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協執法—監獄不能承受之重
佚名
公平不存,法治何在?這不是繞口令,也不是文字游戲,而是人們對法治的真切的吶喊與呼吁!因此,我們有理由得出這樣“聳人聽聞”的結論:妥協執法的惡果就是破壞法治,就是阻礙法治國建設的進程。不過,我們一味責怪監獄機關執法不公是有失公平的。
因為,監獄機關妥協執法的現象難以根除,除了監獄機關管理不力、執法不嚴、極少數干警素質不高的原因外:“有關部門”、“某些單位”的“有關領導”是難辭其咎的。一個“有頭面”的罪犯(關系犯)被投送到一個監獄服刑時,監獄長就成為了重點“公關”的對象。監獄不是空中樓閣,監獄總是在具體的存在,監獄工作處處“受制于人”,監獄長也要食人間煙火,這種狀況的客觀存在,多少令“人微言輕”的監獄機關無法招架。因此,監獄長“妥協”了。盡管這種理由擺不上桌面,盡管這多少有些為監獄長推托責任的嫌疑,但這是客觀事實。這里,我們似乎不應該停留在爭論監獄機關存在的妥協執法現象是誰的責任,而是應從法治的角度去深刻揭示監獄妥協執法的危害。
監獄機關,是我國實施的重要部門。監獄工作有多重要,清末的修律大臣沈家本曾經有過一段經典的論述:
“監獄與立法司法鼎峙而三,縱有完備之法與明允之法官,無適當之監獄,以執行刑罰,則遷善感化,猶托空言?!?/p>
再言:“監獄尤為內政外交最要之舉?!?/p>
又言:“ 其監獄之實況,可測其國程度之文野?!盵前修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沈家本奏請實行改良監獄折(光緒三十三年四月是一日。)]
在沈家本稍后的京師高等檢察廳廳長徐謙,他在參加完“第8次萬國監獄會”后,寫的《報告折》中,也有類似的表述:
監獄制度與刑法審判二者有密切之關系,監獄不良則行刑之機關未完善,而立法與執法之精神均不能見諸作用。無論法律若何美備,裁判若何公平,而刑罰宣告以后悉歸于無效。[徐謙等回京報告折(宣統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這是上較早論述監獄制度在立法執法中蘊涵公平精神的論述。其實,政府設立監獄的意義也大概在此。監獄作為社會管理的工具,監獄刑罰執行出現了,法律再好,判決再公平,都失去了意義,僅僅是一種形式外殼而已。
然而,長期以來,監獄中的不公正執法現象未能有效制止。至少在民國期間,監獄學學者林紀東就關注“妥協行刑”的現象,他認為,這“使行刑全無意義,破壞刑事司法的根本精神。”
其實,不公正執法不僅對法治是一種破壞,即使對監獄自身工作的沖擊也是致命的。監獄對“關系犯”的“照顧”,意味著破壞正常的管理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