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船舶優先權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沖突與解決
摘要:船舶優先權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適用存在矛盾的問題由來已久, 國際方面為解決該矛盾在 《1993年關于海上優先權與抵押權國際公約》 第十五條關于公約的沖突中規定:“對于規定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或者國內立法, 本公約的任何條款不能影響其適用”.這也意味著當二者產生沖突時, 船舶優先權應當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讓步.雖然我國 《海商法》 第三十條也有類似規定, 但是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 各海事法院、 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仍持有不同的見解, 因此對該類型案件的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文章通過對該問題進行深入分析, 以尋求合理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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