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選舉中的違法現象與糾正對策
陳蘇寧
一、主要違法現象列舉
關于違法現象的界定問題,因為目前國家沒有一部關于村委會選舉的法律,所以我們只能根據《村委會組織法(試行)》確定的直接選舉的原則和各省的《實施辦法》及村委會選舉法規的有關條款,并參照選舉法中規定的縣鄉人大直接選舉的程序,以此作為確定各地村委會選舉中一些現象是否違法的依據。
從違法主體看,村委會選舉中的違法現象主要分選民違法、指導選舉工作的干部違法和部署、組織選舉工作的選舉機構違法三種;從違法性質看,分違反程序性違法和對抗破壞性違法。干部違法和選舉機構違法大多屬程序性違法,而選民違法雖大多屬破壞性違法,但為數甚少,僅占整個違法現象中的極少一部分。
選民違法主要表現為:1.買賣選票。2.私自涂改、偷換他人選票等。3.在選舉中起哄、撕毀選票、搗毀票箱等。
個案一:浙江省東陽縣千祥鎮村民買賣選票
1990年1月14日,千祥鎮某村開始進行村委會換屆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第一輪候選人。有人以買票方式拉票,于是便有人以每張票5元的價格在街上公開叫賣。有一村民賣出選票7張,得款35元。
個案二:湖南省桃江縣武潭鎮一選民偷換他人選票
1990年3月,武潭鎮某村首次進行直接選舉村委會干部,該村一選民私自多領選票15張,按自己的意愿填寫好,當本組和一鄰組選民投票完畢后,這個選民從這兩個組的選票中抽出15張銷毀,然后將多拿的 15張選票分別放入這兩個組的選票中。
干部違法與選舉機構違法在表現上有很大的交叉,所以放在一起列舉:
1.實行戶代表或村民代表選舉,由村民代表會議撤換村委會成員。2.候選人由少數幾個干部或鄉鎮確定;隨意變更正式候選人,優親厚友。3.不是分別直接選舉出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而是先選出全數額的村委會成員,然后由村委會成員選舉村委會主任、副主任,或由組織上搞分工。4.無條件地實行主任、副主任等額選舉。5.不當場由推選產生的計票工作人員公開進行計票。6.不是當場由村選舉委員會確認、公布選舉結果,而是報鄉(鎮)黨委、政府后,由鄉(鎮)里下文任命。7.不按法定程序,隨意罷免、調換村委會成員。8.不按三年任期組織換屆,一選了事。
個案三:湖北省谷城縣把戶代表選舉當作直接選舉方式之一來采用
湖北省谷城縣某份有關村委會選舉的文件規定,由18周歲以上村民或每戶派一名代表參加的村委會投票選舉,都屬于直接選舉方式。村委會過大或過于分散的,可以召開戶代表會議投票選舉村委會。
個案四:湖南慈利縣零溪鄉某領導隨意撤免村委會主任
1994年,零溪鄉某位領導因楠木村主任褚方庭不同意鄉政府在其村毀林1200畝作杜仲墓地,在未經鄉黨委、政府研究,未經召開楠木村村民會議討論的情況下,在只有鄉機關27名干部和村民小組長參加的會議上,宣布撤銷褚方庭的村委會上任職務。為此,該村黨支部書記向鄉黨委提出了辭職。
二、違法原因分析
貫徹實施《村委會組織法(試行)》8年多的實踐證明,在農村基層實行以直接選舉為基本標志的村組直接民主,是深受農民群眾的歡迎的,人們像珍視自己的眼睛一樣珍視自己的民主權利。那么,為什么仍有極少數選民在選舉過程中做出了違法的事情呢?其中主要有四個原因:
一是缺乏民主自治習慣和必要的訓練,不善于運用民主自治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二是宗族觀念使然,為了本宗本族利益不擇手段地去角逐村干部職位,不惜以身試法。
三是法制觀念淡薄,為了一己私利而置法律、法規于不顧。
四是少數地方的選舉宣傳、組織不得力,存在重大缺陷甚至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引起選民激憤,一氣之下行為過激,造成違法事實。
國家民政部基層政權建設司在全國村委會換屆選舉情況調查報告中曾有過這樣的評論,即“推進村級直接選舉的主要障礙,是干部還很不適應。”這里所說的“干部”,既包括指導村委會開展工作的鄉鎮干部和直接帶領村民實行民主自治的村級干部,也包括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日常工作的各級民政部門的業務干部。指導選舉工作的干部和以他們為主組成的選舉機構本身就是選舉工作的執法者及執法監督者,他們為什么會執法犯法呢?究其原因,從客觀上講,是由于缺乏豐富的組織、指導直接選舉村干部的經驗,缺乏民主自治的基本知識;從主觀上講,是由于怕麻煩,圖省事,官僚主義作祟,有的還迷戀于傳統的任命制習慣,更有甚者,還只想選出僅僅對自己負責,與自己走得勤的人員;從法制上看,一則因為有關村委會成員換屆選舉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有關條文,規定或過于原則、寬泛,或過于零散、不規范,并缺少界定違法現象及糾正違法現象的直接法律依據,嚴格執法難度較大。二是因為部分干部法制觀念淡薄,不自覺學法、不相信群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還較嚴重.
三、糾正違法現象的對策探討
對村委會選舉中出現的違法現象,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去探尋對策。
1.盡快修改《村委會組織法(試行)》和各省的實施辦法及選舉辦法,制定全國村委會選舉法。民主是法制的基礎,法制是民主的保障。要減少、消滅民主選舉中的違法現象,首先須從健全法制上下功夫。目前實施的《村委會組織法》,處于試行階段,剛性約束力不強;過于簡單寬泛,對選舉的操作指導性不強;對直接選舉、直接民主的涵義未做出具體解釋,致使一些地方制訂的有關法規、制度、實施方案與直接選舉的原則相背離。各省的實施辦法雖然對選舉的一些環節作了較《村委會組織法(試行)》更為具體的規定,但很不規范、完善。經過三次換屆選舉,湖南、遼寧等省的部分地方已首創了“函投”,探索了“海選”、“預選”、“秘密劃票”等先進的作法,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修改《村委會組織法(試行)》和各省的實施辦法及選舉辦法提供了條件,因此說,修改和完善這些法(規),是規范選舉行為、提高選舉質量的迫切需要。
與此同時,還應盡快制定村委會選舉法。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與作為政權組織之一的人民代表大會有著質的不同,它們的選舉也有著諸多不同,完全比照人大代表的選舉程序進行村委會的選舉,有著諸多不便,如在界定合法、違法現象,糾正違法現象時,法律適用的彈性過大。有關業務部門在操作時舉棋不定,缺乏信心,所以,應當單獨制訂出村委會的選舉法:在制訂該法時,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要與農村基層的政治發展需要有機地結合起來,有效地調解農村干群關系,調適多種利益關系;二是操作性要強。基層民主是一種程序,非常具體繁瑣,要從十分具體的細節著手,比如候選人的推行步驟、選票的設計、投票箱與投票站的設地、監票人的職責、選舉日期的確定等,都必須十分細致入微地進行具體規定,從而建立起系統、周密、完整而規范的選舉程序。
2.加強對干部的普法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其執法水平。各級民政部門的基層政權建設業務干部和鄉村干部是組織村委會依法選舉、糾正村委會選舉中違法現象的主體,要減少甚至消滅村委會選舉中的違法行為,關鍵的一環就是要加強對他們的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他們的執法水平。無庸諱言,我國不少地方在這方面是做得不夠的。自上而下,對干部的培訓大多是采取以會代訓的形式進行的,即在部署、安排村委會選舉工作大會上,宣讀、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而未召集有關干部和工作人員進行專門的業務培訓。在非選舉時期,對干部進行的這方面宣傳、教育則更少。所以,要編印出專門教材,定期對民政部門的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業務干部和鄉村干部進行業務培訓,每次選舉前,也要舉辦專門培訓班強化培訓鄉村有關干部;要加大宣傳力度,利用電視、電臺、報刊、雜志等輿論工具,大力宣講村委會選舉知識,樹立榜樣,鞭策后進,提高各級干部對村委會選舉的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并通過他們教育廣大選民提高民主自治意識。
3.提高直接提名、確定候選人的民主程度。直接選舉的直接性主要體現在兩個環節,一是選民直接提名、確定候選人,二是選民直接投票選舉村委會干部。二者都具備了,才算得上直接民主意義上的直接選舉,否則,就是“鳥籠子”民主、“半截子”民主。筆者在選舉走了過場的村中進行調查時常聽百姓抱怨:候選人都是鄉里和幾個村干部定的,我們去投票只不過是依葫蘆劃瓢,投與不投都是一個樣。可見提名、確定候選人過程中的不民主、不合法,是導致選民不熱心選舉、選舉走過場的根本原因。所以,今后在提名候選人時,任何附加的選民聯名提名人數要求,及任何組織的意圖、任何非選民的個人意圖,應該都是不允許的。而候選人的確定權,要旗幟鮮明地交給選民,而不是任何組織和非選民。只有公平、客觀地由選民直接提名、確定候選人,選民才有可能積極地參與到其后的選舉程序中來,直接選舉才有可能真正實踐其直接民主意義。
4.加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消除宗族觀念的消極影響:宗族思想是小農經濟土壤的孳生物,只有高度社會化的現代大生產,才能將它根除;我國大部省份屬內陸農業省份,絕大多數農村還是牛耕人種、庭院經濟,農業生產社會化程度很低,小農經濟在短時間內不會消失,宗族組織將隨之在較長時間內對村組組織產生影響。只有遏制農村錯綜復雜的宗族勢力活動,才能有效地減少村委會選舉中的重重阻力以及部分選民的違法現象。這首先需要加強農村的物質文明建設,加大農業投入,大力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建立起社會化的生產體系,增強集體對農戶的保護功能,相應減弱宗族的作用,宗族觀念的經濟根源就會慢慢被鏟除。其次要加強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提高選民自覺抵御宗族觀念影響的能力。這其中最根本的一條措施就是要大力發展教育事業,農民的文化素質、思想覺悟和依法民主自治的能力提高了,就能自覺地抑制宗族活動。當然,這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但是,如果我們從兩個方面加倍努力,就可望縮短這個過程。
雖然村委會選舉中仍存在著種種不足,但是我相信,只要我們勇于探索,勤于實踐,村委會選舉就一定能逐步規范起來、完善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