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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第一:農民的經濟倫理

佚名

生存第一是中國歷史上廣大農民的經濟倫理。農戶所耕種的土地,其產出若能夠滿足全家口糧需要,則他的糧食生產規模最為經濟合理;超過了這一規模,無論是以擴大耕地面積還是提高畝產量的途徑,均會因為所增成本的產出效應下降而不經濟。由于農戶的生產能力,尤其是制肥能力,超過其合理的糧食耕種規模的需要,而此時桑地上肥料的產量效應又處于上升的階段,因此將剩余的生產能力投入到桑樹的種植上自然是一種合理的經濟出路,農戶的農業生產結構便由單純的糧食種植發展為桑糧并植。當然這一分析僅限于農業生產率較為低下的傳統農業階段。 明清江南農民經濟的規模和結構引起了不少學者的興趣。圍繞著“人耕十畝”的農家的經營規模,從最初對史籍的廣泛引證。到人均耕地數量的客觀分析,再到農民耕作能力以及農家勞力分工合作的探討[1],研究的程度不斷深入。由“桑爭稻田”、“棉爭稻田”導致的農民經濟結構的一系列變化,引起了人們對明清商品經濟的高度關注。但是,將農家經濟的規模和結構結合起來分析,從其相互問的制約關系進行的研究還不多見。筆者認為,最經濟的規模下導致的結構才是最合理的,最合理的結構下形成的規模才是最經濟的,而農民經濟只有在合理的結構、經濟的規模下才能發揮最有效的功能。以下僅從農戶經營的目的、農戶經營的能力、以及二者之間的關系對上述問題加以探討。 一、“戶耕十畝”依據之一:農戶家庭口糧消耗的數量分析 農民經濟的目的是維持家庭成員的生存,并盡量減少不利于實現這一目的的風險因素。因此農民從事耕種土地這一經濟活動的首要目的,是為了從土地上獲取全家成員的口糧,并盡可能地為這一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創造條件。 我們先來從經濟活動的目的來看農民經濟對耕種土地的規模的要求。農民家庭成員一年所消耗的口糧便是農戶經營的首要目標。那么一戶農家全年口糧的指標數值應該怎樣確定呢?我們認為,從滿足家庭中不同成員生理需要的糧食供給總量這一營養標準的角度去認定這一指標最為合理。因此,在一定畝產量水平下的總產量,扣除田租之后的剩余,能夠滿足上述指標數值的那塊土地就是農戶耕種土地的規模。關于明清江南稻田的畝產量水平和地租水平,學術界已有很多的研究成果,本文采用大多數學者的結論,即在太湖地區,水稻產量一般每畝二石,租額通常每畝一石。那么在畝產量和租額均確定的前提下,耕種規模則單純由農戶全家按照營養標準要求攝入的糧食總量來決定。 關于從事農田耕作的勞動者的口糧標準,《沈氏農書》中多次談到:“長年每一名工……,吃米五石五斗。”“供給之法,亦宜優厚。……一年中牽算,每人日一升五合,婦人半之。”[2]這兩條的標準是一致的,即長工的口糧每天一升五合,全年五石五斗;婦女減半。“凡人計腹而食,日米一升,能者倍之而已。”[3]即一般人的口糧,每日米一升,一年三石六斗;能者倍之。后一條與前兩條中規定的口糧標準不一致,并不是因為勞動者勞動強度不同造成的,而是由于兩者所述對象身份不同造成的。即雇人耕種與自行耕種所支付的單位勞動力的口糧是不一樣的,前者高于后者。這可以從另一處相關的內容得到印證,“瘠田十畝,自耕僅可足一家之食。若雇人代耕,則與石田無異”[4]。我們知道,雇人耕種除了“吃米五石五斗”外,還要支付工銀五兩,銀五兩按平常價格可折算為米五石,結果所剩為零,也就是這十畝瘠田的總產量為十石五斗。但自行耕種的話,這一產量卻可供給一家人的口糧。這里的“一家”,包括老母、寡妻、長子、稚子及兄之子共五人,其中寡妻、長子及兄之子均為正常勞力,老母和稚子為完全接受撫養的無勞動能力者。若按照一個勞力日一升,年三石五斗,婦女減半,老幼亦半這一口糧標準推算,一家全年口糧需十二石四斗,這十畝瘠田上的總產量與之相比還缺了二石四斗。可見自行耕種,則單位勞動力的口糧標準每天決不會超過一升。這里我們不去討論這兩種不同的經營方式下勞動力口糧供給標準有所差別的原因,我們僅從營養標準的角度去考察合理的糧食攝人量應該為多少。 營養標準是根據不同人的營養生理需要量而制定的營養供給量,這一營養生理需要量是能保持人體健康狀態,達到應有發育水平,并能充分發揮效率地完成各項生活和勞動等活動的人體所需要的熱能和營養素的必要量。我們不妨用現代人的營養標準來衡量《沈氏農書》中提出的口糧標準,見表4—1。

從上表中數據可以看出,不計瓜菜和植物油兩項,沈氏對于雇工的食物供給,其蛋白質、脂肪和碳水化合物三大人體營養要素的比例是合理的,其指標數值也均大大超過現代標準。尤其是碳水化合物的攝入量竟高出現代標準82%,這主要是由于糧食的攝入量超出現代標準88%造成的。雖然我們沒能找到蔬菜和油水這兩類食物具體的攝入量,但是,有一則資料還是能夠大體反映這一地區的一般水平,“園中菜、果、瓜、蒲,惟其所植。每地一畝,十口之家,四時之蔬,不出戶而皆給”[7]。十口之家,一年要消耗掉一畝地的瓜菜,這個數量是相當充足的,決不會少于現代標準。況且瓜菜的品種也十分豐富,蔬菜有絲瓜、飯瓜、南瓜、北瓜、冬瓜、菜瓜、黃瓜、苦瓜、裙帶豆、刀豆、扁豆、芥菜、薺菜、韭菜、甜菜、菠菜、生菜、大頭菜,地蒲、屋蒲、茨菇、蘿卜、香芋、茄、芹苗、萵苣等,水果有桃、李、杏、柿、梅、棗、橙、西瓜等,真可謂應有盡有。因此,我們可以斷言,沈氏雇工各類食物的攝入針對其生理營養需要來說,結構豐富合理,數量充足。雇工是這樣,那么自行耕種土地的農民,情況又是怎樣呢?

自行耕種即家內勞動,前面說過,家內勞動,則單位勞動力每天口糧至多不過一升,為雇工的三分之二。我們把糧食的這一比例擴大到伙食的其它部類,便可推算出一份家內勞動的食物構成表(見表4—2)。將推算出來的數據與表一“現代標準”一欄中的可比部類相比較,即可看出,除了蛋白質一項大致相當外,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兩項仍以較大的幅度超過現代標準。可以斷言,即使考慮到無法比較的瓜菜和植物油這兩類食物,家內勞動食物供給的營養標準不會低于現代標準,至少其中熱量的供給決不會低于現代標準。換句話說,按照現代人體生理營養標準,《沈氏農書》提出的家內農業勞動的食物供給量已完全能夠滿足人體的生理需要,相對于雇工的供給量而言則更為合理。

又根據劉大鈞主持的民國二十四年(1935)對該地區農戶生活程度的調查結果,制成表4—3,將表4—3中的數據對照表4—1中的“現代標準”,可以看出,相應的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數據相差并不顯著,僅蛋白質一項的數據與現代標準尚有一定距離。但劉大鈞的調查結果與沈氏的兩個標準均表現出重熱量輕營養的特征,這一點是一脈相承的,因此,即便是這樣的一份食物供給量,雖然與營養標準尚有一定差距,但還是能夠保障勞動者體能的供給。順便指出,這次的調查結果為,每個等成年男子全年食米3.05石,每月合二斗五升四合,每日合八合五勺,低于當地鄉間俗諺“大口小口,一月三斗”的標準。

現在,我們可以根據家庭中單個勞動力的這一食物標準推算整個家庭的食物需求,從而回答本節所提出的問題。在對一般農戶全年口糧需求總量進行推算之前,我們還需了解農戶家庭人口規模的一般水平。從明清江南的情況來看,“五口之家”是一個普通的小農家庭比較常見的人口規模,其中包括一對夫婦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和喪失了勞動力的父母,其主要的農業勞動力,是這個家庭中的丈夫和妻子[9]。民國年問的農戶依然維持著這一家庭人口規模,例如吳興地區的各類農戶家庭人口的總平均數為4.99人,其中半自耕農、自耕農和佃農這三類農戶各自的戶平均人口數與這一總平均數的平均差較小,分別僅為+0.18、-0.23和-0.52人,故戶均5人這一指標較好地代表了這三類農戶的家庭人口規模[10]。那么,“五口之家”全年究竟需要消費掉多少口糧呢?我們知道,不同性別、年齡、以及勞動強度的人所需的營養和消耗的熱能是不同的。若以一個從事農業勞動的成年男子消耗的糧食作為一個基本單位,將女子以及基本不從事勞動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均折合成基本單位,其總和便是“五口之家”全年的口糧數額。從事農業勞動的成年男子的口糧,按照沈氏的標準是3.6石,按照劉大鈞的調查是3.05石;二者對其它人員折合所采用的比例也不一樣,沈氏在制定雇工供給規則時,提出了“婦人半之”的原則,這實際就是一個男女折合比例[11]。劉氏認為“吾人對等成年男子之計算,除成年男子作為一個,女子作80%外,兒童作為50%”[12],是較為常見的折合比例。我們不妨以各自的標準口糧與折合比例計算各自的結果,見表4—4。由于兩者均未給出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男女的折合比例,考慮到沈氏所定的標準口糧較高,而劉氏所定的女子折合比例較高,結合現代50%左右的標準折合系數,我們將其定為等同于兒童的折合比例,即50%;另外,沈氏沒有給出兒童的折合比例,考慮其標準口糧額較高,將它定為50%不會有太大的缺口。從表中“合計”一行的數據可以看出,兩個計算結果竟然十分接近,因此,可以確信,一般農戶全年口糧消耗為10~11石。

現在,我們可以根據家庭中單個勞動力的這一食物標準推算整個家庭的食物需求,從而回答本節所提出的問題。在對一般農戶全年口糧需求總量進行推算之前,我們還需了解農戶家庭人口規模的一般水平。從明清江南的情況來看,“五口之家”是一個普通的小農家庭比較常見的人口規模,其中包括一對夫婦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和喪失了勞動力的父母,其主要的農業勞動力,是這個家庭中的丈夫和妻子[9]。民國年問的農戶依然維持著這一家庭人口規模,例如吳興地區的各類農戶家庭人口的總平均數為4.99人,其中半自耕農、自耕農和佃農這三類農戶各自的戶平均人口數與這一總平均數的平均差較小,分別僅為+0.18、-0.23和-0.52人,故戶均5人這一指標較好地代表了這三類農戶的家庭人口規模[10]。那么,“五口之家”全年究竟需要消費掉多少口糧呢?我們知道,不同性別、年齡、以及勞動強度的人所需的營養和消耗的熱能是不同的。若以一個從事農業勞動的成年男子消耗的糧食作為一個基本單位,將女子以及基本不從事勞動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均折合成基本單位,其總和便是“五口之家”全年的口糧數額。從事農業勞動的成年男子的口糧,按照沈氏的標準是3.6石,按照劉大鈞的調查是3.05石;二者對其它人員折合所采用的比例也不一樣,沈氏在制定雇工供給規則時,提出了“婦人半之”的原則,這實際就是一個男女折合比例[11]。劉氏認為“吾人對等成年男子之計算,除成年男子作為一個,女子作80%外,兒童作為50%”[12],是較為常見的折合比例。我們不妨以各自的標準口糧與折合比例計算各自的結果,見表4—4。由于兩者均未給出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男女的折合比例,考慮到沈氏所定的標準口糧較高,而劉氏所定的女子折合比例較高,結合現代50%左右的標準折合系數,我們將其定為等同于兒童的折合比例,即50%;另外,沈氏沒有給出兒童的折合比例,考慮其標準口糧額較高,將它定為50%不會有太大的缺口。從表中“合計”一行的數據可以看出,兩個計算結果竟然十分接近,因此,可以確信,一般農戶全年口糧消耗為10~11石。

因此,在畝產量為二石,租額為一石這一一般水平下,“五口之家”的一般農戶為了從土地上獲取十石左右的糧食,以滿足家庭成員的口糧消耗,一般來說,種田十畝上下就夠了。可見,“戶耕十畝”便可實現農戶的生產目標。

二、“戶耕十畝”依據之二:農戶生產資料投入的經濟分析

“戶耕十畝”固然滿足了農戶的生存需要,那么,它是否適合農戶所能承受的耕種能力?如果農戶沒有能力完成“戶耕十畝”的規模,也就無法實現其生產目標。農戶的耕種能力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力,一是生產資料。關于勞動力對耕作能力的貢獻,李伯重先生已作了詳盡闡述,論證了“人耕十畝”的經營規模[13],這里只需再從生產資料的角度考察農戶的耕種能力。

生產資料主要包括農具和肥料兩項,由于這兩項生產資料性質的不同,其投入的情況是不同的。在一定的耕作水平下,農具的投入是相對固定不變的,它對畝產量的貢獻幾乎沒有彈性;相對而言,肥料對畝產量的貢獻則會有一定幅度的彈性,因此,這兩項生產資料的投入中,農民更為重視的是肥料。這可以從兩項投入價值的比重看出,沈氏在計算明末湖州地區的農業成本時,僅計“農具三錢”[14]。陶煦依照沈氏的投入比例計算清末蘇州地區的農業支出時,肥料為農具的6.25倍[15]。劉大鈞民國二十年代對吳興地區的調查結果,僅現金生產費用支出中,“肥料”就是“修買農具”的2.4倍[16]。考慮到后者以現金支出為主,而前者則應有相當一部分的非現金支出,實際的倍數應遠遠高于2.4。因此,我們著重論述農戶肥料的投入能力。

明末湖州沈氏認為,“種田地,肥壅最為要緊。人糞力旺,牛糞力長,不可偏廢”。清末蘇州奚誠亦認為,“種田全憑糞力”[17]。肥料,可以采取向附近各鎮租買糞窖的辦法,也可以通過自行飼養牲畜的方法來獲取。沈氏針對當地的情況,比較了兩種方法的成本,提供了最為經濟的積肥方法:“租窖乃根本之事,但近來糞價貴,人工貴,載取費力,偷竊弊多,不能全靠租窖,則養豬羊尤為簡便。古人云:‘種田不養豬,秀才不讀書’,必無成功。則養豬羊乃作家第一著。計羊一歲所食,取足于羊毛、小羊,而所費不過墊草,宴然多得肥壅。養豬,舊規虧折豬本,若兼養母豬,即以所賺抵之,原自無虧。若羊,必須雇人斫草,則冬春工閑,誠靡稟糈。若豬,必須買餅,容有貴賤不時。今羊專吃枯葉,枯草,豬專吃糟麥,則燒酒又獲贏息。有盈無虧,白落肥壅,又省載取人工,何不為也!”[18]即以糟麥和枯葉、枯草為飼料養豬羊以獲得廄肥的方法最為經濟。他還進一步制定了家庭養殖的規模:“養胡羊十一只,一雄十雌,孕育以時。……每月吃葉草四十斤,每年共計一萬五千余斤。……買枯葉七千斤,約價三兩。……買羊草七千斤……亦該三兩。墊柴四千斤,約價二兩。約共葉草八兩數。每年羊毛三十斤以外,約價二兩;小羊十余只,約價四兩;可抵葉草之本。每年凈得肥雍三百擔;若墊頭多,更不止于此數。養山羊四只,三雌一雄,每年吃枯草枯葉四千斤,墊草一千斤,約本二兩數。計一年有小羊十余只,可抵前本而有余;每年凈得肥雍八十擔余。”[19]“養豬六口,每口吃豆餅三百斤,六口計一千八百斤,常價十二、三兩。……小豬身本六個,約價三兩六錢。墊窩稻草一千八百斤,約價一兩。共約本十六兩零。每養六個月,約肉九十斤,共計五百余斤。照平價,計銀十三兩數,虧折身本,此其常規。每窩得壅九十擔,一年四窩,共得三百六十擔。……養母豬一口,吃餅,總計一千二百斤,常價十二兩。若得小豬十四個,將八個賣抵前本,贏落六個自養。每年得壅八十擔。”[20]在養豬這一段中,前后兩處的餅價和小豬身本價不同,這是由于“養豬六口”以下的成本和利潤是以十年前的價格為準計算,而“養母豬一口”以下是以當時的價格為準計算所造成的。對此,沈氏還特別強調“然餅價增,肉價亦增,隨身長落;種田養豬,第一要緊,不可以餅價盈,遂不問也。”[21]不難算出,按照這一家庭飼養規模,全年可得羊豬廄肥八百二十擔。正如沈氏自己所稱,“試照前法,多養豬羊,一年得壅八、九百擔,比之租窖,可抵租牛二十余頭,又省往載人工四、五百工。古人云‘養了三年無利豬,富了人家不得知。’……耕稼之家,惟此最為要務”[22]。

那么,農家的這一制肥規模是否能夠滿足農田的生產需要呢?按照沈氏的施肥量標準,“若平望買豬灰及城鉦買坑灰,于田未倒之前棱層之際,每畝撒十余擔”[23],即基肥一次用廄肥一千多斤。“下接力,……每畝下餅三斗”[24],即追肥一次用豆餅肥四十斤左右。因此,一千多斤的廄肥和四十斤的餅肥在稻田上平均可以換取二石稻米。我們以十畝稻田使用的廄肥算作一百五十擔,農家的制肥能力大大超過了這一需求。那么,怎樣來使用這多余下來的六百七十擔廄肥呢?農戶可以有三條途徑:一是擴大糧食種植面積,一是增加畝施肥量,再就是尋求新的生產項目。前兩條途徑的結果是相同的,即增加糧食總產量。

我們先來看擴大糧食種植面積的結果,再來看擴大糧食種植面積的前提條件。我們知道,糧食的需求量是缺乏彈性的,即對于每一個人來說,糧食的消耗量是一定的。在當時的農業生產力水平以及施肥量標準下,戶耕十畝的生產規模已經能夠滿足農戶全家的口糧需要,暫且不論通過增加畝施肥量能否提高畝產量,農戶通過擴大耕種面積或提高畝產量所帶來的增產部分,勢必要通過出賣的方式實現其價值。在效益低下的農業時代,農民出賣糧食是無利可圖的,這是因為,農民在出賣糧食的同時,也無償地放棄了這部分糧食中所擁有的土壤中的那份肥料。杰出的農業化學創始人李希比對此有過一段十分精彩生動的闡述:“我們想,很小一個莊園,平均生產的面包、牛奶、肉類等等,恰夠養活五口之家。所有產品都被消耗著:谷物——作面包及面食;土豆、豆科作物及其他大田作物的果實——作蔬菜;三葉草、干草等作牛羊的飼料;牛羊的肉和奶供人吃;在這種情況下,耕地里提供的全部東西,為了大田生產在莊園里以人畜糞尿、墊圈秸稈及廚房的廢物的形式完全保存起來(這些東西的混合物就是廄肥和廄肥水),用以生產大田果實的土壤成分。當它們處在土壤中時就叫做植物營養物質,當它們還是廄肥或廄肥水時就叫做肥料。這兩個名稱是一個意思,同時很容易理解。在廄肥的廄肥液里,我們沒有任何困難就能收集到和運到地里,以歸還由那些大田莊稼從地里取出的全部營養物質。如果每年都這樣進行,或者都照樣給地里施肥,以便每塊地在廄肥水和廄肥液中重新得到它們曾經被奪去的那些營養物質,那么它們就會重新回到開始經營時的那種狀況。很明顯,只要外界條件相同,光照、雨量相同,每塊地就會生產它上年一樣多的谷子、土豆、豌豆、三葉草和牧草。……如果一個家庭,具有這么多的勞力,能耕種更多的土地,譬如說,耕種兩倍以上的土地,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上述的情況就會是另一個樣;也就是說它自己消耗的,僅僅是它經營所得的產品的一半,但是生產這些產品需要付出它全部勞動。因此,這另一半產品就不得不賣給有關方面,以交換別的商品以滿足自己其他方面的需要。這些賣給城里人用以交換料子、鞋子、武器的農產品,都包含著一定量的土壤所供給植物的營養物質,這部分營養物質已不能像第一種情況一樣,以廄肥的形式返回到土壤里。”[25]一切的生活垃圾只有保留在農民手中,才能被化腐朽為神奇,清末張履祥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種田地利最薄,然能化無用為有用;不種田地力最省,然必至化有用為無用。何以言之?人畜之糞與灶灰腳泥,無用也,一入田地,便將化為布、帛、菽、粟。即細而桑釘、稻穩,無非家所必需之物;殘羹、剩飯,以至米汁、酒腳,上以食人,下以食畜,莫不各有生息。”[26]對于農民來說,被種植糧食的農民所消耗的那部分糧食,既能體現它維持人體生命的價值,同時也體現了它維持土壤肥力的價值;而被農民出賣的那部分糧食所能實現的價值只有前者卻丟失了后者。要使被農民出賣了的糧食里所包含的土壤肥分重新返回土地,必須付出資本、勞動等代價,這就增加了農業生產的成本。因此,增產的結果導致了成本的增加,換言之,增產結果卻帶來了農業生產效益的降低。

通過擴大耕種面積以提高總產量的前提條件是增加勞動力。我們已經了解,戶耕十畝適合一般農戶的耕作能力,十畝以上就超出了農戶家庭的勞動力的耕作能力,因此,擴大耕種面積的前提便是雇工耕種。我們又知道,雇工耕種的勞動成本遠遠高于家庭耕種,按照沈氏的標準:“長年每一名工銀五兩,吃米五石五斗。”[27]雇人耕種不僅要供給較高的口糧,而且還要支付工銀,因此十畝以上的畝產量的成本就要遠遠高于十畝以內的成本。因此,從產品實現的價值和勞動力的投入兩方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通過擴大耕種面積的途徑以提高總產量將導致農業生產效益的下降。

通過增加畝施肥量這一途徑以達到提高畝產量的目的,只有在肥料成為提高作物產量的限制因素,并且肥料的邊際產量大于平均產量時才能實現,這時肥料的經濟效益隨著施肥量的增加而提高。肥料的經濟效益與肥料施用量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固定不變的,所謂肥料的經濟效益,是指施用每一單位肥料所能獲得具有經濟價值的農產品數量。當肥料成為提高作物產量的限制因素時,作物產量將隨著施肥量的增加而有所增長,與此同時,單位肥料的增產量卻隨施肥量的增加而逐漸下降,即肥料的邊際產量是逐漸下降的。當肥料的邊際產量尚高于平均產量時,其經濟效益還處于提高的階段,這時肥料的經濟效益與肥料的施用量呈正相關;當肥料的邊際產量下降到平均產量之后,其經濟效益就進入了下降的階段,當肥料邊際產量繼續降至零以后,作物的產量將隨著施肥量的增加反而下降,這時肥料的經濟效益與肥料的施用量呈負相關。這是因為,當肥料用量超過一定限度時,由于其它條件沒得到相應地改善,致使植株營養生長與生殖生長不協調,作物產量不但不能進一步提高,甚至還有導致作物減產的可能。

那么,明代以來江南地區的施肥量與產量的關系處于上述過程的哪一個階段?我認為在當時的農業生產水平下,肥料的經濟效益與肥料的施用量之間已呈現負相關的關系。因為瀏覽這一時期的史料,既沒有因肥料而引起增產的真實可信的實例,也沒有畝產量普遍提高的情況。這一時期的平均畝產量始終停留在一個較為固定的水平,至少說明人們沒采取有效的增產方式,其中包括增加施肥量的方法。據此,我們雖不能斷言增產是不可能的,但至少可以說增產并沒有經濟效益。此外,餅肥的例子也有助于我們認同上述觀點。如果說,餅肥的使用在明代還僅限于江南的個別地區,那么,到了清代已成為這一地區廣泛使用的肥料品種。廄肥向餅肥的轉變是這一時期農業發展最為顯著的表現,而這一發展的核心則是肥料,這表明人們已經充分意識到肥料對于提高農業發展的重要作用,而農業發展表現在糧食生產中就是提高畝產量。我們知道餅肥的肥效高于廄肥,“獨豆餅之為物力最猛”[28],但餅肥的效果卻不是十分盡如人意。“今農未悉填底鋪底之妙,但見苗已發科、開花之候,用豆餅菜餅撒于田中,大費工本。但知苗之可秀,孰知秀而不實于穗也。”餅肥的產量效果并不一定好,事實上,清代廣泛使用餅肥后確也未見產量普遍提高的情形。況且菜豆諸餅不僅“工本又大,且以喂畜之食下田,豈非暴殄乎?”[29]這不僅反映了人們對于作為牲畜飼料的豆菜取代作為牲畜排泄物的廄肥在觀念上難以接受,更可能反映了如此取代并沒有帶來應有的經濟效益這一更為實際的原因。可見,以餅肥取代廄肥的辦法尚未產生明顯的經濟效益,更不用說以增加廄肥施量的辦法了,因為,前者的改變在肥料的性質上多少有了一點質的變化,故其增肥力度應高于后者。因此,我們可以相信,明代以來的江南地區,即便肥料的邊際產量還大于零,但肥料的邊際經濟效益必定小于零,也就是說,通過增加施肥量來提高畝產量是無利可圖的。至于《潘氏豐豫莊本書》中介紹的“區種法”,其真實性有待于進一步的研究。

因此,無論通過何種途徑將上述多余的肥料投入糧食生產都將導致農業生產效益的下降。那么,這部分肥料的出路究竟何在?明代以來太湖南岸地區的廣大農戶逐步摸索到了一條新的生產途徑,即桑樹種植。植桑及其所帶動的產業鏈將很好地解決農戶在勞動力和肥料上的一系列困惑。

三、植桑:農戶富余生產能力的最佳出路 明代以來太湖南岸沿岸地區普遍種植桑樹,種糧向植桑的這一轉變固然是由多種因素共同造成的。第一章曾從農業生態學的角度對此作過考察,這里僅從農戶肥料的經濟效益這一角度稍作分析。 由第二章第五節可知,明末湖州一帶每年向桑地施160擔牛廄肥可得桑葉1800斤。按照這一標準,前述農戶自家生產的820擔廄肥中,除去供給10畝農田所需之后剩余的670擔,尚可滿足4畝商產桑地的需要。下面我們只要分析160擔的桑地畝施肥量的經濟效益,以及農戶在耕種了10畝農田之外再行管理4畝桑地的能力。 關于太湖南岸地區單位桑地與水田經濟效益的比較已有不少的研究,一般情況下,前者高于后者,似乎已經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盡管其中大多數對于桑地經濟效益的分析都將植桑獲葉之后的后續生產環節養蠶和繅絲籠統地混入其中而不加區分。但是筆者認為,上述研究的缺陷所帶來的結論也只能對桑地高出水田的程度造成一定的誤差,而不致改變桑地的經濟效益高于水田的這一性質。因此,以下著重考察在160擔畝施肥量的水平下,桑地的施肥量與產葉量之間的關系究竟處于產量曲線的哪一段?我們只要證明這時肥料的邊際產葉量還沒有開始下降,自然也就說明了這時肥料的經濟效益是上升的。沈氏和張氏有關肥料與產葉量關系的論述正好證明了這一點。沈氏告訴我們:“春天壅地,……惟未春先下壅,令肥氣浸灌土中,一行根便討力,桑眼飽綻,個個有頭,葉必倍多。……清明邊,再澆人糞,謂之‘撮桑’,澆一錢,多二錢之葉;剪桑畢,再澆人糞,謂之‘謝桑’,澆一錢多一錢之葉,毫不虧本,落得桑好。”[30]如果說“春天壅地……葉必倍多”尚未具體給出為了增加一倍的產量所追加的施肥量,那么“撮桑”時的“澆一錢,多二錢之葉”和“謝桑”時的“澆一錢多一錢之葉”,則十分具體地描述了這時肥料的邊際產葉量穩定在一個固定的水平上,尤其在“撮桑”時肥料的經濟效益十分突出。他還說:“中地一畝采四、五十者”,即這一地區桑地中等畝產量僅為800~1000斤,而上述每畝1800斤的高產完全是“以二畝之壅力,合并于一畝者”之結果[31]。這一數量關系再結合張氏告訴我們的“地得葉,……最下二、三筐”[32],即桑地畝產葉最少也有400斤,我們將這一產量作為土地自然的產葉量,即零施肥量下的產葉量。據此,我們甚至可以大致地描繪出肥料與產葉量的關系曲線。 肥料的產量曲線如圖4—1所示,肥料與產量的關系隨著施肥量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可以將它的變化劃分為Ⅰ、Ⅱ、Ⅲ三個階段,各階段的產量效益是不同的。第一階段,自零施肥量的產量點(0,400)至平均產量(總產量/施肥量)的最高點。在此階段內,邊際產量隨施肥量的增加而遞增,直到轉折點(圖4—1中的A點)時為止,此時邊際產量達到最高點,超過轉折點則開始遞減,但仍然大于平均產量。因而平均產量隨施肥量的增加而不斷增加,至最高點時為止,此時邊際產量等于平均產量(圖4—1中的B點)。第二階段,自平均產量最高點至最高產量點。在此階段內,平均產量與邊際產量均隨施肥量的增加而遞減,但平均產量大于邊際產量,增產量依遞減率而增加,直至邊際產量等于400時為止(圖4—1中的C點),這時作物達到一個最高產量。第三階段,自最高產量點以后,此階段的邊際產量為負值,因而總產量隨施肥量的增加而減少,過量的養分會使產量下降到零[33]。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第一階段,肥料的增產效應正在不斷增加,如果將肥料用量停留在這一階段的任一水平上,就未能完全發揮肥料的增產效果,因此施肥量應盡可能施用至這一階段的終點,即下一階段的起點,也即平均產量的最高點。進入第二階段后,雖然肥料的增產效應依然存在,但是總產量隨施肥量的增加而依遞減的方式增加,單位肥料的產量水平正在逐步下降,因此這一階段已不是肥料最佳增產效應階段。到達第三階段后,增施肥料不僅不能增產,反而減產,在任何情況下,施肥量不應到達這一階段的起點,即前一階段的終點,也即最高產量點。

上述肥料與產量的關系曲線可以十分清晰地反映明清嘉湖地區桑地施肥量與產量關系的實際情況。“撮桑”時的“澆一錢,多二錢之葉”和“謝桑”時的“澆一錢多一錢之葉”,表明這時肥料的邊際產量均恒為常數,即,總產量隨施肥量的增加而增加,即施肥具有增產效應,但這種增加既不是遞增的增加,也不是遞減的增加,而是恒定的增加。因此,這一關系應位于上圖施肥量為A點所對應的曲線附近,即邊際產量最高點附近。這時邊際產量已停止增加但尚未開始下降,恒為常數。“以二畝之壅力,合并于一畝者”之后,產量就由四、五十個翻為八、九十個,這同樣表明了這時施肥量增加一倍,產量也增加一倍的關系,我們不難理解此時與“撮桑”和“謝桑”時的情形完全一致,在此不再解釋。如果考慮到桑地的自然產葉量這一因素,那么我們可以更確切地理解上述施肥量與產量的關系:即無肥桑地的產量為400斤,80擔肥料下的產量為900斤,160擔肥料下的產量為1800斤。也就是說,施肥量由0增加到80擔時產量增加了500斤(實際產量900斤減去自然產量400斤);施肥量由80擔增加到160擔時產量增加了900斤(實際產量1800斤減去80擔時的產量900斤)。第一次增加的80擔肥料的平均邊際產量為6.25斤/擔(500斤/80擔),第二次增加的80擔肥料的平均邊際產量為11.25斤/擔(900斤/80擔),即第二個80擔肥料增量的產量效應大于第一個80擔肥料增量的產量效應。這表明產量隨施肥量的增加依遞增的方式增加,反映在產量曲線上,則這一施肥量還沒到達邊際產量最高點所對應的 A點水平上,肥料的產量效應還有進一步提高的余地。綜合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認識:明清嘉湖地區桑地的施肥水平,無論在“壅地”基肥階段還是在“撮桑”、“謝桑”的追肥階段,肥料的產量效應均未超過邊際產量最高水平,也就是說其施肥量水平處于合理經濟的階段上。

[1] 李伯重:《明清江南種稻農戶生產能力初探》,《中國農史》1986年第2期;《“人耕十畝”與明清江南農民的經營規模》,《中國農史》,1996年第1期。

[2] [明]《沈氏農書·運田地法》。

[3] [清]張履祥:《楊園先生全集》卷三十一。

[4] [清]張履祥:《補農書》附錄《策鄔氏生業》。

[5] 參閱陳艷云主編《合理營養平衡膳食指南》,第9頁,表1—8,人民衛生出版社1991年。

[6] [明]《沈氏農書·運田地法》。

[7] [清]張履祥:《補<農書>后》。

[8] 劉大鈞:《吳興農村經濟》第三章,表六,中國經濟統計研究所發行,1939年。

[9] 參閱李伯重《Agriculture Development in the Yangzi Delta,1620—1850》,Mcmillan Press(London)1996,第二章,第一節。

[10] 劉大鈞:《吳興農村經濟》第四章,表十二、十三,中國經濟統計研究所發行,1939年。

[11] [明]《沈氏農書·運田地法》。

[12] 劉大鈞:《吳興農村經濟》附錄一,中國經濟統計研究所發行,1939年。

[13] 參閱李伯重《“人耕十畝”與明清江南農民的經營規模》,《中國農史》,1996年第1期。

[14] [明]《沈氏農書·運田地法》。

[15] [光緒十年]陶煦:《租核·量出入》。

[16] 劉大鈞:《吳興農村經濟》第二章,表十六,中國經濟統計研究所發行,1939年。

[17] [光緒元年]奚誠:《耕心農話》正集《種法》。

[18] [明]《沈氏農書·運田地法》。

[19] [明]《沈氏農書·蠶務·附六畜》。

[20] [明]《沈氏農書·蠶務·附六畜》。

[21] [明]《沈氏農書·蠶務·附六畜》。

[22] [明]《沈氏農書·蠶務·附六畜》。

[23] [明]《沈氏農書·運田地法》。

[24] [明]《沈氏農書·運田地法》。

[25] [德]尤·李希比著,劉更另譯:《化學在農業和生理學上的應用》,第232頁,農業出版社,1983年。

[26] [清]張履祥:《補農書》總論。

[27] [明]《沈氏農書·運田地法》。

[28] 光緒二十一年陶煦:《租核·重租申言·推原》。

[29] [光緒元年]奚誠《耕心農話·正集·種法》。

[30] [明]《沈氏農書·運田地法》。

[31] [明]《沈氏農書·運田地法》。

[32] [清]張履祥:《補<農書>后》。

[33] 參閱李仁崗《肥料的增產效應與經濟用肥》,孫羲主編《土壤養分、植物營養與合理施肥——中國土壤學會農業化學專業會議論文選集》,農業出版社,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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