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社會之間:現階段村委會的定位
瞿華
關鍵詞:國家 社會 村委會
作為一種有中國特色的草根民主,村民自治制度一直吸引著眾多學者的關注,甚至有人把它作為第三次“農村包圍城市”的力量積蓄(前兩次指中國的解放戰爭和1978年農村改革政策的推行)。從總體研究取向上來看,主要存在著三種不同的觀點,一,推進論,認為中國現階段的村民自治將促進整個中國民主制度的前進(徐勇,1997)。二,懷疑論,認為村民自治作為一種基層民主,究竟能對中國的大社會發生多大的影響值得懷疑(黨國印,1999)。三,否定論,認為所謂的村民自治。只不過是一種形式化的程序,并沒有多大的實質性發展(沉延生,1998)。
上述三者觀點雖然不同,但同樣都涉及到一個組織——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從形式上看,村委會既是村民自治的前提(需要村委會的安排組織),又是村民自治的結果(村委會直接作為村民自治的象征而選舉產生)。因而如何看待村委會這個組織,就成了村民自治的根結。村委會是作為農村改革的產物而誕生的。顯然,它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國家性建構,同時,它又不屬于國家的正式行政組織之中。根據1982年憲法第111條的規定,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組織,是農村自治的基礎和象征。《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也明確規定,村委會是對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組織,辦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那幺作為這幺一種國家性的建構的自治組織,或者說一種新的社區發展資源配置模式,村委會在當代農村究竟處于一個什幺位置?只有搞清楚了這個問題,我們才能進一步地對村民自治作出回答:現階段村民自治的合理性及其發展的可能性。
本文嘗試著用國家與社會這一解釋框架來對村委會這一村落社區組織給予一個定性的分析。只所以采取這一框架,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一,從眾多的研究來看,“國家與社會”的模式可以很好的解釋當前中國農村的眾多問題(孫立平,1994;張靜,2000)。二,本文對村委會的探討,目的就是為了解釋村民自治這一制度,如上所述,村民自治制度作為一種國家性的建構與社區組織相結合,所針對的就是國家政權建設的另一階段:國家對社會的讓權。因而用國家與社會的解釋框架,可以和我們所要達到的目的對應起來。三,對于村委會這種“半法人行動者”(朱又紅、南欲子,1996),國家與社會的框架可以給我們提供一個更清晰的解讀。當然,用這一框架來分析也會遭到一些根本性的質疑:中國是否存在西方式的“國家——社會”。因而筆者在此贊同一種理想型的建構來提供一種新的視角以理解農村社區的結構,把國家—社會當作是一種分析工具,而不是抽象的概念。
我們的實地調查資料來自江蘇淮陰漣水的H村。該村位于江蘇的中部,經濟狀況在江蘇屬于落后地區,基本沒有集體企業,私人的非農經濟也不多,村委會的權威在該地區還是非常大,這給我們的研究提供了有利的方面。
一 國家與社會:作為一種解釋框架
國家與社會是西方政治社會學的核心問題之一。它關注建立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相互對應的關系結構,探討權利的界定、分化。平衡和規范秩序的社會法則的變化。關于國家與社會的關系,西方學者基本上是以一種二元論的觀點來看待。無論是洛克,霍布斯等人社會先于國家的觀點,還是黑格爾的國家擁有絕對高于社會的權力(在他看來,社會是處于家庭與國家之間的中間地帶),都把國家—社會看成是一種緊張的關系,并且存在著一種博弈的過程。同時,在這些觀點中,社會又成了國家力量的蓄水源(豬口孝,1991)。因而有學者將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定義為:一,國家是緩沖世界經濟影響的裝備,社會則是吸收世界經濟影響。二,國家是管理國際關系影響的裝備,社會則是忍受國際關系的影響。三,國家為統治結構,社會為統治對象。四,國家是統治精英分子活動的舞臺,而社會則是補充精英分子的蓄水池。五,國家是參與的市民調整利害的場所,社會則是表示利益集合的場合(豬口孝,1991)。
與此相反,存在著另一種對于國家與社會的理解。在這種觀點中,闡述了國家與社會的高度融合。造成這種國家與社會高度融合的動因,包括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變遷,同時也包括其它三種力量的發展,以信息儲存和行政網絡為手段的人身監視力,軍事暴力手段的國家化已及人類行為的工業主義。這種論點的代表就是吉登斯(吉登斯,1998)。在他看來,所謂的國家,即民族—國家,是指對其對其統轄的社會體系的再生產的各方面實施反思性的監控。而社會是指任何擁有主權,有地域邊界的空間,并且這一概念只不過是歐洲國家發展史的一個片段——作為權力集裝器的民族—國家的產物,而并非自古有之。因而在他的論述中,國家,社會都是一種暴力與疆界相結合的空間,更著重于一種與前現代國家形態的比較,而不是西方傳統意義上的行政與政治意義(孫立平,1994)。
當然,也有一些學者(張靜,2000)反對西方這種對立的觀點。她認為,近來許多關于中國國家政權建設和自治的研究中,一直把國家—社會處于一種對立的狀態,而看不到他們之間的聯系。社會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概念,它實際上更是在與國家的相對關系中獲得了其自身的規定性的,在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和緊張中尋求平衡。(鄧正來,1997)。即國家—社會是一種互相建構的框架。延伸至中國,張靜認為,中國傳統的秩序論證從“合”的立場出發,主張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整體統一,并以為這是達成秩序的要件。權利分立在這里不僅不是討論秩序的前提,而且有可能被視為有悖于秩序建設的東西,國家與社會是型構上的同一性,而非社會獨立的組織化(張靜,1997)。
但是從中國的實際狀況來看,西方純粹的兩元對立的觀點和中國傳統的兩者合一的論點,在分析當代中國社會時似乎都有其不足之處。一方面,中國社會在許多方面確實存在著國家—社會型構上的同一。另一方面,從意義和效果來看,國家與社會又存在著分立點,可以說是一種結構與功能的分離。實際上,國家—社會這一框架是作為一種現代性而被建構的,那幺在傳統的西方式的理解和中國的解釋框架之外,是不是還存在著另一種形態?當代中國農村的改革正好為這一研究展現了一個舞臺。現階段村民自治的實行,無非就是要造就一個大社會,以保障個人的權利。從農村的村級權力結構來看,作為自治主體的村落社區(其象征主體是村委會),是作為“社會”層面的代理人,相對的鄉鎮政權則是作為“國家”的代理人。因而在下文我們將分析鄉鎮政權—村落社區(村委會)的互動關系,以此來給村委會一個明確的定位。我們會看到,國家—社會的對立緊張關系只具有哲學層面上的意義。事實上,當代中國農村的秩序是一種國家—社會相互交融的形式,而村委會也并不是一個純粹的自治組織,而是介于國家與社會之間,這對于國家—社會的二元形態產生了另一種理解。
二 鄉鎮政權—村落社區的互動
人民公社的解散,是國家另一種意義上的對農民的讓權。因此其主旨就是要把權力下放給農民而使其有更大的發展空間。承擔這一重任的就是村民自治的產物——村委會。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是群眾性的自治性組織,因而無論從人員的編制,待遇,戶口等方面來看,它都同它的上級組織——鄉鎮政權有著本質的區別。從文本解讀的意義上來看,這二者代表著國家—社會兩個層面。但在實際層面上,我們往往會看到村委會并不是作為村民的保護人,相反卻承擔著國家經濟人的角色,對于這種困惑,通過實地調查我們可以有更好的了解。
村委會作為村落社區的組織,承擔著維護村落秩序和個體權利的任務。這種要求是全方面的。在此,我們將從經濟,政治,文化三個主要維度來闡述村委會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所確立的自身定位。
一, 經濟層面。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象H村這樣以農業為主的村莊,基本就沒有集體生產活動,處于各干各的狀況。也想辦一些村辦企業,但由于缺資金,技術等而一直沒有搞起來。外出打工是H村一個很大的收入來源。該村幾乎所有的青壯年勞動力都在外打工。但與以往單個外出打工不同的是,現在的H村外出打工基本上是一種集體的形式。據村委會W主任介紹,該村目前外出打工基本上先由縣里面的勞務輸出部門和外地協商好,再把具體的人員要求,技術要求等傳達到村。村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在村里挑選人員,同時在外出打工的時候,一般也有村委會的某一負責人隨隊具體管理。對于這種外出打工的“行政化”,W主任認為,主要是目前單個的外出打工不好找,而且對于輸入勞務的地方也不好管理。而目前這種方式便于各部門的統籌管理。但是對于一些具體的管理方式,據一些曾帶隊外出打工的村委會的干部介紹,在外打工時,往往并不是以這種村委員的干部身份帶來的權威,而是自身在村里的一些資源,如親戚關系,這種社會資本往往比所謂的干部身份更好使。
為了發展經濟,H村除了外出打工還大力調整農產品結構,挖掘潛在的資源。淺水藕就是一個。淺水藕作為H村的一個特色而被鎮政府安排到發展計劃上。面對鎮政府的安排,村委會感到很為難。淺水藕本來是作為一種副產品在H村種植的,幾乎家家都種一點,但主要用于自己消費。現在要把這作為一主業來發展,村民的風險問題需要有人來承擔(要不農民不可能進行轉向)。這使得村委會處于了兩難之中。一方面,鎮政府把這當作一項行政任務下發給了村委會,同時,村民又對村委會不能提供有效的風險保護而抗議。結果,村委會只能選擇了個折衷的處理辦法。首先村委會的各個干部家率先種植了淺水藕,作為示范的榜樣。并且通過三番五次到鎮政府抱怨種植的困難而謀求到了一些補貼給予村民作為風險補助。同時在村里進行廣泛的宣傳,認為這是“國家的政策”,不完成就要收回土地,并且要罰款。最后,村委會干部通過各自在村里的社會資源,動員親戚朋友,直至終于使每家都種上淺水藕。
外出打工,種植淺水藕本來應該是個人的事情,村委會在這種事情里面本來可以起個輔導作用,如收集信息,提供一種建議等。但當村委會面對鎮政府這樣的國家機構時,問題就發生了。村委會要接受鎮政府的“指導”,但作為民選的組織,又要顧全地方的利益,就只有在兩者之間謀求一種平衡。
二, 政治層面。從村委會的干部編制來看,主要有主任,副主任,會計,這些是以村務為主。另一方面是有關政務的——村支書。不同于民選的主任,村支書是直接由上一級組織提名的。眾多的實證材料表明,村支書在村委會中占有絕對的領導地位。如果主任和村支書關系不好,一般主任是很難真正辦好事的,所以“一肩挑”是眾多村委會的做法,H村也不例外。W主任還兼任了村支書。這種設置本身就存在一個矛盾。村支書作為黨的上級組織的任命,是要服從于上級組織,村主任作為民選的利益代表,應該站在村民一邊。當這兩者發生矛盾時,個人該如何選擇?但從實際的情況看,這種“一肩挑”的措施在目前來講還是非常有效的。W主任認為,一般情況下這種“一肩挑”不太會發生大的矛盾,如果真有發生,那幺個人的能力在這時就非常重要了,權衡利弊而取舍。
對于村委會來說,5年一次的村委會選舉是一件大事。和開始舉行村民選舉時鎮政府提供候選人不一樣,現在鎮政府在選舉時一般很難讓自己滿意的人入選,這也帶來了一個后果——很可能雙方在以后的工作中不合作。H村就發生了這樣的事,前任M主任并不是鎮政府所滿意的對象,因而在M當選后,鎮政府在各項工作中都不予以支持,終于使其提前推出。現任的H主任是去年剛當選的。當選前他就是村支書,鎮政府對他一直比較滿意。同時他自己開著一個農具點,賣一些化肥,農藥,種子等。并且利用一套土壤測試儀經常給村民測量土壤的肥量狀況。在當地人看來他是一個能人,對于這樣一個雙方都比較滿意的對象,H當選也就在意料之中了。
許多學者在研究村落社區的權力構成時,都提到了有關精英轉換的問題(董磊明,2002)。目前的村委會由于是一個自治性組織,過去那種純粹的官制系統的人員已不是各方所關注的對象,這時的精英是一種“能人統治”,他們與上級組織關系不錯,在村落社區也有一定的威信和聲望,有利于村務,政務的開展。
三, 文化層面。有學者在研究中國轉型期以來的文化時指出,現階段中國文化是典型的官方文化(國家層面)和市民文化(社會層面)相混合,并且通過對比文革時期的文藝作品和現階段的電影電視來舉證(陳東風,1995)。這一結論同時也很適合目前的農村社區。從村委會的工作出發來看,主旋律的宣傳還是占主導地位。在H村目前最主要的就是關于“三個代表”思想在基層的宣傳工作。在上級領導的安排下,H村印刷了多份“三個代表”的宣傳刊物,分發給農戶,并且通過廣播宣傳“三個代表”的重要性。在進村的兩旁道路上,掛滿了各式橫幅。除了這些,W主任介紹,每當上面發下有關農民的一些政策時,村委會都會即使的給農民介紹。如前一階段的一事一議,農民的減負卡等。在很多時候,村委會都是直接作為下屬機構而面對村民宣傳工作國家政策。但另一面,村委會作為村民的利益化組織,也負責農民的文化娛樂活動。雖然現在差不多家家都有了電視,但由于H村地出偏僻,能收到的頻道并不多,所以一些鄉村傳統的娛樂一直保留著。如逢年過節都會請一些劇團來唱戲。當然不是以前的革命樣板戲,一些傳統的經典節目又成了大家關注的焦點。同時,一些被禁止了多年的傳統儀式也重新出現了,如一些舊式的結婚禮儀,祭祖等,很多時候村委會是以一種默認或支持的方式出現的。
村委會作為村落社區的文化傳承者,顯示著在新時期國家文化和村落文化的一種互動新形態。一方面村委會還作為國家在村落社區中的“代理人”而表現著國家性,同時,作為社區的利益化組織,又是村落自身活動的核心組織者。
三 結語
在上面的闡述中,我們看到了另一種不同于國家—社會的框架。村委會作為國家性建構的自治組織,在經濟層面上,他要服從國家的指導性建議,同時他有要考慮到地方的利益。政治層面上,從管理者的組成到整個體系的運行,都在兩方權衡,文化層面,一邊要無條件的進行國家官方主流文化的宣傳,同時又帶有“小市民”特色的文化也風風火火。黃宗智在研究中華帝國晚期的社會—政治體系時,設想由大小不同的三塊構成。頂部是國家的正式機構,底部是社會,兩者之間的是大小居中的第三塊,這就是清代司法領域的運作之處,便是諸如鄉鎮的鄉保與村里正等縣以下行政職位的立足之處,便是國家官吏與士紳領袖由合作進行公益活動的地方(黃宗智,2002)。在這一討論中,黃設置了第三領域——即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鄉保,里正等。經過20世紀初以來的國家政權建設至如今,村民自治過程中的村委會也具有了上述第三領域的特征。上面是以國家政權形式出現的鄉鎮政權,下面是村落社區,這也使得村委會既有自治因素,又有行政因素。從經濟,政治,文化層面來看,村委會一方面要接受國家的“指導”,同時又有著自身變通的方式,并且這種變通已經制度化了。
理解了這一點,對于中國農村現階段的村民自治就會有一個更清晰的了解。農民所要的并不是絕對的自治,他們并不拒絕官方的介入,相反,他們一直反對的則是村落里的“偽國家權力”(實際上是地方的惡勢力),相對于此,他們當然要尋求“自治”(張靜,2002)。村委會的這一獨特性,正好滿足了農村的需求,在官方與社會的相互權衡中取得個人最大利益,這或許也是農民理性的表現。因而我們在理解村民自治和村委會的時候,也不能再把他看作是一種純粹的自上而下的外在建構。鄉村社會政治權力的雙軌制在上下之間的權衡,造就了這一歷史的結合體。
參考書目:張靜:《國家與社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孫立平:《改革前后中國大陸國家,民間統治精英及民眾間互動關系的演變》,載《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4(3)張靜:《基層政權》,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鄧正來:《國家與社會》,中央編譯出版社,1997 吉登斯:《民族—國家與暴力》,三聯書店,1998 朱又紅、南裕子:《村民委員會與中國農村社會結構變遷》,載《社會學研究》1996(4)豬口孝:《國家與社會》,時報文化出版企業有限公司,1991 黃宗智:《中國的“公共領域”與“市民社會”—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第三領域》,載亞歷山大編《國家與市民社會—一種社會理論的研究路徑》,中央編譯出版社,2002 陳東風:《官方文化與市民文化的妥協與互滲》,載《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