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功能主義視角下兩類民辦高校董事會制度的差異化設計
摘要:2017年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確立了民辦高校的分類管理制度。國家明確要對營利性民辦高校和非營利性民辦高校進行分類管理,但是沒有對兩類民辦高校董事會的功能與結構進行分類規定,存在分類管理目的落空的可能。文章以結構功能主義為視角,在分析兩類民辦高校董事會功能和結構的基礎上,提出兩類民辦高校須在董事會功能上進行差異化制度設計,且董事會結構如董事的身份構成和產生機制、董事會的決策機制等要與董事會的功能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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