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的設計導則
于松偉
內容摘要:建設性地提出了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的概念;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分析了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設計的基本要求,同時提出了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的設計原則,并結合實際要求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防火設計進行了重點提示。
關鍵詞:安全工程 設計 基本要求 設計原則 防火 一、前言 2002年2月18日,韓國大邱地鐵發生了震驚世界的重大火災;2003年7月1日,施工中的上海軌道交通4號線,發生了重大工程事故。在這兩次重大地鐵事故之后,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建設部、公安部、安全監管局等9部委于2003年下半年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地鐵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對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與運營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方政府部門對此也高度重視,如:2004年3月27日,北京市建委下發了《關于加強軌道交通建設安全管理的規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正式實施《北京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把北京市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管理,納入了法制化軌道。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問題,貫穿于設計、施工、運營等全過程。在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的今天,設計作為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建造與安全運營的首要環節,設計單位及其廣大設計人員,應如何面對軌道交通“安全問題”?設計方應該做什么?應該怎樣做?應承擔什么責任?這是設計人員所關心的。為此,本人結合我國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工程實踐,從基本要求、設計原則、設計提示三個層次,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回答。 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的概念 2.1 定義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是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建造與安全運營的全部工作的總稱。 2.2 安全工程的設計范圍 安全工程貫穿于各設計研究階段,這包括:預可行性研究階段;可行性研究階段;總體設計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階段;后續服務階段。 安全工程涉及城市軌道交通的各個子系統、各個專業,這包括:綜合類;土建類;車輛與機電設備類。 2.3 安全工程的設計內容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設計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在施工和運營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在這些事故發生時有相應措施能將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這就是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的設計內容。對于下述安全事故,在設計時就應給予充分考慮,以避免或減少事故損失。 2.1 運營期間 2.1.1 火災 在火災情況下,人員的傷亡,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燒死燒傷;高溫灼傷;缺氧窒息;煙氣中毒;踩踏;不正確逃生方式造成的摔死、摔傷;引發其他并發癥等。 2.1.2 撞擊 撞擊事故,包括:車撞車;車撞物;車撞人。 車撞車:追尾事故或乘客列車與其他車輛相撞(當線路不封閉時)。 車撞物:列車與永久性物體相碰,如:在永久性建筑物及構筑物變形、斷裂、松動、脫落時,侵入限界,未能及時處理,而導致與列車碰撞或剮蹭;列車與臨時性物體相碰,如:線路在進行改造、維護等作業時,臨時性的作業設施或工器具等侵入限界,而導致與列車碰撞或剮蹭;列車與動物相碰,如:列車與牛馬等牲畜相碰(當線路不封閉時)。 車撞人:列車與工作人員、乘客(被擠下或被推下站臺者、自殺性跳下站臺者)、闖入或穿越行車線路者、平交道口搶行者等相碰。 2.1.3 電擊 產生電擊的因素很多,主要有:觸及電氣設備的帶電體(裸露或絕緣破壞);觸及漏電電氣設備的外殼(接觸電位差超標);電纜金屬屏蔽層感應電壓超標;走行軌(車體、屏蔽門金屬框等)對地電位超標;跨步電位差超標;雷擊等。 2.1.4 踩踏 在發生突發客流、突發事件、自動扶梯失控等情形下,處理不當,會造成不同程度的踩踏事故。產生突發客流的因素有:節假日(如北京清明節)、大型群眾活動、惡劣氣象等。 2.1.5 人為襲擊等 爆炸(如:2004年莫斯科地鐵爆炸事件)、縱火(如:2002年韓國大邱地鐵縱火事件)、毒氣(如:1995年日本東京地鐵奧姆真理教沙林毒氣事件)等。 2.1.6 建筑物垮塌 運營期間,車站、隧道、其他建筑物或構筑物發生垮塌(法國戴高樂國際機場通道的垮塌,是對城市軌道交通領域的警示!) 2.1.7 其他災害 針對地震等地質災害、透水、洪水、雨雪風霧、沙塵等,設計應考慮防震、防淹、防洪、防雷、防風等。另外,設計應考慮大型流行疾病防控,比如:在車輛段增加車輛消毒設施。 2.2 施工期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在施工安裝期間,也會發生各種各樣的安全事故,如:結構開裂、坍塌以及建設項目周邊環境出現沉降或坍塌等。施工不當或設計失誤會導致這些事故的發生。 2.3 設計期間 項目前期決策失誤,雖不會直接威脅到人身安全,但會給項目帶來財產損失或影響項目經濟效益。 3、法律法規對安全工程設計的基本要求 3.1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93號令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第81號令 《關于進一步加強地鐵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設部、公安部、安全監管局等9部委聯合下發(建質[2003]177號) 《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建質[2004]16號 《北京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等地方法規 3.2對安全工程設計的基本要求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建筑工程設計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 建筑工程的設計單位必須對其設計的質量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 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安全工程的設計原則 4.1 一般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規劃與設計必須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其編制深度應滿足建設部《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