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事重復起訴的識別標準
摘要:“民事重復起訴問題在司法實務中數見不鮮。出于訴訟經濟、避免矛盾判決和減輕被告訴累的考慮,應當對重復起訴予以規制。盡管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重復起訴的識別標準從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訴訟請求三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但判斷標準的內涵仍存在較大的解釋空間,且司法實務對重復起訴識別標準的理解和具體適用并不同一。理論界和實務界應結合域外先進的相關理論和我國的司法實踐,從當事人和審判對象兩個方面來進一步明晰我國重復起訴的識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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