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腐敗的經濟學分析
張和生
[摘要]腐敗是一個涉及諸多領域的制度現象,同時也是一個特殊的經濟現象。既往的學者對腐敗的經濟學分析,其行為主體的定位較多地側重于“行政腐敗”。對企業家腐敗作經濟學意義上的深層次分析還比較鮮見。筆者認為,企業家的腐敗行為與政府官員的行政腐敗既有共同點又有一定的區別。如果說政府官員的腐敗來自于權錢交易,靠權力來索取收益。那么企業家腐敗則更多地來自于委托—代理關系的契約不完全性與信息不對稱,企業家腐敗收益是對企業利潤的轉移。相比較而言,企業家腐敗比官員腐敗更具有隱蔽性。
[主題詞] 企業家 腐敗 經濟學分析
腐敗是一個涉及諸多領域的制度現象,同時也是一個特殊的經濟現象。既往的學者對腐敗的經濟學分析,其行為主體的定位較多地側重于“行政腐敗”。①對企業家腐敗作經濟學意義上的深層次分析還比較鮮見。筆者認為,企業家的腐敗行為與政府官員的行政腐敗既有共同點又有一定的區別。如果說政府官員的腐敗來自于權錢交易,靠權力來索取②收益。那么企業家腐敗則更多地來自于企業利潤的轉移。相比較而言,企業家腐敗比官員腐敗更具有隱蔽性。
一、關于腐敗的一般定義與企業家腐敗的特殊內涵
提起“腐敗”,人們自然會想到貪污、收賄,“權錢交易”等一系列說法,但如果給“腐敗”下一個完整的定義卻非易事,在政治學家、社會學家、法學家以及經濟學家眼中,腐敗有著不同的理解。可以說每一個學科都會使用它們自己的參數來定義腐敗。經濟學家傾向于從需求和供給,或從市場角度定義腐敗;政治學家傾向于將它定義為與權力的行使和外界對政府官員的影響相聯系;社會學家用對社會接受的任務和福利標準的違反來代表腐敗的社會關系。盡管不同學科的學者對“腐敗”的看法角度不同,但大致相近的理解是,政府官員腐敗是為謀取個人私利而不正當地使用公共權力。但是,目前還沒有一個準確的對企業家腐敗的定義。為了便于我們界定企業家腐敗的定義,有必要“腐敗”一詞作歷史陳述性的回顧。
1.1.“腐敗”一詞的一般性理解
“腐敗”一詞,在西方傳統中,來自于拉丁動詞‘Corruptus’意思是“毀滅”、“破壞”,它的希臘語義意味著丑陋地死去或毀滅。羅馬人從希臘文化中借用了這一語詞的負面含義,用以指官員的違法行為。根據牛津英語詞典的解釋,“腐敗”可能以多種方式發生,它可能以破壞或分解任何物體的方式影響“物理屬性”,尤其是以分解或瓦解的方式,并伴隨著產生了不健康的和令人討厭的物質;它可以影響“道德”,通過“扭曲”和“破壞”政府職能履行中的誠實,以賄賂、偏袒的方式,或以腐敗行為的使用和存在的方式影響政府職能。
從理論上講,腐敗行為是一種帶有相當普遍性質的制度現象。在組織形成過程中,由制度規則體現的權力配置一旦失衡,就必然會產生腐敗行為。有的學者歸結為,腐敗普遍存在的表征是制度非均衡和政府失敗(鄒微,2000年)。從邏輯意義推導,當組織規模擴大時,權力在組織成員之間的配置一旦失去均衡,權力可能迅速集中到少數成員或少數公職那里,于是腐敗就成為大規模組織的生死存亡問題。
對腐敗行為的考察,上述的理解基本上是從行政權力的無限放大角度闡述腐敗行為的表征。我們對“腐敗”的理解是指利用制度空隙,憑借自身的信息和職位優勢對公共利益的破壞。對這一定義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在規定性:一是腐敗行為主體擁有職位和信息方面的絕對優勢,在政府官員那里表現為行政權力,在企業家那里表現為企業控制權,表現為企業生產、經營的信息優勢地位的掌握。 二是存在著制度空隙,指政治、 經濟、法律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存在著對人們行為約束上的漏洞。
腐敗和腐敗行為的定義在各個國家都不同,世界銀行和其他多邊組織定義為:為私人目的而濫用公共權力,它涉及公務員違反公務職能責的要求,作為執行或忽略某一行為的報酬,尋求或索取一個承諾,或者收受禮物或其他任何好處,也可能涉及到公務員對于應屬于或應付給公共財政的錢財進行勒索或貪污。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將腐敗定義為:腐敗是濫用公共權力的謀取私人的利益。國際透明組織對腐敗的解釋是:“公共部門中的官員的行為,不論是從事政治事務的官員,還是行政管理的公務員,他們通過錯誤地使用公眾委托給他的權力,使他們自己或親近于他們的人不正當地和非法地富裕起來。”(國際透明組織,1995)這一定義接近于行政管理的腐敗,集中于個人行為活動,與廣義的政治腐敗還有所不同。大多數社會科學學者遵循《牛津英語詞典》的腐敗定義,從本質上與公共職位的責任聯系起來。
在經濟學界,對腐敗的理解有如下幾種觀點。
一是“委托--代理人利益悖反論”。持這一觀點的學者大多數從“委托-代理”框架內,代理人收益的非法獲取。比如,汪丁丁認為,腐敗可以被定義為‘委托人利益—代理人利益’平面坐標系所指述的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利益與均衡行為模式下互相悖反的情形。③納依(J.S.Nye)認為,腐敗就是由于考慮私人的金錢地位,利益而偏離作為一個公共角色所具有的正式職責的行為。④
二是“尋租論”。巴格瓦蒂(Bhagwati,1982)關于非生產性尋租的論文(所謂DUP活動Direct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 activities),他認為,權力尋租可能轉移的資源上限—被收買的權力為收買者帶來的利潤總額,從而尋租活動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資源配置,把相當大量的生產性資源轉移到非生產領域。⑤我國學者胡鞍鋼認為,腐敗是一種尋租活動,它是指少數人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謀取經濟租金的政治活動和經濟活動。
三是“交換論”如:謝萊法和韋欣尼(A.shleifer and R.Vishney)認為,腐敗是一種交換,一個政黨為某個公職人員的提供誘惑(不一定是金錢)以換取特殊政策或行政優勢,抑或“政治利益”。謝萊法把“政府腐敗定義成政府官員為了個人利益出售政府財產。”這里政府財產是指政府“生產”的“物品”,包括執照、許可證、通行證、簽證以及其他禁止或限制“私人”提供的“物品”,而且被假定在提供這些政府產品問題上具有隨機選擇的權力。
從以上觀點看,無論是從政治學還是經濟學乃至其他學科對腐敗的理解來看,至少有一點是共同點,腐敗是一個為了個人私利而侵害公眾利益的行為。
1.2企業家腐敗與政府官員腐敗的異同
在既有的關于腐敗的經濟學分析中,絕大多數學者往往對政府官員的權力腐敗給予更多的關注。而忽視企業家行為中的腐敗現象。我國學者胡鞍鋼博士將我國的腐敗現象分為四種類型:即尋租性腐敗、地下經濟腐敗、稅收流失腐敗與公共支出腐敗。⑥目前我國學者比較眾多的分析,認為腐敗是國家權力的腐敗,即指國家公職人員濫用國家權力或公共權力,謀取個人私利或小團體利益,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⑦事實上,企業家的腐敗行為往往比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更具有隱蔽性。應該說企業家腐敗行為屬于特定領域中的一種經濟現象,與政府官員腐敗的性質是相似的,但又具有自身的特點,表在:
其一,反映共性的特點是,都是利用特定的權力優勢對公共利益的侵害,損害的都是公共利益。
其二,都是以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濫用職權,損公肥私,直接損害的是國有資產。(誠然,非國有企業中也存在企業家腐敗行為,只不過侵害的是公眾的利益。)
其三,腐敗行為的滋生基礎都是來自于制度缺陷,來自于制度規則的約束軟化。
而企業家腐敗行為與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不同之處在于:
第一,企業家腐敗收益的實質來自于企業利潤的轉移。從一定意義上說,在企業委托――代理關系中,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以及契約的不完全性,代理人利用信息優勢的特殊地位,在契約范圍內隱瞞企業的真實收益信息,轉移企業部分利潤劃歸己有。但是這部分腐敗收益中有著企業家付出的勞動。應該說是企業家支付了一定的成本。而政府官員的腐敗收益完全來自于權力優勢,來自于政策信息的把握,他所得的腐敗收益是沒有成本的。⑧
第二,企業家腐敗有時披著合法的外衣,在現行體制框架內,法律法規存在著約束措施的空隙。比如企業家的“在職消費”就存在著一定的腐敗空間,企業家可以打著生產經營活動中必要的交易費用的幌子,用于個人消費支出,從表面上反映的是企業賬面上利潤的減少,而這些行為卻是合法的。而政府官員的腐敗由于有一系列紀律制度的約束,并且在職消費的空間相對而言要小的多,并且風險較大。
第三,企業家的腐敗收益難以界定。由于政府官員的腐敗來自于權錢的交換,其收賄的行為在法律上一般比較容易界定。而企業家的腐敗收益不是以交換的形式取得,而是在自己權力控制范圍內的一種侵吞,一般在財務上比較難發現。同時,企業家侵吞國有資產往往發生在企業生產經營的活動中,一般難以監督。
第四,企業家的腐敗行為具有多樣性。相比而言,企業家腐敗在形式上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失職、瀆職、揮霍國有資產等等。在我國最典型的有:第一種是企業家直接利用權力為自己謀取“各種各樣”的實惠,“窮廟富方丈”現象就是最形象的描繪。比如有的廠長以贊助的形式保送自己的子女上高校讀書,用公款裝修住房。第二種是國有企業廠長“腳踩兩只船”,把大量企業資金轉移到一些私營企業,或者掛靠企業,從中分得利潤。第三種利用經營權,在經濟活動中收取回扣,“中飽私襄”。還有私設小金庫,用于個人經費支出,所謂“吃喝玩樂全報銷”。而政府官員的腐敗主要在于賄賂。
這里還要特別強調的是,企業家腐敗與政府官員的腐敗存在著嚴重的“交叉感染”現象。就是企業的腐敗分子通過行賄的形式在國家機關建構保護傘,兩者相互勾結。比如上級主管部門的官員個人經費在政府機關不好“處理”可以到企業去報銷,又如,由企業為領導人裝修住房。上級機關占用企業小轎車等等。
誠然,目前在企業家腐敗行為的界定上尚有兩個空白區,一是國有企業改制后,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具有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二是即使是非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的企業領導人是否存在腐敗行為。我們認為,凡是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都構成腐敗。比如股份公司中的董事長、總經理,利用職務之處侵占了本不屬于個人所得的利益,也構成腐敗。因為他損害了別的資產所有者的利益。如股東的利益、職工的利益,這種行為也構成腐敗。 二、企業家腐敗行為探源
從經濟學基本原理出發,經濟學是建立在“理性人假定”基礎上的,即根據馬斯洛的心理分析學說,人的欲望是無窮的,滿足層次是遞進的。相對于無窮的欲望而言,每個人用以滿足的手段和資源是有限的,這種欲望和手段的矛盾就構成了對企業家腐敗成因分析的前提之一。
對于人的生存而言,經濟利益是保證人的社會生活必須的前提條件。無論任何人,不論其社會地位如何,只要他無法擺脫依賴物質基礎而生存和發展,他就必須去獲取經濟利益,這是由人的本質需要所決定的。
但是,任何社會都有一系列的制度規則,通過制度規則規定著人們獲取經濟利益的方式,在制度框架內如果每個人獲取經濟利益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規制定的行為規則,他所獲取的經濟利益就會得到制度的認同,社會的認同,反之就構成違法,就要受到制度規則的處罰。然而,任何制度規則都不可能盡善盡美。當制度規則的空隙不足以約束人的行為時,腐敗就會產生,因此,可以說腐敗是一種制度現象,在任何體制下都可能產生腐敗。問題的關鍵在于制度的完善與腐敗的治理問題。
2.1企業家腐敗的制度根源
企業家腐敗也是一種制度現象,對國有企業而言,其腐敗制度根源在于:
其一,企業家主導的社會博奕與產權制度的缺陷。當前的改革,從實質上說,是在計劃經濟舊體制基礎上進行的一場具有社會整體上的利益大調整和再分配,這種調整和分配構成社會的大博奕。而產權正是社會博奕的結果。(汪丁丁,2000年)在這場博奕中,當制度規則存在缺陷的前提下,其獲勝者首先是掌握信息優勢的權力控制者。就國有企業而言,在經濟轉軌時期,由于政策、法規缺位或錯位,在博奕中,其競爭優勢來自于博奕的初始稟賦(即計劃經濟時期所掌握的權力和財富存量),和博奕能力,(即博奕者的自身素質)。相比較而言,擁有初始稟賦越多,優勢越大,獲勝的機會就越多。這就必然使他在下一輪博奕中具有更大的初始優勢,并可能獲得更多的利益,從而形成反帕累托改進的馬太效應。這正是構成社會分配不公,出現兩極分化的根源,也是腐敗行為滋生的土壤和條件。我國的國有企業廠長相當一部分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的,在企業家市場尚未形成的條件下,這種不需要成本取得的職位,使他在掌握了企業的控制權后,有著比其他人更優越的企業信息優勢,而現行的體制框架,由于產權虛置,產權邊界模糊,所有者“不在其位,不謀其政”,而“在其位,謀其政”的企業經營者卻不承擔直接的經濟責任,國有資產則成了真正無人負責的財產,這種沒有“悟空”保護的“唐僧肉”,任何心術不正的人都會來咬一口而最有優勢吃到“唐僧肉”的則是控制國有資產的企業經營者,于是企業經營者便可以利用種種機會用國有資產謀取個人私利。
其二,權力與責任的失衡。在法律上,權力和責任是一對孿生子,沒有責任,權力必然會被濫用,而權力的濫用是腐敗滋生的土壤。在當前的企業領導體制中,對企業經營者權力約束是軟化的。
市場經濟作為以所有權彼此讓渡為實質內容的交易的經濟,其有效交易的重要制度基礎在于企業產權界區必須清晰。產權界區不清,其結果一是導致市場交易中摩擦增大,從而交易成本上升,降低市場機制效率,二是根本就不可能進行所有權轉讓意義上的交易,從而導致市場失靈。企業產權界定問題實際上是明確對他人,對社會、對交易各方的責任問題,是在責任與權利相互對稱條件下的制度界定,也就是說一定的機制一定伴隨著相應的責任,如果權利脫離相互責任的約束,必然導致權利的濫用,導致外部性與市場失靈,導致“搭便車”的道德投機。從這一觀點來看,目前國有企業由于產權界定區的模糊。現職的企業領導人,擁有支配企業財產的機制,而責任并不明確,其結果是導致企業家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產生企業家腐敗行為的主要原因。這種權責的失衡極易導致企業家行為的扭曲。具體表現在:第一,經營者追求的效用函數包括增加個人貨幣收入,指揮更多的職工、晉升、榮譽等一系列個人目標的放大,企業家的扭曲行為是不能把經營者追求的效用轉化為對企業利潤最大化的追求。第二,權力的擁有與責任風險不對稱,難以避免企業領導者為謀取所謂“政績”帶來投資的膨脹。因為企業領導者可以從增加投資中得到種種好處。第三,負盈不負虧將增加企業的交易費用,由于產權不清晰,交易界區也就不清晰,承擔風險的主體缺位將導致違約現象頻繁。履約成本不斷提高,從而降低配置效率。
其三,企業家作為經濟人行為的扭曲。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人的行為規則與自愿、平等、互利的商品交換機制及其價值的作用和要求是相一致的,經濟人行為的正效應是以公平競爭為前提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為什么腐敗沒有今天嚴重,原因在于兩個方面:其一,在以毛澤東為首的中國共產黨人長期形成的艱苦奮斗精神在起作用。同時,建國后,黨中央一次又一次反腐倡廉的不懈努力。從“三反五反”起的各種運動,從其立意和出發點看,其目的都是為了凈化干部的權力意識,防止腐敗的滋生和蔓延,從這種意義上講其威懾作用是存在的。(至于在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年代,以運動的形式解決腐敗問題,其負面作用則另當別論)。其二,在過去集權統治下,激勵、資源配置和利益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幾乎扼殺了全民族正常的經濟人動機,使中國人的經濟人行為意識長期受到壓抑而發生變異,人們不屑于追求經濟利益,甚至對經濟利益產生恐懼和鄙視心理,唯恐沾上“拜金主義”之嫌。
而改革開放之后,隨著市場經濟改革進程的推進,原有的集權體制逐漸在政府職能轉換中得到調整,一個前所未有的經濟人發展空間展現出來。應該說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經濟人行為空間的拓展為企業家提供了能力競爭的舞臺。但是不可避免的是一些經濟人的意識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在利益私有化動機的驅使下,追求個人私利的沖動以及對“允許一部分先富起來”政策的曲解,一些人利用轉軌時期存在的制度缺陷,或合理不合法,或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追求“致富”,利用國有資產管理上的漏洞,謀取個人私利,或是無限放大自己的權力,揮霍國有資產,瘋狂的侵吞社會財富,這種扭曲的經濟人行為像一種社會毒素,侵襲著社會肌體,形成種種腐敗現象。
2.2企業家腐敗的內在根源
企業家腐敗的內在根源在于收益水平的社會比較,當他的收益水平在社會比較中滿意程度越高,其腐敗程度越低。但提高企業家收益并不能消除腐敗。我們可以用圖-2來說明。
圖中CC`線代表企業家收益水平和腐敗程度的交替,即企業家收益水平越高,則腐敗程度越低。假定OM代表一個企業家維持基本生存和社會交際所需要的最低收益水平,據此可以認為OA是源于貪婪的腐敗,而超過OA的腐敗則是源于生活和社會交往需要腐敗。圖1同時也表明,即使委托人給予企業家的收益保持一定的水平,并且在企業分配機制中占有相當高的份額,但有些企業家由于心理和道德方面有因素也可能走向腐敗,或者出于獲得非法收益機會的存在,以及被發現的可能較小,而且他付出的成本較小,一種出于本能的貪婪,也可能鋌而走險。
事實上,企業家收益水平與腐敗指數之間關系的經驗分析表明,和一般性的認識相同,腐敗和收益水平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和圖1中CC`線所示的結果相近的統計學上的相關關系。從現實中分析,盡管通過激勵給予企業家較高的收益來降低企業家因腐敗對委托人利益的損害,但是依靠提高收益的方式減少企業家腐敗行為意味著企業成本的加大,況且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企業家的腐敗行為。
三、企業家腐敗成本與收益分析
對企業家腐敗的成本與收益分析不僅要考慮到私人成本與收益,而且要考慮到企業成本與收益,這也正是企業家腐敗與政府官員腐敗的不同之處。我們在前文已經提及,企業家腐敗行為本質是對企業利潤的轉移,當企業家將企業利益竊為己有的時候,從帳面上看實質是加大企業的成本,使企業利潤減少,最終損害所有權者的利益。
3.1企業家腐敗與企業成本—收益分析
企業家腐敗行為的成本與收益,包括兩種角度的解釋,一是企業家因為竊取企業利益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與企業家因腐敗獲得的收益比較;二是因企業家腐敗使企業成本的提高,利潤的下降,所有權者收益與所有權支付成本的比較分析。
在進行分析之前,我們給出如下的假定:
假定之一:企業家的個人收益在委托一代理關系中是預先給定的。
假定之二:企業是有效益的,即利潤m>0。在所有權者與企業家之間的目標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企業家的個人收益與委托人利益一致時,委托人收益達到最大。如圖-2
I:當委托人所給予的利益使代理人滿意時,委托人的利益和代理人利益達到最大,這時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標利益是一致的,圖中m0點是企業最大利潤,a0企業家最大的合法收益。
II:當委托人給予代理人的收益使代理人不滿足時,代理人就會利用委托人信息不完全性產生扭曲行為,企業目標利潤是下降的,m1點是企業家隱瞞的利潤或是損害的利潤,DEF區城就是企業的損失。
下面我們來分析企業家扭曲行為對企業利益的侵害。
假定我們給出企業家扭曲行為形成的腐敗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合理性腐敗⑨。具體表現為:利用合法的經營活動中交際行為將正常業務活動中的交易費用無限擴大,用于個人消費,但可以合理地在財務上列入成本開支。二是不合理性腐敗。具體表現如貪污、將企業資金在帳外循環用于謀取個人私利等等。
i 關于合理性腐敗
合理性腐敗,有的學者稱為偷竊性腐敗。其根源來自財務約束上的漏洞,(即使在規范性的公司制企業中,對企業家在職消費的監督也不可能完全。)正是由于這一點,企業家往往會在“開展業務需要”的幌子下,無限制地揮霍企業資產。現實中有的廠長“吃喝玩樂全報銷”就是形象的描述。而這些消費一列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其結果是增加企業成本,降低了企業利潤。如圖:10-2所示。
圖中:當企業家不腐敗時企業實現的目標是a0,企業家不腐敗收益是m0;當企業家腐敗時在同樣的目標下他所獲得的收益是m1。
ii關于合理性腐敗
不合理性腐敗其現實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直接私分企業資產,或是利用企業資金用于謀取個私利,以及用公款賄賂政府官員等。不合理性腐敗與合理性腐敗的區別在于合理性腐敗具有隱蔽性,一般不易被查到,而不合理性腐敗是將企業資產竊為已有,實質是對企業資產的分割。這種腐敗行為的結果是委托人利益的喪失,導致企業競爭力的削弱,甚至破產。
3.2企業家腐敗與其個人的收益與成本分析
對企業家個人而言,腐敗也是有成本的,這種成本取決于如下幾方面。
3.2.1機會選擇:在新制度經濟學中,有兩個重要概念,即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t)和自我強化(Self-enforeement),意即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種道路,就有著沿著這條路走下去的慣性,并且不斷自我強化,即使這條道路是錯誤的,也是如此,甚至最后進入鎖定狀態。對企業家腐敗行為的形成,同樣也存在這種路徑依賴和自我強化。任何一個企業家從他得到這個職位開始,其本意是把企業搞好,最終獲取自己的收益,然而當他發現通過努力工作所獲取的收益遠遠不及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收益更大時,他將面臨兩種選擇,一種是繼續努力工作,安于現有的收益現狀;另一種選擇趁自己掌握控制權時撈一把。但是后者意味著要冒著被查處的風險,一旦被發現,可能有這么幾種情況:坐牢,失去巨大的收益,或者被奪去企業家職位,或者被罰款等等,這些都將構成他們非法獲取收益的成本,我們稱這機會選擇成本。這種機會選擇成本的前提取決于被查處的概率。因此,在企業家判定是否非法獲取收益的前提是:假定非法獲取的收益為Do,而被發現的概率為Eo,并且在得到非法收益的同時,還得到腐敗租金,用S表示,由此構成產生腐敗的機會為:
Do≤(S+ Do)(1-Eo)
3.2.2查處后成本:
企業家腐敗行為一旦被查處,他將會被奪去職位,或者坐牢、罰款、社會譴責,喪失個人榮譽、社會歧視等等,這些處罰將對他未來獲取收益的機會帶來種種限制,他在未來的生活所獲取收益應支付的社會成本將會更大,但是如果他的預期收益遠遠大于社會成本時,他仍然會選擇獲取非法收益。比如,某廠長非法獲取收益100萬元,被查處后實際認定的為20萬元,他可能被判15年徒刑,如果在廠長職位上不貪污,他的收益只有30萬元,而刑滿后仍有80萬元收益,這時他必定選擇腐敗。(事實上,相當多的企業家腐敗行為是不易被查處的,但是一旦被查處的幾乎可以傾家蕩產,但出于利益的誘惑,更多的腐敗分子愿意鋌而走險),值得一提的是在企業家腐敗中有一種奇怪現象,被查處的企業家中,有很多是具有一定管理才能的,比如紅塔集團的總裁儲時健。有的人往往被查處之后,很快可以獲取新的職位,而且收益不菲。這里面深層次的根源在于兩個方面:一是某個企業家雖然倒臺,但現有的業務關系仍然存在,他可以利用在原來職位上結成的社會網絡關系重建自己的發展空間。二是企業家市場尚未形成,對企業家激勵不足導致企業家勞動的付出和收益不對稱,由此產生心理上失衡,迫使一些人鋌而走險。鑒于這種現象的客觀存在,于是企業家所支付的私人成本較小。
3.2.3預期收益
企業家腐敗行為的預期收益也就是貝克爾等人所說的的“誘惑”(tempetation)其決定因素取決于他所獲得的合法收益。(當然,腐敗行為也有社會、心理、道德方面的影響)一般來講,當腐敗的預期收差與合法收益差距越大,腐敗行為產生的概率越大。可用下式表述:
預期純收益=預期收益—預期成本>0
在預期成本中包括:直接成本,機會選擇成本,法定懲罰成本。對企業家的行為選擇而言,他所付出的勞動我們稱為直接成本。而被查處后原合法收益的喪失,稱之法定懲罰成本。其關系如下式
預期成本=直接成本+(機會成本+法定懲罰成本)*查處概率
在上式中,直接成本是既定的,機會成本與法定懲罰成本取決于查外的概率。一般地講,被查處的概率越小,腐敗的可能性越大。當預期成本越小,預期收入越大,越易產生腐敗。
四、企業家腐敗的治理
由于企業家腐敗行為具有隱蔽性,同時在當前體制框架內存在著一系列制度缺陷,因此對企業家腐敗的治理要著力于三個方面的結合。
一是“長短結合”就是把長遠目標和近期治理結合起來,從長遠看,要進一步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步伐,建立起比較完善的企業家制衡機制,把企業家的權力監督放在利益的平衡上。同時逐步建立企業家市場,讓企業家成為高級雇員,接受董事會這種利益主體的監督,同時在激勵機制上充分肯定企業家人力資本的價值,給予企業家與職位和付出勞動相稱的報酬。從短期講,要健立健全廠長(經理)的年度審計和離任審計制度,強化會計監督,同時要制定廠長經理腐敗行為懲治辦法,以約束企業家的行為。
二是標本兼治。對企業家腐敗的懲治要加大法定懲罰成本,實行重罰、重處,尤其在經濟處罰上要加大處罰的力度,使腐敗分子的預期成本加大,縮小預期收益與預期成本的差額,使其無收益可圖。同時要從制度上規范企業家的行為,尤其是要強化對在職消費的控制,同時明確企業家在職消費的權限,增強在職消費的透明度。
三是社會輿論與聲譽機制相結合。要加大社會輿論的監督力度,對企業家的腐敗行為通過媒體曝光,形成社會人對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的歧視,加大查處后再就業成本,同時建立企業家聲譽機制,對]企業家行為進行科學的評估,尤其是對其行為的評估,使其在社會上無立足之地。
1、汪丁丁《關于腐敗的經濟學分析》載《戰略與管理》2002年第12期。
2、胡鞍鋼《挑戰腐敗》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0年。
3、于清一《國有企業必須根治腐敗—著名法學家于憲訪談錄》《探索與爭鳴》1996年第9期。
4、夏業良《反腐敗經濟學:成本與收益的經濟學分析》《上海經濟研究》2000年第6期。
5、鄒 微《腐敗行為的政治經濟學分析》《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1期。
注釋:
① 比如,汪丁丁認為,系統性腐敗主要形式是“立法腐敗”與“行政腐敗”。見《關于腐敗的經濟學分析》載《戰略與管理》2002年第12期。
②我們這里特別強調用“索取”二字,意即政府腐敗靠權力謀取職位以外的收益,其索取有著相對應的行為主體,如受賄者相對應的是行賄者。
③汪丁丁《關于腐敗的經濟學分析》《戰略與管理》2000年第12期。
④羅斯—阿先曼認為,如果一個第三方試圖以賄賂手段來影響代理人的話,那么他可能向這個代理人非法地支付—金錢,而且這筆錢未上繳委托人,此即腐敗。
⑤轉引自汪丁丁《關于腐敗的經濟學分析》載《戰略與管理》2000年第12 期。
⑥胡鞍鋼《挑戰腐敗》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0年。
⑦于清一《國有企業必須根治腐敗—著名法學家于憲訪談錄》《探索與爭鳴》1996年第9期。
⑧當然政府官員的腐敗也有成本,比如被發現后的處罰,面臨坐牢的危險,這些屬于間接成本。
⑨合理性只是相對而言,我們這里所說的合理性是指在現行財務制度中可以通過帳務進行處理的,比如,在職經費的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