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監獄中罪犯權利的救濟
周潔
論文摘要 當前人民權利意識增強,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人類文明發展與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監獄中罪犯人權在國際人權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近年來日趨得到廣泛關注。本文對我國當前監獄服刑人員的人權現狀進行了分析,指出存在的缺陷和問題,并對如何保障罪犯權利提出了相關建議。
論文關鍵詞 罪犯 人權 監獄 保障 監督
一、監獄人權概念及屬性
監獄人權,是指在監獄中服刑的罪犯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理解監獄人權,應當注意以下方面:第一,權利主體具有特定身份,即在監獄中服刑的罪犯。監獄人權和一般人權相比,既有共性又有區別,監獄人權的主體范圍較小,但屬于一般人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第二,監獄人權又稱罪犯人權。罪犯人權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罪犯人權是指被判處自由刑并在監獄中服刑的罪犯所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①廣義的罪犯人權是指被人民法院判決刑事處罰且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通說一般指的是狹義的罪犯人權。
二、當前關于罪犯權利保護保護的相關法律
在國內,我國監獄人權的保障體系,是以《憲法》為基礎,以《監獄法》為核心,以《刑法》《刑訴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及最高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所共同構成的。國際上,我國還簽署加入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如《囚犯待遇基本原則》、等,這些法律法規、國際條約為我國監獄服刑人員人權的實現和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礎。
三、從監獄法看我國罪犯享有充分的權利
根據我國《監獄法》第七條及其相關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對罪犯權利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1.監獄執法人員的法律、道德意識淡薄。執法人員往往認定監獄中的罪犯犯罪,給予其一點懲罰是應當的,這樣才能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執法人員把應給罪犯的權利作為一種恩賜,而不認為是罪犯應有的權利。執法人員認為在監獄中服刑的罪犯不能也沒有能力與其進行抗爭,在法律尚未有所規定的空白地帶,人治現象較為嚴重。沒有將罪犯與一般人同等對待。當服刑人員受到侵害時進行申訴、控告時,一般重視較少。 2.勞動改造的負面影響較大。罪犯獲得勞動報酬權、休息權等權利沒有得到具體落實,教育改造的功能沒有發揮到最大化。我國現行的監獄運行,部分財政支出需要監獄自己負擔,為了維持監獄的運轉,監獄機構都會自發進行相應的生產活動。服刑人員就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力量。筆者曾走訪過一個勞教所,在那里,全部勞教人員都要進行生產勞動,有編制口袋、生產被子等生產活動,根據勞動量的大小對勞教人員進行評判,通過勞教人員的心得筆記了解到勞教人員并沒有在教育改造上獲得較大的進步,只關注生產勞動。監獄也是這樣運轉,因此,對于服刑人員的勞動改造,勞動必不可少,但不能忽視教育改造了重要性。 此外,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在罪犯的生產勞動是否給與勞動報酬問題上給予立法和實踐的支持。根據我國《監獄法》第72條的規定,“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并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但這一法律規定在實踐中沒有得到具體落實,在不少監獄中進行生產勞動的服刑人員未得到必要的報酬。服刑人員有時還須承受超體力、超時間的勞動,因而,服刑人員的休息權也沒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3.執法人員非理性的行為和現象時有發生。在執行監獄管理的工作中,尤其在對服刑人員進行管理教育的活動中,執法人員偶爾會有情緒,面對不服從管理或者有不順從執法人員的服刑人員,執法人員會認為“以暴制暴”是最好的管理教育方式,因而存在一些不理智的執法行為,如濫用警戒具;打罵、體罰服刑人員,或采用其他非常人能忍受的方式體罰、虐待、侮辱服刑人員;以各種名義延長服刑人員的勞動時間,剝奪服刑人員的正常休息;限制服刑人員的正當權利等現象。 4.罪犯會見律師的權利欠缺。我國《監獄法》第48條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按此規定,律師則被排除在外。這樣的規定,對希望尋求監獄之外的法律幫助的罪犯來說,無疑是不利的。我國對罪犯的法律救濟特別是尋求律師幫助的問題,雖然早有提及,在學界上也引起較大的爭論,但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監獄部門在實踐中一直不予支持。筆者認為,允許罪犯會見律師應該是一個基本權利。一方面,罪犯在獄中服刑,其自由被剝奪,不能像普通公民一樣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這種情況下,罪犯比普通公民更迫切需要得到律師的幫助。另一方面,允許罪犯會見律師是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符合國際慣例,是尊重人權的一個體現,也是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一些學者和監獄官員認為律師的干預可能會導致罪犯情緒不穩定,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但從實踐經驗來看,允許罪犯會見律師不僅是無害的,而且還有一定的促進作用。②敦促服刑人員認真伏法,也使罪犯權利得到充分行使。 5.罪犯的減刑假釋的權利欠缺保護和監督。罪犯在教育改造中,表現良好,應當依法獲得減刑、假釋的權利。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對罪犯減刑、假釋的條件、程序都有明確規定,但是對于罪犯行使減刑、假釋的權利沒有予以充分的保障。在理論和實踐中,減刑,假釋被認為是一種獎勵制度,沒有被認定為是罪犯的一種權利。此外,是否獲得減刑、假釋的機會往往是監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在提請的過程中,監獄的自由裁量權利比較大,是否向法院提出建議由監獄決定。在此過程中,存在一些“人情”減刑,“人情”假釋,其他改造好的服刑人員反而沒有得到這個獎勵。目前對于監獄這方面的監督是缺乏的,這也會給服刑人員帶來心理陰影,也違背了執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
五、罪犯權利保護欠缺的原因 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監督、保障、救濟機制,使服刑人員權利的保障沒有得到充分實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監獄的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第一,《監獄法》本身不完善?!侗O獄法》第71條規定:“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由于法律規定的不具體,為了創收,增大產量,一些監獄無限制延長罪犯的勞動時間;此外,監獄對服刑人員權利的規定較少,也沒有規定權利受到侵害時具體的保障措施。第二,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沒有得到有效銜接,并未配套成龍。 2.缺乏有效地監督機制。檢察院等監督機關對于刑罰的執行缺乏有效地監督。 3.在一些監獄民警中,法制觀念不強,人權意識淡漠。其一,民主自由、人權保障的意識比較淡薄。其二,中國歷來“罪有應得”思想影響,執法人員對罪犯權利的保護意識不夠。其三,不注重對我國簽署加入的如《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宣言》《世界人權宣言》、《執法人員行為守則》等國際公約和國際性文件的學習。
六、對監獄罪犯人權的保障
1.健全監獄法律體系,修訂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應當及時廢除違背上位法、與立法精神想悖離的法律法規 2.完善監獄監督體制:在現有的監督體制的基礎上,重點加強以下建設:第一,成立非隸屬于監獄系統的監督機構,從屬于法院或檢察院系統。定期或不定期地視察監獄,監督監獄的執法情況,及時解決監獄所面臨的困難與問題;第二,加強縱向的監督和管理:完善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局對國家和地方監獄工作的管理和監督;③第三,建立社會大眾的監督機制,加強新聞輿論監督,提高透明度。例如設立監獄開放日,定期組織公眾參觀,了解監獄的基本運轉和服刑人員的生產、生活環境;第四,在監獄系統內部設立申訴、控告機構,從罪犯中選舉一部分作為代表,與監獄相關負責人共同組成申訴機構,及時受理罪犯的申訴、控告請求,使服刑人員的權益得到適時、充分的保障。最后,建立服刑人員與親屬的聯系機制。設立定期探監日,服刑人員可與親屬定期會面,讓親屬及時了解服刑人員的境況。 3.加強對監獄執法人員的監督、教育、管理。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直接影響罪犯權利的實現。因此必須重視監獄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的質量。首先,完善監督體制,設立監督機構加強監督。對于執法人員的不法現象應予以制止,并進行相應處罰。其次,對執法人員進行再教育,定期開展講座,普及知識,提高其人權保障意識。再次,嚴格選擇執法人員。當前監獄運行日趨規范化,根據監獄需求選擇專業、職業人員。 4.對罪犯其他權利的保護。完善監獄的配套設施,為服刑人員提供健康的生活環境;對于服刑人員的合理興趣、愛好,監獄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提供環境。例如服刑人員擅長寫作、擅長發明,監獄可以進行必要支持;對于某些信仰宗教的服刑人員,可以讓其進行禱告、朝拜,不得剝奪服刑人員的宗教信仰自由。 5.對罪犯進行人性化管理,對其重返社會提供幫助。由于服刑人員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生活在監獄里面,已經不了解外界的變化和改變,不了解社會的主流思想,因而對于外界是陌生、無助的。但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后,遲早要走出監獄,重新生活,行刑社會化問題歷來都是學界和司法系統所推崇的。監獄可以為服刑人員提早回歸、適應社會提供條件,可以讓服刑人員在執法人員的管理下接觸社會,執法人員可以適時將外界的信息傳遞給服刑人員,對于表現良好的服刑人員,將其帶出監獄,讓其在警車上觀望等等。另一方面,監獄可以為服刑人員配備心理輔導室,定期開展心理輔導活動,聽取服刑人員的傾訴,解決服刑人員困惑、彷徨,消除服刑人員對外界社會的恐懼與陌生,為即將刑滿釋放的服刑人員盡早融入社會、適應社會做好鋪墊。監獄應當為快出獄服的刑人員做好必要的工作。例如,監獄可以對罪犯出獄后的工作、生存問題進行幫助,對其進程重返社會的引導再教育等。
七、結語
分析我國監獄中罪犯人權的理論問題及相關現狀,有助于我們了解當前監獄人權保障狀況,督促監獄執法人員提高人權保障意識,尊重罪犯的權利,與世界人權保障接軌。我國監獄系統的執法工作總體來說是民主、公正的,也基本實現刑罰的目的,達到懲罰犯罪,保護人權的效果。但也客觀認識到,當前監獄中仍存在執法不公、罪犯行使權利不通暢、監督體制不健全、法律法規不完善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必須采取完善的救濟制度,強化監督等措施,使罪犯人權得到行之有效的保障,使我們向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