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物瑕疵給付之救濟權利選擇
摘要:基于《合同法》第111條合理選擇的規定,構成買賣物瑕疵的具體情況應做區分。借鑒臺灣地區民法和德國新債法,買賣物瑕疵給付時,應從區分根本違約與否出發,先進行繼續履行,繼續履行無法進行后再主張退貨或者減少價款,同時也要依據具體情況,對以上順序進行進一步調整,從而切實保障買受人的合理利益。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安徽廣播電視大學學報雜志社
摘要:基于《合同法》第111條合理選擇的規定,構成買賣物瑕疵的具體情況應做區分。借鑒臺灣地區民法和德國新債法,買賣物瑕疵給付時,應從區分根本違約與否出發,先進行繼續履行,繼續履行無法進行后再主張退貨或者減少價款,同時也要依據具體情況,對以上順序進行進一步調整,從而切實保障買受人的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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