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運輸合同
佚名
在公路國際貨運業務中,運單即是運輸合同,運單的簽發則是運輸合同成立的體現。《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CMR)中對運單所下的定義是:運單是運輸合同,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和交貨憑證。
運單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運單的簽發日期和地點;
二、發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四、貨物接管地點、日期以及指定的交貨地點;
五、收貨人的名稱地址;
六、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應說明其基本性質;
七、貨物件數、特征標志和號碼;
八、貨物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量化指標;
九、與運輸有關的費用(費、附加費、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生的其他費用);
十、辦理海關手續和其他手續所必須的托運人的通知;
十一、是否允許轉運的說明;
十二、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十三、貨物價值;
十四、發貨人關于貨物保險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十五、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十六、運輸起止期限等。
發貨人應對上述事項的準確性負責。原則上運單須經承托雙方正式簽字方能生效,但深、港兩地出入境運輸承托運方大部分都具有長期合作關系,早已對運輸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商定了合同,所以往往只要托運人口頭說明,承運人作出口頭認可即可。
運單一式三份,第一份交給發貨人,第二份隨貨轉移,第三份由承運人留存。如下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