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探討
佚名
在國內舉行的第一次關于司法職業道德的國際研討會上,法官懲戒程序成為主題。有些法官頗有微辭:中國當前的司法職業道德建設的核心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行為約束規范,而法官懲戒程序只是關于如何查處違紀問題的規范,無論如何也不應當成為首先需要的。但是,在與會的加拿大專家眼里,似乎法官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尚有彈性,而對法官懲戒程序以及法官的權利在懲戒程序中的保障卻被認為是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的重要因素?!?/p>
當然,中國和加拿大在司法職業道德方面處在不同的階段,兩國所側重強調的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即使是在正在努力建立自己的職業道德(實體)準則體系的中國,建立、有效的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又稱法官懲戒機制)至少也是一個與建立實體準則體系同等重要的問題。有鑒于此,本文將對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科學的實施機制進行初步探討。
一、實施機制的含義及其重要性
(一)含義
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是指法官的職業道德規范得以貫徹、實施的機構、程序和其他工作制度的總稱。實際上,作為一般,任何實體性規范發揮其作用的先決條件就是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實施機制。例如,民事訴訟法是實施民法的主要機制;刑事訴訟法是實施刑法的主要機制;行政程序法(包括一般行政程序規范、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是實施行政實體法的主要機制。對于司法職業道德來說,建立一套督促法官遵守職業道德的機制,設立處理法官違反職業道德的機構,設置相應的人員,建立相應的程序,都是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重要部分。例如,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要求法官嚴守司法廉潔,這還需要有一些機構、人員和制度確保這一準則的落實,包括宣傳、、監督等。如果出現法官違反廉潔規范的情況,還需要相應的機構、人員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度加以處理。這些都是我們所說的實施機制的構成部分。
(二)基本特征
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與司法職業道德規范的關系,與民事訴訟制度與民法或刑事訴訟制度與刑法的關系確有一些相似之處,但職業道德的實施機制又有自己的特點。
第一,自治性。職業道德規范是自律性規范,從而保障職業道德規范實施的各項制度也具有完全的自治性。例如,法官懲戒機構一般由法官職業團體(如法官協會)或者法院建立,懲戒機構的組成人員一般由法官組成(也有吸收公眾參加的情況),懲戒程序也多由最高司法機關自行制定。當然,根據一國的立法傳統,也可以把這種機制以形式確定下來,成為帶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規范,但其本質特征仍然無不表現出其自治性。
第二,準司法性。對于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的處理,是在一種行政式的準司法模式或機制之下進行的。它與司法(訴訟)程序的不同之處在于,提起指控或投訴的人并不像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那樣作為一方當事人或檢控方在程序中出現,也不必作為被投訴法官的對立的一方監督程序的進行,還不必承擔類似于檢察機關承擔的“舉證責任”。但是投訴人有權利知曉處理結果。懲戒機構依職權對被訴法官的行為進行調查,而不是像在訴訟中那樣依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進行庭審。它與司法(訴訟)程序的相同之處在于,被訴的法官享有與訴訟中的被告方類似的權利,如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懲戒機構的處理決定,必須是在聽取了被投訴的法官的意見之后作出。
(三)重要性
雖然我國當前對于法官職業道德制度建設重點還放在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與體系方面,但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對法院地位認識的提高,職業道德實施機制日益顯現出其重要。
第一,關系到對實體規范的實現。實際上,沒有實施機制的實體規范是沒有生命的。沒有科學、完善的職業道德實施機制,職業道德規范便無法正常發揮作用。一個國家可以寫出完美的職業道德規范,但如果它的實施機制殘缺不全,缺乏合理性和有效性,這種職業道德規范也難以實施。
第二,關系到能否準確有效地打擊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機制的建立在于保障職業道德標準的實現,其外在表現之一就是使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得到應有的懲戒。實現這一目標的根本保障也在于有一套有效的程序制度。
第三,關系到能否保持司法獨立性。法官是司法獨立原則的直接實踐者,而法官懲戒程序所指向的對象就是法官。因此,這一機制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法官或法院獨立性的實現。這一點是各國研究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所關注的核心問題。在奉司法獨立為法治之本的國家,任何行為和制度都必須先經得起司法獨立這一關的檢驗。
第四,關系到法官的權利的保護。如果懲戒程序的設計不注重對法官權利特別是程序權利的保護,法官將失去正常履行司法職責的保障。
二、國外機制簡介及背景
在研究中國的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之前,我們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國外的情況。應當說,不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普通法系國家,都十分重視職業道德實施機制。在德國,聯邦法院專門設立“聯邦懲戒法庭”(又譯職業法院),審理涉及法官和其他高級公務員違反紀律的案件。德國還制定了《聯邦紀律法》,規定對公務員(包括法官)采取紀律措施的程序。在加拿大,議會制定《法官法》時一并建立了“加拿大司法委員會”,處理法官違反職業道德的投訴和政府提請懲戒法官的建議,并為其規定了詳細的工作程序。在美國,司法職業道德規范一般由各州的司法職業道德委員會實施。為統一司法懲戒程序,美國律師協會和州司法學會制定了《司法懲戒示范規則》,對司法行為委員會的組成、職權、人員配備,法官懲戒的理由、懲戒種類、證明問題、調查程序、審理程序、決定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聯邦和各州的司法職業道德機構可以選擇采納這一示范規則。
對于各國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具體內容,這里不再詳述,以下簡要介紹這些國家制度存在的一些共同特點:
第一,利益均衡的制度基礎。這些國家在建立司法懲戒制度時,十分注意各種利益之間的關系的平衡,從而避免因為保護一種利益而傷及另一種利益。例如,美國在制定《司法懲戒示范規則》時,十分謹慎地考慮了幾種相關的利益:一是在處理對法官不端行為的投訴過程中,應確保法官獲得公平對待的權利;二是司法委員會認為沒有正當理由相信法官實施了不端行為時,法官應當獲得“投訴保密”的權利;三是應當注意到公眾對于嚴肅認真處理對法官的投訴和以高尚行為標準要求(約束)法官是十分關注的;四是法官和公眾都希望能及時、準確地處理對法官的投訴。
第二,自治性。這一特點在普通法國家表現尤其突出。有的國家從全國司法系統中選任或指定一些資深法官組成司法委員會或司法行為委員會,專門處理法官違紀案件;有的司法委員會由法官、律師、普通民眾共同組成,以保證組織的代表廣泛性;有的國家則由最高法院行使這一職能。強調司法懲戒的自治性的基礎是把職業道德規范作為法官職業(行業)的主要管理方式,同時把民眾判斷標準納入法官行為約束之中。
第三,程序性/司法性。各國的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正在逐步擺脫其傳統的行政性,而試圖建立一種合理、正當的懲戒程序。國外的這些懲戒機制都非常強調程序性或司法性。例如,為保障懲戒案件審理的中立性,調查人員不能參與審理,而只能作為輔助工作人員或者證人;審理時允許提供證據并根據一定的規則判斷證據的效力;對于投訴人應當以合適的方式告知其程序進展情況等。其中,法官的程序權利的保護在各國都十分充分,而且這些程序與法院進行的司法訴訟程序十分相似。
第四,保護性??梢哉f,在一些法治發達的國家,法官的公信力是非常高的,而處理對法官的投訴時,除了實現整束法紀之目的外,更側重保護法官的程序權利,維護司法的獨立性不受不當懲戒機制的影響,避免法官履行司法職責的積極性受到不應有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