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工智能的法學分析方法——以著作權為例 李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法律不能領先于社會現實,以猜想為基礎、對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制提出過于瑣細的規則設計,沒有太大價值。技術有變,法理有常。要評估人工智能對法律的影響,先要返回制度原理,研究現行制度蘊含的回應能力。有關人工智能與著作權的討論,反映出人工智能的法學分析在方法上存在缺陷。與想象性規則設計相比,對討論方法本身的先行批判、對現有制度回應新技術之潛力的發掘,更具理論意義與實踐價值。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知識產權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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