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電信產業的有效競爭
彭偉斌
論文關鍵詞:電信產業 電信壟斷 有效競爭
論文摘要:反電信壟斷重在制度創新,做出有利于形成有效競爭態勢的制度安排:應盡快出臺《電信法》及《反壟斷法》;培育有效競爭主體,優化電信市場結構;及時調整電信政策,適度管理,以健全有效競爭機制,規范電信市場競爭;應構建電信聽證會制度,以充分發揮社會各階層的監督作用。
一、問題的提出
自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開始在長途電話業務引入競爭機制后,電信產業引入競爭機制成為一種世界性潮流。1997年2月,世貿組織中有70個成員國簽署了《基礎電信服務貿易協議》,承諾本國電信市場對外開放。1998年1月1日歐盟又宣布其電信市場向全球開放。為促成有效競爭格局。日本已開始了第二輪電信體制改革。種種變化表明,電信競爭已經由國內走向國際,電信市場全球開放與競爭局面正在形成。我國電信業與世界電信強國相比,存在極大的體制落差。一直以來,我國偏重電信基礎設施的建設,卻忽視了更為重要的制度建設。從全球范圍看,我國決定在電信市場引入競爭機制并不晚,1994年中國聯通成立時香港才剛剛開始發放第二塊本地固定電話線路網絡的牌照,新加坡還未開啟電信競爭的大門,日本、法國和澳大利亞也剛剛開始啟動第二電信網,德國僅僅開放了移動電話的數家競爭。然而5年過去了,我國電信市場的競爭度比上述任何一個國或地區都要低。中國電信仍處于壟斷地位。中國聯通自有資產是23億元,僅為中國電信的1/261;1998年電信業務收入不及16億元,為中國電信的1/112;移動通信是主營項目,用戶數接近200萬,不及中國電信的1/20;總體業務不及中國電信的1%。①處于并存而不競爭的失度競爭狀態。中國電信重組后的四大獨立核算的集團公司所擁有的資源優勢仍是其他電信企業所無法比擬的,有效競爭態勢遠未形成。電信資源與體制改革的不平衡發展必將導致我國電信業在入關后的國際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努力與加入世界電信服務貿易協定是互為聯系的,加入WTO將最終促使我國電信市場的對外開放,而加入電信服務貿易協定又是我國加入WTO的一個重要條件。面對國際競爭潮流,客觀上迫切要求我國破除電信壟斷,健全有效競爭機制。
二、有效競爭的理論標準
有效競爭是由美國經濟學家克拉克(J.M.Clark)針對完全競爭概念的非現實性而提出來的。其后,產業組織結構主義大師梅森(Edward Mason)將有關有效競爭的定義和實現有效競爭的條件的論述歸納為“市場結構基準”和“市場效果基準”。梅森之后,索斯尼克(Stephen Sosnick)評論了20世紀50年代末之前的所有文獻,并依據標準的結構—行為—績效分析范式來概括了有效競爭的標準;②結構標準包括不存在進入和流動的資源限制,存在對上市產品質量差異的價格敏感性,交易者的數量符合規模經濟的要求;行為標準包括廠商間不相互勾結,廠商不使用排外的、掠奪性的或高壓性的手段,在推銷時不搞欺詐行為,不存在有害的價格歧視,競爭者對于其對手是否會追隨其價格調整沒有完全的信息;績效標準包括利潤水平剛好足夠酬報創新、效率和投資,產品質量和產品隨消費者需求的變化而變化,廠商竭力引入技術上更先進的產品和技術流程;不存在過度的銷售開支;每個廠商的生產過程是有效率的,最好地滿足消費者需求的賣者得到最多的報酬,價格變化不會加劇經濟周期的不穩定。這些標準可以作為競爭是否持續的信號,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作為政府制定經濟政策的依據。由于有效競爭給出了制定和實施產業組織政策的出發點,故本文援引這一理論標準來探討我國電信產業的競爭問題。
三、我國電信業形成有效競爭的制度安排
我國電信業有效競爭態勢的形成過程,同時也是一個反電信壟斷的過程。國外電信體制改革表明,電信業要真正地破除壟斷,應高度重視制度創新。目前我國電信發展已具備反壟斷的技術前提及其最基本的制度前提;競爭機制已經引入,中國聯通公司對中國電信已形成一定的競爭能力;中國電信已重組為四大獨立的通信集團公司;有線電視網和計算機網絡發展很快,只要政府允許,很快就可以加入電信經營。電信經營利潤較高,有吸引投資興建新電信企業的條件。因此,反電信壟斷須在如下幾方面做出有利于有效競爭形成的制度安排。
(一)立法先行,確保電信改革順利推行。我國電信體制改革,首先應是在法律框架的規范下進行,筆者認為,治理我國電信壟斷急需出臺兩部法律:(1)《電信法》。我國電信法的立法工作實際上在十幾年前就開始了,但直至今天還未能制定出來,主要原因是立法工作過于依賴少數主管部門。針對目前電信產業中所存在的缺乏專門政府管制機構,競爭行為不規范等問題,我國應盡快制定出臺比較完備的《電信法》,來規范經營行為和市場管理秩序。鑒于多邊服務貿易談判的要求,制定《電信法》還應參照一定的國際慣例。按照國際電信聯盟政策顧問組1989年在綜合考察了世界電信服務業發展狀況后對各成員國的立法建議,制定我國電信法至少應考慮如下內容:一是明確賦予專業管制機構實行電信管制的權力,理順政府、專業管制機構、電信主體等之間的關系;二是明確允許設立機構及經營電信業務的條件,如特許、許可證、設備許可、經營機構的義務等;三是明確經營者所有權結構,如確定國營、集體及私營等的比例,規定外資介入的業務、方式和比例、外資權利與義務以及調整內、外資企業之間的關系等;四是市場結構方面的規定,如市場進入的條件、市場主體的數量限制等;五是市場行為方面的規定,包括市場競爭、互聯互通、成本核算與服務收費等。此外還應明確規定我國電信業的發展目標和實現發展目標的主要政策手段及實施步驟。實際上,電信法草案已經討論了好幾稿,每次討論意見不一,結果無多大起色。如果電信立法的程序比較復雜,短時間內不能出臺,國務院應盡快出臺一部充分考慮上述五項內容的行政法規,以確保電信改革和管理有章可循。(2)《反壟斷法》。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中的基本法律,作為防止、限制,甚至是禁止壟斷的法律,其涉及面極廣,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美國電信改革之初,AT&T的分割就是美國司法部根據其反托拉斯法進行的。在1987年8月,我國國務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壟斷法起草小組,并于1988年擬訂了《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暫行條例草案》。1993年9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然而反壟斷法未能同期出臺,主要是由于學術界、立法界對此問題在認識上存在分歧。就反壟斷法本身而言,其核心是保護競爭。我國電信業引入競爭后,由于無反壟斷法可依,不正當競爭、限制競爭的現象時有發生,如1999年大慶市發生震驚全國的砍斷電纜的惡性事件,有些城市的電信局和廣播電視局為了爭奪市場暗地互割電纜,破壞對方的通訊設施。我國行政性壟斷的普遍性和嚴重性以及經濟性壟斷的潛在威脅性表明,應加快反壟斷立法。目前盡管我國已經采取了一些措施來對付壟斷,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論及禁止壟斷的問題,但總的說來,都不系統、不完善,不可能有效的制止壟斷。反壟斷立法工作的滯后,必然會影響我國電信體制改革的速度與進程,因而盡快出臺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比較完備的《反壟斷法》,依靠法律武器來抑制、打破電信壟斷,促進競爭性電信市場的發育是保證我國電信產業改革順利進行的客觀需要。
(二)培育有效競爭主體,優化電信市場結構。根據德國康森巴赫的理論③,有效競爭需要建立“優化的市場結構”,將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相融合。因此,分別從基礎網絡和增值服務兩個層面來培育實力相當且富有活力的現代電信企業是我國電信業建立有效競爭格局的核心。
1.培育基礎電信主體。基礎電信主體是指擁有自己的電信網絡,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企業。在中國電信重組之前,主要有兩家,即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重組后基礎電信服務主體盡管增加到5個,但按有效競爭的標準衡量,這些企業尚不具備有效競爭的主體條件。從優化成本的技術條件、規模經濟和競爭活力出發,筆者認為,基礎電信服務市場應通過以下途徑培育三個電信主體。
(1)重新定位中國電信。即不從數量上將其分解為四家企業,而應從體制上將其培養為具有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市場經營主體。這個定位過程大致分兩步走:首先,政企分開,這是重新定位中國電信最基本、最本質的條件。如果不具備獨立經營的法人資格和地位,不能以獨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的形象在市場上出現,企業利益就終歸是某一部門的利益。其次,股份制改造。由于中國電信科層體系復雜,各地區電信業務發展水平不一,可采取“漸進股份化”④方式,以原有企業為基礎,從企業內部的某一個局部開始分離,實行改制,逐步使原企業得到完全改制。具體說來,首先在中國電信內部建立發展前景好的專業股份制公司,公司涵蓋發展前景好且網絡規模大的幾個省區。以后通過增發新股或利用上市所籌資金,按經營效益的高低逐步購并其他省區同專業的資產,最終產生一個包含全網范圍的完整的專業股份公司。漸進股份化改造可以組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業股份公司,它們都是中國電信總公司下屬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之間可以在未來技術、市場發展時進行購并。目前,中國電信份制改造還僅限于移動電話業務,涉及的區域也極為有限,而且是借助國際資本市場融資,使國內投資主體失去了投資機會。建議漸進式股份化推廣到衛星通信乃至固定通信領域,充分利用國內資本市場,將某區域某企業的資產清產投資,通過滾動發展,逐漸將中國電信全部變為股份在市場上向具有我國產權背景的公司或有我國公民身份的購買者出售,所得上交國家。國家再將這筆錢轉化為電信產業發展基金,以低息貸款、補貼等措施鼓勵各電信主體發展邊遠地區、農村的電信事業。
(2)扶植中國聯通。中國聯通進入電信業,打破了郵電部的獨家壟斷,但中國電信市場上的雙寡頭格局是不對稱的。郵電部集經營者與管理者于一身,既是運動員又是規則制定者和裁判。中國聯通被迫接受這個大的、長期壟斷市場的“寡頭企業”的管理和領導,在市場進入、互聯互通、網間付費、號碼頻率等公共資源分配上受到種種限制。成立五年多來,其競爭實際上僅限于份額很小的無線尋呼和移動通信領域。筆者認為,中國聯通最大的競爭劣勢在于其獨立的基礎網絡覆蓋面狹小,特別是缺乏長距離的大型骨干網。因此,要扶植聯通,令其迅速壯大,須借助兩條途徑:首先,由政府出面,以控股方式將鐵道部電信部分的骨干光纜整體并入中國聯通。目前,鐵道部等單位已與英國與可尼通信公司簽定了一項涉及金額為2 400萬美元的項目協議。馬可尼公司將在我國包括天津—沈陽、徐州—上海、鄭州—寶雞—成都—貴陽等核心“動脈”在內的11條線路主干線上安裝他們生產的路由器等通信設施,這將貫通我國5 000公里鐵路沿線上的光纜。馬可尼公司計劃在半年內完成同步數字傳輸設備的鋪設,光纖就可提供大容量、容錯語音和數據通信,從而使鐵道部擁有長達3.3萬公里總價值達100億元的光纜專線。⑤這意味著一旦合并成功,中國聯通將真正成為勢力雄厚的國內第二大電信巨頭。其次,理順體制障礙,拓寬融資渠道,盡快令其上市籌資。聯通由于資金不足,采取特有的“外中中”方式進行海外融資。即外國公司和一家中國公司(通常是聯通的股東公司或聯通),設一家合作企業,合作企業進行地方網絡分站建設,建成后聯通進行運營,合作公司提供服務,收入的一部分根據合同交給合作企業;合同期滿后,項目完全交給合作的中方。據有關資料,到1997年,中國聯通用這個方法建成了27個項目。盡快促使中國聯通通過股票市場上市籌資將標志著聯通公司在成為中國電信最主要競爭對手的道路上邁出關鍵性的一步。中國聯通一直尋求在香港和美國NASDAQ股票交易市場掛牌上市,以籌集10億美元的發展資金。中國證監會已經批準了聯通的上市申請。由于“中中外”被認為不符合有關電信的管理規定而被信息產業部限令清理,中國聯通原計劃于1999年10月在紐約、香港上市的計劃也因此擱淺。當下應盡快掃除體制障礙,促成中國聯通上市籌資,且上市籌資不放棄國內股票市場,應考慮向民間開放聯通的股權,鼓勵國內民營企業積極參股,以中國聯通為試點企業,加大我國電信產業民營經濟和外資經濟的份量。
(3)整合有線電視,將其培育為我國基礎電信市場第三支生力軍。在電信業開放市場建立競爭機制的過程中,是否允許有線電視網提供電話業務一直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從技術上講,有線電視網在帶寬、傳輸速度等方面比傳統電信網更具優勢。電信網最大的弊端是頻帶窄、容量小,網上“塞車”現象嚴重。目前電話入戶線帶寬僅有4 000赫茲,只能傳聲音,無法傳圖像。而有線電視入戶線為銅軸電纜,帶寬為750億赫茲,是電話入戶線帶寬的10萬倍,傳輸費用只及電信網的1%。上海有線電視臺、上海金橋網絡工程公司和上海交大三方成功實施的上海CATV網雙向多功能試驗工程表明,通過改造現有CATV網而成的交互式CATV網(簡稱雙向ITV網)具備了交換功能,能搭載電話語音,可以實現諸如視頻點播、視頻會議、訪問INTERNET、遠程數據庫訪問、電子購物、遠程辦公、社區服務等業務。從規模上講,據不完全統計,經國家批準設立的有線電視臺加上工礦企業和按行政區劃建立的有線電視臺,總數已超過2 300余家,用戶數達8 000萬⑥,有線電視擁有豐富的電信資源和龐大的用戶群;從實踐上講,山東淄博市廣電部門早已推出了初裝費900元,每月只交20元的廣電本地電話服務費。廣電的這一活動迫使當地電信企業的電話初裝費降到200元,以后又取消了初裝費。山東棗莊地區也出現了類似情況。有線電視網目前不利的因素是網絡比較分散,缺乏大型骨干網。要將有線電視培育為基礎電信主體,需做好如下工作,一是通過體制改革,從廣電部門中整合出政企分開的有線電視企業。目前,由于尚未進行清晰的政企劃分,廣電與電信之爭帶有強烈的行政競爭色彩;二是加大投資力度或放寬政策,將省區市分散的有線電視整合為一個具有大型骨干網、能夠互聯互通的統一有線電視網。據廣電總局透露,有線電視網實現全國聯通需幾億元資金,國家如果財力不夠,可以放寬政策;允許其上市籌資。三是給有線電視網頒發電信經營許可證,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使其享有平等競爭的地位和權利。一旦有線電視網滲入電信業務,我國基礎電信服務市場將出現三足鼎立的局面。至此,我國基礎電信服務市場實現有效競爭的主體條件基本具備。
2.培育增殖電信主體。增殖電信主體是指借助Internet向廣大用戶提供接入、內容和技術等信息服務的企業。在Internet市場發育完全的國家,這類企業主要由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和IAP(Internet Advertisement Provider)組成。目前,我國ICP和IAP尚處于起步發展階段,Internet市場主體主要由ISP構成。那么,如何培育我國增殖電信主體,使之在Internet市場上展開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益的有效競爭。筆者認為,以下幾個環節不可或缺。
(1)整合基礎網,基礎業務與增殖業務分離。目前,經中央政府批準的擁有獨立國際出入口信通、面向公眾經營計算機信息互聯業務的一級服務商有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ChinaNET)、中國科技網(CSTNET)、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互聯網(CERNET)、中國金橋信息網(ChinaGBN)、中國聯通五家。五大互聯網都在建設自己的網,互不相讓,發展水平不高。出于三網合一的趨勢和充分利用網絡資源的考慮,是否可以將上述五家互聯網整合為三家:將CSTNET和CERNET整體并入中國聯通,ChinaGBN并入有線電視,ChinaNET仍由中國電信經營。整合后通過政策和法規使Internet基礎業務和增殖業務分離。目前,這兩種業務合一是導致我國Internet市場缺乏競爭活力的主要原因,一級服務商的先天優勢使其他增殖服務主體經營處于不平等競爭狀態,不利于增殖服務主體的成長和發展,從而使Internet難以形成全民性的產業。業務分離后三家公司主要經營新型IP電話和線路出租業務,并負責基礎網的建設、維護和升級。而面向終端用戶的業務則讓位于增殖服務主體來經營。經過這一環節可形成兩個層次的有效競爭:一是線路出租業務的競爭,這項競爭增加了增殖主體的選擇性;二是增殖主體的競爭,這項競爭加大了終端用戶的選擇性。 (2)確定科學而合理的資費標準。增殖服務主體基礎上都是依托基礎網絡來提供互聯網業務的,通信資費的高低對其生存和發展的影響最直接。目前,中國電信對ISP收取的資費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線路月租費,包括端口費、接入費或國際半電路租費、專線(DDN)租費及中繼線租費;另一類是通信流量費,即信息流以字節量結算,ISP被訪問越多,其通信費用就越高。如用戶上網瀏覽一個圖片,就達100K字節,按每K0.05元計算,ISP租用DDN專線的月通信費高達40多萬元,在網上開展信息服務成了賠本的事情。在美國,ISP租買線路的費用僅占全部經營成本的5.6%,而我國卻占近80%。⑦要讓ISP健康發展,必須在1999年3月1日的資費基礎上再次下調Internet的費率,徹底取消通信流量費,推行國際通行的線路包月制,以大幅度降低ISP的運營成本。
(3)適度減少ISP數量,提高ISP的服務層次。目前,國內ISP有100多家,很多ISP的業務集中在接入方面,盲目投資,重復建設,缺乏統一的市場行為規范,我國Internet市場遠沒有飽和,過度競爭只會導致市場停滯不前,若在服務內容和質量上投入更大的精力去開拓,潛在市場將十分可觀。當務之急,一是要拓寬ISP的融資渠道,1999年,國內已有幾家互聯網公司的股票在美國NASTAQSA上市,應放寬和鼓勵經營業務較好且有發展前途的ISP在海外市場尋求發展資金,加大增殖服務業民營經濟、外資經濟的比例,借助大資金和專業投資公司對ISP進行兼并與重組,使Internet接入服務主要集中在一些大ISP手中,讓部分中小ISP分化出來經營ICP、IAP,從而精簡ISP數量;二是調整ISP的發展戰略,推動ISP獲取市場主動權。由于中文化信息匱乏,信息流分布很不合理,我國Internet外訪率高達95%⑧。因此我國ISP要加強漢字平臺的研究和漢化軟件的開發,提高國內Internet中文應用水平,加工整理信息,逐步形成具有獨特優勢的信息服務,樹立自己的信息服務名牌,多培養國內的“雅虎”,真正做到國內的站點有東西可看。ISP要從單一的信息發布向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集成等多種形式并舉的服務轉化。此外,應高度重視ICP建設,要對ICP進行準確的定位,通過資金和技術的扶植,將我國大量尚未電子化的信息源送上Internet,并處理好ISP、IAP和ICP的關系,讓ISP、ICP和IAP與各行業、部門在進行更全面、更縱深合作的基礎上,把Internet服務引向更深層次。
(三)調整電信政策,促使有效競爭機制的形成。現行電信政策是建立在傳統的壟斷經營體制基礎之上的,要促使有效競爭機制形成,我國電信政策也應作如下幾方面的調整。
1.決策方式的調整。我國電信政策的制定者是負責電信管制的原郵電部,因為參加決策的社會團體太少,不能集思廣益,政策制定不充分。管制部門在制定政策時會充分考慮管制的難易程度,設法使電信政策容易執行并盡量符合管制部門的利益;管制部門會很容易地從自身利益出發改變政策。因此,電信政策應由政府管制機關和社會各利益集團共同制定,采取民主而科學的決策方式,兼顧多方利益。
2.政策內容的調整。一要調整觀念,改變對電信產業性質的認識,隨著技術的進步,電信業不再是具有強自然壟斷性質的產業,而是一個利潤豐厚的可競爭性產業;二要調整電信業發展目的、目標和手段,發展電信業的目的要從單純注重公益性改變為公益性與盈利性的協調統一,發展的直接目標應是將電信業建設為一個既有規模經濟,又充滿競爭活力的產業,國家對電信業的直接投資應是將電信業建設為一個既有規模經濟,又充滿競爭活力的產業,國家對電信業的直接投資應轉變為通過宏觀政策引導企業自主籌資,并借助經濟與法律手段引導企業來實現電信業的發展目標;三要調整電信經營體制,改革的重點應是培養一批現代電信企業,讓其在包括基本業務在內的各領域展開充分競爭,使電信業形成消費者在任何地方可以選擇任一業務的局面;四要調整中國電信的地位,使其脫離任何行政管理、行業管理、技術和服務標準制定的職能,不享受任何經營特權,作為普通電信主體參與電信競爭;五要調整管制措施,對新進入的電信主體和不占壟斷地位的電信主體給予政策優惠。⑨
(四)適度管制,規范有效競爭市場。施蒂格勒認為,管制通常是產業自己爭取來的,管制的設計和實施主要是為受管制產業的利益服務,一個產業若不能操縱國家來實現它的目的,它就會反過來被國家控制用以實現國家的目標。管制和利益的這種緊密關系,客觀上要求管制堅持一個適度性原則。
1.建立獨立的管制機構。綜觀國外的情況,各國一般都設立有專門的管制執行機構,而且,主要也都是從法律上進行反壟斷的工作,其中最典型的當屬美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和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員會,他們的工作都是獨立進行的,與一般的行政機關相比有著明顯的區別。如美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共有5名委員,均由總統直接任命,任期7年,并須經參議院的推薦與同意,5名委員中屬同一政黨的不允許超過3名,在該委員會之下,還設立有競爭局、消費者保護局和經濟局。我國也應參照國外做法設立一個專門機構來主導我國的電信管制工作,尤其是《電信法》和《反壟斷法》的執行工作,一切依法辦事,管制機構本身也依法設立、依法治理。這個過程可通過如下操作來實現:成立一個由國家總理直接任命的5人組成的“國家通信委員會”,任期同國家總理相同,并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推薦和同意,5名委員中民主黨派人士應不少于2人。“國家通信委員會”下設有效競爭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及經濟事務局,同時可按目前我國銀行系統的大區劃分方法在幾個大城市設立分支機構,實行二審終審制,擁有一定程度的司法裁判權,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
2.確定管制目的和內容。管制目的大體包括三個方面:通過競爭機制的建立和產業結構的優化來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確保企業內部效率;規范企業行為,避免收入再分配,增進電信業對社會的貢獻。管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確立各種電信設備和業務的國家技術和服務標準及其執行;保護并促使電信企業間的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不受經營者不正當行為的損害;負責電信價格政策的監督執行,在各電信經營者之間有關互聯互通問題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有責任做出有利于競爭開展的裁決;有責任促進整個電信業的經營效率和對社會貢獻更多的福利,推進電信的普遍服務;負責發放經營許可證和取消經營許可證;以及確定電信業務開放的原則、條件、對象、時間及具體業務等。
3.選擇合理的管制方式。管制方式的采用是實現管制目標的最根本途徑。合理的管制方式應該是依法管理,由人治變為法治。除通過經營許可證管制、限制經營者數量等管制方式外,應特別重視采用通信資源管制、價格上限管制及不對稱管制等三種方式。
(五)建立聽證會制度,發揮社會監督功能。行政機關在做出一項行政決定前,應當給予其行政相對人參與并發表意見的機會,或者行政機關的決定對相對人有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相對人的意見,不能片面認定事實,剝奪對方辯護的權利,這種聽取相對人意見的程序在法律上稱之為“聽證”。國外學者認為,聽證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因為它在行政程序上能體現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集中保障。10雖然電信消費者集團只是一個“潛在集團”,缺乏電信企業集團所具有的凝聚力和有效性,但如果成功地建立起一種聽證會制度,電信消費者集團甚至可以發揮管制機構所不能做到的社會監督功能。在聽證會上,一切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都無法隱瞞,經不起專家學者的盤問。當消費者拿起《價格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捍衛自己的權益時,任何不正當價格都經不起聽證會的“嚴刑拷問”。1996年我國頒布實施的《行政處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聽證程序做出了規定,建議我國電信業每年由國家通信委員會組織召開一次聽證會,邀請信息產業部、各電信主體、人大代表、民主黨派及各部門和各階層的電信消費者代表參加,就電信產業政策、政府管制及企業的市場行為與績效等展開討論,為制定科學合理的電信政策和管制措施、形成有效競爭的電信市場提供建設性意見。
注釋:
①木斯:《IP電話,有消費傳來》,載《中國計算機報》,1999-03-11,C(1)。
②Sosnick, Stephen H. A., Critique of Concept of WorkableCompetition,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58, Vol. 72(August).
③E.Kantzenbach,Die Funktionsfaehing Keit des Wettbewerbs,2.Aufl. Goettingen.1967,s.16~19.
④隴小渝、李洛鄭:《關于電信企業股份制改造的幾點思考》,載《西安郵電學院學報》,1998(9)。
⑤《第二大電信巨頭伴火車呼嘯而至》,載《長沙電信報》,2000-01-20,C(3)。
⑥李思榮、王智:《CATV——中國電信的強勁競爭對手》,載《郵電企業管理》,1998(2)。
⑦《招安的憂慮——ISP困難重重》,載《計算機世界》,1998-07-21,D(3)。
⑧孫安:《政策和策略是中國Internet發展的生命線》,載《計算機世界》,1998-01-13,D(4)。
⑨王學慶:《關于促進我國電信市場有效競爭機制建立的對策研究》,載《宏觀經濟研究》,1999(5)。
10朱漢夫、吳應泉:《聽證會打破非常價格》,載《計算機世界(光盤版)》,19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