解,還可從這個角度觀察中國早期工業化進程蹣跚遲緩的原因之所在。
一、 招商局對外投資的狀況
二、
從表1中大致可觀察到晚清招商局對外投資的情況。僅根據筆者收集到的資料制作的這份統計表,可看出在1882到1909年的28年期間中,招商局一共進行了二十項投資,投資對象包括煤礦、紡織、鐵廠、銀行、鐵路等領域,涉及晚清時期幾乎所有的洋務部門。二十項投資總金額312萬銀兩,占同期招商局資本總額400萬兩的78%。從時間上看,除唐廷樞、徐潤主持招商局期間于1882年向煤礦進行過投資以外,所有的投資都集中在盛宣懷1885年督辦招商局后,尤其是1896到1903年的8年中,除1900年外,每年都有巨額的對外投資,7年總投資項目十項,投資總金額143萬兩,平均每年20多萬兩。無論從數額還是投資的頻率看,都十分驚人。再從招商局投資的對象看,數額最大的是機器織布局、華盛紡織局、湖北鐵廠和通商銀行等項目,但這些項目絕大多數都和招商局的業務無關。
表1晚清輪船招商局對外投資一覽表單位:兩
年代|投資項目|金額|備注
1882|年安徽荊門煤礦投資|60900
1882|開平煤礦投資|210000
1888年|臺灣商務局投資20000
1891年|上海機器織布局投資100000
1896年|中國通商銀行投資800000
1897年|上海華盛紡織局投資320000此款1893年從仁濟和保險公司帳上撥付,本年從帳上撥還仁濟和
1898年|湖北鐵廠投資100000
1899年|萍鄉煤礦投資100000
1901年|湖北鐵廠投資〈174000〉總投資數增為274000
1901年|萍鄉煤礦投資〈64400〉總投資數增為164400
1902年|萍礦鐵廠墊款469000
1903年|萍鄉煤礦投資70000
1903年|招商內河小輪公司投資50000
1903年|大德榨油公司投資5000
1906年|萍鄉煤礦投資217000總投資數增為381400
1907年|湖北鐵廠投資〈186000〉總投資數增為460000
1907年|江蘇鐵路投資2372.5
1907年|浙江鐵路投資740
1907年|粵漢鐵路投資679.3
1909年|漢冶萍廠礦公司投資〈177600〉由湖北鐵廠、萍鄉煤礦合并組成,總投資數增為1019000
合計20項3127691.8
說明:1、本表各項目金額,均以史料記載中第一次出現的金額為準,此后變化,如史料有記載的在備注欄中說明。
2、"金額"欄目中帶括號的數字,是根據史料記載中總投資數〈史料中只有總投資數〉減去前面已知的投資數后得出的當年投資數,因系筆者計算,故加括號。
3、附屬招商局的仁和〈1876年成立〉濟和〈1878年成立〉保險公司,以及1886年合并成立的仁濟和保險公司,雖全部資本存入招商局,并由招商局代理其一切業務,但與招商局究有不同,故仁濟和公司對外的資金往來均不列入本表。
資料來源:根據《國民政府清查整理招商局委員會報告書》下冊載各年帳略,《交通史航政編》第一冊第315、316頁"各項投資",招商局檔案和《郵傳部第一、第二次統計表》"輪船招商局收支余利及提存各款表"〈上〉等資料編制。
顯然,在分析招商局對外投資現象之前,還有必要考察一下招商局這一期間的經營狀況。筆者選取了1886年至1911年招商局經營中的部分主要數據作成統計表2,現據表2中列出的數據進行一下分析:從統計表的資本欄目看,1897年招商局的資本有過一次翻番,即從200萬兩增加到400萬兩。但這里需補充說明一點,即1885年盛宣懷督辦招商局后,一改過去公開向社會招集股本的做法,再沒有對外公開招集過股本。故這次的資本翻番,是以"在公積項下提出100萬兩,自保船險公積項下提出100萬兩,共計200萬兩轉入股本項下,填發股票發給各股商收執"的方式進行的,是把原有的老股一分為二,實際資本并沒有增加。
這期間招商局的輪船狀況中,最明顯的一點,是輪船的只數并無大的增長。最低的年份23只,最高的年份也沒超過29只,絕大多數年份在27、28只上下浮動。如拿1911年與1886年相比,歷經26年,輪船招商局的輪船數字僅增加5只,船只總噸數也僅從1886年的31420噸增加到1911年的49373噸,凈增僅17953噸,尚不到一倍。如從最后一欄的輪船資本即船本看,情況就更可憐了,1886年時招商局輪船24只價值2424000兩,過了26年,到1911年時輪船只數雖增為29只,但價值僅增為2575000兩,凈增僅151000兩。這對于一個以輪船運輸為專業的企業來說,如僅從這幾項數字進行觀察,恐怕只能得出這家企業是處于停滯維持狀態的結論。
再從輪船招商局的收支狀況看,這二十多年時間大體以1898年為界可分成兩個階段。其中前半的收支狀況要好于后半,這從收支盈虧欄目中的數字上可以得到反映。1898年前,招商局在扣除折舊和各項開支后,尚有幾萬到一、二十萬數額不等的盈余。而1898年后,不僅沒有盈余,反而出現兩年凈虧損。但總體來看應當說招商局是有相當的利潤收入的,這一點突出表現在水腳收入欄目中。從招商局的水腳收入欄目看,除個別年份外,每年的水腳收入都在200萬兩以上,有五年甚至每年都超過300萬兩。除1910、1911兩年出現虧損外,其余年份扣除各船費用后都有巨額船利結余,大部分年份都有50萬兩以上的結余,個別年份甚至達到100萬兩以上。無疑,這是招商局得以對外連年進行大量投資的基礎。但是,以1894年的中日甲午戰爭為界,招商局的支出重點前后有著明顯的不同。甲午戰爭前招商局的重點看來是放在返還所借的債款方面,這從招商局的債款總額連續八年遞減,從1886年總額216萬多兩遞減到1893年的34萬余兩上得到明確的證明。但這種趨勢并未持續下去,隨著甲午戰后招商局對外連續大量投資,債務總額也隨之回升,以至于1911年時又恢復到216萬多兩的水平。但令人費解的一點在于,招商局的對外投資和債務的增長是同步的,也就是說,每當招商局對外進行一次巨額投資,其債務數額就會相應出現一次明顯增加。譬如1896年招商局向通商銀行投資80萬兩,1897年招商局的債務總額就猛增40余萬兩,1901年招商局向湖北鐵廠和萍鄉煤礦投資合計24萬余兩,1902年的債務總額同樣猛增35萬多兩。1906和1907年的情況大體也同樣。也就是說,或許招商局是寧肯借債也要對外投資,或許就是經營者別有某種意圖在內,否則很難解釋這種現象。
另外,從招商局的資產總計欄目看,很明顯,這26年中其資產總額是呈持續的上升趨勢,從1886年的500多萬兩遞增到1911年的900多萬兩,凈增400多萬兩。但在這同樣的26年中,如前所述,招商局的船本卻只增加微不足道的15.1萬兩。如拿船本在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重來看,1886年時船本242.4萬兩在資產534.9萬余兩中所占的比例為45.3%,到1911年時船本257.5萬兩在資產總額949.5萬兩中所占的比例僅為27.1%,顯現出一種驚人的縮減。也就是說,招商局資產在不斷遞增的同時,輪船價值在招商局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例卻持續下降。這對于招商局這樣一家專業輪船運輸公司來說,只能視為一種不正常的現象。如果再考慮到唐廷樞、徐潤主持招商局時制定的《輪船招商局局規》第14條中有"本局專以輪船運漕載貨取利,此外生意概不與聞,無論商總董司事人等均不準籍口營私任意侵挪"的規定。盛宣懷1885年入主招商局時制定的《用人理財章程》雙十條中也有"本局于輪船之外,不準分做別事"的規定,唐、徐時除用煤的需要向煤礦投過資外,嚴格的執行了自己的規定,而盛宣懷時期卻嚴重違反的狀況,則合理的解釋只能是:要么這是盛宣懷遮人眼目的障眼法,要么就是此后的社會環境和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使得盛宣懷改變了初衷,從而作出了對他自己和招商局有利的選擇。現在我們就沿著這條思路來觀察和分析導致招商局對外大量投資的種種因素。
三、 盛宣懷督辦招商局后對外投資的內在原因
實際上,當我們沿著這條思路進行觀察時,首先就可以發現,盛宣懷督辦招商局后實行的是一條與此前的經營者唐廷樞、徐潤時期很不相同的經營路線。1885年前,唐廷樞、徐潤對招商局的經營管理特點十分鮮明,這就是力圖"純用西法經理"的指導思想和積極擴大規模,努力進取的經營方針。唐廷樞、徐潤是當時中國最熟悉西方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人,也是力圖按商辦原則經營招商局的人。在1873年招商局改組唐、徐入局時主持重訂的"局規"和"章程"中,就顯現出他們力圖提高商股地位,增強商董權力,按照"西法"經營招商局的意圖。因而不論局規還是章程,都十分強調"應照買賣常規辦理。"他們要求清政府"清免添派委員","清免造冊報銷","并擬除去文案書寫聽寫等名目"。為防止這種力圖在一定程度上擺脫官控制的行動不可避免地遭受攻擊和非議,他們在章程中預先作了一番表白,強調"商人踐土食毛,為國赤子,本不敢于官商二字稍存區別,惟事屬商辦,似宜俯照買賣常規,庶易遵守"。可以說,力圖擺脫官控制和按商辦原則經營,是唐廷樞、徐潤經營思想中明顯的特點。
與此相應,在經營方針上,唐、徐采取的是一種積極擴大規模努力進取的策略。在他們入局時提出的"預算節略"中,反映出他們經過調查分析,認為有戰勝在華外商輪船公司獲取利潤的把握。因此他們力主擴展業務:"就大局論,亟宜多集二三百萬之資,廣購輪船往來各口…….他們按照自己的計劃廣招股份,擴大營業,除在上海設立總局天津設立分局外,還在各口岸乃至國外設立分支機構。他們利用清政府有限的援助和支持,勉力支撐,積極經營,在短時期內業務和利潤都有明顯的增長。這從表3所列這期間招商局的各項統計數字尤其是資本數、輪船數和噸位數上可以得到有力的證明。特別是1877年,在唐廷樞、徐潤努力經營積極進取的指導思想下,他們經過奮爭,一舉擊敗并收購了當時中國領水中規模最大的美商旗昌輪船公司后,規模和運力都出現了一個飛躍。使招商局的船隊只噸數一年之間猛增一倍多,從頭一年的輪船11只11854噸增加到29只30526噸,并使中國各通商口岸進出的輪船中外噸位對比數從1872年前的
表3 1873-1884年輪船招商局經營狀況統計表(單位:兩/噸)
年度| 資本| 輪船只數 |輪船噸數〉| 凈收入| 折舊| 扣除折舊后的利潤
1873-74 6000 1 619 81608 - 81608
1874-75 476000 4 2319 156144 - 156144
1875-76 602000 6 4088 161384 - 161384
1876-77 685000 9 7834 359162 - 359162
1877-78 730200 11 11854 442418 - 442418
1878-79 751000 29 30526 782126 428581 353545
1879-80 800600 25 26916 673138 404387 268751
1880-81 830300 25 28255 744794 451995 292799
1881-82 1000000 26 27827 604606 256849 347757
1882-83 1000000 26 29474 464374 156279 308095
1883-84 2000000 26 33378 912086 757084 155002
說明:1、此期間輪船招商局的會計年度大體為頭年的7月至第二年的6月,故年度欄目的數字均為跨年度的數字。
資料來源:1、招商局資本、輪船數、噸位數引自《國營招商局七十五周年紀念刊》的"附錄"。
2、凈收入、折舊和扣除折舊后的利潤三欄目引自張國輝《洋務運動與中國近代企業》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178頁表。
空白,一躍增為36.7比63.3。這件事在當時引起很大反響,如《申報》發表文章稱贊此舉使得"從此國家涉江浮海之火船,半皆招商局旗幟"。輿論也認為這是"千百年來創見之事"。
但是,就在唐廷樞、徐潤主持招商局逐漸走向順境,唐、徐也準備實施更大的擴展計劃時,卻先后于1884、1885年被清政府趕離了招商局。導致唐廷樞、徐潤下臺的直接起因,是1883年上海出現的金融風潮。據說徐潤因挪用招商局巨款搞地產投機失敗頻臨破產,李鴻章派盛宣懷到招商局查處整頓,盛宣懷以"該局本根不固,弊竇滋生,幾難收拾"為由,具稟南北洋大臣,致使徐潤在"泰山壓卵"之勢下慘遭革職。隨后唐廷樞也被排擠離局,"專主開平"。
唐廷樞、徐潤相繼被迫離局一事,固然與其自身弱點有關,但從根本上看,應該說還有更深刻的原因。唐、徐是當時中國民間經營新式工商企業的商辦代表,他們的愿望和要求在許多方面與清政府格格不入,尤其是他們力圖在某種程度上擺脫官控制的做法,更是為當道所難容。即使開明如李鴻章者在這一點上也是同樣。這可從唐、徐離局四年后李鴻章在提到此事時仍面戒盛宣懷:"中西情形不同,未便悉仿西法。從前唐、徐屢言不要官問,究不可靠"的議論中得到證明。
據現有資料,我們知道盛宣懷在與唐、徐共事時因人事和權力等關系有矛盾,也知道盛宣懷有取得招商局更大權力的意圖。但尚無明確表明盛宣懷對唐、徐經營招商局方針持何種態度的資料,雖然如此,根據常理推測,盛宣懷在與唐、徐共事期間的經歷和唐、徐經營招商局期間的遭遇,不會不給盛宣懷留下深刻印象。特別是他們在擊敗和收購美商旗昌輪船公司后的遭遇,更是為他們始料不及。例如,山西道監察御史董雋翰在上奏中指責他們收購旗昌是"置船過多","閑置耗費",要求朝廷"飭下南北洋通商大臣,于該局各商董時加察核,"使其"不得攬權喜事,徒騖虛聲,致誤實濟"。隨后國子監祭酒王先謙的奏折中,更指責收購旗昌公司使得"各碼頭船只經費愈繁,息銀愈增,又復大虧,勢將決裂",并認為唐廷樞、盛宣懷等收購旗昌公司是"挾詐漁利",過去即已"囊孥病公,多歷年所,現在乃復暗中勾串,任意妄為。若任其逍遙事外,是無國法也。"在這場風波中,盛宣懷萬萬沒有料到,他因協助招商局借官款收購旗昌會成為最大的替罪羊:隨后奉旨調查招商局的兩江總督劉坤一將主要矛頭指向了盛宣懷,他認為唐廷樞和徐潤"為招商必不可少之人","功過相抵敚應免予議處;而盛宣懷卻"工于鉆營,巧于趨避","此等劣員有同市儈"。因而請旨將之革職。雖然李鴻章為之"極力剖辯",盛宣懷依然被趕離招商局,總理衙門并奏請"不準再行干預局務,并命李鴻章嚴加考察。"
豈料時移事易,幾經寒暑,當初被趕出招商局的盛宣懷又被李鴻章派委到招商局查處整頓,并在把唐、徐排擠出招商局后成為清政府委派的"督辦",一手把持了招商局的大權。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以盛宣懷的精明和積累的官場經驗,他不會不總結當初自己被趕出招商局的經驗,也不會不接受唐、徐積極擴張導致下臺的教訓,并進而影響到他今后督辦招商局的方針。這一點,從盛宣懷任督辦后一改唐、徐時期積極經營,努力擴張招商局規模,轉而實行以"斂字訣"為宗旨的方針,把大量資金轉投其它企業的做法上可以得到證明。
斂者,收斂也。"斂字訣"完全可以理解為收縮規模的方針。1885年盛宣懷開始督辦招商局時,就是以"一斂字訣"的方針開始對招商局進行整頓和經營的。在盛宣懷的這種經營方針下,直到清末,招商局也再沒有對外公開招募過股份,沒有開辟過海外航線,船隊的只數和噸數也正如表2顯示的那樣處于維持和停滯的狀況。盛宣懷收縮招商局規模,抽提招商局資金開辦其它企業的意圖,在1893年鄭官應任招商局幫辦,從漢口致盛宣懷的信中即有部分透露。信中說到:"官應曾早與我督辦談及,承示本局宗旨:宜用斂字訣,擬開銀行為我局將來轉輸地步"。1886年底,盛宣懷在給李鴻章所上的稟帖中,也有部分透露。在稟帖中,他向李鴻章明確表示,要"竭我生之精力,必當助我中堂辦成鐵礦、銀行、郵政、織布數事",如此,"百年之后,或可以姓名附列于中堂傳策之后,吾愿足矣。"他認為,"職道每念及督撫姓名得傳后世者有幾人哉?遑論其下,是故做官不及做事多矣"。從這些話里,我們可以看出盛宣懷有幾個想法,即其一,他認為即使官做到督撫,姓名得以流傳后世者也沒有幾人,因而"做官不及做事"。其二,要做事,不能象唐、徐那樣要求擺脫清政府,而要依靠清政府特別是李鴻章的保護扶持,要"竭我生之精力""助我中堂",這樣,才可以達到"姓名附列于中堂傳策之后"的目的。其三,不能只局限于經營招商局,還要進一步辦鐵礦、銀行、郵政、織布等事,這樣才能擴大勢力基礎以及影響,達到"姓名得傳后世"的"做事"目的。這里雖說是助李鴻章,但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這是要李鴻章把經辦這些企業的權力給他。稍后在他給李鴻章上的另一封稟帖中,他進一步提出了具體的行動計劃和步驟。他認為,在按照他的計劃進行后,1888年左右招商局可以達到"洋債填足,招足商股,收回墊款"的目標,而在這幾點做到后,"屆時如果立足牢穩,即可提出保險存款及各省存款一百數十萬,附以華商股份,做一小小銀行。"這樣,就可以達到"不必仰鼻息于戶部"的目的。但要做到這一點,前提是要把招商局辦好,"將招商局翻過臉來",不然,"暗者必謂中國獨不可為,明者必謂中堂用人不當。一之為甚,其可再乎?"因此,"職道電稟樞老,謂必須將已成之船、電兩事辦好,方能擴充商務,以致富強,似顛撲不破"。這些話里,除了有討好李鴻章的內容外,還可以看出,盛宣懷認為只有首先辦好招商局和電報局,才可能為今后興辦其它企業奠定基礎。由此也可知道盛宣懷督辦招商局后頭幾年將重點放在返還所借債款上的原因,就在于盛宣懷要把掌握在手的船電兩局的事情首先給人以辦好的印象,以昭示朝廷內外,為以后興辦其它企業開路。這一點,還可從1886年底他向醇親王所上的稟札中得到證明。在稟札中盛宣懷說道:"此后上蒙國家留意扶持,下與商人謹慎籌辦,三年為期,必當擴積余利,還清洋債,務使天下皆知輪船電報兩局有利無弊,而后開礦、鐵路、銀行、郵政皆可次第興辦。"
從以上敘述可知,盛宣懷的經歷,唐廷樞、徐潤經辦招商局的教訓,當時興辦新式工商企業的不利社會環境,以及盛宣懷想"做事"的欲望等等因素,都驅使著盛宣懷要抽提輪船招商局和電報局的資金投資其它企業。可以說,這才是盛宣懷督辦招商局后抽提招商局資金向外投資的原因和內在驅動力。當然,與此同時,外在環境的變化也從另一個角度刺激和加強了招商局的對外投資活動。下面我們接著分析這個問題。
三、清政府勒索報銷與招商局對外投資的關系
大量事實表明,進入八十年代以后,清政府對招商局的政策發生了引人注目的變化,即從早期的扶持轉向索取。長期籍以解決資金周轉困難的官款資助1884年起便已停止,歷來被視為"商局命脈所系"的漕糧運輸,也由于清政府將運費價格大幅度降低,〈如1886年由每石五錢六分降至四錢三分,1902年更降至三錢三分八。〉從而變成虧本的生意。據統計,1899至1911年期間,漕運積虧競達984800余兩。但更嚴重的是這時期清政府對招商局的勒索和要求"報效"日趨嚴重,不僅成為招商局的沉重負擔,而且成為促使招商局向外大量投資的重要因素。
我們知道,自盛宣懷上任督辦招商局后,由于有唐廷樞、徐潤時期奠定的基礎,以及李鴻章上奏,使招商局得到四項優惠措施的幫助,加上上述盛宣懷要搞好招商局以便"做事"的動機和與英商怡和、太古公司續簽"齊價合同"等因素,因而營業狀況得以迅速好轉。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a、自1886年開始,各年連續出現船利結余,1895年除去各項開銷外,甚至凈余103萬余兩,1896年也有60多萬兩。b、洋債官債均按年撥還。到1891年底,官債"悉已還清",1895年所借洋債也"至本年還清"。c、股商官利每年均按一分發給,1896年在結余甚多的情況下,除官利按二分派給外,"又每股提派歷屆公積三十兩,連官利余利共五十兩"。僅這一次發給的股息,就占當時每股股本200兩的四分之一。另外,局中辦事人員從1886年起,還每年從凈結余中提取一成作為獎賞分配,其數各年也有數千至一、二萬兩之多。
顯然,招商局連續出現的利潤結余,必然會引起朝野各種勢力尤其是清政府的覬覦。實際上,從1890年開始,清政府向招商局勒索報效的活動就已開始了。這年因"江浙賑捐"的原因,招商局即提供了初次報效2萬兩。1891年,又因"數年來局基漸固,公積增至七十余萬,官款業已還清"的緣故,"由北洋大臣李奏準,在公積內提出官款免利報效銀十萬兩,指定作為預備賑濟之用"。1894年,除因慈禧生日"報效銀五萬五千二百余兩"外,又因"中日戰爭發生","軍費浩大"之故,而由"戶部向招商局息借庫平銀三十七萬五千兩,合規銀四十一萬一千兩"。從1896年起,更需每年捐助學堂經費八萬兩。這時,因甲午戰敗,清政府籌措浩大的賠款正四處羅掘,曾享有清政府漕運、官款免稅等特權優惠,此時又"獲利頗豐","經濟非常寬裕"的招商局,必然成為當局獵取的對象。對此,富有官場經驗的盛宣懷不可能無所察覺,也不可能不采取相應的對應措施。前面表1中所顯示的盛宣懷從1896年起連續采取異乎尋常的重大對外投資舉措,就應是這種對策之一。1896年,盛宣懷提取招商局資金80萬兩投資通商銀行;1897年,在投資上海華盛紡織局32萬兩的同時,又把200萬兩的保險及公積基金填為股票發給股東,使招商局股東的股本在該年突增一倍達到400萬兩。1898至1903年,還連續向湖北鐵廠、萍鄉煤礦等投下多筆巨資。應該說,這種現象的出現并非偶然,在這里,抽提招商局資金向外投資是一種架空該局,逃避官方勒索的手段;化公積為股本,轉積余為私股則是隱產、逃避官方勒索的又一個手段。但無論如何都可以肯定,向外大量投資和內部擴股都與逃避清政府的勒索有關。
看來,盛宣懷的預防性措施并非多余,1899年,清朝大員徐桐即以招商局、電報局及開平礦務局"近年獲利不貲",但"如何酌提歸公"卻"未經議及",認為這是"徒有收回利權之名,并無裨于公家之實",因而上奏朝廷。隨之清廷即派欽差大臣剛毅南下,"徹查"招商局和電報局,要求"除股商官利外,所有盈余之款,均著酌定成數提充公用",但在把"歷年收支底冊"調來"徹查"時,卻"查明局中前獲之盈余,皆陸續作為擴充之資本,并無現銀可以提用"。盡管如此,剛毅仍然不顧盛宣懷提出的漢陽鐵廠、萍鄉煤礦、華盛紡織廠等企業都有賴于兩局資助的辯解,指名要盛宣懷保證招商電報兩局必須提供10萬兩的報效。在來自清政府的壓力下,盛宣懷不得不答應此后招商局"除捐南北洋兩公學常年經費8萬兩外,每年再報效實銀6萬兩",合計每年14萬兩,按余利70萬兩的二成計算,如"余利過70萬兩,照數加捐,如遇虧折不敷商股官利,此項報效展至下年分攤補交"。顯然,如果不把積余化為私股并抽提大量資金向外投資,使得剛毅"徹查"招商局時,"并無現銀可以提用"的話,則清政府這次對招商局的勒索,絕非增加6萬兩報效銀就可以解決。
盡管剛毅的徹查使得招商局每年必須多付出6萬兩報效銀,并把每年14萬兩的報效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但可以想見,清政府中對此報效數目不滿并依然覬覦招商局利潤的還大有人在,這從剛毅徹查之后不過幾個月,"即有言官侈言輪船局及電報局之厚利,意在多得報效"上可以得到證明。雖然這次言官的彈劾被盛宣懷上奏"痛陳漢陽鐵廠、萍鄉煤礦未成之舉,全賴輪電兩局之商相輿有成,是以已定報效之外,斷難再事苛求"而暫時化解,但從這里也可以證明,盛宣懷是把抽提輪船招商局和電報局的資金向外投資,作為對付清政府勒索的手段來使用的。雖然如此,仍然難以完全拒絕清政府的勒索,例如,商部于1903年成立,從1904年開始,商部每年所需經費銀總數3萬兩中的1萬兩,清政府即以"招商電報兩局各認籌銀五千兩"的方式來解決,"札到該局,即便遵照辦理"。這筆款項,不在剛毅徹查時規定的報效額內計算,"另行支銷,不在二成報效之內扣除。"
筆者據不完全的資料制作了招商局報效清政府的資金統計表4,即使從這顯有疏漏的統計表看,從1890年見諸于文字記載的第一筆報效起,到1911年清朝統治結束為止,招商局對清政府就直接報效了總數高達168.84萬余兩的白銀,相當于同期招商局資本總額的42%。
表4晚清招商局報效清政府資金統計表單位:兩
年代 學校 北洋兵輪 商部 其它 備注
1890 20000 江 浙 賑 捐
1891 100000 預 備 救 災 捐 款
1894 55200 慈 禧 生 日 捐 款
1896 80000
1897 80000
1898 80000
1899 80000 60000
1900 80000 60000 10000 見 說 明1
1901 80000 60000
1902 80000 60000 54800 見 說 明2
1903 20000 60000
1904 20000 60000 5000 25000 見 說 明3
1905 20000 60000 5500
1906 20000 60000 5500 20000 見 說 明4
1907 20000 60000 5500
1908 20000 60000 5500
1909 20000 60000 5400
1911 11000 見 說 明5
合 計 700000 660000 32400 296000
總 計 1688400
說明:1、本年八國聯軍進犯,慈禧逃往陜西,招商局除進呈貢物外,另奉命在備記項下撥銀1萬兩以為報效。見招商局檔468〈2〉/181。
2、1902年招商局認購攤派的昭信股票54800兩,第二年即因"諭旨昭信一概停止",而"移作報效"。見招商局檔468〈2〉/171。
3、本年"其它"欄目中的25000兩為照新章報效后的剩余,仍然"掃數呈解"。見《報告書》1904年帳略。
4、本年"其它"欄目中的20000兩為奉命加撥報效上海實業學堂的經費。見招商局檔468〈2〉/212。
5、包括官運兵運均未能收的經費,等于報效。見《報告書》下冊1911年帳略。
資料來源:據《報告書》下冊第17-38屆帳略,盛宣懷《愚齋存稿》卷三奏疏三和《交通史航政編》第一冊第274-276頁"報效"欄目及招商局檔案編制。
除了這種明文規定的直接報效外,還有一種沒有報效之名,亦需由招商局付出的項目,筆者將之稱為變相報效。限于篇幅,這里不再敘述。問題在于,清政府為何要對新式工商企業不斷勒索和要求報效?無疑,晚清政府財政緊張尤其是甲午戰敗后為籌措巨額戰爭賠款而四處羅掘是一個重要因素,但應該說還有一個絕不能忽視的根本因素,這就是清政府中普遍存在著一種對企業利潤與國家富強關系的錯誤理解。認為國家應分享工商企業的利潤,"酌提歸公"報效政府是一種正當和正常的要求,這種看法是當時存在于朝野的一種普遍看法。這種看法追溯起來源遠流長,與中國歷史上傳統的"抑商"和"專買專賣"的制度應有一定的關系。在晚清新式工商企業興起之前,中國社會中享有某些特權的商人如鹽商、皇商、官商和行商中,提供"報效"以換取特權的情況可說是司空見慣和習以為常。而且報效的數額巨大,如據何炳棣教授的研究,兩淮鹽商在1738至1804不到70年的時間里報效數額達3637萬余兩之巨。據陳國棟先生對廣東十三行商人的研究,在1773至1835年的62年里,行商報效清政府的數額是508.5萬兩等。又據臺灣學者何漢威對晚清廣東賭商的研究證明,報效制度同樣存在于地方政府和地方商人之間。晚清新式工商企業興起之后,雖與過去的鹽商、皇商、行商等舊式商業組織有所不同,但在得到政府的特許和享有某些特權及優惠方面卻有共同之處。也正因如此,清政府中有人要求新式企業提供報效也就是順理成章和不奇怪的了。這一點,1881年兩江總督劉坤一在奏折中對招商局所獲利潤的看法就很有代表性。他認為,〈招商局〉"每年盈余所入,官商照章均分,於軍國之需,不無小補。"他對新式工商企業興辦與國家富強間關系的看法是:"泰西各國以商而臻富強,若貿遷所獲,無輿公家,自別有剝取之法,否則富強何自而來?"他把國家與企業的關系比喻成父母與孩子的關系,認為父母幫助孩子賺了錢,孩子回報父母是理所當然:"在朝廷以父母之心為心,以我自有之利為外人所得,遏若為子弟所得,是以提之挈之,不遺余力,顧為子弟者,以父母之力而有是利,獨不稍為父母計乎!"他認為,在政府"以官力扶商"之后,為商的也應該"以商力助?quot;。劉坤一的這些話,相當典型的反映了清朝政府對新式工商企業和對其所獲利潤的看法。這種看法并非劉坤一獨有,而是一種普遍存在和頑固的認識。這從時過近20年,前引清朝大員徐桐在要求對招商局、電報局、開平礦務局進行"徹查",要求對其所獲利潤"酌提歸公"時的議論,與劉坤一的看法如出一轍上得到證明。僅從此例,也可看出這種認識在清朝政府中存在之普遍和力量之大。正因如此,當時凡是經營稍有成效的新式企業無不成為清政府勒索的對象。如漠河金礦在1889-1900年的11年里共報效清政府軍餉114萬余兩。電報局1884-1902年報效清政府的數量,按低限算也有124萬墨西哥銀元。而漢冶萍煤鐵廠礦公司從1897年轉為商辦后,到1911年為止報效數更達800余萬兩。在這種環境下,新式工商企業的經營者如盛宣懷等既無力與清政府的要求和勒索直接對抗,轉而尋求其它手段如抽提資金投資,如轉公積金為私股等等作為對抗的辦法也就是合乎情理和不奇怪的了。
四、 小結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晚清輪船招商局的對外投資,是種種因素綜合作用形成的結果。這里既有盛宣懷想辦大事做高官的個人因素,也有逃避官方勒索,對抗清政府報效的因素,當然也不排除投資到一定階段,因連鎖反應客觀上產生的對進一步投資的需求。平心而論,招商局的對外投資,對于其所投的對象企業來說,無疑會產生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在興辦新式企業缺乏資金的近代,這種作用更是必然,但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招商局的對外投資,主觀上與盛宣懷的私欲分不開,客觀上更與逃避官方勒索有關,因而其在決定對外投資和選擇投資對象時,必然與正常條件下投資追求結構最優化和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有著相當的距離,甚至會為達到上述目的而不惜犧牲某個企業的發展和損害某個企業的利益。例如,1902年的帳略中對招商局資金困難的情況就有"因現銀竭蹶,一時不復能添置新船"。1903年有"現銀之窘,幾如懸磬"的描述,但就在這兩年,招商局依然向外投資四個項目,數額幾達60余萬兩之巨。可以說,招商局的投資是在犧牲了自身某種程度發展的前提下實現的。而獲得招商局投資同時又受盛宣懷控制的其它企業,彼此之間大體也都如此。顯現出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這種現象正如盛宣懷自己所說:"敝處素有富名,而實皆輾轉抵押,以一錢化三錢,流通布子,所以成就較大公司者在此。"1895年后李鴻章在清政府中逐漸失勢,從1896年起,如前所述,招商局的對外投資無論在數額和頻率上都表現出一種異乎尋常的增漲趨勢,這種現象是否與李鴻章失勢后盛宣懷急于鞏固和擴大自己在清政府中地位的反映,目前限于資料,還不能得到明確的回答,但上述種種情況從根本上反映出來的最明顯的一點,是當時中國還遠未形成新式工商企業發展的良性環境和機制,因而在這種狀況下,不僅招商局自身,其投資的其它企業也同樣處于一種不正常和負債經營的狀態中,其結果,是所有的企業都不可能得到正常和順利的發展。這一點,也已被此后的歷史事實所證明。
但更嚴重的是,要求新式工商企業向清政府報效的認識在晚清社會尤其是清政府中普遍和頑固存在的事實,還讓我們更深的認識到近代中國社會中新式工商企業成長發展的艱難和障礙,因為當這種傳統力量還依然強大,并在統治階層中占據優勢地位的時候,必然會給新式工商企業造成畸形的生存環境和空間,從而延緩中國早期工業化的發展速度,招商局的對外投資現象,在某種意義上正好證明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