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官員財產公示立法
摘要: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由來已久,世界上有超過一半的國家已將其納入法律并被譽為陽光法案。實踐證明,官員財產公示法律制度能夠有效地監督官員財產,遏制官員腐敗行為,是公認的反腐利器。我國現行官員財產申報還僅限于黨紀層面,位階較低,應將其上升到法律制度層面來調整。在官員財產公示立法中,應當確定財產申報公示的機關并從義務主體范圍、申報財產的范圍和財產公示的種類方式均給予明確規定,還應該制定完善的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監督與懲罰機制來保障法律的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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