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倫理學探析
巢紅葉
摘 要:現代法治必須根植于現代社會的實際狀況。現代人類處在什么樣的生存、發展
環境之下?現代文明危機的根源在哪里,出路又在何方?現代人類面臨的空前危機可以從多個側面表現出來。危機源于我們人類自身,只有倫理建設才能將我們從危機拯救出來。
關鍵詞:人性;道德倫理;刑法
1 引言
現代人類面臨著空前的威脅: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人類對自己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的掠奪式開發利用,使現代人類面臨著來自大自然的嚴厲懲罰;在人與人的關系上,以往的各種社會策略不僅未能使人類擺脫沖突、貧困、犯罪和戰爭,反而使全人類陷入了核威脅、恐怖主義之類的嚴重危機之中。在現代文明危機面前,人們希望現代法治成為救贖人類的重要力量,希望現代刑法能夠成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然而,現代刑法似乎不堪重托-伴隨著刑法規范的極度膨脹和刑罰適用量的迅猛增加,刑法效能卻呈現出急劇下降之勢。這招致了社會公眾的普遍反感:人權主義者譴責刑法的適用范圍過寬,集體主義者指責刑法對犯罪打擊不力。刑法實踐的失敗,呼吁刑法理論重新反思以往的制度規范,為立法者提供恰當的刑法改進方案。但是,令人焦慮的是,現代刑法學似乎并沒有從睡夢中清醒過來,而是一味沉迷于構筑學術壁壘、開展無謂的學術爭論之中,在嚴峻的社會形勢和神圣的理論使命面前束手無策、倍顯窘態。在包括刑事立法者和司法人員在內的社會公眾的心目中,刑法理論幾乎成了與刑法實務無關的“說法”。危機和困境迫使我們反思以往的刑法和刑法理論,重新設計刑法的未來。
2 刑法研究的邏輯起點
刑法的“合理性”問題是刑法學的出發點。“合理性”中的“理”,本義就是“道理”、“事理”、“規律”。人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謀求生存、繁衍和幸福。但是,人類歷史上的無數慘劇證明,人類活動帶給人們的并非都是福社。人的行為是所有社會矛盾(包括犯罪現象在內)產生的直接肇因,所以,任何旨在維護人類存續、增進人類幸福的文明設計必須首先了解人的行為規律(即人性),然后再以符合這一規律的方式調整人與自然、人與人的關系,否則就會給人類帶來災難。作為調整人的行為的最后法律手段,刑法也不例外。現代刑法能否擺脫危機、現代刑法學能否走出困境,取決于兩個相關的方面:一是對人的行為規律(即人性)的正確認識或預設;二是對刑法地位和性質的清醒認識。換言之,刑法合理性中的“理”就蘊涵在人的行為規律和刑法的“最后法”性質之中。
倫理是最為穩定、最為持久、最為基本的那部分社會道德。人們對某一事物的道德評斷會有分歧,但人與人大致相同的基本需要決定了在歧異的道德觀念中,有一個內容一致、持續穩定的關于是非善惡的看法,即倫理。倫理是處理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應當遵循的基本道理或準則,是終極意義上的善和價值本身,對于人類有著重大的意義。作為處理人與人之間“滿足-被滿足”關系的基本行為準則,“倫理”只能在公眾心目中尋找,其載體是絕大多數民眾的善惡共識。
法律-一種道德強制手段-無非是要將眾多歧異的善惡觀念統一起來,用一種利益分配模式否定其他利益分配傾向。在歧異的個人好惡和多元的道德觀念下,依照“快樂法則”行事的個人與個人、群體與群體展開了爭奪資源的斗爭,并產生了解決需要滿足問題的公共機構-國家(國際社會)。國家本身就是道德政治的產物,它的作用在于通過政治法律手段協調社會關系(本質上是需要滿足關系)。為了“定紛止爭”,確保人們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地滿足各自的需要,國家必須確認或選擇某種道德,以期將社會公眾的行為納入統一的軌道。然而,如果僅僅把立法者的善惡主張表述出來,那根本無法達到道德統一的目的,因為,人們無盡的欲望和獨特的快樂體認,決定了個人必然會反抗法律。為了確保國家意欲推行的利益滿足方式(即行為方式)的有效性,排除來自個人的反抗,法律就必須借助個體行為的“快樂法則”,運用社會賞罰手段干預人的需要滿足方式和程度。國家可以制定和推行法律,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家法律是天然合理的。法律的合理性和生命力取決于它確認的是什么樣的道德,以及它推行道德的方式。“普天之下,凡有人類文明所載,其生活條件相若者,則生活之基本法則亦必相若,非任何立法者所可態意改廢。”只有遵從民眾善惡觀念的立法和司法才是正義和有效的。 一部刑法史是人類社會歷史的組成部分,它不止記錄著人類刑法演進的曲折歷程,還蘊含著刑法的規律。在漫漫的歷史長河中,同類相殘一直在人類悲劇舞臺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為了和平相處,有序生活,人類探索并嘗試著各種社會治理手段,刑法就是其中最早出現的社會治理手段之一。不同歷史時期的刑法呈現出不同的色彩,但始終是它所處的那個時代的倫理特征的反映。通過探詢刑法的誕生發展歷程,文章指出,原始刑法之“野蠻”、“殘酷”、“血腥”,古代刑法之“神權”、“特權”,、“殘酷”、“態意”,近代刑法之“理性”、“人道”、“平等”、“人權”,都深植于當時的社會倫理之中。刑法的誕生、發展歷程,向我們昭示了“刑法不得違背倫理”這一絕對法則。
現代社會條件下,民眾的是非善惡共識是不是可以作為刑法的基礎?以民眾的是非善惡共識作為刑法的基礎,會不會使刑法蛻變為“多數人的暴政”的工具?筆者認為,“刑法不得違背倫理要求”的必要性來自人性和刑法本身,強調“刑法不得違背倫理的要求”的緊迫性恰恰來自這個時代。在現代社會,隨著民主、憲政的發展,原本屬于社會的權力(包括刑罰權在內的國家統治權)開始由國家向社會復歸,國家權力開始真正接受民眾的制約和評判,刑法已不是超越善惡評判的“絕對命令”,而是必須接受社會公眾的善惡觀念評判的對象。“全球化”的深入發展、新的倫理共識逐步形成和擴大,也決定了刑法必須打破“小國寡民”時代的觀念,遵從相關各方的道德共識。尊崇民眾的倫理善惡觀念,不會貶低現代刑法的地位,也不會使現代刑法失去理性、成為多數人暴政的工具。相反,不尊崇民眾善惡觀念的刑法才是非理性的、專制和暴政的工具。一切人類活動都需要從某一傳統中汲取其全部元氣。在價值多元、危機頻仍的現代,熱愛傳統和共識,絕對不可被看作是一種反動的政治取向,毀滅共識也許是最大的罪行。如今,我們必須在容易引起社會反應的刑法領域中維護共識,創建有利于人類團結的秩序。
3 結語
近百年來,在接踵而至的社會巨變影響下,中國傳統文化屢遭貶抑。近年來,中國刑法學領域內“西學東進”之風日盛,中國傳統刑法學顯得“門前冷落鞍馬稀”。西方刑法理論在中國刑法學領域的過分張揚,威脅到了中國傳統刑法學的延續和傳承。作為文化組成部分,中國刑法學發展必須考慮世界文化的未來發展,必須考慮中華文化傳統的獨立性問題。“和而不同”的中國傳統哲理,提醒學界同仁關注傳統刑法學的文化使命。中西刑法在協調“罪”與“惡”沖突方式的差異、西方刑法的倫理復歸,向我們昭示了發揚中國傳統刑法特色的絕對意義。中國刑法學人必須承擔起發揚傳統倫理刑法的歷史使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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