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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條件下監獄執法理念的思考

佚名

摘要: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把提高構建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監獄作為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負有重要責任。因此,必須確立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條件下的更具、人性、全面的監獄執法理念,并以此為指導,加強監獄法制、隊伍建設,加快監獄改革進程,促進監獄工作的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確保監獄的安全穩定,提高刑罰執行水平和罪犯改造質量。

黨的十六大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又明確提出要把“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監獄作為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下面,筆者就監獄機關如何適應構建社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并以此為指導,樹立監獄正確的執法理念,在確保社會穩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中發揮重要作用,談一點自己的想法。

一、監獄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負有重要職責 (一)監獄安全穩定是社會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 安定有序是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之一。沒有社會穩定,就沒有社會和諧。對罪犯實施有效的監管,使之不能繼續在社會上為非作歹,因而是社會的一道特殊的防火墻,對社會穩定、社會秩序起著直接的保護作用。保持監獄安全穩定,無論是從監獄自身的角度,或是從促進社會安定有序的角度,都是必須始終抓緊抓好的一項基礎工作。 (二)嚴格依法行刑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由之路 促進社會和諧、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切實提高司法效率,做到公正司法。監獄執法是否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著刑事司法過程的最終效果,影響著全社會對法治的信心。因此,嚴格執行刑罰,是監獄工作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選擇。 (三)堅持文明管理和重視人權保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監獄管理是反映社會文明進步善的重要窗口。我國監獄歷來重視對罪犯實行人道主義政策,罪犯作為社會的特殊人群,在體驗監獄文明管理的過程中逐漸消減對社會的仇視心理,其親友和社會公眾也會從中感受到整個社會的文明進步,體會到全社會人權保障事業的不斷發展,這對排除消極抵觸情緒、增強社會認同感和凝聚力,促進社會和諧,無疑具有獨特而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新形勢下監獄正確的執法理念應包含的科學內涵 所謂“理念”實際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價值觀。一種制度在建構和設計中內在的指導思想、原則和基礎。它是一系列價值選擇的結果,指向某種特定的目標。它具有客觀基礎,是由社會決定的、而不是純主觀的、先天和超驗的東西;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應然的或普適的;是發展的,而不是靜止和永恒不變的。監獄的執法理念是監獄工作者或者監獄警察應具備的原理和信念或價值觀,它也是具體的、發展的,具體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條件下,就是要以《監獄法》為依據,適應監獄體制改革需要,體現懲罰與改造人的宗旨,體現執法為民的要求,體現監獄法制化、社會化、科學化建設的原則,努力提高監管改造質量,為確保社會穩定,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做出努力和貢獻。筆者認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條件下的監獄執法理念應體現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必須體現懲罰與改造罪犯的宗旨 《監獄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所以,筆者認為,監獄執法理念應嚴格按照《監獄法》的要求,準確體現懲罰與改造罪犯的宗旨。近幾年來,界、新聞媒體要求監獄人性化管理的多了,對監獄懲罰與改造職能要求得少了。長此以往,就會削弱監獄的主要職能。因為對罪犯實施懲罰的職能既是監獄人民警察行刑的依據,又是行刑的必要手段。罪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是代表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這是正義的判決。懲罰罪犯正是體現了社會的公正性、正義性,同時懲罰是改造罪犯的強制手段,是必不可少的。懲罰和改造的關系是對立統一關系,它們各以對方的存在為前提,離開了懲罰就不能穩定監獄的正常秩序,改造就無法進行;離開了改造,單純的懲罰就失去了懲罰固有的意義。懲罰是改造的前提和保證。懲罰從打擊犯罪、伸張正義的角度來看它是目的;從保證改造任務實施來看,它又是手段。由此可見,懲罰的職能對于罪犯不僅是正義的,而且是必須的。沒有懲罰的改造工作是不可想象的。 (二)必須體現執法為民的要求 監獄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正確執行刑罰,確保監獄的安全穩定,預防和減少犯罪,實現和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以,監獄及監獄人民警察必須確立執法為民的理念,樹立執法公正、高效的形象,嚴格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確保了監獄的持續安全穩定,防范了重特大監管安全事故的發生,就是充分發揮了監獄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的積極功能。同時,在處理執法事務、實施各項管理制度中要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例如要充分保證罪犯家屬探視、代替罪犯申訴等法律賦予的各種權利,在接待罪犯親屬來獄接見等事務中既要嚴格執法,更要熱情服務,把人民群眾的接受和滿意程度作為檢驗工作成效的標準,樹立監獄人民警察執法為民的良好形象。 (三)必須體現監獄“三化”建設的原則 加強監獄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以下簡稱“三化”建設)建設,是新形勢下監獄工作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司法部今后一個時期對全國監獄工作提出的目標任務。筆者認為:法制化是對監獄工作的基本要求,處于監獄“三化”建設的首位,是監獄工作的靈魂;科學化是監獄工作的未來方向,是監獄工作不斷進步與發展的基礎,是監獄工作的內在要求;社會化是監獄工作的內在屬性,是監獄工作適應社會,走向開放、融合、實現監獄行刑與改造工作由傳統向現代轉變的基本趨勢,是對監獄工作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補充。三者是統一的有機的整體,缺一不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條件下的監獄執法理念,必須充分體現“三化”建設的要求,法制完備、科學施教、資源整合,拓寬思路,才能從根本上提高監獄改造質量。 (四)必須充分體現保護罪犯人權的要求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也是“懲罰與改造”罪犯最直觀、最權威和最顯著的特殊載體。高墻電網的封閉性往往是監獄給人的第一印象。從安全防范等監管技術上講,一定的封閉性是完全必要的,但技術和空間意義上的隔絕或封閉不能構成對罪犯基本權利予以“封閉”的理由。罪犯的人身自由雖然受到嚴格的限制,但罪犯對作為公民的其他基本權利的正當訴求應當是敞開的,這種無形的權利顯然也是有形的高墻電網無法“絕緣”或限制的。因此,監獄警察在管理罪犯的過程中,必須樹立保障罪犯人權的執法理念,保證罪犯未被法律剝奪的其他權利和人格尊嚴受到尊重和實現。 總之,筆者認為,科學的監獄執法理念應是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體現《監獄法》的立法原則,法治的、為民的、科學的、公正的,只要這樣,才能夠促進監獄工作的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三、影響構建正確的監獄執法理念的主要因素 勿庸諱言,由于的、社會的、監獄自身及干警素質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監獄干警在執法理念的樹立上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還有較大差距。下面主要從監獄執法工作實踐談談影響監獄執法理念正確樹立的主要因素: (一)片面以安全主導監獄執法 近幾年來,“確保監獄的安全穩定,不發生罪犯脫逃、行兇、自殺”已成為監獄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標。筆者認為,確保監獄的安全穩定無可厚非,但也引發了監獄在把握和處理監獄安全與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方面的偏差。監獄把安全穩定放在首位,并作為否定指標,而對本身彈性就較大的改造質量輕視甚至忽視。到了監區、分監區等基層的執法單位就變成了“不出事就是功”。基層干警熱衷于“看住人”就行,造成“懲罰和改造罪犯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監獄工作方針和“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的法律規定在執法實踐中落實不力。 (二)以利益主導監獄執法 長期以來,監獄貸款辦甚至辦監獄,獲得利潤以彌補監獄改造經費的不足甚至用于為警察發工資已成不爭的事實,導致監獄干警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企業發展上,放在企業如何應對市場競爭上,嚴重影響了監獄的正常工作和科學執法。令人欣慰的是監獄體制改革已把目標定位在“全額保障”,不久的將來監獄將不再為經費不足而發愁。但是需注意的是在經費保障到位的情況下,如何實現監獄職能的單一化,如何規范監獄企業工作,特別是規范目前監獄都在競相上馬的加工創收工作,不出現讓罪犯超時超體力勞動現象,不出現監獄干警把主要精力放在為“自己”掙獎金的“怪圈”上來,應成為監獄決策部門重視的一個。 (三)監獄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對構建正確的執法理念產生的影響 新監獄的法制建設進程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后期開始取得了顯著的進步。1994年底《監獄法》的頒布以及《刑法》、《刑訴法》、《人民警察法》等一系列有關的刑事法律制度進一步的修訂、完善和實施,標示著我國監獄依法治監、從嚴治警、規范執法、維護執法的公正性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但在具體的執法實踐中,由于《監獄法》某些方面不夠完善,與《監獄法》相配套的《監獄法實施細則》至今未能出臺,致使一些原則性條款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涉及到監獄執行刑罰過程中的一些執法環節如保外就醫、罪犯離監探親、處遇等等,無法可依。目前還是依靠制度或慣例進行操作。從實踐看,法律、法規與部門規章也還沒有配套,不少地區和單位出臺了大量未經嚴格審定的規章和制度,有的越權立規,有的擅自制定土政策、土規定,嚴重影響了全國監獄刑罰執行的統一性。現在,一線警察在日常管理中大多還是經驗型、粗放型的管理模式,監獄之間、監區之間警察在執法、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上還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缺乏規范統一的標準,這與監獄工作法制化的要求明顯不相適應。

: 1、胡錦濤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 2、魯加論主編:《罪犯人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版。 3、馬利勇:《淺談建立健全監獄投資保障體制》,載《監獄投資與建設》2004年第4期。 4、張發昌:《關于監獄改造工作科學化的若干思考》載《監獄理論研究》2004年第2期。 5、《司法部部長談監獄體制改革:讓監獄告別營利》,載《中國青年報》(20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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