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引入與利益主導─余村村委會換屆選舉的觀察與思考
賀雪峰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組法》)的正式施行,全國范圍的村級民主化呈強勢擴張,以村委會民主選舉為基礎的民主話語開始占據中心地位。在村民自治逐步推進的過程中,民主制度的引入與利益關系的主導,將構成未來農村治理的雙重風景線。從某種意義上講,村民自治的未來命運如何,取決于在特定背景下形成的利益格局與已成顯勢的村級民主話語之間的關系是否具有相容性和能否保持在必要的張力范圍之內。從當前國家已經頒布施行的《村組法》來看,其民主化的方面正通過種種途徑在掌握群眾,即是說農民正在逐步熟悉《村組法》的相關規定,且必然習慣于以《村組法》中的有關規定來為自己的利益說話。從當前農村既成利益格局來看,在大部分農村,農民因為整體利益受到損害,當前農村的鄉村關系正經受著改革開放以來最為嚴峻的考驗,國家對農民的經濟汲取與農民對國家經濟汲取的抗拒漸趨公開。這樣一來,勢必出現農民借民主化的話語來抗拒國家汲取,國家在民主化的進程中可能喪失對農民控制的危險性。 1999年三─四月,湖北中部T 縣組織大量人力在余村進行了村委會換屆選舉的試點,筆者前后共有十天時間參與并觀察了整個試點的情況。結合余村村委會換屆選舉的觀察,筆者試圖在本文中討論制度引入與利益主導的關系。
一、制度引入:背景、過程與效果
1998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村組法》以后,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1 月通過了《湖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以下簡稱《選舉辦法》),并規定全省在1999年底以前完成第四屆村委會換屆選舉。相對于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村組法》(試行),新《村組法》和《湖北省村委會選舉辦法》在村委會選舉的細則上有諸多明確的強制性規定,這些強制性規定使過去往往被鄉鎮行政操縱的村委會選舉逐步規范化了。其中《村組法》尤其重要的三項規定是:1、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推選產生;2、候選人必須由村民直接提名產生;3、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名額。 《湖北省村委會選舉辦法》則進一步明確規定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正式候選人數應當分別比應選人數至少多一人;被提名的村委會成員候選人多于正式候選人名額時,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者經村民會議授權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預選,按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此種制度背景下,T 縣黨政主要領導在1999年初的縣委常委會議上專題研究了該縣第四屆村委會選舉可能面臨的問題,并決定由縣人大、民政局、司法局、政法委和組織部組織專人專班,在該縣余村進行村委會換屆選舉試點。隨后,由縣人大第一副主任任組長,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另從人大、民政局、司法局、政法委、組織部各抽調1人組成選舉試點工作指導組,其中由民政局副局長具體負責且隨工作組駐村試點。3月16 日駐村工作組一行六人正式到余村開始村委會換屆選舉的試點工作。
據筆者調查,T縣的選舉試點是嚴格依照《村組法》和《選舉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的。工作組的工作日程大體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3月16日到3月20日的宣傳發動階段,此一階段除了調查摸底,走訪農戶外,工作組將《村組法》和《選舉辦法》編印為小冊子依戶發放,并舉辦了《村組法》專題講座;第二階段為3月21日至3月31日的“調查走訪與選民登記”階段,此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推選產生村選舉委員會和進行選民登記與公榜工作;第三階段為4月1日至4月22日的“提名選舉”階段,主要做了四項工作,一是4月1日至4月10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并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上屆村委會成員進行了民主測評。二是4月12日至4月13日以小組為單位“海選”提名候選人,匯總共有182人次被提名為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其中僅主任候選人即有32人。三是4月16日以小組為單位,預選正式候選人,并依得票多少,確定了2名主任、3名副主任、3名委員正式候選人,其差額均為1人。第四是4月22日正式選舉并當場宣布了1名主任、2名副主任和2名委員的正式當選;第四階段為4月23日至5月初的“選舉村民小組長與建章立制”階段,此一階段主要是建立健全五個組織、八項制度,并分村民小組選舉產生了新的村民小組長。
從制度引入的角度看,余村本次村委會選舉中的制度引入是十分成功的。工作組在選舉過程中也的確是依照《村組法》和《選舉辦法》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嚴格執法的。最能說明問題的是,當工作組及縣委主要領導對于候選人如何產生的法律解釋存在分歧時,他們并未冒然行事,而是專車專人到省民政廳政權處進行咨詢,在得到明確答復后便依省廳的法律解釋作了安排。同樣能說明工作組嚴肅態度的是關于有人提余村一人人皆知的“半傻子”為主任候選人的爭論。有人認為,將傻子列為候選人不嚴肅,有人則認為,只要傻子沒有剝奪被選舉權就不應該隨意將其名字刪掉。為慎重起見,工作組專門到這位村民家問他是否愿意不參加候選人預選。結果這位村民說:“我要選,這象碰彩頭,我要是碰上了哩!”經討論,工作組認為,這人雖然是個“半傻子”,但有被選舉權,有人提他的名且他不同意退出,就應讓他參加主任候選人的預選。 從《村組法》在群眾中的影響來說,筆者共走訪了近四十戶農戶,幾乎所有農戶都對村委會選舉情況十分了解,亦極為熱心地參與了有關的活動和私下的討論。在候選人提名階段,因為是“海選”提名,凡被提到的人均可列為初步候選人,故無需計得票的多少。因為解釋工作不到位,一些村民產生了誤解,擔心本屆村委會換屆選舉又象過去一樣成為過場。但隨著村選舉委員分第6號公告將所有被提名初步候選人列入預選名單,并以“海選”的形式分村民小組選舉正式候選人,少數村民存在的誤解一掃而光,參與選舉的積極性空前高漲。在歷次舉行的村民會議中,村民一次較一次到得整齊,在4月22日的正式選舉中,全村1034個選民,實到850余人,正式委托投票70余票,投票率高達90%以上,未外出的幾乎所有選民都參加了會議。本來通知上午七時到會、八時開會,到六時半,會場外已聚集數百村民。在選舉過程中,為委托票而出現的故事不勝枚舉。如余村一組一青年十分真誠地在選舉前找到工作組人員,說村民小組組長將本應填其兩個在外打工的妹妹的委托票填了別人,強烈要求重新發給自己委托票。因選舉即將開始,加之此青年的父母亦是委托投票,故工作人員說一個人最多只能投兩張委托票,你已有兩張委托票,其它兩票就算了。此青年說:“我妹妹的票可以委托我的妻子來投”。他還說,雖說兩票并不重要,但可能最終起作用的就是這兩票。因為《村組法》規定應設秘密寫票處,村民無論是在預選還是在正式選舉中都強烈要求將秘密寫票處落在實處,以讓自己自由寫票。在整個村委會選舉的過程中,絕大多數村民都反復閱讀了發下來的小冊子并與實際選舉情況進行比較,“說三道四”,評頭論足,很有一番法律專家的味道。比如,在4月16 日晚上余村一組召開的預選候選人會議上,因一組有200多選民,人多口雜,會場紀律不是太好,加之要秘密投票,自6:00 會議開始,到8:30方結束投票,進入唱票階段。少許,有人說僅一處計票速度太慢,建議再設一處計票,眾人皆以為好。但有一村民說會前只通過了唱、計、監票人各一人,現在設新的計票處,由誰唱、計、監票?后以一處計票直至深夜十二時結束。
也許,從制度引入方面最能說明問題的是原村委會成員落選后的行為。在4月22 日的選舉中,原村委會主任和分管政法的副主任落選。下午三時,由鎮長、鎮委副書記和村支部書記等一行四人分別到家做安撫工作。但不多久,原村委會主任和副主任即來到工作組駐地,向工作組展示了他們于1997年3月頒發的《當選證》,并對工作組負責人說:“我們在97年當選,換屆選舉應在2000年舉行,現在提前選舉本身就是違法的。按《村組法》,要么我們應提前自動辭職,要么應由1/5的村民聯名要求罷免,現在我們不明不白地被選掉了,難道不是違法么?若我們不要臉的話,村委會開會,我們帶著97年的當選證來開會,又有何問題?”工作組負責人解釋了兩條理由:“第一,全省第三屆村委會換屆選舉是在96年舉行的,今年底以前全省要求全部完成第四屆村委會換屆選舉,你們鎮在97年舉行第三屆選舉本身就是推遲了的;第二,你們村是全縣的試點村,必須提前選舉,更重要的是,你們為何不在選舉前提出任期未到的問題?”原村委會主任依然不服,說工作組違反了《村組法》和《選舉辦法》,要上告,還說過去未提出任期未到的問題,是未意識到此一問題,現在提出,是因為現在才覺悟。后我們到原村主任家訪談,他也一再提到任期未到的問題,并翻開《村組法》和《選舉辦法》的有關規定讓我們看。
從我們調查的切身體會來看,只要將制度交給群眾,群眾很快就會掌握制度的精髓,并善于利用制度為自己謀利益。在選舉開始的階段,許多村民以為選舉依然如過去一樣走過場,參加不參加無所謂,一旦他們發現工作組是真正按《村組法》的辦法來進行選舉,他們的熱情空前高漲,并真正將《村組法》作為武器來為各自的目的服務。有村民正確地指出,今年這次選舉,若說還存在村民不善于表達自己意見的方面的話,那么,下一次選舉村民就一定會將《村組法》中的相關規定運用得淋漓盡致。又有村民指出,之所以海選提名時有人提傻子,是他們對過去選舉走過場的不滿的發泄,只要不搞形式主義,每個選民都自然會珍視自己的民主權利。在我們調查過程中,特別是在正式候選人確定以后,村民三五成群議論紛紛,表現出對選舉空前的關心和熱情。在我們調查的農戶中,幾乎無人未翻閱《村組法》,也幾乎無人未看村選舉委員會發布的選舉公告。至于村委會候選人之間的私人活動,更是不勝枚舉。對候選人頻繁的私下活動,因未達到“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的嚴重程度,工作組不知是否應該或能否及如何干預。
在余村調查中,我們深深感到,農民的民主素質、民主能力和民主熱情都不存在問題,農民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