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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與機制:環境倫理對可持續發展實踐的價值分析

尹瑞法

[摘要]生態倫理作為一門具有強烈實踐精神與品格的應用倫理學,對可持續發展的積極價值不僅僅局限于理論層面,更重要的是體現于實踐層面之中,具體來講它在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發揮著以下四方面現實功能:即生態規導功能、生態教育功能、生態評價功能、生態立法功能。并且生態倫理對可持續發展實踐的功能調控機制體現為三個維度:“人一自然”的直接調控機制、“人一社會”的間接調控機制、“人一自我”的內在調控機制。

[關鍵詞]生態倫理;可持續發展;功能;調控范式

生態倫理作為傳統倫理與現實生活緊密結合而成的一門應用倫理學,既是人類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也是其完善自身的行為規范,因而具有強烈的實踐精神與品格。作為可持續發展的題中之義,生態倫理對可持續發展的積極價值不僅僅局限于理論層面,更重要的是體現于可持續發展的實踐層面中。因此,對生態倫理在可持續發展實踐中的現實功能及其作用機制的研究探討,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

一、生態倫理在可持續發展中的現實功能展現

道德是人類社會生活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它源于人的社會生活需要,又服務于人的社會生活需要。“沒有道德,人類不可能達到它的目的,道德是一個絕對必要的條件。”可持續發展的實現同樣需要道德,尤其是生態倫理的支持。在社會實踐中,生態倫理對可持續發展的功能與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生態規導功能,樹立正確的生態道德行為

生態道德是人們在處理人與自然關系時應遵循的道德原則的總和,因此,生態倫理無疑具有規范和引導人們的行為的功能。生態倫理的生態規導功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在人與自然發生關系時,人類必須要尊重大自然及其成員正當存在的價值與權利。要保護、愛護自然環境,反對對自然的濫用與掠奪;要嚴格遵守生態倫理的基本原則,如愛護生命、按生態規律辦事、善待自然等;要克服自己的人類中心主義、人類沙文主義實踐傾向。(2)在涉及人與人或群體間、地區間、國家間的環境行為時,人們一定要尊重別人及其他區域、國家的生態權益及利益,不能為了自身的功利目的而去損害他人的環境生態狀況,這是極不道德的。必須要承擔起對他人及其他區域、國家的生態義務與責任來,要反對生態利己主義行為。(3)在涉及當代與后代間的環境關系時,本代人一定要遵守環境公平的生態倫理原則,保證后代人正當的生態需求與環境權利。要節約資源,維護生態系統的穩定和諧,擔當起下代人“道德代理人”的角色,要反對代際間的生態自私主義行為。

(二)生態教育功能。培育正確的生態道德意識

生態教育功能是生態倫理學的又一重要功能。環境道德教育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公德”教育,而是公民生態德性、生態人格養成的教育,是保護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邁向生態文明的靈魂教育。這主要體現在:(1)在環境保護實踐中,人們是否參與維護環境質量,其價值觀與態度是關鍵。而環境道德教育擔負的重任乃是培育和發展保護生態的道德意識、倫理精神。這種新倫理精神,同人類價值至上的傳統倫理精神是截然相反的,能使人與自然在新價值觀指導下趨向和諧。(2)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全新發展觀,在本質上要表達的是一種“公正、和諧”理念,這亦是環境倫理教育執持的核心價值所在。環境倫理作為致力于消除人與自然間異化狀態、非平衡狀態的新倫理觀,蘊涵著豐富的環境公正、和諧發展思想。生態教育的目的就是將此生態意識、價值理念移植人社會主體的實踐觀念中,從而促進生態正義,保障可持續發展的實現。(3)在通向生態文明的歷程中,環境道德教育承擔著啟蒙、開發、引導的先鋒作用。作為一種社會發展狀態的涵指“文明乃人類存在的方式,它產生于人類與自然的矛盾,這一矛盾推動著文明不斷前行”。可持續發展要求一種可持續性新文明形態——生態文明的建立,它應以“尊重自然”為核心理念,以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為最高價值目標。而環境道德教育的主旨就是要倡導一種尊重自然、善待自然之道的理性意識與實踐態度。這樣,必然能促進生態文明的早日到來。

(三)生態評價功能。確立理想的生態道德人格

道德以“實踐一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的特征在于它體現著主體對“應有”的追求,它通過道德評價、道德判斷等方式,激勵著人們的歷史主動性和創造性,促使人的自我完善、自我發展,使人與外部世界的關系人道化。正如克魯泡特金所說:“倫理學的功能不是堅執著人的缺點,而來責難它的罪過,倫理學應該做積極的工作,來訴求于人最優美的本能。”這作為倫理學的普遍共性,亦是生態倫理的基本價值功能。對于可持續發展而言,生態倫理的評價激勵的作用主要體現在:(1)它能促進生態倫理規范的內化,使其由他律轉換為自律。道德評價由于將善惡、正義、非正義諸觀念加之于評價對象,從內外兩方面左右人們在環境行為中的道德態度與價值取舍,就能將外在的生態道德原則轉化為其內心的道德律令,能很好地調解人與自然間的行為方式,扭轉人與自然間的矛盾關系。(2)它能提升人的環境道德素質,促進人積極的道德追求。通過環境行為主體的自我評價激勵及相應的社會評價激勵方式,可使人們樹立起完善其生態道德人格的強烈愿望,形成人們自覺選擇生態倫理價值的目標內驅力,并培養起主體對生態道德行為、情感的一種深刻的自我認同。這樣它必能推進人們環境道德素質的提高,從而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實踐。 (四)生態立法功能。奠定環境法律基礎

環境立法已成為當今世界諸多國家正在加強與突出的立法項目,但環境立法離不開生態倫理的積極參與。生態倫理的立法功能指環境倫理在社會環境法制建設中所起的積極價值與作用。它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環境倫理為環境立法提供了價值指導。可持續發展觀的確立,對傳統法律提出了強烈挑戰。傳統法律體系是在傳統的人類至上價值觀念的支配下構建的,具有明顯的不可持續性。因而法制建設要想適應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求,必須首先變革傳統的法律價值觀念,而生態倫理則打破了傳統人類中心價值觀的羈絆,提倡人與自然間的平等、尊重理念。這是完全鍥合于人類可持續發展的新價值觀。(2)生態倫理的某些基本規范可以直接轉化為法律規則。如環境正義作為生態倫理的基本道德準則,在環境立法的過程中可直接演化為對自然資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法則。美國法學教授魏伊絲就曾提出了“環境的世代間衡平”的法學理念。另外,公民環境權的提出,實質上是環境代內公正問題的法理表達。(3)生態倫理對環境法制中立法者及執法者思想道德素質的提高有極大幫助。人的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著立法的成敗與否。生態倫理以其內有的道德力量,開啟人類的道德良知,教育人類樹立一種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倫理態度。這必然能提高立法者與執法者的思想道德素質,為環境法律的完善與實施提供思想保障。

二、環境倫理對可持續發展實踐調控機制的三種范式

環境倫理對可持續發展具有以上四方面功能,能夠積極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順利實施。但在實踐中,環境倫理如何發揮其功能呢?或者說,它是通過何種途徑來實現其作用呢?這就涉及環境倫理的調控作用機制問題。生態倫理對可持續發展實踐的調控機制是一個復雜有機系統,它主要是通過以下三種調控機制來發揮其作用的。

(一)“人一自然”的直接調控機制

生態倫理作為以人與自然間倫理關系為研究對象的新倫理學,對可持續發展的作用機制,首先就凸顯在對人與自然的直接調控上,即它對可持續發展的效用首先是通過對人與自然的關系調節這一途徑實現的。環境倫理對“人一自然”關系的調控表現如下:(1)它體現于生態化的道德原則與道德規范的制定上。這些道德原則、規范的確立,直接以人與自然的“應然”狀態為價值追求目標。要求人這一“能動的自然存在物”在按照自己的目的和需求來改造利用自然時,必須以倫理的方式來規范自己的實踐行為。只有在這種必然性基礎上,人才是真正的“自由的存在物”,才能使人與自然達到某種現實的統一。(2)它體現于對自然全新的界定中。傳統的自然觀是一種主客二元分立對抗性的自然觀,當代的生態困境可以說是這種傳統自然觀的必然邏輯結果。環境倫理對自然作了全新闡釋,認為整個自然是一個巨大的有機生態系統,人是這個系統中的一部分。人與自然具有平等的價值與權利,應該將人類的倫理關懷擴展到自然界,以道德的態度對待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舊倫理學僅僅強調一個物種的福利,新倫理學必須專注構成地球進化著的幾百萬物種的福利”。這從“倫理的視角”出發對自然所作的界定,要求在現實生活中對自然價值的判斷不能以人類為尺度來衡量,而應當以物自身的尺度去衡量,應自覺地去保護自然、關愛自然。

(二)“人—社會”的間接調控機制

生態倫理對可持續發展的作用機制不僅僅體現在對“人—自然”的直接調控上,還通過“人—社會”的間接調控模式發揮作用。生態倫理對“人—社會”關系的調控具有一種理論上與邏輯上的內在必然性。這種間接調控機制主要體現在:注重對人與人之間環境利益問題的調整。環境倫理強調,人們應遵循“環境公正”的道德原則,在實現自我環境利益時要維護他人正當的環境權益,并進而從三個現實層面對此進行了要求:(1)在國際層面,國際環境公正原則強調任何國家和地區的發展都不能以損害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環境發展為代價,特別要注意維護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環境需要。(2)在國內層面,國內環境公正原則要求國家內部不同的利益主體在自然資源上要公平使用,環境成本上要公平負擔,環境待遇上要公正相待。(3)在代際層面,代際環境公正要求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在環境利益上達到公正合理的狀態。這樣,生態倫理就較好地調整了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對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的積極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三)“人—自我”的內在調控機制

當前人類社會發展中所遭遇的種種環境危機,從本質上講就是“人自身”的危機,因而要想根治環境危機,一個首要前提即是:人類必須重歸“人到底是什么”這一元倫理探尋,以及必須重新調整“人—自我”關系系統。只有在此基礎上,“人”的危機方能克服,然后才可能使環境危機得以治愈。生態倫理正是通過這一內在機制來對可持續發展實踐發揮作用的。

生態倫理對可持續發展的“人—自我”內在調節方式主要體現于以下幾點:(1)它重新界定了人的本真存在及意義歸屬。“人是什么?”對這一人類認識史的核心問題,生態倫理斷然否決了傳統人類中心主義者所奉行的觀念,它認為在宇宙自然中,人決非萬物的“中心”、“最高目的”、“終極價值”,而是從物質肉體乃至精神生命均是大自然所賦予的。人存在的意義就在于在自然之母的懷抱中不斷發展完善自身的同時,也應當把自然的完善與發展當作一種根本的生命追求,在人與自然的交融互愛中,提升人類的文明與境界。(2)升華了人類的道德素養。生態倫理擴展了傳統道德情感的疆域,把自然萬物納入了人的道德關懷之中,將傳統狹隘的人類已愛升華為視萬物為一體的普遍仁愛。這種“愛”的倫理情感的擴充,直接提升了人類的道德素養。(3)改變了人類傳統的思維模式。人類的傳統思維模式是“以人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謀取和占有人的眼前物質利益為關注和思考對象的一種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模式以統治掠奪自然、滿足人類需求為最高目標。生態倫理則要求人與自然的公正交往,提倡一種雙向型的互利思維模式,以人與自然的協同進化、共生共融為目的追求。這種新思維模式的確立,在實踐中能很好地平衡人與自然二者的利益關系,從而促進可持續發展實踐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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