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管理服務(PM)在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領域的實踐及意義
于松偉
摘要:本文在介紹項目管理服務(PM)概念的基礎上,以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供變電系統項目管理服務的實踐為例,重點分析了PM方式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以及在項目管理服務合同中業主及項目管理單位的責任與權力,并認為在我國城市軌道文通事業已進入了全面發展時期的情況下,推行田際遇行的項目管理展務(PM),可以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有效降低工程造價,而且還將為我國城市軌道交道的工程建設管理進一步走向PMC項目管理承包及EPC工程總承包奠定基礎。
關鍵詞:項目管理服務(PM) 城市軌道交通 實踐 意義 工程建設管理水平
引言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城市化進程的逐步加快,城市人口與機動車數量急劇增長,人員出行和物資交流日益頻繁,在我國大城市及特大城市,普遍存在著交通道路阻塞、交通秩序混亂、交通事故頻發、交通污染嚴重等問題。為此,大城市發展大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成了必然選擇。 截至目前,全國已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4個城市建成了185km地鐵線路。另外,2001年底,長春已經開通了長14.6hm的輕軌線路;2002年,大連開通了線路長度為46.7km的快速軌道交通3號線,上海開通了長17.2KM的莘閔輕軌線路。除上述已建成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外,全國現有20多個城市提出建設30多條地鐵或輕孰線路,總投資達數千億元。可以說,我國的城市軌道交通事業已進入了全面發展時期。 但是高昂的工程建設造價,限制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事業的快速發展。圍繞著降低城市軌道交通的工程造價,業內人士進行了大量的探索與研究。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造價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相應地降低下工程造價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除優化設計方案、積極推行車輛及機電設備國產化、改善運營管理等以外,從工程建設管理的角度,推行國際通行的工程項目管理,也不失為一條有效措施。 一、什么是“項目管理服務(PM)”? 什么是“項目管理服務(PM)”?項目管理服務(PM)是工程項目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根據建設部“建市(2003)30號”文件,工程項目管理主要有如下方式:PM方式,即項目管理服務方式;PMC方式,即項目管理承包方式;其他項目管理方式(如EC/A方式等)。工程項目管理的具體方式及服務內容、權限、取費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項目管理單位在合同中約定。關于項目臂理方式的詳細情況如下。 1.項目管理服務(PM) 項目管理服務是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為業主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為業主提供招標代理、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和試運行(竣工驗收)等服務,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項目管理企業一般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2。項目管理承包(PMC) 項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除完成項目管理服務(PM)的全部工作內容外,還可以負責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初步設計(基礎工程設計)等工作。對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設計(基礎工程設計)工作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工程設計資質。項目管理承包企業一般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一定的管理風險和經濟責任。 3.PM與PMC的E別 (1)合同內容:項目管理服務(PM),不負責初步設計工作;項目管理承包(PMC),除完成項目管理服務(PM)的全部工作內容外,還負責完成工程初步設計。 (2)合同風險:項目管理承包(PMC)的合同風險,比項目管理服務(PM)大。 (3)合同收益:項目管理承包(PMC)的合同收益,比項目管理服務(PM)大。 (4)對項目管理企業的要求:項目管理承包(PMC)對項目管理企業的資質與能力等要求較高。 (5)工程應用:在目前階段,PM方式與PMC方式相比,更容易被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業主所接受。 二,項目管理服務(PM)在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領域的實踐 2000年4月,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就“廣州地鐵2號線供變電系統及信號系統項目管理服進行了公開招標,將項目管理服務(PM)正式引入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領域;2001年10月,南京地下鐵道有限責任公司對“南京地鐵1號線供變電系統項目管理服務”也進行了公開招標;2002年2月,繼廣州、南京之后,武漢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就“武漢市軌道交通1號線一期工程供變電系統項目管理服務”進行了公開招標。廣州地鐵2號線已于2003年6月28日順利通車;武漢軌道交通的主變電站計劃于10月份送電;南京地鐵1號線設備已進入采購訂貨階段。在上述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過程中,項目管理服務商發揮了重要作用,使得業主的管理工作更加高效有序,創造了較好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結合上述項目的實踐活動,對城市軌道交通設備系統項目管理服務的內容、項目管理單位的義務和責任、業豐的義務和責任,總結如下。 1.項目管理服務內害 負責各設備技術規格書的審查、設備接口設設計聯絡、主要設備制造過程的中間檢查、設備出廠試驗、驗收和設備供貨管理。 負責施工安裝管理、系統內部接口處理與其他系統接口協調、組織系境調試驗收,并參加全線綜合聯調及試運行。 協助業主參加系統設備采購、安裝招標工作,并以項目管理單位的身份與業主一起和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 2.填目管理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1)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協助業主與項目有關的外部協調。 (2)在任何情況下,凡涉及項目變更、索賠、處理事故、改變供貨期、改變技術標準、改變重大實施方案等問題,項目管理單位必須及時書面給出合理化建議報業主,由業主決定處理方法。 (3)所管理項目的設備質量實行供貨商自檢,項目管理單位監督管理。 (4)合同約定的與服務有關的事宜,項目管理單位始終作為業主的忠實顧問。在與施工承包商和供貨商的交往中,始終支持和維護業主的合法利益。 (5)項目管理單位必須對其系統內、外部所有接口的設計及實施負責。 (6)項目管理單位必須對系統聯詞負責。 3.業主的義務和責任 (1)業主負責做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項目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2)業主在雙方規定的方式、時間內,向項目管理單位提供為履行本合同開展項目管理服務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3)業主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項目管理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書面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項目管理機構。 (4)業主應將項目管理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項目管理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供貨商、施工承包商,保證其服從并執行項目管理單位根據本合同規定發出的指令。 (5)業主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項目管理單位的費用。 (6)業主應當維護項目管理機構工作的獨立 性,不干涉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管理業務的開展。 (7)業主應當履行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項目管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4,項目管理單位的權力 (1)參與系統設備采購、安裝招標工作,包括:協助業主編制招標文件,提出建議和修改意見。 (2)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建議權。 (3)對與項目有關的設計技術問題,具有向業主的建議權。 (4)具有與供貨合同有關組織對設備供貨商進行檢查、協調的主持權。重大事項應事先向業主報告。
參考文獻 1.于松偉.關于城市軌道交通工租總承包建設模式的思考 2.武漢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與中國電工設備總公司/北京城建設計研究總院(聯合體)簽訂的《武漢市軌道交通1號線一期工程供變電系統項目管理服務合同》 3.建設部“建市(2003)30號”文件《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