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中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及趨勢分析
佚名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前言
當今社會互聯網在全球范圍內得到普及,而電子商務這種無紙化、虛擬化、無限制的網絡交易手段也在21世紀的信息革命中迅速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在促進經濟發展,拓展稅源的同時,其本身具有的交易雙方的隱蔽性、交易地點的不確定性以及交易對象的復雜性等特征,也為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帶來許多難題。因此,積極探索電子商務的涉稅問題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而蘇寧總裁張近東在兩會上的電商征稅提案,以及近期美國國會參議院通過的《2013市場公平法案》更是將我國電商是否應該被征稅的問題,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我國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有哪些?電子商務稅究竟征不征?該如何征?我們可以從國外電商征稅中獲取哪些借鑒?本文將對以上問題一一進行探討。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參與方之間以電子方式而不是以物理交換或直接物理接觸方式完成各種形式的商業交易。在電子商務運營模式下,買賣雙方通過使用互聯網等電子工具實現網上購物、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近年來,雖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電商行業增長放緩,但大致來說,電商的外延在不斷的擴散,中國電商市場仍在繼續發展壯大,而由此引發的稅收問題也漸漸凸顯。無紙化、虛擬化、無限制和可控性差的電子商務極大的挑戰了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而且,由于電子商務在經濟貢獻上的突出作用,其相關的涉稅問題在我國以及世界范圍內都引起廣泛的關注,因此探討電子商務征稅問題十分必要。
一、對電商征稅的必要性
首先,電商征稅可以促進電商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電子商務行業已經進入發展的全盛時代。從艾瑞咨詢的最新統計數據來看,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上的網絡購物交易額達到1.3萬億元。其中,又以C2C運營模式的淘寶網的交易額最占優勢。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我國的電商市場并沒有貢獻相應的稅收來與其創造的巨大交易額相匹配。由于中國的電子商務發展較晚,相應的征稅制度尚未建立,類似于淘寶網店等電子商務模式尚未納入現行稅制體系,稅收流失十分嚴重;另一方面,由于電商行業缺乏必要的監管,進入門檻低,尤其是C2C電商市場上充斥著各種粗制濫造的產品和服務,成千上萬的水貨、假貨正在瓦解著買方市場的信任,挑戰著電商市場的道德底線,從我國電子商務協會的調查可以看出,企業和個人受訪者對電子商務的不信任比例分別高達36.6%和13.3%。因此,有必要制定具體的電商征稅政策,改進現有的稅收制度,在增加國家稅收的同時,促進中國的電子商務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
其次,電商征稅是稅收公平的體現。為實現網店和實體店的公平競爭,我國必須對電子商務征稅。稅收公平強調依據納稅人的稅負能力和經濟水平分配其應承擔的稅負,可見稅負能力相同的人應當承擔一樣的稅負。但是,由于我國信息技術發展相對落后,再加上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無紙化、交易信息的電子化和交易主體的虛擬性,使得電商征稅存在較大的難度,因此相關機構并沒有對與實體店稅負能力相同的網店征稅。但是,這種不征稅的“潛規則”完全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與傳統交易模式下的實體店相比,電子商務經營不僅可以節省店面租金,還可以節約稅款。這種避稅獲利的優勢必然會吸引實體店家向電商市場轉移,以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放任此種行為,勢必會造成傳統交易市場的萎縮,使傳統交易市場內的就業等因素遭受沖擊。因此,考慮到稅法的公平原則,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主體之間應當根據承受能力,公平分配稅收負擔。
二、對電商征稅的可行性
首先,電子商務本身是可以被征稅的。在經濟意義上,電子商務必須達到征稅的條件才能被征稅,具體說來要滿足收益性、非公益性兩個條件。所謂“無收益,則無稅收”,收益性是判斷應否對電商征稅的主要依據。例如,在以C2C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為主的淘寶網上,賣家主要利用網絡媒介將現實或虛擬的產品和服務出售給買家,最終通過網絡交易獲取收益。關于公益性,主要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謀求社會效應的意思。而在電商市場上經營營運的商戶大多是以營利為目的,而不是將產生的利潤用于公共事業,因此電子商務是具有非公益性的。顯然,從以上分析來看,電子商務具有收益性和非公益性,同時在其可承受的經濟能力范圍之內完全具備征稅的經濟條件。
其次,電商征稅必須合法。稅收法定原則要求被征稅的對象應當符合稅法的要求,具體包括以下兩點:第一,具有符合稅法的法的淵源。法的淵源是指法的效力來源,而稅法的效力來源主要是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法律文件。電子商務必須得到稅法淵源的確認才能被劃入稅法的征稅范圍。第二,稅收要件具有法律明確性。明確的稅收要件是納稅主體預測稅收負擔的依據,納稅人有權僅按照法律明確規定的稅收要素繳納稅款。因此,電子商務要征稅,其相應的稅收要件應當在制定法中得到明確規定,否則對電商征稅的行為將被歸于違法。根據稅法的規定,發生在我國境內的任何形式的交易都應該被征稅。電子商務通過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服務,雖然其交易方式與實體經營有差異,但只要其交易額達到或超過稅法規定的起征點就應當被歸于交易的范疇。由此可見,稅法為電子商務征稅提供了合法的依據,即使目前我國還沒有對部分電子商務業務征稅,但從長遠來看,電子商務征稅勢在必行。
三、我國電商征稅面臨的立法現狀和主要問題
(一)電商征稅的立法現狀
電商征稅的立法問題在今年兩會期間引起熱議,隨著相關政府部門相繼出臺有關治理電商行業的政策措施,電商征稅正逐步走向現實。首先,國家稅務總局于4月1日實行的《網絡發票管理辦法》為電商征稅提供了法律技術上的支持。隨后,財政部等13個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將繼續加強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管理制度研究。雖然,我國尚未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有關征稅的對象、稅率等問題也未明確,但相關部門早在10年之前就已經開始對電商征稅進行調研,電子商務征稅在技術上沒有問題。目前,為促進電商行業在發展中得到促進和規范,我國首部“電子商務法”已經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日程,該法律將確立電子商務的法律原則和定位問題,其中當然涉及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當然,明確區分發展階段和企業類型對電商征稅是財稅部門在完善與電商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與征稅的具體措施時應當充分考慮的因素。
(二)電商征稅的主要問題
目前,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在迅速發展,電商征稅有經濟上和法律上的可行性,但是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務問題也日漸突出。首先,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整體規模巨大。相關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電商交易額突破8萬億元,同比增長31.7%。另一方面,由于傳統實體企業在競爭中面臨巨大的市場壓力,因此,越來越多的實體企業開始涌入電子商務領域。面對如此龐大的電子商務主體,我國的稅收征收體系也將承受很大壓力。相關的征稅機關在電商監管方面將不得不面臨巨大困難,對電商市場逐一進行征稅和監督將困難重重。其次,電子商務征稅對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手段和流程提出了新的問題。目前,我國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和稅源管理問題缺乏專門的規定和系統化的調整。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之上的電子商務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網絡買賣交易的信息隱蔽性使得征稅主體對納稅主體的經營場所和身份追蹤變得困難。另外,電子商務網絡交易的電子化程度加劇,電子貨幣、網上銀行等方式開始在電子商務領域被廣泛應用,傳統的稅收征管變得相當困難。再次,國內反對電商征稅的浪潮高漲。反對者認為,目前電子商務市場上的小賣家占絕大多數,他們規模小、經營利潤低,店面成本的節省和稅款的節約是網絡店主相較實體店而言最大的優勢,一旦開征電商稅將使其經營優勢消失,而且商家對電商稅的轉嫁,也會使消費者放棄網絡購物這種便捷的消費形式,電商市場將不得不面臨經營狀況惡化的局面,電商行業也將日漸消沉,最終將不利于促進本國經濟和就業形勢的好轉。
四、對電商征稅的建議
即使我國的電商市場征稅存在稅收征管困難等阻礙因素,而且短期內對電商征稅也將會對該行業的發展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但從該行業的發展來看,未來對電商征稅是毋庸置疑的,結合我國電商行業的背景和國外的經驗,相關的建議如下:
第一,借鑒國外經驗對電商征稅,但避免征新稅。
近日,美國參議院通過了《市場公平法案》的立法提案,要求企業通過互聯網、郵寄產品目錄、電臺和電視銷售商品時,必須向購買者所在地政府交納零售稅。而最早開征電商稅的英國,早在2002年生效的《電子商務法》中規定,大中型網店必須交納增值稅,而且小型的私人網店也要交納一定的增值稅。新加坡法律制度健全,而且是較早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國家之一。2000年8月31,新加坡發布了電子商務稅收原則對有關的電子商務所得稅和貨物勞務稅明確了征稅的立場。在新加坡國內,通過網絡銷售貨物和傳統貨物一樣要征稅。雖然,各國在電子商務征稅的規定上有差異,但各國普遍贊同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前提,電子商務作為市場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也必須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而且電子商務征稅應當堅持稅收中性原則,各國普遍明確在不征收新稅的前提下對本國的電子商務進行稅收控制。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市場潛力巨大,并且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面臨著與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類似的問題。因此,我國借鑒國外累積的探索經驗并結合本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國情對電子商務征稅是可行的。但是,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應對電商征稅采取稅收中性原則,禁止開征新稅和附加稅。
第二,完善相關流轉稅的規定。
首先,完善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增值稅是以商品或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在以電商交易的形式銷售有形商品的情形下,交易雙方只是通過網絡達成了買賣協議,相關的商品和勞務也需要進行離線交換。例如,和實體店類似,淘寶網店上的賣家經營網店銷售商品時也要經歷從廠家進貨等類似的交易環節。換句話來說,除了交易媒介的區別外,電子商務交易與傳統線下交易并沒有實質的區別。電子商務中的有形商品當然可以納入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為增值稅的課稅對象。而對于數字化商品的稅收問題,還需要進行深入的分析。雖然,依據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無形資產的轉讓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但我國目前正處于“營改增”的試點階段,在不久的將來,隨著“營改增”的全面完成,數字化的產品也將被納入增值稅的征稅客體之內。
其次,營業稅的完善。營業稅的課稅對象包括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對于通過網絡銷售無形資產的行為與傳統的無形資產轉讓并沒有實質的區別,應當納入現行的營業稅征收體系。而對于勞務征稅,則應該考慮:一方面,在當前,營業稅屬于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一般以勞務發生地為課稅地點。但在電商模式下,賣方通過網絡提供勞務,具體的勞務發生地難以確定。為此,可以借鑒我國《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對采用數據電文提供勞務的,以其主營業地或經常居住地為課稅地點;另一方面,按照行業和類別的不同,我國現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設置了不同的稅目和稅率。例如,郵電通信業是3%,服務業是5%的稅率,而對于電子商務提供勞務的形式究竟應該歸于哪類稅目,我國的稅收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務中,稅務部門往往按照5%的服務業稅率計征營業稅的做法是明顯缺少合理依據的。再次,對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我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取得的各類所得都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目前,電商行業中利用網絡進行交易的C2C個人賣家和現實中的個體戶近乎相同。個體戶需要通過申請工商登記經營,而網絡賣家只需在電子交易平臺上注冊信息,就可以售賣商品。因而,對電子商務中的個人賣家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由于我國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對電子商務個人賣家的經營所得要根據其業務種類歸入營業所得、特許權收入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等等。例如,搜集、加工網絡數據資料屬于提供勞務;而應客戶要求制作數據資料,則包含了受托人的智力成果,屬于許可使用的范疇。
第三,對電商行業采取稅收優惠政策。目前我國電子商務市場有多種運營模式,電商經營主體的規模大小不一,質量參差不齊。因此,要根據電商主體的不同規模和稅負能力實行差別征稅。現階段,電子商務對于促進就業起著重要的作用,如果國家對電子商務市場實行嚴苛的稅收措施,將不利于該行業的發展和個人創業。因此,對電子商務市場主體征稅要適度,以此鼓勵創業和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而且,在立法層面上,大多數國家對電子商務實行減、免稅政策,因此我國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將符合條件的網店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4%的低稅率;在營業稅的征收方面,對規模較小的網店劃定營業稅的免征額,以降低小規模網店的稅收負擔;再如,我國可以將電子商務征稅納入現行稅收征管體系,再綜合國內外探索和研究的經驗,對電子商務市場實行暫緩征收,從而促進電商行業在初期的發展。
第四,創新征稅方式。首先,實行網絡實名制管理。2010年7月實施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將我國國內網店經營送入“實名制”時代,其對識別管理網絡商品交易主體有重要作用。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網絡經營主體應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的身份信息,交易平臺經過核實和驗證,對經營主體辦理網絡實名認證,并將經營主體的真實信息登記備查,以此為消費者有效識別查證網絡交易主體的真實身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基礎性制度保證。另外,加強信息化建設。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第三方交易平臺如支付寶等繳費方式開始被廣泛應用。目前我國居民納稅意識薄弱,部分網絡店主甚至存在偷漏稅的行為,電子商務市場上網絡交易主體隱蔽化,交易內容易被當事人無痕篡改的情況大量存在,而對于網絡間接支付可以采取利用第三方交易平臺代扣代繳稅款的方式征繳稅款,而針對網上直接交易的主體,則可以通過銀行等轉賬支付平臺代扣代繳稅款,以此來有效的幫助稅收征管部門控制稅款的流失。另一方面,加強稅務部門自身信息網絡建設,盡快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網上客戶、網上銀行等相關部門的鏈接,從網絡支付入手,從源頭上解決電子商務主體身份、交易數量與金額隱蔽化的問題,真正實現網絡監督和稽查。
總結
電子商務是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核心,隨著社會各界對電子商務市場認識和探索的不斷深入,將會不斷產生稅收技術和實踐方面的創新與突破。結合我國電子商務的基本情況來看,對電子商務征稅是必要的和可行的,而且相關國家對電商征稅的探索也為引導我國電商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借鑒。總的來說,電子商務未來將會被納入我國稅收征收體系,成為我國稅收體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依法納稅將成為符合條件的電商應稅主體應盡的義務,因此,電商行業中的相關主體應當轉變納稅觀念,積極面對電商將被征稅的現實。(來源:北大法寶;文/劉天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