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亚洲国产日本电影一区二区三区,九九久久99综合一区二区,国产一级毛片视频,草莓视频在线观看精品最新

加急見刊

淺談“監獄行刑悖論”的法律社會學分析

鄒曉玫

論文摘要 “監獄行刑悖論”是指監獄的隔離監禁手段與實現犯罪人重返社會的目的之間存在根本性沖突。福柯在其獨特的“微觀權力”視角之下,以“規訓”話語重構了“監獄行刑悖論”的本質、生成機理和社會功能。以新穎的思維進路揭示出“監獄行刑悖論”根源于被行刑人“主體性”的減損和喪失;提示研究者避免“監獄成為自身補救措施”的理論死循環;并要求重視行刑過程中“多元權力”的運行對行刑效果的重要影響。福柯以后現代風格的觀察視角為研究和克服“監獄行刑悖論”提供了法律社會學意義上理論參照。

論文關鍵詞 監獄行刑悖論 規訓 微觀權力 主體性

隨著監獄行刑實踐的深入,越來越多的法學、社會學及心理學研究者不約而同的關注到,在各國各時期的監獄行刑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監獄行刑悖論”。這一現象從根本上影響著現代刑罰理念的實現。現代學者們從恢復性司法、行刑方式社會化等角度出發,試圖解決或緩解“監獄行刑悖論”造成的諸多社會問題,但所有這些努力和嘗試都并未突破“人道主義”的價值和解釋框架,因而取得多是功能改良意義上的成果,并未能揭示“監獄行刑悖論”的根本生成機制。 法國思想家米歇爾·福柯(Michel Foucault)在其《規訓與懲罰》一書中,通過對刑罰的演變及監獄的功能所進行的顛覆性分析,表達了對西方社會現代性的尖銳而深刻的批判。其微觀權力(規訓權力)理論為我們跳出現有的理論慣習,重新審視和解讀“監獄行刑悖論”的癥結所在,以及尋求根本性的解決之道提供了全新的思維進路。其理論和觀點雖有個別失于極端激進之處,但也確實以“他者”的視角,敏銳的揭示出“監獄行刑悖論”中一些值得深思的問題。

一、福柯對“監獄行刑悖論”的另類表達

當代占主流地位的教育刑論者認為刑罰的目的并不在于簡單的實施報復,而是將犯罪人作為一個可塑性主體看待,主張通過特定的訓練或改造,矯正犯罪人的心理傾向和行為方式,使其能夠重新回歸社會,再次成為享有自由的權利主體。現代的監獄行刑實踐,也以這種刑罰哲學作為指導性理念。“監獄行刑悻論”是指監獄的隔離監禁手段與其實現犯罪人重返社會的目的之間存在根本性的沖突。主要表現在兩大矛盾:其一是罪犯監獄化與罪犯再社會化的矛盾;其二是封閉的監獄與開放的社會的矛盾。 福柯的《規訓與懲罰》一書,在回顧了西方君主時代以來的刑罰發展史之后,提出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如果說監獄的作用在于(如我們一般所理解的那樣)教育、矯正那些不能夠正確駕馭自由的個體(犯罪人),使其能夠重返社會,重新獲得與其他主體一樣的自主性,那么監獄并沒有達成他的目標。因為經過監獄規訓的人們很少因此變成通常意義上的“好人”,反而有些進監獄時不那么“壞”的人,因此變成了徹底的“壞人”。從社會角度看,“監獄并沒有降低犯罪率”,“拘留造成了累犯”,“監獄必然制造過失犯”。 在這個意義上講,監獄是“失敗”的。然而自監獄產生以來,無數的改革者對其進行了尖銳的抨擊和多種改進,監獄卻一直保留下來了,而其核心的規訓機制并沒有發生任何變化。這是為什么?這一問題構成了福柯對“監獄行刑悖論”敏銳而獨特的表達,也是他展開討論的邏輯起點。 更有價值的在于,福柯并沒有陷于應對該悖論的兩種慣常路徑(實際上,它們也是當代的眾多相關研究依然沿用的路徑):其一,認為監獄的改造作用不充分,教養技術仍然粗糙、落后,因而不能夠完成教育、改造之使命;其二,認為監獄在力圖成為改造場所的過程中,失去了懲罰的威力,同時造成了監獄在雙重意義上的“不經濟”——一方面它導致維持監獄運轉的直接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它致使累犯增加(部分犯罪人因留戀監獄良好的物質保障而主動重新犯罪)福柯認為上述兩種路徑只能回到唯一的一種解決方案:進一步強化、細化、精致化現行的教養技術,從而導致“監獄總是被當做自身的補救辦法”。只有跳出上述思維邏輯,才有可能發掘“監獄行刑悖論”的真正生成過程。而福柯正是以此為起點,在更廣闊的社會科學論域下,發掘出了全然不同的“規訓”世界。

二、福柯對“監獄行刑悖論”生成機制之重構

(一)現代刑罰理論和行刑實踐中“監獄行刑悖論”的生成機制 從現代刑罰學立場出發,“監獄行刑悖論”是“報復刑主義”向“教育刑主義”理念轉換的產物。刑事古典學派認為刑罰的目的在于對犯罪人進行社會性報復,因而監獄必須通過對罪犯進行隔離、監禁、強制勞動等方式實現這種報復性懲罰。教育刑論者認為刑罰的目的并不在于簡單的實施報復,主張通過特定的訓練或改造,矯正犯罪人的心理傾向和行為方式,使其能夠重新回歸社會,再次成為享有自由的權利主體。這是刑罰學領域中“人道主義”理念的深層次勝利。監獄以其“更少的殘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仁愛,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人道’”取代酷刑是歷史進步的體現,是值得稱道和贊美的事情。然而,教育刑論者在否定刑罰的懲罰、報復目的同時,卻并未否定監獄的隔離、集中教育等功能,甚至在以強制勞動為手段實現行為矯正過程中,使得監獄在社會中的經濟功能較“報復刑”時代有所增強。因而,在教育刑理念主導之下,隔離、監禁方式仍然是自由刑實施的主要方式。這就必然導致奇特的三重悖論: (1)對犯罪人個體而言:通過剝奪犯罪人的自由來教導他如何更好的駕馭自由;(2)對犯罪人群體而言:使其隔絕于社會,卻期待以這種方式完成其再社會化過程;(3)對其他社會成員而言:犯罪人因越軌行為進入了一個普通公民難于了解的、完全不同的秩序之下,之后帶著特有的烙印(監獄化人格)歸來,卻要求被視為完全無異于其他社會成員的個體。 人道主義理念和教育刑哲學造就了上述悖論,卻無法從根本上解釋其生成機理,而只能將其視為一種“手段”對“目標”的背離。在這個邏輯之下,只有改良“手段”以適應“目的”的需求,監獄行刑社會化的討論熱潮即由此而起。

(二)“監獄行刑悖論”生成機制的后現代重構 福柯對監獄所代表的刑罰方式的獨特理解卻為解釋上述的三重悖論提供了一個完全不同的理論路徑。在他看來,上述悖論的癥結不在于監獄行刑方式,而在于人道主義刑罰哲學未能(甚至是未敢)揭示出監獄所代表的刑罰方式之根本目的,而監獄的行刑實踐恰恰將這種目的表露無遺,那就是:監獄及現代自由刑的根本目在于創造“馴順的肉體”,而遠非人道主義者所表達的“恢復權利人主體資格”。 從表面上看,刑罰史經歷了一個“從炫耀的酷刑到沉悶的規訓”的發展過程。最終,監獄所代表的規訓方式不可思議的取代了之前所有的刑罰方式而成為了現代刑罰的主導形式。監獄行刑方式雖自確立之時起即飽受爭議,但歷經了幾個世紀的多方抨擊與詬病、不絕于耳的改革呼聲和改良嘗試,監獄行刑的模式并沒有發生本質性的變化。在福柯看來,正是其“規訓”本質,使得監獄監禁這一看似并不成功的刑罰方式,恰恰成為了最能滿足統治者需要的行刑方式。因而它能夠取代酷刑和“懲罰劇場”而成為現代社會執行刑罰的主要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講,監獄是最成功的刑罰實施場所:權力者希望能夠通過監獄實現對犯罪人的規訓,進而通過監獄規訓的產物——“過失犯”實現對整個社會的“規訓”控制;而監獄的各項行刑實踐非常完美的達成了權力者期待其達成的目標。至此,福柯揭示出:所謂“監獄行刑悖論”其實有著非常順暢統一的內在邏輯結構,只不過在福柯看來,是權力者(規訓者)不肯或不敢承認監獄的規訓目的而已。監獄行刑目的與效果間“悖論”式的表象,充其量只是規訓者希望達成并借以掩蓋其真實的規訓目的“障眼法”。

三、現代監獄功能之重構——“規訓”話語下“監獄行刑悖論”的三重展開

在福柯看來,監獄的“成功”實際上是“規訓”的勝利。監獄是最徹底的規訓體系,權力通過刑罰控制犯罪人的身體進而形塑其思想。監獄是權力的表達者,是徹底的規訓者,也是社會控制的樞紐。監獄無論作為一個現實存在的實體,還是一個標志性的符號,都是“規訓權力”的象征: (一)微觀意義上,監獄是規訓機制的最典型代表機構,也是“監獄行刑悖論”的策源地和直接操作領域 “規訓(discipline)”是福柯創用的一個新術語,在英文里,“discipline”這個詞可以作名詞使用,也可以作動詞使用;它具有紀律、教育、訓練、訓誡等多種釋義,還有‘學科’的釋義。該詞在福柯理論中用來指近代產生的一種特殊的權力技術,既是權力干預、訓練和監視肉體的技術,又是制造知識的手段。規訓即規范化訓練,社會組織通過監視、訓練、檢查等手段按照規范塑造個人。這其實是現代社會無處不在、人們習焉不察的現象。監獄的隔離性、封閉性和控制性,決定了其必然是一個典型的規訓場所。規訓者在這里創制出一個在一切意義上不同于社會的生存環境,從而決定了在這個環境下接受規訓的個體,必定被打上獨特的思想和行為烙印,即形成我們通常所說的“監獄化人格”。“監獄化人格”為上文所述監獄行刑“三重悖論”的形成準備好了一切條件;同時也為監獄在中觀和宏觀意義上的規訓使命之實現,奠定了基礎。 (二)中觀意義上,監獄是實現社會意義上規訓機制的重要樞紐,也是“監獄行刑悖論”得以社會化展現的中間途徑 通過對非法活動中“過失犯罪”的獨特性論述,福柯“天才”的解釋了監獄的在其機構之外的社會功能。過失犯(delinquent)是福柯本作中的又一個重要概念,是指因環境惡劣或性格缺陷而有犯罪傾向的人(這一概念完全不同于刑罰法學上的規范界定豍)。監獄特定的規訓環境使得監獄根本上不能減少過失犯,甚至必然產生過失犯。一方面,監獄的隔離、強制訓練使得經過監獄規訓的人具有了獨特的“監獄化人格”,難以適應開放的社會生活,沒有足以在社會上維持生存的基本技能;另一方面,監獄生活的烙印及其“監獄服刑人員”的特殊身份,對犯罪人必然產生“標簽化”效應,使得其他社會成員很難接納其為普通的共同體成員。上述兩方面的共同作用使得犯罪人很難在實質意義上重返社會。在福柯看來,擺在他們面前的唯一道路即:淪為“過失犯”,為了生存而成為規訓者監視、控制其他社會成員的工具——從規訓的直接對象轉變為進行社會規訓的武器。 由上述邏輯不難推知,福柯認為所謂的“監獄行刑悖論”實質上是一個“過失犯”的“生產和再生產”過程,該過程不是監獄行刑機制力圖避免的,而恰恰是監獄的隱性追求,甚至是它的根本社會功能。福柯否認法律的任務在于確定“正當—非正當”,認為法律和監獄的目的不在于“保護好人懲罰壞人”,而在于區別不同類型的人:接受常規控制的人和不接受常規控制的人。對于不接受常規控制的人,即以“監獄”這一特殊機構進行嚴厲的規訓,將其打造成有特殊用途的工具。監獄造就的過失犯的最重要用途是:幫助統治者實現社會整體意義上的“全景敞視”,擔當無孔不入、亦此亦彼的監視者和信息提供者。從這個角度講,監獄是非常成功的社會控制樞紐,而“監獄行刑悖論”是監獄的這一中觀功能得以實現的重要機制保障。

(三)宏觀意義上,監獄象征著無所不在的規訓之下的社會,也將“監獄行刑悖論”在社會化層面放大 福柯的學術傾向與風格帶有很深的個人生活與經歷的烙印,有學者認為“從一定角度上看,他的全部著作都反映了一個被社會認為不正常的人對所謂‘正常’的反抗,要為不正常尋求一個生存的空間,為使那些被壓抑的聲音能為人們所聽見”。福柯認為,現代社會中,規訓權力已經擴展到我們社會生活的每一個領域,每個個體時時處處都處于微觀權力的規訓之下。人的主體性在這種嚴格的規訓之下窒息。現代社會是一個由監獄、工廠、軍營、醫院、學校等規訓單位連續統一而構成的“監獄群島”。社會總體像一個巨大而沒有圍墻的監獄。這里,“監獄行刑悖論”在反身意義上被放大:人們將那些被認為“不正當(或不正常)”的成員投入(微觀意義上的)監獄,實施隔離、監視、訓練和控制,從而保護自身主體地位。然而在這種“正當”且“正常”的話語之下,監獄實際上不停地制造“過失犯”,反過來通過他們對社會實施隔離、監視、訓練和控制。各種類型的“監獄”通過制造各個領域中“馴順的肉體”,將現代人從真實意義上的“人”轉化為所謂的“主體”。福柯一生,無論是在學術上還是行動上,都在挑戰和反抗這個處處制造著“悖論”、又以“正常”來掩飾“悖論”的巨型監獄,尋求真正意義上的“自我”。 四、福柯之“他者視角”的法律社會學價值

福柯對歷史資料的詮釋總是“天馬行空而發人深省”。他以顛覆性的視角重構了“監獄行刑悖論”的生成機理和社會功能,在帶來理論驚駭的同時,揭示出現代刑罰學理論框架之內被忽視的一些重要論題。筆者并不想借此文討論刑罰或刑法學領域中的現代性與后現代問題,甚至并不認為福柯為代表的后現代思潮在當下中國法學領域中有超越人文主義和啟蒙精神的可能和必要,但它們確實為反觀現代社會中的法律困境提供了一面鏡子,提示我們在熟稔的現實資料中發掘多元化的理論徑跡。就“監獄行刑悖論”問題而然,福柯的“他者視角”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具有法律社會學價值: (一)“監獄行刑悖論”的存在,根源于被行刑人主體性的弱化或喪失 福柯總結自己畢生理論研究的核心在于對“主體問題”的討論。他反對人文主義的“主體”觀念,認為作為現代權利“主體”的“人”不是一種自然事實,而是一種歷史性的知識概念,是現代人文科學的知識建構。他認為是無處不在的“規訓”扼殺了人的自然本性,而在對肉體的操縱中將“人”改造為“主體”,并使被規訓者內化的接受了這一異化的“主體身份”。在現代監獄的行刑實踐中,這些已經被“異化”了的“主體”,再次經歷監獄中的特殊“規訓”,而再次深度異化為“犯罪人”。刑罰剝奪了犯罪人自由的同時,要求犯罪人在監獄中必須按照既定的程式和秩序行為,甚至必須接受特定的價值體系才能被認定為“改造效果良好”。然而“改造良好”的服刑人回歸社會之后,其在監獄中被形塑的“監獄化人格”卻成為融入社會的最大障礙。這種“監獄化人格”,是“服刑罪犯在封閉、隔離的刑罰執行條件下,在長期嚴格、單調、刻板的監禁生活中,通過對罪犯亞文化的學習與接受,對監獄當局制定的正式規則和制度的學習與接受,對監獄普通文化的學習與內化”,逐漸形成依賴性增強、受暗示性增強、思考能力下降、惰性增強等特質。雖然這一效應并不見得如福柯所言,是監獄管理者的主觀追求,但從現實來看,“監獄化人格”的確突出表現為個體的主體性意識弱化甚至喪失。任何尋求克服“監獄行刑悖論”的努力,都必須正視這一癥結。只有通過制度設計和實踐嘗試,找到使被行刑人恢復“人格自主”節點,才能從根本上消除“監獄行刑悖論”。從這個意義上講,以社區矯正為代表的一些非監禁行刑方式,在方法論意義上有助于更好的恢復被行刑人主體性特征。 (二)多元視角考察“監獄行刑悖論”,避免陷入“監獄總是被當做自身的補救辦法”的理論怪圈 “監獄行刑悖論”是一個多層次、多元化因素交互作用而形成的社會現象。教育刑理論、犯罪學理論、社會學理論甚至福柯為代表的后現代理論都可能、也僅僅是可能解釋了其成因的一個側面。福柯一貫反對宏大敘事和元敘事、反對構建一元的“真理”性話語。他對“監獄行刑悖論”的獨特討論,至少從兩個層面提示研究者拓展思路:其一,不僅要從“操作—功能”角度檢討監獄行刑理論和實踐,同時應當對監獄體系和相關制度的設計目標進行反思;其二,避免一味追求線性意義上的“進步”,對監獄行刑實踐開展真正多元化的嘗試和探索。 從福柯的視角來觀察,監獄中的被行刑者實際上經歷了“雙重異化”過程:人——作為主體的人——監獄化的人。現代監獄管理理論、刑罰理論旨在尋求如何使“監獄化的人”回歸為“作為主體的人”;而福柯在此基礎上走得更遠,力圖尋求使“作為主體的人”回歸為真正意義上的“人”。雖然在理論立足點上有差異,但后者為前者提供了以下有價值的提示: 1.社會的“規訓”使“人”變成了“主體”,監獄的“規訓”又再次使“主體”變成了“罪犯”。因而,主體性的獲得和喪失都可以通過特定的“規訓”方式予以達成。通過適當的“規訓”方式的創制和實施,可以實現“主體性”的恢復。 2.克服“監獄行刑悖論”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脫離監獄的“規訓”環境。 3.只有在“社會”中才能使犯罪人“回歸社會”。 (三)重視行刑過程中多元化、分散化的“權力”及其作用 福柯認為,權力并不源于某個中心,權力是多元的,來自于各個地方。雖然他因完全無視現實意義上國家權力在多元權力中的特殊的地位和主導作用而走上了另一個極端,但他也確實敏銳的發現了國家權力理論之外,廣泛存在于社會各個領域、各個層面的微觀權力。當代監獄行刑的相關研究也印證了多元化權力存在的現實:犯罪人在監獄環境中的習得和養成,不僅來源于官方(國家)的價值和規訓,也來源于犯罪人群體中的各種亞文化,甚至管教人員的價值體系、具體監獄的特定物質環境和管理傳統都會對犯罪人的改造狀況產生影響。因此,“監獄行刑悖論”的克服,必須重視多元化權力的作用,將多元“微觀權力”運作的過程納入到監獄行刑研究的視野中來。

五、結論

“監獄行刑悖論”是當代刑事法學、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多學科領域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福柯在《規訓與懲罰》一書中,以微觀權力之“規訓”為核心,重構了“監獄行刑悖論”的生成機制和社會功能。其獨樹一幟的理論風格和敏銳、深刻的洞察力,提供了反觀已有研究成果的理論參照,為“監獄行刑悖論”的克服,提供了具有法律社會學價值的思維進路。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