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在資本市場的創新工具——保險證券化
佚名
二、人壽和年金風險的證券化
保險證券化得以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通過重新包裝保險風險并銷售給資本市場,使投資者能夠更有效地配置資金、分散投資風險。只要存在這種效率增加的可能性,保險風險證券就會繼續存于資本市場。這也說明人壽和年金風險同樣存在證券化的可行性。隨著保險業與資本市場的聯系日漸密切,在再保險公司的推動下,壽險業也開始嘗試進入保險證券化的領域。壽險業唯一出現的證券化個案是英國NPI公司通過證券化提高保險基金盈余的比率。NPI公司與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簽訂了再保險合約,通過該特殊目的公司發行債券來籌集資金。這證明了壽險公司已經對利用資本市場進行風險轉移以及提升財務實力產生了興趣。
到目前為止,壽險風險證券化與產險巨災風險證券化有著顯著的不同。NPI公司在證券化交易中雖然轉移了部分風險,但債券發行人的首要動機是為承保新業務從資本市場融資,而巨災證券的交易是將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上去。其實除融資目的外,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同樣可以通過證券化,將壽險或年金產品的某些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由投資者來支付賠款或給付保險金。根據壽險和年金產品的特點,證券化有兩種潛在的途徑于壽險和年金:
1.年金產品通常存在年金領取人壽命超過預期的風險,為有效防范這種死亡率風險,可以基于一個國家范圍的死亡率指數設計一種長期債券。再保險公司通過發行這類債券,可以增加承保能力,接受更多壽險公司和退休金計劃的分保業務。
2.另一種是基于特定的被保險群體設計一種債券。保險公司在承保某一特定群體的大額或巨額定期壽險時一般會進行較為嚴格的核保,由于關于該類業務的承保經驗有限,預計死亡率可能存在相對較高的偏差。在這種情況下,壽險公司可以設計發行一種5年期或10年期的債券為該類風險提供保障,而在傳統再保險市場該類業務一般較難分出,而且即使分出,成本也會非常昂貴。
目前,國際壽險業尚未出現行業承保能力不足、再保市場轉硬的情況,加上熟悉壽險和年金風險的獨立評級公司的缺位,證券化還未被壽險業普遍重視和使用,但是作為一種新型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融資手段和具有潛在高收益的投資工具,證券化在國際壽險領域的應用相信只是一個時間。
三、國外保險證券化對我國保險業的啟示
我國加入世貿后,服務業對外開放程度迅速提高,為了應對國際競爭,如何提升金融業水平,加強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的合作,促進金融服務一體化,就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國外保險業和證券業的合作主要是兩方面,一是利用證券業的優勢提高保險資金的收益率,二是通過證券業將保險公司的風險分散出去。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資產證券化勢將成為證券市場中的一種重要金融工具,從而為保險公司的巨災風險證券化提供條件。通過保險證券化的方式,不僅可以解決保險公司巨災再保險供給能力不足、風險過大及流動性不足等問題,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的收益性和穩健性,而且可以為證券公司、機構投資者提供新的投資工具,降低非系統風險,活躍證券市場,實現保險業與證券業之間的共贏。
另一方面,隨著外資保險公司參與我國保險市場的廣度和深度的增加,以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督指標體系的正式推出,盡快解決中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已迫在眉睫。如果中資保險公司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今后將難以跟上我國整體保險市場的發展速度,更談不上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由于通過增加資本金和增大分出業務規模來提高償付能力的傳統模式存在一定局限性,保險公司應嘗試利用資本市場提高償付能力,比如推出保險風險證券化產品、巨災損失補充資本金安排等等,降低提高償付能力額度的成本,達到提高公司承保能力的目的。在壽險領域,如果保險公司能夠象推出投資連結產品一樣實現壽險或年金產品的風險證券化,必然會降低投入資本的要求。
根據我國金融行業發展的現狀,發展保險風險證券化必須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加快保險、證券行業的發展和相互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我國無論是保險業和證券業部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保險業與證券業相互之間的了解還十分有限。保險風險證券化能夠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如何透過信用評級公司或投資公開說明,使投資者能夠了解保險風險證券化對其投資組合的有益之處。目前我國保險、證券行業在市場公開程度、信息披露制度、商業誠信方面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和市場培育,才有可能為保險風險證券化提供一個良好的生長環境。
2.加強對巨災風險的
保險風險中巨災風險等費率的厘訂還存在不確定性。我國是一個地震、洪澇災害等發生頻繁的國家,以地震風險為例,由于地震損失估計模型的建立涉及地質、土木、非壽險精算、信息技術等多種專業,雖然有關專業技術在實務上已可以運用于巨災風險證券化,但許多相關假設仍有待研究人員做進一步的研究。
3.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和技術儲備,降低保險風險證券化實施的門檻
實施保險風險證券化的固定成本門檻較高。保險風險證券化涉及的專業人才,除包括巨災風險等保險費率厘訂的專業技術人員外,在證券化機制的建立過程中,亦需要證券承銷商、信用評級公司、人員、人員等多方的積極參與。由于證券化的固定成本門檻較高,并非每種巨災風險都能夠實現證券化,還需考慮整體風險的數量,是否可以達到規模以攤銷最低固定成本。
4.建立健全相關法規以及配套措施
我國保險業、證券業起步較晚,現有保險、證券投資方面的法規尚不完善,對保險風險證券化的研究還處于起步價段。保險證券化機制復雜,實際操作過程中涉及到保險、證券、財務、稅收等各個領域,如果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體系作為支持,很難實現健康、規范的發展,亦不利于金融行業和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