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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我國消費者與消費者間電子商務體系現狀與風險防范

王志芬

摘要:網絡購物得以發(fā)展,歸功于電子商務平臺打造的安全購物環(huán)境。但平臺的運營商只是以贏利為目的的企業(yè),無法履行政府職責,網絡中的誠信問題、商品的合法性等都缺乏相應的管理措施,引入第三方對電子商務平臺及電子商務零售商進行監(jiān)管勢在必行。

關鍵詞:C2C電子商務;信用評價體系;第三方監(jiān)管

網上購物已成為21世紀的主要消費方式之一,電子商務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肯定并被寄予厚望。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尤其是以消費者對消費者(Consumer To Consumer)為代表的網上交易發(fā)展迅猛。2008年,亞洲最大網絡零售商“淘寶網”的商品銷售額已經達到999.6億元,注冊用戶人均消費超過千元,無論是影響力,還是推動經濟貿易方面,淘寶網都具有一定發(fā)展優(yōu)勢。在現實生活中,諸如商家是否有誠信、商品是否合格,購買者根本無法從網絡中做出判斷。消費者對商品的了解僅限于圖片和文字以及對賣家詢問時的解答。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和利益驅動必然會引發(fā)電子商務的信任危機。

一、C2C模式交易的風險性

C2C是成熟的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但網絡的虛擬性增加了網絡購物的風險。信息可分為私有信息與共同知識兩種類型,而兩種信息所占比例則存在動態(tài)關系。在傳統(tǒng)商業(yè)模式中,無論企業(yè)還是客戶,他們之間的交易都是基于傳統(tǒng)的交易渠道。如,零售模式,該模式具有交易周期長、交易成本高等特點。而基于以往對電子商務應用的評價主要圍繞其交易的跨地域性、周期短、交易成本低等特點,許多學者總是將電子商務產生的交易風險歸結于法律法規(guī)的不完善或監(jiān)管不力等因素,但卻忽略了電子商務交易風險的必然性。從委托——代理關系分析,C2C交易的雙方都屬于契約關系,委托人通過網絡不可能證實代理人的真實身份或意圖,至少委托人需要花一定的成本去證實代理人的行為。如果證實代理人的成本較高,那么代理人將會受到嚴格的監(jiān)督,只要其違背契約,委托人會很容易識破其意圖。然而,電子商務交易通常被認為是低成本交易,由于其交易成本低,通過電子商務交易的商品價格也隨之下降,因此,電子商務交易成為一種新的交易模式。如果委托人監(jiān)視代理人的成本有所提高,那么代理人的行為會按照契約所規(guī)定的執(zhí)行,但這違背了電子商務存在的價值,監(jiān)督成本會直接提高商品的交易價格。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與傳統(tǒng)交易模式是沒有差異的。當委托人為了降低電子商務交易成本而放松對委托人的監(jiān)管,雖然降低了交易價格,但卻直接增加了交易的風險,因為代理人違背契約的成本會低于其違背契約所獲得的收益,這就形成了“道德風險”。因此,可以認為,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中,個人或企業(yè)的私有信息所占比例有所提高,已超過共同知識所占信息比例,在沒有監(jiān)督的情況下,其交易風險必然增加。

二、C2C電子商務平臺信用體系現狀

為增強消費者的購物信心,C2C網站平臺要求賣家通過身份認證才能出售商品,從而增加賣家的責任。同時,C2C網站平臺設置消費者對賣家的信用評價等級證明賣家及其商品的可靠性。其具體措施如下:一是實行消費者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是指消費者在交易完成后評價賣家提供服務的質量的等級。信用級別與交易量成正相關關系,信用級別越高,表示這個C2C電子零售商的信譽度越高,是值得信賴的商家,消費者可放心購買這個商家銷售的物品。信用評價具有反應商家誠信程度、商品品質、服務態(tài)度等功能。二是進行身份認證。個人身份認證是為了避免欺詐行為。如,淘寶網對沒有通過支付寶認證(支付寶個人認證包括身份認證和銀行卡提現認證兩部分)的注冊用戶不允許其在淘寶網出售商品。雖然現有C2C平臺也提供了相應的信用監(jiān)督措施,但由于其片面性和缺乏可操作性,收效甚微,其具體情況表現在:

(一)信用評級虛假

如果C2C網絡平臺上的信用評價存在虛假成分,那么商家的信譽完全可能誤導買家。由于雙方都能認識到信用評價的重要性,就有部分急功近利、甚至別有用心的商家利用C2C平臺的信用評級。表現為信用虛假、信用注水、信用扭曲。C2C平臺出現了虛假信用等級,這不僅會影響消費者個人的購買效用,最重要的是虛假信用會直接影響整個C2C平臺的交易,即出現“逆向選擇”。如果C2C交易平臺只要有一個賣家出現虛假信息,其最終均衡結果必然是信譽良好的賣家將不能夠在C2C平臺上繼續(xù)存在,而剩下的賣家必然全部具有虛假信用,這就是虛假信用賣家驅逐良好信用賣家。 (二)身份證明約束微弱

身份認證對賣家,特別是不法賣家的約束效力非常微弱。如果注冊者假冒他人身份證認證和假冒他人開戶銀行卡,那么,C2C平臺也會通過實名認證的,因為那個被假冒的人是真實存在的。這樣的身份認證完全沒有任何意義。即使網絡賣家涉假,平臺能夠給予的懲罰只有審查或封店,并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假貨的出現。因為該賣家可以馬上另外換個身份繼續(xù)開店。可以說,C2C平臺現有的懲罰對于涉假賣家收益而言,其額度遠小于后者,涉假賣家仍然具備繼續(xù)賣假的動力。

(三)法規(guī)、賠償不易操作,維權成本高

我國現在主要依靠以下幾部法律對C2C電子商務進行規(guī)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經營者必須提供真實的信息適用于C2C電子商務;還有《產品質量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電子簽名法》。但是對C2C電子商務違法行為的概念較模糊,對C2C中有關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未能給予明確的規(guī)定,造成消費者對法律的盲目。網絡特性是C2C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處于不利地位的根源。網絡的虛擬性、技術性、無紙化等,使保護消費者權益變得困難。即使有人舉報甚至報案要求維權,也因難于取證以及難于找到嫌疑人而最終不了了之。網絡購物遭受的損失很多還不夠立案。據騰訊科技“網絡詐騙”調查報告的數據顯示,即便是遭遇了詐騙,選擇舉報的網友只占26.87%。60.89%網友表示自己對所遇到的網絡詐騙采取“不予理會”的態(tài)度。

三、交易風險防范機制設計

如果要求委托人對代理人進行監(jiān)管,那么無疑會增加電子商務交易成本,這也有違電子商務存在的初衷,故市場必須引入委托人、代理人之外的第三方對交易進行監(jiān)管。如果第三方監(jiān)督機構由社會來提供,那么該機構肯定就是社會公共品。但如果是社會公共品就一定會存在“搭便車”的現象,因此,沒有私人愿意提供這種社會公共品,第三方監(jiān)督機構必須由政府來提供,并且政府必須制定出相關的工商行政處罰條例,由于民間處罰的成本過低,沒有增加賣家的違法成本,其結果必然不會理想。政府處罰必須與民間監(jiān)督相結合。政府處罰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賣家的違法成本,使其不敢輕易違法。民間監(jiān)督機制的完善在于參照銀行信貸機制,建立電子商務交易黑名單,如果賣家違反交易程序,一旦被發(fā)現,一定將其列入黑名單,使其不能繼續(xù)在任何地方重新進行交易。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具體建議:

(一)完善信用評級體系

評價體系中應引進交易金額等作為評價的權數,修正小額交易沖信用的現象;建立投訴機制,對網購者反映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網店進行查詢和監(jiān)管,不應列為交易糾紛,而要視為經營者有違法行為轉交當地工商部門核實后進行處罰。

(二)引入第三方監(jiān)管機制

恰當的合法監(jiān)管機構仍以國家權力機關為宜,如工商管理部門質檢部門等。2008年北京市率先試行網店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就是對C2C管理的一個嘗試。只要執(zhí)行程序規(guī)范下來,C2C電子商務零售商也沒有過于煩瑣的負擔,就有利于網購環(huán)境的優(yōu)化。針對網上開店要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重點應放在審核C2C賣家經營的合法性上。工商管理部門對經營戶的經營固定場所、經營范圍的認定、商品品種、產品的合法性等等進行審核,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隨訪抽查,凡不合格者取消營業(yè)執(zhí)照。由于電子商務起步較晚,目前的目的還宜將管理放第一,稅收放第二,收稅日期延后,甚至幾年內針對C2C賣家稅收可以實行減免政策。

(三)直接監(jiān)管網絡經營者

通過網絡經營者去管理每個C2C賣家,要求平臺審核每個賣家的營業(yè)執(zhí)照才能簽訂相關的“入網協議”,將營業(yè)執(zhí)照和身份認證一起列入賣家開店的必備先行條件,不允許平臺放水。

電子商務C2C良好的購物環(huán)境,不僅是C2C平臺運營商的職責,也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作為網絡購物者也要有維權意識和安全信用意識。電子商務在不斷豐富我們生活的過程中克服自身的不足,必將為我們帶來更多的實惠和便利,發(fā)展為市場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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