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創新與西部環境保護
佚名
一、西部環境現狀及
我國西部的環境相當嚴重。在全國367萬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積中,西部約占80%.黃河流域上游的黃土高原,水土流失面積達45萬平方公里,青海省水土流失面積占全省面積的46.32%,陜西省為66%,而甘肅省的比例競高達86%;四川西部地區的水土流失面積已達11萬平方公里,占了整個長江流域水土流失面積的20%,由于缺乏植被的保護,滑坡和泥石流等災害相當嚴重。西部水土流失給長江和黃河帶來的泥沙每年達20多億噸,這不僅導致大量表層肥土流失,還導致下游江河湖庫泥沙淤積,1998年的特大洪災就與此有關聯,整個水災損失達2000多億元,使我國GDP增長率降低了二個百分點。
我國荒漠化土地面積已達到262.2萬平方公里,基本集中在西部,而且每年在以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擴展。荒漠化對我國的危害相當大,它會導致土地生產力的嚴重衰退,據測算,荒漠化使土壤有機質及氮磷鉀等的損失每年達5590萬噸,折合化肥2.7億噸,相當于1996年全國化肥產量的9.5倍;荒漠化危害全國草場退化達20.7億畝,每年因此少養羊5000多萬只;造成耕地退化1.16億畝;荒漠化還導致沙塵暴的產生,使西北地區成為全球沙塵暴高發區之一,嚴重威脅著城市的安全,北京在1991年就被內羅畢國際會議列為沙漠化邊緣城市。據統計,我國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540億元,相當于西北五省區1996年財政收入的3倍,占全球荒漠化經濟損失的15.5%.
水體污染和水資源短缺是西部地區存在兩個嚴重的水環境問題,在西北部干旱和半干旱地區淡水資源相當匱乏;岷江、渭河等河流污染也相當嚴重。由于過度抽取地下水,大部分城市和地區地下水水位連續下降,有些地方形成了不同規模的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包頭、西安、庫爾勒等城市的地下水污染也比較嚴重;由于二氧化硫和煙塵等過度排放,酸雨在西部地區城市中相當嚴重。此外,西北草地還存在過度放牧、過度采樵以及過度采集中藥等現象,導致草地嚴重退化;西南森林存在著濫砍濫伐的現象,導致森林資源的減少。
西北地區的環境問題相當嚴重,該地區的自然環境已相當惡劣,生態系統相當脆弱,有待進一步的改造,否則惡劣的環境不僅將成為當地民眾脫貧的障礙,阻礙當地經濟發展,還將對華北地區產生巨大的不利影響(如沙塵暴);西南地區的環境狀況要優于西北,但由于西南環境對長江流域中下游地區會產生重大影響(如1998年的洪災),所以,有進一步加強保護的必要。在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嚴重的環境問題還將使西部的投資硬環境惡化,影響外來資金的進入,從而影響西部大開發的進程。
二、西部環境問題形成之制度經濟學
(一)經濟人、制度與環境。環境是由人破壞的,也是由人保護的,現行西部的環境問題是人類長期活動的結果。在人與環境的關系上,由于過分注重人的權利而忽視了大自然的“權利”,人往往表現出明顯的經濟人特性,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作為大自然的主宰的經濟人會過度地索取而不顧及環境及其他人的利益,這在總體上形成了一種非持續發展的模式。荒漠化問題的形成就源于人類的濫墾、濫牧、濫伐、濫采以及濫用水資源。如荒漠化地區的草場牲畜超載率為50%-100%,有些地區高達300%;青海柴達木盆地原有固沙植被3000多萬畝,由于過度樵采造成植被破壞,已有33%以上的土地被沙化;而每年進入阿拉善盟摟發菜的甘肅、寧夏和內蒙古等地區的農牧民達10萬余人,造成大面積的草原破壞。經濟人破壞環境的掠奪式的短期行為主要源于其自利的動機和不合理的制度。合理的制度應該對經濟人損人利己的行為進行有效規制, 應該順應其自利的特性對其有益于環境的行為進行激勵,從而使制度在規制經濟人的自利行為的同時, 使其有良好的環境行為。但我們的制度沒有主動建立起與經濟人自利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從而導致其自身的低效率。制度應該激揚人的理性,扼制人的非理性,否則制度與人的和諧關系就無從建立。在環境問題上,不良的制度不僅不能對經濟人的行為進行有效規制和激勵,反而會激發經濟人極端自利的動機,產生更加嚴重的損人利己行為,從而導致如西方經濟學所說的“公有物悲劇”現象;而良好的制度就需要制定者充分考慮人的經濟人特性以及在人與環境關系問題上人的主動性,一方面對經濟人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規制,如對上述摟發菜行為的禁止;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經濟人追逐自身利益的特性激勵其有良好的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行為,如承包經營制度對合理放牧的激勵等。
(二)現行制度與環境破壞。現在的環境狀況與制度有相當的關聯,一些制度根本沒有發揮出對環境的保護功能,一些制度甚至激勵了對環境的破壞,在某些方面還存在著制度缺失的現象。環境保護的制度可分為與環保直接相關的制度和與環保間接相關的制度,前者屬于傳統環保法的范圍,而后者則不屬于傳統環保法的范圍,但能夠發揮出環保的功能。目前我國環保制度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現在:(1)過分強調與環保直接相關的制度的建設。環境破壞只是一種表象,其深層次的問題主要在于人的利益,對人的利益的有效協調就能夠確保環境得到保護和優化,而對人的利益的有效協調不是環保法本身的能力所能及的,它需要一系列的有關利益協調的的共同作用。傳統環保法在對待環境問題上,采用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一種治標不治本的,這是其面對現代環境問題而感到力不從心的主要原因。(2)對與環保間接相關的制度缺乏關注。政府在進行制度建設時,往往忽視這些制度的環保功能。如在進行所有制立法時,忽視不同所有制在環保問題上的功能。由于人對經濟利益的追求,以及不同的產權結構對人有不同的利益預期,因而導致不同產權制度對人的行為具有的不同的激勵。表現在環境問題上,不同的產權制度會對環境產生保護或破壞的后果。又如市場機制在環境領域的缺失導致環境的惡化,在環境領域引入市場機制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有助于環境的優化。這也是傳統環保法忽視的領域。(3)與環保直接相關的制度也存在著一些缺陷。由于對經濟人的本質缺乏領悟,現行與環保直接相關的制度重規制而輕激勵,重收費而輕防治,重懲罰而輕獎勵,重行政手段而經濟手段。這也是現行環保制度與經濟人之間在環境問題上關系緊張的主要原因。
制度的缺陷及缺失直接導致了環境的惡化,故需要進行制度創新。有效的制度創新需要以協調人的利益為中心,并且應該重視不同產權的環保功能,引入市場機制,重視對環保的激勵,以及改變政府行為的目標模式。
三、產權制度與西部環境保護
(一)自然資源的產權制度與環境保護。在自然資源領域,有效率的私有產權能夠減少環境破壞,促進環境保護;而共有財產則要對世界上“魚類資源的耗盡、空氣污染、地表水的匱乏、放牧過度、油田枯竭以及近來的濫砍濫伐等問題負主要責任”。〔1〕因為自私的短期競爭和缺乏真正的合作會導致公共資源的最后耗盡。這是我們的基本結論。一般而言,私有產權的排它成本和內部運作成本要低于共有產權,不同產權與經濟人之間的利益關聯度也是有差別的。由于利益的直接關聯,私有產權本身就有對權利人進行財產保值增值的激勵,而共有財產由于與經濟人利益的間接關聯往往受到輕視,同時對財產管理者和非管理者的約束不夠而導致財產的浪費和破壞,從而導致產權的低效率。亞里斯多德曾經指出:“凡是屬于最多數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顧的東西,人們關懷著自己的所有,而忽視公共的事物;對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對他個人多少有些相關的事物。而私人的事物則往往受到私人最大可能的關照。”〔2〕就森林資源的保護而言,共有產權常常伴隨著經營者的濫伐和非經營者(如附近農民)的盜伐,最終導致森林資源的嚴重破壞;而私有產權則往往伴隨著權利人對森林的悉心保護、有計劃的適度砍伐及砍伐后的種植等。這不僅已得到了上的論證(如經濟學對哈丁提出的“公有物悲劇”的系統論證),而且也已得到了各國實踐的證明。如據世界銀行報告所述,泰國政府向農民發放土地證書就減少了對森林的危害;而尼泊爾政府以保護森林為名使森林資源國有化卻導致了更大規模的森林破壞;我國最近十幾年的制度變遷證明,國有林除了受到經營者的過度砍伐外,還常常受到附近居住者的盜伐,而承包到戶的山林,雖然也有一些濫伐現象,但總體上還是受到較好的照顧。其它環境資源也是如此,如布基納法索正式明確社區的土地所有權以后,土地管理得以大大改善;新西蘭對漁業資源進行了可轉讓捕撈權的分配,改變了漁業資源公有的狀態,結果制止了在新西蘭海域中濫捕魚類的趨勢。我國對自然資源不可能實行徹底的私有化,但我們應該關注不同的產權制度在環境問題上不同功能。我國政府在實施天然林保護過程中,也應重視這一點,否則,天然林保護制度的實施將有可能導致新一輪的盜伐和濫伐現象。
私有產權對環境保護具有強大的激勵,與共有產權相比,它可以有效地抑制環境資源被濫用的現象。為了實現私有產權的環保功能,政府除了有效進行產權配置外,還應對產權進行有效保護,否則,私有產權促進環保的功能將大打折扣。
(二)承包經營權與環境保護。私有產權的的環保功能在我國只是一種分析模式,因為我國憲法規定自然資源實行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制度,不實行私有制。但對耕地、草地和山林承包到戶是我國特有的一種制度,它有利于減少農牧民的短期行為,減少農民對耕地的掠奪式開發行為,減少牧民在草地上的過度放牧現象,減少對森林的濫砍濫伐現象。由于利益關聯度的加強,這種制度有對農牧民進行良好環境行為的激勵。據筆者的調查,在四川某縣,農民甲在山林承包到戶之前,平均每年偷伐8-10棵樹,其中絕大部分是成材樹,也有小樹,承包到戶之后,平均每年砍樹3棵,均為成材樹,其中在自家的承包地上經批準砍伐2棵,在其他人的承包地上偷伐1棵;農民乙在承包到戶之前平均每年砍樹3棵,而承包到戶之后,每年僅砍伐1棵。這說明不同產權具有不同的環保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