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中國現代監獄制度價值解讀
佚名
毫無疑問,現代監獄制度是法制現代化的產物,是法治國家的重要表征之一。我們在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現代監獄制度,實際是將監獄制度置于現代社會的現實背景下,以法制現代化為導引,參照世界監獄制度的現代化進程,以監獄職能的社會分工為依據,著力研究現代社會監獄的價值。在此基礎上,我們建構 “具有中國特色,運用現代作指導,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相適應、相協調、相一致的科學文明公正法治的監獄體系。”
本課題的旨趣就是在于揭示在法制現代化進程中,中國現代監獄制度的建構的緣起,參照坐標、定位以及監獄制度的現代價值。
法制現代化-現代監獄制度建構的緣起
“現代化是人類社會惟一的普遍的出路”。 現代化這一趨勢,已經超越了階級形態,成為人類社會的必然選擇。從含義上來理解,現代化“既是一個的靜態的概念,又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從靜態言,現代化是指人類社會在最新階段所達到的文明狀態,是對傳統的絕裂和變革。”“從動態看,現代化又是在傳統的基礎上,通過對傳統的不斷揚棄而進行的文明價值體系的創新,是對傳統的否定之否定,是民族傳統在現代社會的延續。” 盡管,到為止,人們對現代化的概念還表述不一,對中國現代化的起點認識各異,但現代化的確是實實在在的呈現在我們的面前。而在法制現代化的概念中,“必然隱含著分之現代化的”。 就法制的現代化而言,比較公認的觀點是起步于中國的近代社會。清末,“開始了以沈家本變法修律為主要內容的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第一次能力。”并以“失敗而告終” 新中國的成立,本應當使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呈現出勃勃生機,但因,我們照搬“老大哥”的法律模式,而對其他的先進的法制文明、法制精神的一概拒絕,“使我們再一次痛失中國法制邁向現代化的良機”。 可以說,是改革開放使我們去掉了“有色眼鏡”,開始客觀認識現代化、認識現代社會。于是,我們才真正向現代社會邁進。而法制現代化,在全社會現代化的進程中,才開始了其波瀾壯闊的歷史。
論者說,“導源于11世紀城市運動的西方現代法制(當然包括西方現代刑法文明),是深深植根于市民社會這一特殊的社會土壤之中的。” 這里的關鍵是,是市民社會(公民社會)的生成,催生了現代社會和法制現代化。西方的市民社會 ,換成當下的中國語言說,就是公民社會。而我們比較公認的是我國的公民社會是從中共黨的16大之后,才走向前臺的。這里,我們需要著力的是公民,更側重在法律意義上來理解公民的身份,而大大削弱公民的政治意義,“凸現公民價值與權利的民主社會” 使公民真正體現“權利主體”的價值和尊嚴。
在中國的法律傳統中,法與刑是高度合一的。所謂法,不過是刑的替代物。不要說是監獄法制,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利益關系的民法,也是由封建官吏去“斷清”。因此,人們期望和呼喚“包清天”。民法尚且包容于刑,監獄法其實就是刑的同義詞了。“上刑”、“用刑”、“動刑”,其實,就是在執行刑罰了。“大老爺”就包攬了所有的偵查、起訴、審判環節。這是中國文明傳統的獨特一幕。
監獄,在全部的法制中,一直處于末梢。又對社會的關聯度較小,就社會公眾而言,除了服刑人員的親屬以外,誰有“閑心”關注監獄呢。加之,人們往往把監獄視同猛獸,唯恐避之不及;把監獄工作,視為末流。因此,出現將監獄建在深山、荒漠、灘涂的情況就不足為奇了。這是監獄自身以及傳統法律文化等綜合因素促成的。慶幸的是這種狀況正在迅速的改變。
在當下,法制的命題一樣涵蓋和包容了監獄制度。法制現代化,顯然也要求現代監獄制度的建設了。
至此,我們可以用邏輯學的增加內涵、縮小外延的辦法描述現代化與現代監獄制度的關系式了:
現代化-法制現代化-現代刑事制度-現代監獄制度
社會變遷理論告訴我們,社會變遷深刻影響著法律的,影響著法制現代化的進程。同樣,也深刻影響著刑罰制度和監獄制度。
當今影響刑罰制度的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趨勢,就直觀的向我們展現了這一結論。
西方刑事社會學派的創始人李斯特對犯罪的原因的揭示被認為是刑法、犯罪研究的跨越,他的犯罪原因二因論(即社會因素和個人因素),被陳興良博士稱為“關切目的”。 并且,尤其關注社會因素的作用,又為此,李斯特針對監獄的職能,提出了我們耳熟能詳的經典之語“矯正可以矯正的罪犯,不能矯正的罪犯不使為害”。 這其實,已經成為西方現代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據。因為由此演生了現在的非犯罪化的趨勢。因為,在他們看來,“刑罰僅僅是預防犯罪的一種手段,它不是惟一的、甚至也不是主要的對付犯罪的工具。” 這就難怪陳興良博士這樣評價李斯特了,“從報應刑到目的刑,是一場刑罰觀念的革命,李斯特推動了這樣一場革命。” 此后,西方的犯罪學家、刑罰學家,聲稱是“刑法制造了犯罪”、“監獄制造了罪犯”,他們紛紛提出了非犯罪化的思想。在日本,人們認為,“其他法律能夠解決的問題就不能在刑法中加以處罰,這應當是原則”:在法國,“刑事制裁是一種‘最后手段’” ,非犯罪化的另一個推動力是,人們日漸認識到刑罰的消極作用,或者,換句話說是,監獄職能的有限性。重新犯罪率的不斷增高,使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監獄是制造犯罪的工廠”。盡管,監獄的工作模式順應的發展,不斷出新矯正、康復、醫學等模式,但人們的抱怨不絕于耳。 人們似乎對矯正、對矯正機關失去信心。 后現代主義大師福柯甚至把監獄比喻為“就是一架巨型機器”,將罪犯比喻為“原料”,監獄的工作就是將“原料”“粉碎”加工成“產品” 即使在國內,也有越來越多的學者抱怨,監獄工作的消極作用,警惕罪犯產生“監獄化”人格:罪犯經過幾年的監禁,對社會了解甚少,甚至,已經無法適應日新月異的社會。并積極建議,加大社區矯正的力度,努力探索刑罰執行的多種實現形式。
所謂非犯罪化,是指“通過立法程序縮小國家認定為犯罪行為的范圍,或者從刑事立法中排除這些行為的應受刑罰懲罰的性質,改為行政處罰或者對這些行為不追究任何責任。” 當下,環顧世界,非犯罪化的潮流一浪高過一浪。在歐美,非犯罪化“已成為當前刑罰改革運動的普遍趨勢”, 諸多國家先后確立了非犯罪化的免罪原則。其實,在中國也有了這樣的實踐。不過,這只是個別的情形而已。如,在“97刑法”,我國動作最大的變革是取消了與“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想悖的“類推”制度;如,高度集中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投機倒把”罪,中已不再是罪名,也沒有象“流氓罪”那樣,按“口袋罪”分解。是真正取消了的一個罪。有的學者,甚至列出了未來應當取消的具體的罪名。
與非犯罪化相關聯,非刑罰化的趨勢也是非常明了的。非刑罰化,也可以包括刑罰的輕緩化。其主要的精神是尋找監禁刑的替代措施。專家預言,“限制自由或限制權利的措施將會獲得更大的發展”,其運行的一般模式是,人們公共的和私人、或者非官方的使沖突和緩化。 美國,在復合正義理念的指導下,由法庭主持,實行由被告人與受害人賠償的協商制度;或者,對被告人判處財產刑,使犯罪分子在財產上受到一定損失。
非監禁化,是在非犯罪化、非刑罰化的基礎上,并且與非犯罪化、非刑罰化的直接關聯的刑罰趨勢。相比較而言,非監禁化要比非犯罪化、非刑罰化的實踐豐富得多。在世界范圍考察,非監禁刑的形式主要有:緩刑、假釋、管制、工作釋放、釋放、周末監禁等。 這在中國被稱為“社區矯正”。行刑社會化“代表著行刑發展的未來趨向”。
在監獄工作的環節,一個明顯的趨勢是刑罰執行個別化,這幾乎與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一起構成了完整的刑事法制或刑事政策的整體趨勢。個別化的精神源于刑思想的廣泛影響。教育刑論認為,刑罰的根本意義在于通過懲罰,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改過遷善,順利回歸社會。并主張給罪犯更大的活動空間、更多的自由。個別化的趨向還在于罪犯的犯罪及其改造是因人而異的。這種理論在中國稱之為“因人施教”,或通俗的譽為“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在理論上,個別化與理性化、人道化以及近幾年興起的人性化并駕齊驅,并共同構成了中國監獄工作的完美畫卷。
這里還要表明的是,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的趨勢的產生,本質上所反映的是社會的寬容,以及對人權的尊重,體現了對人的全面發展的具體關注。其表征的是,刑罰、監
獄職能的有限性。
監獄工作的現實狀況表明,監獄工作的成效對罪犯改造質量的高低是重要的,但同時又受制于其他監獄機關所無法控制的因素,如宏觀方面的社會發展水平、社會文明狀況、社會控制能力、社會保障程度等;微觀方面的家庭穩定程度、經濟收入水平、周圍人際關系、本人的謀生能力等。換句話說,監獄對罪犯懲罰和改造的功效是有限的,而不是無限的。
監獄職能的有限性,在現階段就更加明顯。工作目標與要求、工作運行與責任、配套法律與政策、考核方式與兌現。這些都涉及到懲罰與改造的實際表現出的權重問題。
監獄職能的有限性,在現階段是由于監獄警察隊伍的職業化建設的不力。除了個別情況的妥協執法外,不少監獄警察的業務能力有限是重要因素。
監獄職能的有限性,在現階段還受制于技術層面的諸多因素。改造手段的局限性、改造內容的陳舊性、改造工作的科學化程度不高,甚至于時間、經費、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