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非實施行為的法律規制
摘要:知識產權非實施行為,是指權利控制者并不實際實施其知識產權,只注重實現知識產權本身的貨幣價值,即從被控侵權者處獲得高額的許可使用費或和解金,而不是阻止侵權行為對其市場利益的影響。知識產權非實施行為作為一種以金錢利益為導向的新型商業模式,是極端“功利主義”價值理念的產物,旨在從知識產權中獲得更大比例經濟租金的尋租行為。此外,知識產權制度在權利設計上依循的是有形財產的一般思路,認為知識產權作為一項私人財產權,理應與其他傳統財產類型一樣,無論動機如何,財產所有者都具有使用或不使用的特權。然而,從知識信息的特性及知識產權的終極目的考量,知識產權人不僅沒有“不使用”的權利,相反,“使用”更應該是一種義務。因此,為有效應對知識產權非實施行為,我國首先應矯正知識產權制度的立法根基,以“經濟社會規劃論”為正當性基礎,真正兼顧權利人、使用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同時促進知識產權商業化激勵,強化知識產權的使用義務。除此之外,我國還應在行政上加強國家知識產權防御性保護能力建設、增強知識產權的信息披露并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標準,在司法上遏制惡性訴訟、確立雙向律師費轉付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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