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勞動法調整重點的轉移
趙桂枝
論文摘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像罷工等集體行動事件的發生,應該是一種常態,然而像這幾年如此自發性的大規模大面積集中發生罷工事件,則是一種非常態。這些事件表明,中國的勞動關系結構形態正在發生轉變,即向集體勞動關系的結構形態轉變。因此本文探討集體勞動關系的意義就顯現出來了。首先本文指出了協調集體勞動關系的現實緊迫性及重要意義。然后分析了集體合同履行難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強化集體勞動關系法律調整的設想。
論文關鍵詞 罷工 勞動關系 集體勞動關系 集體合同
一、法律協調集體勞動關系的緊迫性及意義
英文“laborrelations”指的就是勞動關系,但勞動關系這一概念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稱呼,如勞資如勞資關系、雇傭關系、勞工關系、勞使關系和產業關系等,這是由于各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文化傳統等因素存在著差異的緣故。在我國,《勞動法》直接將這它表述為“勞動關系”,并為大家廣泛的接受,且成為一個通用的概念。本論文也直接使用勞動關系、勞動者的概念,這樣不僅可以避免不同所有制、不同政治立場所帶來的概念差異,而且可以照顧我國的習慣用法。 集體勞動關系,又稱為團體勞動關系,通常是指勞動者集體或者團體一方(通常以工會為代表)與雇主或雇主組織,為了勞動條件、勞動標準以及有關勞資事務的協商交涉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我們常常說的集體談判關系,集體爭議關系,職工參與關系就屬于此類關系。集體勞動關系的產生和發展有著它存在的理由,一方面是因為它完全顛覆了之前的局面,在這個關系中,雇主面對的是一個由勞動者自愿結合而成的強大的工會組織,而不是之前勢單力薄的個別的工人。這樣,作為一個整體的組織可以與雇主組織的資本相抗衡,來維護自己權益。另一方面,之前的個別勞動關系有著勞動關系的從屬性和不對等性,使得個別勞動者不自覺的陷入低人一等的位置,這也刺激了集體勞動關系的產生。 (一)協調集體勞動關系的現實緊迫性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團體之間的集體合同成上升趨勢。數據顯示,我國海南省總工會2008年10月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試點工作以來,截至今年5月底,該省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協議的企業已達1262家,覆蓋2528個法人單位,大大降低了基層職工的流動性,提高了農民工工作的積極性,促進了企業效益的提高。 可是這種多贏局面之下,工資集體協商還是存在不少問題,面臨不少的困擾。海南省總民主管理部部長林崇超指出,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在信息,能力,地位方面存在不平衡的狀況,導致協商效果不是很好。同時,由于這項工作開展的較晚,職工在意識上認識得不夠深,導致工資集體協議簽訂率低。此外,很多市縣是被動的完成工作,因而工作進展緩慢且不平衡。 為此,海南省總會同有關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全面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指導意見》,對工資集體協商的適用范圍、遵循的原則、協商代表的產生、內容和程序等做出明確規定。 2010年5—8月,我國各地發生20余起停工性質的勞動爭議,引起廣泛的關注與評論。這些爭議的共性在于:引起爭議的原因均不在于企業對勞動合同的違反,而在于爭取更大的利益。要爭取更大的利益,就得依靠集體勞動關系作用的發揮,來增強勞動方的整體實力。由此可以看出協調集體勞動關系具有現實的急迫性。 (二)協調集體勞動關系的重要意義 1.依靠集體談判方式的組織化維權是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的有效途徑。體面勞動是指工作具有穩定性,也可以說是所有人都有工作,能按時拿到合理水平的工資,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時,有社會保障······。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不僅是當前體面勞動我國提倡的以人為本的要求的體現,而且是我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表現。 2.規范集體勞動關系是應對勞動關系國際化的需要。勞動關系的國際化不僅表現為勞動立法方面的國際化,也表現為社會對話、工人參與和集體談判方面的國際化。同時隨著區域性和全球性勞工問題的增多,許多跨國際公司也通過推行跨國集體談判來討論和協調集體勞動關系方面的共同問題。 3.規范集體勞動關系有利于社會經濟公平。這就減少了不少企業最大限度的壓榨勞動者的體力或者腦力,來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使得企業雇傭工人后,按照集體勞動關系的法律進行公平的競爭。 4.建構集體勞動關系有利于彌補個體勞動關系的不足。相較于個體勞動關系,集體勞動關系依托勞動者團體的集體話語權與企業的優勢話語權進行相對平等的協商,打破了勞動者個人因勢單力薄而無法維權的局面,并能解決特定條件下勞動者群體的盲目性,使勞動關系走向良性話,規范化和非對抗化。我國勞動力市場的買方市場特征表現為強資本弱勞工,勞動者權益的維護難以通過個體維權完全實現,故而需要強化集體勞動關系。
二、現行勞動關系中集體合同履行難的緣由
調整集體勞動關系,最有效的手段是提高集體合同的履約率。可是如何才能提高集體合同的履約率呢?真正讓集體合同發揮它在融洽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切身利益方面的作用呢?現在不少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純粹只是紙上談兵,沒有得到貫徹于執行,嚴重影響了集體合同的有效發揮。我們經過調查發現,集體合同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原因,總的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思想意識不深 現在很多人對集體勞動關系的理解不是很透徹,沒有深刻的認識其實質,就無法明白它在調整勞動關系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更無法認識到簽訂集體合同是順應時代潮流的正確選擇。同時,我們的政府也沒有大力宣傳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很多法律都只存在于立法層面,只有出現問題的時候,老百姓才知道有這方面的政策規章。可是,一旦問題出現了,再去彌補,是不是有點盲羊補牢的味道呢?這就需要我們變事后處理為預先分析,把各種可能的事故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內容不具可行性 集體合同簽訂的內容必須有針對性,切實可行性,這樣它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可是,一些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的內容存在很多的不足,比如,有些是直接照搬國家的政策法規,有些是依照其他單位的集體合同文本依葫蘆畫瓢,甚至有些是天馬行空的胡亂瞎編,完全不結合自己企業的實際,這樣就導致很多集體合同不具有本企業的特色;內容大而全,大而空;合同的具體內容約定的不具體,不明確;缺乏針對性和可行性,甚至有些內容完全不符合國家的政策法規。這樣使得集體合同缺乏貫徹執行的基礎和依據。 (三)法律機制不完善 在我國,沒有專門的法律對集體合同內容等要素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F行的《勞動法》和《工會法》只是對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有些相關的規定。而對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的內容、程序和爭議等作出具體規定的是原勞動部于1994年12月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0年11月頒布的《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可是他們由于本身的局限,不能發揮很好的 約束和懲罰作用,導致集體合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 (四)監督體制不完善 現在很多企業純粹為了應付上級或者隨著形勢而象征性的簽訂合同,對它的實際履行情況卻置之不問,且沒有其他的機制對他進行監督。同時很多上級部門也沒有履行好監督職能。只要達到一定的簽訂率,就會覺得任務完成了,至于完成的質量,就在所不問了。所以,正是因為目前缺乏有力的監督機制,導致集體合同成為走走過場,形同虛設的擺設,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更加無從談起。
三、強化集體勞動關系法律調整的設想
正如前文提出的強化集體勞動關系法律的調整,最有效手段是提高集體合同的履約率。只有使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群眾從思想上意識到,集體合同制度是促進企業發展,增進雙方合作的必然選擇;是保護勞動者切身利益,調節目前勞動關系的有效機制,才能在根本上保證集體合同的履行率的提高。同時,在各項經營管理制度之中納入集體合同的履行,將他成為企業建立現在企業制度的必要條件之一。此外還需要大力的宣傳和教育,讓勞動關系雙方主體樹立法律意識和合同意識,這樣才能將集體合同的履行內化成雙方自覺的行動。 (一)奠定集體合同履行的基礎,要搞好平等協商,提高合同的質量 首先,要從集體合同的內容方面進行著手。這就需要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根據他們勞動性質,崗位的要求,工種特殊性來制定具有針對性的集體合同,達成共識。當然這是建立在調查研究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基礎之上。其次,集體合同的簽訂要考慮到企業的實際情況,而不是一味的向勞動者傾斜。像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就是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最后,集體合同的內容可以重點強調涉及到關系到職工切身利益的難點和熱點問題,重點對待,不苛求凡事都面面俱到,這樣集體合同才能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二)加快集體合同的立法,使集體合同有法可依 目前,我國正在踐行“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大力提倡依法治國,。集體合同要想得到預期的效果更需要有法律的保障。一方面,為加快集體和立法步伐,我們需要認真總結之前推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踐經驗,借鑒國外的有益做法。另一方面,為推動《集體合同法》的盡快出臺,這就需要工會和勞動部門的共同努力。只有從法律的層面詳細的規定集體合同的方方面面,讓它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才能為推行集體合同制度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 (三)督促集體合同的履行,需建立全方位的監督檢查體系 要確保集體合同的有效履行重要策略之一是建立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比如,企業內部可以建立專門的監督檢查部門,在集體合同生效后,負責對集體合同的履行狀況進行有效的檢查。同時,還要加強職工代表大會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當集體合同制度與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形式結合起來時,企業就需經常要將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從而有力于職工群眾的監督檢查。此外,像工會組織,各級人大,政協,勞動部門等需要認真履行他們的監督職能,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執法檢查,看是否存在不依法簽訂集體合同的情況,是否存在集體合同的簽訂流于形式的問題等等。相信通過以上的措施,我們一定可以建立全方位的監督檢查體系,提高我們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四、結語
集體勞動關系是在中國的勞動關系結構形態發生轉變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由于我國目前的勞動力市場尤其是買方市場表現出強資本弱勞工的特征,使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維護難以通過個體維權來完全實現,所以協調集體勞動關系具有緊迫性和重要的意義。而強化集體勞動關系法律的調整,最有效的手段是提高集體合同的履約率,這就需要我們分析集體合同履行難的原因,如認識不到位,然后提出相應的設想來強化集體勞動關系法律的調整。這樣集體勞動關系將沿著健康的軌道發展,并呈現才嶄新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